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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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济宁市关于“师德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我校教师队伍的良好风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德师风考核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客观公正、严格有序地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组织
第三条考核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八个方面,详见《济宁学院第二附小师德考核评价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考核的范围是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兼做管理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成立由学校领导、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的考核工作小组。
第三章考核过程和结果运用
第六条师德师风考核每年终进行一次。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根据考核内容被考核人进行自我考核打分。2、级部或科室根据工作表现有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打分。
3、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对评价标准中部分项目,采取由学生及学生家长问卷评定的办法。
第八条学校考核小组对每个教师的考核等次,张榜公布考核结果;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小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将师德师风考核材料交被考核人签字,最后存档。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9-70分)、不合格(69分以下)三个等次。其中自我评价占20% ,级部或科室评价占30%,考核组评价占50%(参考学生以及家长评价)。
第十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要作为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分绩效工资,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第十三条对违反《标准》第11条、第1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中的任何一条者,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郝营小学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