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保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风险如何规避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风险如何规避在保险领域,保单质押贷款为投保人提供了一种在急需资金时获取流动性的途径。
然而,如同任何金融交易一样,保单质押贷款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了解并有效规避这些风险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简单来说,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所持有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投保人将保单的部分现金价值作为抵押物,以获取一定金额的贷款。
那么,保单质押贷款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呢?信用风险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投保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可能会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这不仅会对其未来的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如申请其他贷款或信用卡等,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终止保单的效力或减少保险金额。
利率风险也不容忽视。
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通常是固定的,但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投保人在还款时面临实际利率高于预期的情况。
如果市场利率下降,投保人可能会觉得当初选择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过高,从而增加还款压力。
此外,还有法律风险。
由于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到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双重法律关系,如果在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偏差,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对于贷款用途的限制、还款期限的规定等,如果投保人未能遵守,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对于投保人来说,在决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之前,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
这包括对未来收入的合理预测,以及对现有债务和支出的清晰梳理。
确保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避免因还款逾期而导致信用受损。
在选择贷款机构时,要仔细比较不同机构的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手续费等条件。
选择信誉良好、条款透明、服务优质的机构进行合作。
同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利率调整、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等关键内容。
投保人还应该合理规划贷款用途。
避免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不必要的消费,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带来预期的收益或解决实际的资金需求。
保单质押贷款可靠吗
保单质押贷款可靠吗在如今的金融市场中,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会心生疑问:保单质押贷款可靠吗?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简单来说,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这里的保单通常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比如长期寿险、分红险等。
从可靠性的角度来看,保单质押贷款有其一定的优势。
其一,相较于其他一些贷款方式,保单质押贷款的审批流程相对较为简便。
由于保单本身已经包含了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和保险合同的细则,金融机构在审核时可以较为迅速地评估风险和确定贷款额度。
其二,对于借款人来说,保单质押贷款通常不会影响保单的保障功能。
在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投保人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单质押贷款就毫无风险。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贷款利率。
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可能相对较高,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利息的累积可能会导致还款压力增大。
此外,如果借款人长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可能会面临保单失效的风险,从而失去原有的保险保障。
另外,在选择保单质押贷款时,还需要注意一些潜在的陷阱。
比如,有些不法机构可能会利用借款人对相关知识的缺乏,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的条款,从而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因此,在选择贷款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服务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例如,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评估可能存在偏差,如果评估过高,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金融机构可能会遭受损失。
此外,市场利率的波动也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收益。
为了确保保单质押贷款的可靠性,借款人在决定申请贷款之前,需要对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
明确自己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同时,要仔细阅读贷款合同的条款,了解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的后果等重要信息。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
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专业仓储公司制定的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
仓储公司签发的仓单是仓储公司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后,按统一格式制定的供货物所有人提取仓储货物的物权凭证。
这些仓库是专业存储货物的公司,仓库对保存期间的货物数量、质量负责。
质押物本身质和量方面存在的风险很小。
银行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押比率偏高。
商品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比例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
二是质押物存在法律纠纷。
仓单不能重复质押,银行应了解仓单的持有情况,并要争取仓储公司的积极配合。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
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
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
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仓单质押贷款以企业经营的易变现的商品质押做为担保,是一种低风险的贷款形式,但是低风险不等于没风险,信贷风险是绝对的,是客观存在的。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自身存在的风险。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在借贷关系中甚为重要。
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可能会给贷款人造成严重的后果。
譬如,借款人假借别人的仓单或伪造仓单、仓单作重复质押、伪造财务报表、贷款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等。
当然,由于借款人资信状况不良引起的潜在风险在其他各种贷款形式下也是存在的。
2、仓储公司存在的风险。
仓储公司信誉状况,规模实力,内部管理情况直接关系到仓单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些客户与仓储公司勾结串通,恶意将质押货物在银行不知情情况下提取销售,或将仓单重复质押给银行;仓储公司的经营规模是否具备存储物资的条件,将直接影响仓储货物的品质,从而影响贷款质押物的抵押价值。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所拥有的商品或货物的仓单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资金。
在这种贷款模式下,仓单被视为担保物品,借款人可以获得较低利率和较长期限的贷款。
然而,仓单质押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防范措施。
首先,仓单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由于商品市场受供需关系、国内外政策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借款人在质押商品或货物的同时,要求其价值足够高以应对市场风险。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提供的仓单和商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查,以确定其价值是否充足。
此外,借款人和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控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避免贷款因市场变动而发生违约风险。
其次,仓单质押贷款还存在操作风险。
借款人和银行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由权威部门发放的合法仓单,并核实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期。
另外,银行或金融机构还应对仓单质押物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质押物的品质和数量符合约定。
此外,仓库管理制度也需完善,确保仓单质押物的安全和可控。
再次,仓单质押贷款容易受到欺诈风险的影响。
借款人可能利用虚假的仓单或通过与仓库人密谋等手段骗取贷款资金。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仓单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并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反欺诈机制。
此外,加强对仓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仓库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
最后,仓单质押贷款还存在监管风险。
由于仓单质押贷款模式涉及多个机构和部门,监管责任分散,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此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从而提高行业整体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需要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和监管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其持有的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文将对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二、保单质押贷款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其持有的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投保人不得转让、质押、出质或者放弃保险单。
2. 特征(1)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保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是投保人持有的保险单,而非其他财产。
(2)贷款期限短: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1-3年。
(3)利率较高:由于保单质押贷款风险较高,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的设定相对较高。
(4)贷款额度有限: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通常不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
三、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将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第六十二条:保险人不得拒绝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保险单作为质押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根本大法,对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第八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贷款对象:保单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持有保险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贷款用途:保单质押贷款的用途限于合法、合规的用途,如个人消费、企业经营等。
(3)贷款额度: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一种以保单作为贷款抵押品的贷款方式。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原理是贷款人将其保单作为抵押品提供给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根据保单的价值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
在还款期限内,贷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否则贷款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的保单。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快捷方便。
由于保单具有固定的价值,且操作简单,贷款审批时间较短,通常在几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整个流程,相较于传统贷款业务流程,更加快捷方便。
其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贷款人的隐私。
在传统的房屋贷款或车辆贷款业务中,贷款人需要进行抵押物的评估和抵押登记,这会暴露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购买力,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保护贷款人的隐私。
再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对贷款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较低。
传统的贷款业务通常对贷款人的资产和信用情况有较高的要求,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对保单的价值进行评估,贷款人的信用情况相对较为灵活。
此外,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这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然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首先,质押保单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需要贷款人按时还款,如果贷款人无法按约定的时间进行还款,则贷款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的保单。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单的价值可能会减少,这意味着贷款人可能无法通过出售保单来偿还贷款。
其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利率较高。
由于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贷款机构往往会收取相对较高的贷款利率,这增加了贷款人的还款负担。
再次,质押保单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贷款人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保单信息,并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这对一些没有经验或了解的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风险: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
2、漏缺核押手续。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防范:1、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2、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3、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4、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5、严把贷款发放关6、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热门城市:沧州律师乌鲁木齐律师商洛律师吕梁律师许昌律师宝鸡律师七台河律师烟台律师牡丹江律师▲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质押合同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质押人因一些原因无法还清贷款就存在着一定的追缴风险,活着质押人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将存款取走造成质权落空的损失,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损失小编将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做了总结。
▲一、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那些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
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
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理论上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要想其他债权人吐出好不容易到嘴的肥肉,谈何容易!▲二、如何做好存单质押风险的防范▲1、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
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2、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防范保单借款风险的措施
防范保单借款风险的措施保单借款是指保单持有人通过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在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背景下,保单借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保单借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不慎操作可能导致保单作废、借款无法偿还等问题。
为了有效防范保单借款风险,以下是一些措施供参考。
了解并选择合适的保单借款产品。
在选择保单借款产品时,应考虑自身的实际需求、财务状况以及借款产品的条款和利率等因素。
要确保所选择的借款产品合法合规,避免陷入高利贷或非法借贷等风险。
审慎评估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
在申请保单借款前,应全面评估自身的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
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并确保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同时,要充分了解借款产品的还款方式和期限,避免因还款压力过大而无法按时还款。
第三,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在选择借款机构时,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金融机构。
可以通过查看金融机构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誉水平。
此外,也可以参考他人的借贷经验和评价,选择有良好口碑的金融机构。
第四,仔细阅读并理解借款合同。
在办理保单借款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借款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特别是应注意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提前还款等重要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咨询或寻求专业意见。
第五,妥善保管保单和借款文件。
保单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具有重要价值。
在办理保单借款时,应妥善保管保单和借款文件,防止丢失或被他人冒用。
可以选择将保单存放在银行保险柜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保管,确保保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合理规划借款资金的使用。
在获得借款资金后,应合理规划和使用借款资金。
要遵循合理消费和理性投资的原则,避免盲目消费或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合理规划借款资金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借款风险,并确保借款资金的最大效益。
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机制。
在借款期间,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机制,确保按时还款。
保险业务中的保单贷款与保单抵押的解析与风险评估
保险业务中的保单贷款与保单抵押的解析与风险评估在保险业务中,保单贷款和保单抵押是两种常见的金融手段。
本文旨在对这两种方式进行解析,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一、保单贷款保单贷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单有效期内,根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类似于普通贷款,但与一般贷款不同的是,保险公司将保单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保单贷款的优点在于它能够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融资渠道。
一方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利用已有的保单进行快速贷款,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贷款获得额外的收益,并且由于有保单的担保,降低了贷款风险。
然而,保单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按时还款,可能导致保单被解约,进而失去保险保障。
其次,贷款金额可能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负债累累。
此外,保单贷款的利息相对较高,增加了借款方的还款压力。
二、保单抵押保单抵押是指将保单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将保单权益转让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的担保。
与保单贷款相比,保单抵押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金额。
此外,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贷款期间仍然享受保单的保障,保单权益在还清贷款后重新归还给投保人。
然而,保单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按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利解除保单权益的抵押物,从而导致保单失效。
其次,由于保单抵押一般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增加了贷款成本。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按时履约,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进一步增加了风险。
三、风险评估在进行保单贷款或保单抵押之前,进行风险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信用情况、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以确定是否具备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也需要对保单本身进行评估。
核查保单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等,以判断贷款金额的可行性和保障风险。
浅析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浅析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作者:李宝霞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32期【摘要】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可满足居民小额、临时性资金需求和理财需要,对于银行来讲风险较小,又可为商业银行带来稳定的收益。
然而,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随着各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各个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仍部分营业机构为保证存款任务和利润计划的然存在较多问题,危及银行资产的安全。
因此,本文,对本所签发的质押存单,未主张按时取拟就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作些探讨。
【关键词】单质押贷款防范措施质押品借款人定期存单逾期贷款风险依法处置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可满足居民、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和理财需要,因此,发放个体经商、民办企业贷款中实行存单质押担保,即拓展了业务,又降低了资金使用的风险。
其实无论是对借款客户还是信用社来说,存单质押贷款都是一种双赢的贷款方式,对借款客户来讲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对于信用社而言,风险相对较小,符合银行类金融机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要求。
如果农信社能严格依照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也就真正实现了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双赢。
然而农信社部分管理人员与部分信贷人员往往对此类贷款放松警惕,致使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时有发生。
现就公司类存单质押信贷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的风险点做简单分析。
一、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
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他行存单做质押的,须农信社与他行签订质保协议,以保证存单的有效性。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尝试推出的仓单质押贷款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为银行自身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国《物权法》将质权明确规定于担保物权中,并扩大了权利质押的范围,再次明确了仓单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这类新型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因经验不足,尚存在一些风险,这些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最终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理论和操作仓单质押贷款的实践,对仓单质押的法律性质、贷款的操作要素、风险控制了做了初步探讨,现作如下总结,以期与业界同行交流。
一、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
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
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
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
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
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和背书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曾经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从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是明确规定在权利质押中的,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
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因此,以仓单设质的,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为仓单设质背书。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规定仓单出质应当进行背书或登记,但是根据仓单为背书证券和文义证券的性质,设立仓单质押应当背书,没有背书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浅析银行保单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析银行保单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翟允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对保险产品金融属性的开发,众多储蓄型保险由于其兼具保险和储蓄的双重保障而深受欢迎。
鉴于这种储蓄性特征,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以下简称“保单”)逐渐作为一种金融质押品,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认可。
但是,对于保单质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保单质押面临着法律的评判。
银行如何在保单质押中谋求业务发展与法律风险防控间的平衡,是这项业务健康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保单质押;风险;防范一、保单质押的性质保单质押,是指投保人将保单质押给贷款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行为。
保单质押是以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因此属于权利质押。
人寿保单承载着两项主要权利:一是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基于投保人缴纳保费而产生,归属于投保人。
二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只是在遇到保险合同约定特定事项时才会产生赔付金额,归属于受益人。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用于质押。
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基于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而生,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适于出质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可视保单为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有效凭证。
由于保单质押的效力不及于保险金,本文仅就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出质进行讨论。
二、保单质押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一)保单质押的合法性存疑《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质押的权利,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质押。
虽然从《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反推,可以认为《保险法》准许人寿保险单质押。
但是,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保单可以质押,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人寿保险单的质押效力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二)保单质押公示方式不确定设定权利质权除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需以当事人履行权利出质公示为要件。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点应如何防范?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点应如何防范?l、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定位,不能盲目追求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的存在。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应当注重提升自身创新能力,通过产品创新寻找利润增长点,不能完全依靠同质化竞争抢占市场,在扩大规模的同时背上沉重的风险包袱。
一般来说,存单质押贷款,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小,银行比较容易放款,对个人来说,可以满足临时资金周转急用、投资理财的需要,深受大家的欢迎。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各个银行的存单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风险系数也相应提高。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点应如何防范?跟随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一、什么是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
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存单可以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
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二、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点应如何防范?针对导致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不断积聚并爆发的原因,本文提出以下防范建议:l、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定位,不能盲目追求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的存在。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点应如何防范-
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点应如何防范?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贷款人与“权威鉴定专家”联合出具天价珠宝评估报告,致使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骗贷案。
此类案件给银行造成了巨额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银行业和资产评估业“专业、严谨、可以信赖”的良好社会形象。
近日,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产生的经营风险,有效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评估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
《提示》是两个协会以共同发文的形式针对珠宝等特殊资产在抵质押时的风险防范提示。
一是明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珠宝等特殊抵质押资产的市场价进行评估,并作为发放抵质押物贷款的参考依据。
《提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首先对珠宝等特殊抵质押资产的真伪进行鉴定,其次对珠宝等特殊抵质押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鉴定、评估报告作为发放抵质押品贷款的参考依据。
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评估环节、评估报告的审核、抵质押物后续动态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提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公正公开、透明操作,信息对称”的原则,择优聘请取得财政部门颁发并在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个人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间组织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和加强抵质押品评估报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抵质押资产产权状况、专业珠宝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以及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情况。
《提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抵质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对抵质押物实行动态监控:贷中及时掌握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定期或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重新评估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物价值;在处置珠宝等抵质押类金融不良资产时,需聘请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作为确定处置价值的参考依据。
保单质押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概念1. 定义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其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金融业务。
在贷款期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冻结,贷款到期后,投保人应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否则保险公司或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的保险单。
2. 特点(1)手续简便:保单质押贷款无需提供复杂的贷款申请材料,只需提供有效的保险单和身份证明即可。
(2)资金快速到账:保单质押贷款审批速度快,资金到账时间短。
(3)贷款额度较高:贷款额度通常为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至90%。
(4)还款灵活: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多样,可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保险人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质押物,应当与其签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保险人申请贷款的,保险人应当予以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其权利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质押权人行使质权,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操作:(1)严格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保险单的真实性。
(2)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至90%。
(3)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
(4)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5)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签订质押合同。
(6)贷款到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和人员条件。
略谈保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略谈保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分行罗明勇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试行)》(农银发[2004] 199号文件,以下简称《流程》)指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依照保单现金价值的必然比例取得短时间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设臵质权的法律要件,保单以其具有的到期或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设定质押,实质是投保人以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担保银行对其贷款债权的一种债权质押。
保单质押贷款不阻碍投保客户投保权益,同时知足了银行、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需求,因此被普遍同意。
但从风险形态考察,保单质押贷款除存在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约偿贷的违约风险外,还可能面临一些特殊风险。
本文拟就此略陈己见。
一、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要紧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关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流程》明确规定“作为质押物的保险单必需是以与贷款人成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具有现金价值的、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人寿保险单。
”由于保险设立、权利履行等专门的法文规定,应关注保单质押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形:1.信誉风险。
因债务人主体资格不符或交易违约而形成,一样可能为三种情形:一是主体资格风险,保单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个受益主体,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以人寿险保单作质押时,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需一致,不然会致使质权落空。
二是投保人变更保单的风险。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能够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能够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单质押贷款风险相关分析
保单质押贷款风险相关分析在各种贷款方式中,质押贷款是最安全的贷款方式,而且它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保单质押贷款,由于涉及商业银行、投保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各自利益,在具体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风险。
首先对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做简单介绍;接着对实务中遇到的风险进行了剖析;最后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发生的一系列措施。
质押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现金价值风险防范一、研究背景面对当前金融竞争加剧和金融信息化发展新形势,积极拓宽业务合作领域,以提高国内金融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时应对各种金融挑战,除银行与保险的传统合作项目之外,为了支持居民合理消费,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银行又增添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它是具有较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它能够从根本上满足保险单的流动性和变现要求,受到了广大贷款者的欢迎。
但保单质押贷款,特别是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由于涉及商业银行、投保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各自利益,在具体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风险。
因此,本文对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发生的一系列措施。
二、保单质押贷款的优势(一)保险公司运用保单贷款业务投资渠道优势显著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许可的保险资金运用中,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保险公司唯一被许可的贷款发放业务,具有较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主要优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违约风险小。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故保单贷款的风险几乎可以忽略;(2)收益相对较高。
相对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按照目前监管部门规定保单贷款业务的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3)现金流比较稳定。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等条款方面有较明确约定,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有利于保险公司安排投资计划和资产负债项目管理。
(二)消费者运用保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对于消费者来说,保单质押贷款同样也具有很多优势,主要表现在:(1)保单抵押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快速。
保单贷款业务 注意事项
保单贷款业务注意事项
保单贷款业务是指利用保单作为质押物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
方式。
在进行保单贷款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了解保单类型:不同类型的保单贷款方式不同,如分红型保
险和万能型保险的融资方式不同,因此在进行保单贷款业务前需要了解自己的保单类型和融资方式。
2. 了解贷款利率: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类型和客户信用
情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因此在选择保险公司时需要了解其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3. 注意贷款额度:保单贷款的贷款额度一般为保单价值的
50%-80%,具体的贷款额度还需要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保单类型来
确定。
4. 注意还款方式:保单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有按期还款和一次
性还款两种方式,客户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5. 注意保单风险:保单作为质押物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在还款
期间保单价值下跌或保单解除等情况,可能会导致贷款无法还清。
因此在进行保单贷款业务前需要充分了解保单风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进行贷款。
6. 注意保密:在进行保单贷款业务时,客户需要注意保密,不
要随便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保单信息,以避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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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保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分行罗明勇
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试行)》(农银发[2004] 199号文件,以下简称《流程》)指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设臵质权的法律要件,保单以其具有的到期或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设定质押,实质是投保人以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担保银行对其贷款债权的一种债权质押。
保单质押贷款不影响投保客户投保权益,同时满足了银行、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需求,因而被普遍接受。
但从风险形态考察,保单质押贷款除存在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约偿贷的违约风险外,还可能面临一些特殊风险。
本文拟就此略陈己见。
一、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流程》明确规定“作为质押物的保险单必须是以与贷款人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具有现金价值的、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人寿保险单。
”由于保险设立、权利履行等特别的法文规定,应关注保单质押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形:
1.信用风险。
因债务人主体资格不符或交易违约而形成,一般可能为三种情形:一是主体资格风险,保单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个受益主体,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以人寿险保单作质押时,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否则会导致质权落空。
二是投保人变更保单的风险。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法律允许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协商变更保单,保单质押并不对抗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权利。
质押期间,投保人(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缴纳保费等义务,如果投保人未经银行同意而自行退保、变更与贷款相关的保单信息,将造成保单现金价值减少甚至灭失,损害银行债权。
三是保险合同合意变更的风险,由于人
寿险保单具有自动垫缴保费、更改保单等现金价值衍生功能,一旦投保人无力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以其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垫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也可以将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采取趸缴方式,将原有保单改为小额的相同种类保险单,或改为展期,此类变更符合《保险法》《合同法》合意变更规定,但改变了原保单的保险期限、未来现金价值,使质押标的价值发生变化,影响质押权益。
2.标的风险。
依据《担保法》,申请贷款的质押保单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质押条件。
以人寿保险单设立质押时,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兑付现金价值的规定,投保期必须已经超过二年且投保人缴费已足二年以上,即应同时满足投保期限和缴费年限两个要素,保单才具有现金价值。
另外,用于质押的保单还必须处于正常“清洁”状态,也就是不存在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失效、在缴费期内办理挂失手续后复得、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等情形,如存在上述瑕疵,都可能导致质押担保失效。
3.法律风险。
保单作为质押时,涉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多个利益主体,由于法律调整不尽一致,如约定或运用不当,可能出现公平交易原则歧义纠纷而影响质权实现。
二、保单质押的法律性质
由于保单质押可能存在多种风险因素,应从法律要件合规性方面认识与防范保单质押风险。
按照《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权的标的规定,保单属于未明确定义的“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相对于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现金价值且可用于交换。
质权的本质在于支配质押标的的现金价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变现价质押标的而获得赔偿,因此用于质押的保单应同时具备“财产权性”和“可让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或给付责任。
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本质是债权,具有财产性。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单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的方式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即保单具有可转让性。
按照对象性质,保险可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类。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规定的合同除外。
”财产保单虽然也可以转让,但并不适于设定质权,原因在于财产保险单代表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而财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权利只是一种非必然发生的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事
故后才可索赔,而且一般发生事故的概率甚小,而且理赔具有“救济”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法函[1992]47号)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
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
前一类是特定条件下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险,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不宜质押自不待言。
人寿保险(即通常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事故条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人身保险形式。
寿险除一般保险保障功能外,兼有储蓄性质,即无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还是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返还保费资金并有一定收益。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关联规定,人寿保险单在两年之后即具有现金价值,从权利实现的性质来说,这种现金价值是一种兼备保障与储蓄功能的个人金融资产,属于可以自由转让的有价证券,符合《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权利质押标的的规定。
三、防范保单质押贷款风险的行为要件
人寿保险具备储蓄与保障功能,日益成为居民投资理财新宠,但目前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法文规定尚不细致全面,对其风险防范应着眼于从规范操作、加强协作、合法约束投保人行为入手。
1.严格把握主体资格合法性规定,加强贷前调查审核。
投保人、借款人身份的一致性是防范信用风险的基础前提,借款主体一般仅应限于寿险保单投保人,且投保人身份为自然人。
《流程》详尽规定了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管理,其中特别强调了核实借款人身份和保单凭证的真实有效,不得质押存在挂失、冻结、止付、争议或法律纠纷等“不清洁”情形的保单。
2.加强银保合作,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维护保单现金价值。
质权虽不能对抗保单合同的合意变更,但通过银保合作,可以设定前提条件,限制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或变更保单时应事前征得质权人(即贷款银行)同意。
《流程》明确了“核保与止付”的流程规定,要求贷款行在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前,必须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向保险人发出“保险单质押止付”交易提示,由保险人办理保险单质押
止付手续。
银保合作中,要通过保险公司确定三个基本事项:保单的真实有效性,拟质押保单止付时的现金价值,保单质押止付登记生效。
《流程》规定“在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间,借款人及出质人不得提出除法定情形及地址、扣款账号、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变更申请。
”就是通过银保合作,冻结投保人的部分权利,防止保险合同的事实变更。
3.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能力,前移风险防范关口。
质押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对贷款风险的保障,要求保单投保期及缴费期同时超过两年,并且为“清洁”状态。
《流程》规定“按保险公司止付时提供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不超过90%(含)合理确认质押贷款金额”“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为一年,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由于保险的保障属性不同于存单、票据的交易属性,保单现金价值虽可设定质权用于保障债权,但属于第二还款来源。
根据《保险法》《合同法》规定,如发生客观不可抗力、投保人存在欺诈隐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不退还保费。
另外,行使质权如影响投保人基本生活保障时,司法部门不会支持保单现金价值全额用于实现贷款债权。
4.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准确把握《合同法》原则规定与《保险法》禁止性规定,防止因违反公平交易、真实对价原则而影响质权实现。
与一般质押比较,保单质押贷款虽然方便了投保人、保险公司和银行,有利于深化银保合作,提高银行兼业管理水平,但由于保险不同于普通财产权利,要注意建立良好的保单质押操作程序,无疑义地明确各方法律责任,针对不同险种合理设计质权方案,完善质权设定程序,灵活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