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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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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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严格的证据规则:我国证据规则相对严格,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2. 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比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自由性原则,强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形式,提高了证据的灵活性和效力。

此外,我国还在探索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和认定,如电子数据取证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

3. 持续改进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改进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式。

例如,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开展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相关规定等,加强对证据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同时,司法实践还积极推进跨领域的证据协作,如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合作,共同收集和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4. 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我国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和国际刑事等领域。

例如,我国参与国际刑事法庭
的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跨国犯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证据规则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通过法律的规范、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逐渐提高了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维护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改革,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目录论文摘要3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4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5(一)、宏观方面51、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52、证据理论研究匮乏53、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54、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形成6(二)、微观方面61、举证时限问题62、证明标准问题6三、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之设想7(一)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7(二)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8(三)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9(四)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9结束语11注释11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从“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等四个方面提出设想。

关键词: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
举证时限制度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高效进行而设立的一个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法
律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和诉讼过程的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
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的举证时
限制度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其规定的举证时限属于固定时限,并不能满
足当前诉讼实践的需要,且不给予当事人合理时限调整举证方式的灵活性。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的执行不规范。

目前,法院尚未建立相应的督促
机制,而且当事人越来越多,法院也无法对诉讼当事人举证行为及时地进
行督促,因此,有时会出现当事人超时举证的情况。

再次,举证时限制度的管理不规范。

我国的法院在审理程序中,依法
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进行认定、申请等程序操作,但是没有及时准确地记
录举证行为,这样无法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增强,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较窄,导致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无法充分举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往往能够利用自身的权力和资源优势,较容易获取证据,导致行政诉讼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由于行政诉讼审判在证明责任的过程中通常难以确定确凿的证据,因此证据的适用标准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判断的不确定性较大。

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充分地举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当事人能够更加充分地获取证据并提供证明,就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当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适用更加规范和公正时,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 扩大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举证,有必要扩大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

可以通过加强诉讼调查、举证职责的落实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获取渠道,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权。

2. 加强行政机关的证据开示义务为了消除行政机关在证据获取上的优势,应该加强行政机关的证据开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审理能够基于完整、充分的证据展开,保障当事人在证据获取上的平等权利。

3. 规范证据适用标准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还需要对证据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证据法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核心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真相进行
查明和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证据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
的未成文规则到现在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与此
同时,我国证据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证据法的
现状和未来进行分析。

然而,我国证据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我
国的证据教育和培训相对不足,法官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能力有待提高。

其次,由于我国证据法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
存在一些片面和随意的现象。

再次,我国的证据权利保障还不够充分,当
事人在证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我国证据法的配套
制度和机制有待完善,如公证机构的建设、鉴定机构的规范等。

未来,我国证据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
证据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的证据实践能力和素质。

其次,应完善对证据
的收集和使用标准,明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

再次,应加强对证据
权利的保护,明确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
应完善证据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如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和规范鉴定机
构的管理。

总的来说,我国证据法的现状相对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之处。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法,加强对证据的教育和培训,完善证据收集和使用的标准,加强对证据权利的保护,完善证据相关的配
套制度和机制,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
信任。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证据法课上留的关于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作业,我上网详细的了解了一下关于我国证据规则的文章,对证据规则有了简单的了解,了解了一些证据规则的作用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体现公正而令人信服的活动均应由一定的规则支撑。

证据规则正是保证诉讼公正的“游戏规则”。

证据规则最早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之一。

在规范诉讼证明的方式中,证据规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一种。

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体系多样而庞杂,对诉讼起到了支撑作用,可以说,若没有证据规则,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诉讼将寸步难行。

证据规则对民事、刑事诉讼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当事人化改革,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增强,为适应庭审需要而规范控辩双方诉讼行为以保证诉讼公正的愿望显出来,证据规则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国外证据规则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为我国证据规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形成比较晚,起步慢,所以我国证据规则也不是很完善,还有一些问题。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亦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六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调解正成为打造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我国当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却束缚着法官的手脚,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大力开展。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

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

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是必然的、直接的、间接的、条件性的。

比如在陈述上,依据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

而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

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

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

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并且在我看来我国的证据规则过于书本化,远离现实。

其次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则等。

过多的证据规则没有起到在三大诉讼法中弥补不足,反而还造成了我国的证据规则混乱适用性低,司法人员在实际适用中常存在不知按哪一个规定行事。

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而且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过多的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却很少像英美法系那样把眼光放远有预见性看到证据规则以后将出现的遗漏,并为之做出一些消极方面的规定。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摘要】我国的证据制度始终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改革现状、改革建议以及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证据制度的种种问题。

在历史演变中,我国证据制度受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影响,存在不少瑕疵。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影响。

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建议,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证据制度问题,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制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中。

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获取的困难、证据规则的不完善、证据链的缺失等。

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挑战,也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备受关注。

在国际比较视角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些国家在证据获取、证据规则、证据链等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证据制度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正文2.1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开始就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古代,我国的证据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家族、部落和宗族之间的口头传统和信任基础上。

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建构论文摘要:宥于传统诉讼理论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证据规则对刑事证明活动予以严格的限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对一些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做出了规定。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毋庸置疑,其不足和缺陷是仍是显而易见的。

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立法之现状就刑事诉讼立法而言,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并无实质性的突破。

这是因为在证据制度上,我们没有采用大陆法系“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认为“自由心证制度以主观唯心主义为其思想基础,以‘内心确信’这种理性状态作为判断证据的依据,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因而其有反科学性”。

也没有采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即以严格的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予以合理的限制。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应当概括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经验,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鉴于此,尽管就其本质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无异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但是宥于传统诉讼理论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证据规则对刑事证明活动予以严格的限制。

当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规则的限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的整个过程不予限制。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尽管不承认证据规则,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对一些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做出了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1.通过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规定,对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材料予以合理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的重要依据。

然而,当前我国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完善。

其次,当前我国证据规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关注。

在实践中,
有时出现证据收集和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例如,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证
据的保护难度较大。

另外,我国法官的证据审查能力也需要提高,一些主
观因素和个人判断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此外,证据的得力性和充
分性也需要加强,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我国证据规则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

随着我国与
国际社会的交流日益加深,涉外案件的增多,我国证据规则需要与国际接轨,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例如,在证据收集和审核方面,我国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对涉外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处
理方式。

在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坚持法
治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环境。

其次,要注重人权保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恰当的证据采集
和审查。

再次,要加强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享,推动证据规则的创新
和完善。

最后,要进行制度建设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证据审查和处理
能力。

总结起来,我国证据规则在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
一步完善。

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改进司法实践、与国际接轨以及多方参与,可以促进我国证据规则的健康发展,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为维护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叙述,和对刑事证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证据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同时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的需要,也是诉讼实践的需要,更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补充,但还是不够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部分的改革与完善仍为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证据不够完善,证据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便直接影响着诉讼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特别是跨国犯罪行为的增加,使得各国都加快了立a法的步伐,并不同程度地签订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各种国际条约。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陆续签署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一些公约对刑事证据所作的规定,我们必须履行。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1、据及时查明主义。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应确立刑事证据的及时查明原则,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完成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保证诉讼的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2、议庭(法官)中立主义。

取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合议庭只以中立者的姿态对待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

必要时,可以对有疑问的证据,要求控方或辩方在休庭后,负责调查核实,由控方、辩方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辩论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改进、案例、建议正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

在这些法规中,对于证据的采信、质证、鉴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着以下问题:1.证据标准不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并不统一,每个地区、每个法院、每个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标准。

这种情况导致刑事审判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公正、公正的审判结果。

2.诉讼程序不严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审理程序不严谨的现象,例如没有严格律师参与、没有经过正确鉴定、质证和控辩等等。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错案、冤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3.取证方式单一我国刑事诉讼取证方式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主,但实际上,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易于通过这些方式进行取证。

这就要求我们寻求更加灵活多样的证据取证方式,以满足刑事审判对证据的需求。

二、完善和改进证据规则的建议为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规范证据标准应当采用统一的证据标准,使得各个地区、各个法院、各种案件都遵循相同的标准。

这种标准可以是科学、合理的,符合证据规律和案件实际情况。

2.加强诉讼程序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管,确保律师、鉴定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扮演其所应扮演的角色,并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证据的质证、鉴定等环节,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

3.多样化证据取证方式在证据获取方式上,应当多样化,采用尽可能多的证据形式,以满足更多需求。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

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

一、证据是诉讼灵魂。

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

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

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

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

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

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

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

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

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刑事证据的使用既是维护公正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展开探讨,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刑事证据是指为证明案件事实真伪或者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明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合法的证据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核心保障,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运用中,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度依赖口供的情况。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很大程度上依赖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审判决策的主要证据。

这种依赖口供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被告人的证言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刑讯逼供、虚假供述等。

因此,过度依赖口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尚未完善。

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非法拘禁、酷刑逼供、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得的证据。

在国际上,排除非法证据是普遍认可的原则,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相对薄弱。

这就导致了一些非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使用,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中对于科技证据的规定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数字证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涉及到这些新型证据时,规定还相对滞后,导致对这类证据的采信存在问题。

这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应当加强对刑事证据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对于一些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敏感证据,应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在其采信过程中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应加强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尤其是对于科技证据,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机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证据规则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诉讼活动中,完善的证据规则对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其加以完善很有必要,并且在当前的情况下也具有可行性。

文章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主要对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力图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据规则;必要性;可行性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查清案件事实是整个诉讼活动最核心的内容。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如何规范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运用证据的活动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证据规则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一系列的原因,我国的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不足,证据规则的完善很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本文拟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对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证据规则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是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等法律文件确定的,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吸收了前述《证据规则》的部分内容,在对我国证据规则的完善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庭前证据交换规则,《证据规则》以及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都确定了这一原则;2.最佳证据规则;3.及时原则,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原则;4.自认规则;5.关联性规则;6.证据的可采性规则;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8.推定规则,所谓推定规则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现存的事实,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假设。

我国1998年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和《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均作出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第一篇: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近几年来,各地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99年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又如1994年,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之妻失踪,后在一水塘发现女尸,当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就在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之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

这些人是幸运的,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其他没有得以报道的更是不计其数,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莫不如此。

,在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到底是什么致使了这些悲剧的发生?究其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占了很大一部分首先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现实案件中,这项原则几乎得不到体现,对于一些案件,很多都是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态度来判,基本上刑事公诉案件很少有无罪判决的,疑罪从无成了一纸空文,这一做法一方面是由于上述原因受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求办案效率,对于一些杀人,伤害案件,造成民愤极大,秉着命案必破的原则,为了平息民愤邀功求赏,有时没有确切的证据,就抓着一个嫌疑人顶包,草草结案,等到案件水落石出,才不得不承认,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着办案人员,因此也有学者推测宣布死缓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证据不足,不宜立即宣判死刑,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来判缓期执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诉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造成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原因,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不能为了盲目地追求破案效率而把公平正义弃之不顾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有较强的逻辑性,有的需要法官自己来判断,往往法官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容易造成偏听偏信的局面,证据规则限制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据问题几乎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裁量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摘要]证据法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形成的上层建筑。

目前,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较多争议。

这对我国的司法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学习了国外各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证据法的精华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基本现状立法需求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种类一般来说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还未知的问题,证明的对象是未知问题,证据就是已知的事实。

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基本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全部,证据确定了诉讼活动基本也就可以完满结束了。

司法正义的基础就是证据,判决如果缺少证据,那么它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将很难得到保障。

现在绝大多数的警匪片都有这么一句台词“人证物证俱在,看你还怎么抵赖”,这句台词就充分表现了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

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

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

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在各种观点②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③、“根据说”④、“统一说”⑤等,“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

但在《证据法原理》一书中,对以上各种说法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统一说”应当成为学界有关证据定义的通说。

因为“统一说”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更符合现行立法有关证据定义的本意,更有利于促成证据法基本原理的连贯性。

(二)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证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论我国证据补强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证据补强规则的完善

个 具体 的证 明机 制 。这 种机 制 应当 能量化 某 些证 据如 被 告人供 活 动现代 化进 程 。 因此, 只 有在 充分 理解 吸收 外 国法 律 条文 及司
灵活 运用外 国先进 的刑 事司 法理念 健全 并完善 述 或者 某些 情况 下 的证据 , 如证 人证 言 的可信 度 。否则 , 法官 的 法 判例 的基础上 ,
二、 我国现 有补强 证据 规则在 理论建 设和 适用环 境上 的不 足 业 受到 之 前长达 数千 年 的封建 传 统 的法律 精神 的产 物 即 中华法
( 一) 补 强证据 规 则理论 和 实务规 则 的 不完善
系 的影 响 。 而在 中华法 系 的法律 文化 中 , “ 签字 画押 ” 作 为案 件审
自由心 证过 程将 完全 不受 约束 。 并且, 这 也 极易 产生 司法 妄断 和 我 国 的刑事 司法 体系 , 才 能充 分发挥补 强 证据 规则 的效 用 。
司 法腐 败 。 在一 些大 陆法 国家和 地 区 , 如 日本 和 我 国台湾地 区规 ( 二)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对补 强证 据规 则适 用 的阻碍
据 持 一种 开放 的态 度 。即包 括传 闻证据 和俗 称 一面 之词 的 口供 决的 司法威 信 。 在 内的证据 , 都可 以在司法 审判 中提 出, 并进 行质 证 。 但 是, 这 就 衍 生 出一个 问题 , 当提 交的证 据 可信度 不 一 时, 我们 需要 建立 一 者 依照现 有 的较 为落 后的学 术理论 , 可能 阻碍我 国刑 事立法 司法
考 虑到 这类证 据和 被害人 陈述 一样 , 都是 以 自身 口头 或者书 面 的 的根 本原 因 。 这一 问题 的影 响至今 仍然 不 能彻底 消 除 , 所 以尽 管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渊源证据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与源起(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整体而言,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人员以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要被法院予以排除。

狭义的非法秩序排除规则,则是指非法获取的物证之排除,相对的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则以自白规则相调节。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规则,其本身的普适价值已经是不容置疑的真理,在此不多阐述。

本人在此持广义的立场对其在我国的确立进行讨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求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渊源,当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基础渊源。

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就已经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1939年的那多恩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了相当具有特色的“毒树之果”规则,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证据本身将受到污染,尽管证据可能具有真实性,可是却会对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司法体系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犹如“毒树之果”,即使味道可口,可是出于对于剧毒之畏惧,不可食用。

在本案正式提出“毒树之果”规则之后,一系列的判决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如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法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该案,非法证据排除得以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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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果。

本文就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提出看法。

【关键字】证据规则、现状、证据制度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概念、分类与现状
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

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著的《刑事诉讼法》所述“何种资料可为证据,如何收集及如何利用,此与认定之事实真实,适用之法律正确,不能无一定之法则以资准绳。

称之法则,为证据法则。

”证据规则主要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性质。

其分类根据证据规则调整的内容进行分类可分为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规则和证据行为规则;依程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证据规则;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等等。

在我国,有关证据规则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证据规则条文稀少,内容粗放,过于笼统和原则,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这与证据制度在法制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无形中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已势在必行。

二、下面主要分析我国一些主要的证据规则:
第一:非法排除证据规则
有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在我国既难以确立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但是,对于非法证据材料,法律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后果机制。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证据违法的情况,很少能因其违法而将其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官员还是司法官员,大都存在这样一种观念:证据材料只要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揭示,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实现,那么即使它在表现形式、收集和审查等各个环节上确有违法之处,也是可以容忍的。

换言之。

对于违法的证据仅因其违法而加以排除,人们难以接受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其内容过于粗放、
笼统如对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没有明确规定。

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甚至实施都构成了严重的理论障碍。

对于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方面也尚缺乏立法规定。

相比国外,美国在这方面做得特别好。

如美国的《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美国公民希望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愿望是构成第四修正案的基础。

而且还规定对隐私权的界定:第一,要看是否这个人在心里真的认为这是他的隐私;第二:要看这种隐私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合法的。

例如,当依法对出租车进行停车检查时,对汽车可以搜查,但是对车内一个锁着的箱子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是违法的。

因为对于这个被搜着的箱子个人存在合理的对隐私权保护的期望。

所以,从中外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我国在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和保护个人隐私这块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第二:证据规则建立方面
英美等采纳对抗制的国家通常都建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是法官有足够的权威来促使控辩双方遵守必要的竞赛规则。

具有这方面的证据规则主要有:传闻法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等。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以上与对抗制得实施有关的证据规则大都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对抗制在立法层面上缺少必要的程序配套和保障机制。

而在司法层面上,证据规则的缺乏必然造成对抗制实施的困难,控辩双方的无序和混乱在所难免。

例如,在新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实施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缺少交叉询问规则的指引;证人,鉴定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出庭作证,致使传闻证言被较为广泛地采用在法庭审判之中;证人就案件所作的推测,主观判断等,也经常出现在法庭上,而不被法官所禁止等等。

以上证据材料在法庭上的出现,不仅会对裁判者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而且会对控辩双方的公平对抗造成消极的影响。

对应于这一现象,立法官员和司法官员尽管少有明确解释,但认识论所能提供的原理显然无法对此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

第三:高度盖然性
现实告诉我们,具体案件证明的认定不可能脱离法官的内心确信,也不应当离开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般国家都把“经验法则”作为确定法官确信的标准。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所归纳出来的关于事物性质、事物与事物间因果关系的知识和法则。

但经验法则已经不属于主观范畴,而是一种客观盖然性,同样需要由法官来判断的问题。

所以想完全排除判断主观者判断是难以做到的,一旦做到就必然使法官成为机械接受数学运算结果的客体。

例如,假设原告被一辆公共汽车撞伤,已知在原告被撞的路段上,75%的公共汽车属于A公共汽车公司所有,25%的公共汽车属于B公司。

那么经过简单的计算,我们就可以得出原告被A公司的公共汽车撞伤的概率在75%,如果按照高度盖然性,是否应该判A公司承担责任呢?这样判决虽然可以以盖然率为借口,但想想这样的判决的错误率也在25%这样高的错误率我们能接受吗?在以概率方法认定事实方面方面,还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作为复杂的计算公式是需要却定个别数值。

所以,这就给判决结果带来不便。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第二,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

所以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很有必要。

首先,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行,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加强证据规则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比之下,证据制度方面的建设则明显滞后。

因此,从规范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人手,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规则,并以此为契机,引导我国证据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既是进一步促进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繁荣证据法学的必然。

其次,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体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法官个人素质差别较大的条件下,将证据资格的判断完全委诸法官裁量的做法已经暴露出诸多弊端。

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实体公正,需要对诉讼证据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使司法者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局限乃至个人利益对诉讼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而恪守法定程序是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通过证据规则将法庭调查的证据限定在必要、必需的范围之内,不仅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而且具有其独立的程序价值。

再次,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制度和理论,以改善诉讼结构,加强诉讼民主,实现控、辩双方或诉讼两造间的平等对抗。

综合以上种种和我国现今证据规则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证据规则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第一:要制定严格的证明标准。

我们应该从心证角度形成去寻求证明标准,以求对法官判断主观化的制约。

就是“拟制
第三人”即对于证明尺度的判断不以法官的判断为标准,而是拟制的“第三人”的认识能力为标准,这有点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但是搞像陪审团制度那样麻烦和复杂。

法官的心证虽然也来自于法官自己,但是如果没一个理性的“第三人”都得到心证的话,法官也应该得到内心确信的。

在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自由心证,但心证的自由在审判实践中是实际存在的额,消极和积极方面均有所表现。

人们对证明标准的热望表明法官自由裁判量正在面临巨大的社会不信任压力。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使存在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也有助于吸收不满,满足暂时的程序正义要求。

第二:提高法官素质。

这是不言而喻的。

这也恐怕是最为间接的制约,但却是最有效的制约。

法官的素质包括了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两方面。

只有具有这两方面的素质,才能真正在一个案件审理中贯彻法律的精神。

当一个素质低下的法官手持法槌时,再好的规则也无济于事。

在道德素质方面法官心里有一杆公正的秤才是最重要的。

在业务素质方面,只有具备有高法律素质,才能理解和运用大量复杂的证据规范和理论。

第三:强化制度方面的间接制约。

在强化制度方面包括:一是:心证的公开化,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认定的理由。

二是:强化审判中言词原则。

三是:真正贯彻公开原则。

四是: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

第四,要进一步细化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的规则仍有所疏漏。

我们在约束法官,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与给予法官自由裁量,已根据个案之具体情形灵活处理。

但不管怎样适当的限制仍是有必要的。

我们注意到,在英美法诉讼中有大量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起到了限制法官对事实认定自由裁量范围,由于这些规则十分具体,因而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和效果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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