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可行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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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的可行性探究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运用提供了契机。
本文以品格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为切入点,并从未成年人案件特殊性、法律依据、现实依据、域外经验等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运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品格证据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
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节酒或温和”。
[1]peter murphy认为,在证据法上,”品格”一词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可以指一个在社区里认识他的人群中的名声好坏;其二,它可以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处事的个性;其三,它可以指一个人个人历史中特定的事件,如先前的刑事定罪。
[2] 不管是麦考米克的所谓的”性情”,还是peter murphy认为的”性情”“个性”等,我认为品格证据的核心是某人的”常态人格”,不因为偶然一次的过错,而抹杀其常态人格或者不因为一次悔改,而忽略了其危害社会的常态人格。
二、品格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一)品格、人格与行为所谓品格也称为人格。
在行为主义者看来,人格是行为的习惯系统,是通过对能够获得可靠信息的长时期行为的实际观察而发现的活动之总和。
换言之,人格是我们习惯系统的最终产物[3]。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
奥尔波特认为人格在接受的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起着中介作用。
同样的刺激,由于人格不同,可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4]。
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
品格能否用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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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能否用做证据?刘品新赵影不久前一位前男足国门卷入强奸未遂的丑闻,报纸、电视与网络等媒体除了挖掘事件经过外,对一些法律焦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品格问题也兴趣盎然。
有人揣测,被害人是夜总会的一个“小姐”,当晚应该是性交易价格谈崩了,她告发此事不过是想讹笔钱罢了;另一些人表示反对,提出中国足球运动员中这种败类多了去了,他们完全可能干出霸王硬上弓的坏事……到目前为止,案情未能水落石出,对事态如何发展人们也是各说其是,而争论还将继续。
这一事件隐藏着处理强奸案件的一个重要司法难题:如何证明男方是否违背女方的意志?换言之,女方是否不反对发生性关系?男方是否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这些事实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司法人员靠什么来揭示真相?从上述正反观点来看,人们是从双方当事人的职业、身份、声誉等外围情况入手的。
在西方国家,诸如个人名声、行为倾向和特定经历之类的情况皆可统归为品格的范畴。
因此,这就牵涉出了另一个基础的证据法问题:品格能否被采纳为证据?那么,什么是证据?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猜想级难题,我国现行法律倒有一个相对简明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由此可见,证据的最本质特点是证明性或关联性。
某一材料只要能够影响人们更加相信或更不相信发生过的案件事实,那它就可以归为证据之列。
从哲学上讲,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
即便是在所谓“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之间,人们也总能找到某种联系。
例如,在澳大利亚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的动作,与太平洋台风的形成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弱但绝对不可否认的联系,因为它们都与空气的运动有关;城市的汽车和乡村的树木之间似乎是毫无关联的,但是仔细分析,人们仍然可以从环境保护、生产生活、物质成分等许多方面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
不过,证据的关联性决不能泛化为这种普遍关联,它更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证明意义。
从经验上看,被告人或被害人平时有什么样的品格,在某种程度上就更可能或不可能犯罪。
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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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道德或职业操守、人格或信誉状况的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品格证据主要针对个人而言,通常不适用于公司、组织等法人实体。
2. 品格证据可以是口供、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3. 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实质相关,同时必须有证据链束缚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
4. 如果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为某个职业,那么证据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要能体现出该职业的普遍权威性。
5. 品格证据必须经过认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品格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不足以单独证明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7. 品格证据中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需谨慎处理,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品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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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过违 章 的证据 ,以证 明其 在具 体场 合 的行 为 。不 好 的名 声如 说谎 ,常 用于证 明被告 人 、证人 的陈 述 不具 有可 信性 和真 实性 ;三是评 价 。评 价是 指诉 讼参 与 人 比较熟悉 的人 ,对其 品性 、能 力 、性 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多数 问题 ,极少 受到 大 陆法 系 的法 院或评 论者 的重 视 。有关 这 方面 的制 定法 规 定非 常 少 见 。 如 , ”
在 德 国刑事诉 讼 法 中 ,为 了保 护证 人的名 誉 ,只有 在查 明事 实 不可避 免 的情况 下 ,才 能询 问证 人的
个 人生 活 、前 科 以及 名誉 等 。 《 国刑 事 诉 讼法 》 第 6 A ( ) 规 定 只有 为 了裁 决 第 6 德 8 二 O条第 2款
名誉 以及犯 罪前科 等①。甚 至有 的 国家就 基本 上没有 对证据 的审 查主要 依赖 专业法 官 的 自由心 证 。
对被告 人 、被害人 品格 的攻 击来证 明他 在特定 情况下 行 为的一致 性 ,即一朝 为贼 ,并不 意味着 永远
( 成 本案件 调 查事项 的行 为嫌疑 ,或 者有 参 与行 为或 者有 庇护 犯 人 或赃 物 的 嫌疑 或 者对 此 已经 被 构
1 王 以真 :《 国 刑 事 诉 讼法 学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19 _ 外 9 0年 ,第 20页 。 3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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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摘要品格证据作为当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被使用,本文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分类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试图分析品格证据制度的利与弊,从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品格证据相关规定本土化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及其分类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1]英美法系认为品格包含三层涵义:第一,指一个人的整体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体评价。
第二,指性格倾向,即一个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方式。
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殊事件,如先前的有罪判决。
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是单独个体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的合成体,标示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
大陆法系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一)、以诉讼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三种。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是指由被告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公诉方提供的控诉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此种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中,常被使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者能适用宽缓刑罚。
而公诉方对被告前科的证明实质上正是一种不利于被告的品格证据。
2、被害人品格证据。
指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
如在伤害案或者杀人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常以被害人是黑社会人员或常寻衅滋事的闲杂人员为由,主张己方是正当防卫。
3、证人品格证据。
论品格证据——含义、现状与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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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 以立法 确认 , 原 因之一也 在 于对 品格证 据 的含 义理 解过 于 狭 隘 。因此 , 品格 证据 的含 义进 行 界定 , 其 对
有助 于正确 理解 品格 证据 , 有助 于 在我 国建立 合理 的 品格 证据 制度 。 由于 品格证 据在 英美 法 中的规 定较 为详 细 , 相反 ,任 何 人 如果 想从 欧 洲 大 陆 的证 据 法 中找 有 关个 人性 “
据远 未得 到 足够 的重视 。有 关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 闻证据 规则 、 明标 准 、 明 责任 、 传 证 证 司法 鉴定制 度等 方面
的讨 论 文章不 计其 数 , 而关 于品格 证 据 的研 究 成果 甚 少 , 且基 本 上 是 介绍 英 美 国 家 品格 证 据 的作 品①; 而 对
一
、
品格 证 据 的含 义
从 字 面上理 解 , 品格 证据 似乎 是指反 映被 告 人 的道 德 品质 并 证 明 该 道德 品质 与 特 定犯 罪 相 关 的证据 。
其实 , 品格证 据 的理解 如果仅 仅停 留在 道德 品质 这个 层面 上 , 远远 不够 的 。尽管 品格 证据 这一 概念来 自 对 是
证人 的诚信度 时 , 品格证 据 就是一 个决 定性 因 素” _ 。 2
当前 , 在借 鉴 西方 国家证 据制 度 的基础 上 , 国正 在探 索 如何 建 立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刑 事证 据 制度 , 据 我 证
法 学也 因此成 为诉 讼法 学领 域 中的研 究热 点 。然而 , 与证 据法 学领域 中的其他 问题 受关 注程 度相 比, 品格证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5d7bc94f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c.png)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ab3a81f0740be1e650e9ad5.png)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据立法对证人品格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证人诚信方面的问题,可以有原告或者被告的任 意一方向法庭提供证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证 明证人诚信方面是否有瑕疵的目的。 第二,美国联邦法,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某一具体的行为 作为抨击或者支持证人证言可采信的证据。 第三点也可以说是对第二点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 有某种犯罪前科作为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理由。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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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1. 品格证据的概念及作用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意志等因素,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判断被告人主观故意、量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品格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对品格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平原则,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品格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相关性原则,即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三是证明力原则,即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实践应用1. 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调查、询问、鉴定等方式进行。
审查时,应当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因素。
同时,应当排除非法收集的品格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品格证据。
2. 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应用在定罪方面,品格证据可以辅助认定犯罪事实,如被告人曾经的犯罪记录、习惯性行为等。
在量刑方面,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于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被告人有良好品行记录的,可以酌情从轻量刑;而具有恶劣品行的,则应从严惩处。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存在的问题(1)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2)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评估不够科学,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3)对被告人名誉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待遇。
品格证据规则研究-黄士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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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研究/黄士元-品格证据(特别是不良品格)仅具有较小的证明价值,却可能带来较大的偏见性影响及时间浪费。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和立法是怎样处理此类证据的采纳问题的呢?(四)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品格证据的立法和判例A. 英国英国法有关被告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则是:起诉方在审判中不可提出此类证据。
这一规则有两大例外:(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
如果被告提出了此类证据,起诉方就有权提出被告品格不良的证据,以反驳被告提出的证据。
控方的这一权利被称为是其享有的普通法权利④。
(2)1898年以前,被告不能作为证人提出证据。
《刑事证据法》改变了先前的做法,允许被告提出对其有利的证据(当然,他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同时,该法规定,如果被告作为证人提出证据,起诉方对其进行盘诘时,一般不能提出以下问题(即使此种问题已提出,被告也不应被要求回答):他曾经犯过罪,或曾被判过罪,或曾被指控犯了罪,或其品格恶劣等问题,除非①先前之罪可以证明被告犯了现在被控之罪;②被告或其律师为了证明被告之良好品格而向控方证人提问,或被告提出了证明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或辩方辩护之性质或行为涉及到起诉方、控方证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品格的指摘;③被告提出了对其他同案犯不利的证据。
其中②③两种情形被人们认为是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把自己的品格置于争议之中,并且判例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控方所提出的被告不良品格证据仅与被告的可信性有关,而与其是否犯罪无关⑤。
1.良好品格证据被告在成为法律上适格(competent witness)证人之前,他提出自己品格良好证据的目的是使陪审团考虑具有这种品格之被告是否可能犯被控之罪①。
也就是说,此时,被告之良好品格所关联的是被告是否犯罪这一问题。
现在被告成为适格证人,可在法庭上作有利于自己的证言,其良好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也有所改变。
Reg.v.Bellis②案中,Widgery J法官认为良好证据主要关涉的应是被告的可信性,而Reg.v.Bryant③案中法官认为良好品格证据只与被告的可信性有关。
简述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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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好呀,今天咱们聊聊品格证据排除规则,这个听起来有点儿复杂的东西。
说实话,听到“品格证据”这几个字,很多人脑袋里可能冒出一堆问号。
啥玩意儿?怎么跟品格扯上关系了?简单来说,品格证据就是那些想要告诉你一个人“为啥坏”的证据,比如他以前做过什么坏事。
这个规则呢,就是法庭为了保护被告,决定不让这些证据进来的一个法律原则。
想象一下,法庭上有个人被指控了个坏事,结果旁边有人站出来说:“嘿,等一下,我知道他以前偷过东西!”这时候,大家的注意力就从当下的指控转到了过去的故事上。
可你想想,这对现在的事情有啥帮助呢?每个人都有过去,或多或少都干过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
这种把旧事搬出来的做法,不仅有失公正,还可能让法官和陪审团被误导,根本没搞清楚事情的真相。
品格证据其实就像一个双刃剑,咱们说好的坏的都能把它用得淋漓尽致。
想想看,如果每次审案都拿出被告的黑历史,那简直是个“千古奇冤”呀。
想要证明某个人现在有罪,难道就得拿他以前犯过的错误来举例吗?这就像是你当年考试挂科,结果今天想升职时,老板就拿那个来说事。
这显然不合理,不是吗?所以,法律上就有了这个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这个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大家不会因为那些“陈年旧事”而误判了被告。
这是保护每个人的一种方式,不管他以前是不是做过啥不光彩的事。
在法律面前,过去的事跟现在的事应该是两码事,咱们得看现在的证据,而不是翻老账。
你说,这就像咱们平常生活中的道理,咱们都希望别人能给自己一个机会,谁没犯过错呢?再者说了,品格证据的排除,也可以防止那些阴暗的算计。
有人可能就会趁机利用这个规则,故意拿一些不相关的过去的事情来抹黑别人。
真是太卑鄙了,这种事情在生活中见得也不少,特别是在一些小团体里,真的是八卦连篇,背后捅刀子。
再说了,品格证据排除的同时,法庭上也会考虑到哪些证据是合理的,哪些又是属于无关紧要的。
这就像在做一道题的时候,老师会告诉你哪些知识点是重点,哪些是可以忽略的。
品格证据规则法条
![品格证据规则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efa48336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dd.png)
品格证据规则法条品格证据是指在法庭审理中,用以证明被告人或证人品格或道德品质的证据。
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被告人或证人的品格背景,有助于裁定案件结果。
品格证据的规则和法条在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对保障公平审判和法律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品格证据的性质和作用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过去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家庭环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证据。
品格证据对于法庭审理具有以下作用:1. 反映被告人或证人的行为倾向和道德品质,有助于判断其罪行是否属实,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否构成危害。
2. 为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被告人或证人的品格背景,有助于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3.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使法律裁判更符合公众对公正、公平的期望,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性。
品格证据对于保障公平审判、维护法律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法条以规范其适用。
二、品格证据规则的制定原则针对品格证据的适用,制定规则和法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品格证据的适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2. 证据保护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品格证据,应当依法严格保护,避免滥用或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 法律规范原则:品格证据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敏感性原则:对于特定敏感性的品格证据,如性取向、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适度避免其对案件审理的过度影响。
基于以上原则,制定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可以有效保障品格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合理适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客观。
三、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的内容在品格证据的适用中,可以考虑以下规则和法条的内容:1. 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哪些类别的品格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审理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家庭环境、职业道德等。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6b2bdb0bed5b9f3f80f1c5d.png)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又称品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进而推论其依照品格行事的证据。
在英美法系中,为了防止以被告人品格作为定罪的依据,原则上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有助于克服当事人品格对案件裁判的不当影响。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法理基础和适用范围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能用一个人曾经做过某些事情或者有着某方面的名声,从而归纳出这个人具有某方面的品格或性格特征,再以此来推论当事人在当下案件中实施了与其品格特征相吻合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中,之所以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免予因自己的人格而被定罪。
在审判中,如果允许品格证据的采纳,则陪审团容易受当事人品格的影响,进而对其产生偏见,这将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作用。
此外,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既是“禁止恶言”道德法则的要求,也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如若不然,被告人将遭受恶言和非议,并被迫就其一生行为进行答辩。
而对被告人偏见的加深,将迫使被告人为其过去行为进行答辩,进而破坏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公平和公正。
在英美法系中,品格证据的排除适用也并非绝对。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禁止以品格证据来证明特定事项,但如若所证明的事项不属于该法则所要求的事项,则允许品格证据适用。
此外,品格证据的适用还应区分在审判阶段和量刑阶段的适用。
在审判阶段,除品格本身属于争议事实外(如在诽谤罪中,被告人的品格就属于定罪的争议事实),不得适用品格证据。
但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的适用不仅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因为在量刑阶段,被告人已经被定罪,陪审团不会因对被告人品格的偏见而影响对其的定罪。
既然被告人已经被定罪,品格证据就不会侵犯正当程序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更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任何影响。
而且在量刑阶段,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有责性,根据被告人的品格判断其本性,不仅可以保护公众免受恶行之人的进一步危害,还能增加挽救被告人的可能性。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如果说品格证据作为争议事实不可在审判中适用的情形,属于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的情形,那么,除作为争议事实外的品格证据,原则上就不得在审判阶段适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f4bf5e6b8f67c1cfad6b8aa.png)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摘要]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
研究品格证据在质疑人证真实性中的作用,是否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英美法系有大量品格证据影响人证真实性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但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
随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品格证据作为影响人证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必将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品格证据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品格”的含义都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细节事件,例如曾经由于刑事违法被定罪。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国内学者在解析“品格”内涵时,除以上两种认定外,还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1.身份说。
英美法系,不仅包括汉语从“品格”一词中顾名思义得出的如“名声、品德”的含义,还包括汉语中“品格”一词所不具有的“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
2.行为说。
有很多学者认为《MURPHY ONEVIDENCE》中品格证据的第三种意义应从品格证据的内涵中分离出来,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
3.倾向说。
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
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
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
由此可知,英美法系的品格内涵最广,而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品格的理解较狭窄,一般不包括个人的行为历史。
一个人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会在类似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说的习惯,品格正是这种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无论是名声、评价、气质、行为倾向等,都是人们依据某人的日常行为作出的判断。
品格证据的名词解释
![品格证据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4e9d9c3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7f.png)
品格证据的名词解释品格证据是指在法律和道德领域中,用于评判一个人品行、品质和道德水平的相关证据。
它可以包括个人的行为、态度、言论以及与他人的互动等方面的表现。
通过收集和分析品格证据,人们可以对一个人的品格进行评估和判断,从而形成对其人格特征的认识。
一、品格证据的类型品格证据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品格证据:1. 行为证据:行为是人类与社会互动的基本方式之一。
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反映出其品格特征。
例如,一个人是否守时、是否诚实、是否有责任心等都可以通过其行为来判断。
2. 言论证据:人们的言论往往能够反映出他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
一个人的言论是否公正、正直、尊重他人等,都是评判其品格的重要依据。
3. 心理状况证据:一个人的心理状况对其品格有重要影响。
心理状况包括情绪、意志力、冷静度等方面的表现。
一个稳定情绪、具有坚强意志力、能够保持冷静的人往往被认为具有优秀的品格。
4. 互动证据:一个人与他人的互动也能反映其品格特征。
他与他人之间的合作、交往、沟通等方式都可以成为判断其品格的证据。
5. 社会反应证据:社会反应是指他人对一个人行为和言论的评价和反应。
他人对一个人的评价往往会告诉我们他的品质和品行如何。
二、使用品格证据的目的在法律领域,使用品格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庭更准确公正地评判一个被告人。
法庭会通过收集和分析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以了解其过去的行为、言论和互动方式,从而对其品格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这样可以帮助法庭判断被告人在涉案事件中的可能态度和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道德领域,使用品格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全面地认识一个人的品格特征,从而对其进行评价和判断。
人们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一个人的言行举止,形成对其品格的认知。
这样可以在人际交往中更加谨慎和明智,避免与品格不佳的人交往,减少可能的伤害和损失。
三、品格证据的重要性品格是一个人的道德核心和品质基础,影响着一个人的行为和思想。
品格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有助于认识和判断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和品行,对个人、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的开题报告
![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的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45b651a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d8.png)
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说明被告人品格状况的证据,它可以用来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
倾向。
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一方面,品格证据能够反
映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和倾向,有助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预防能力以及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有利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另一方面,品格证据容易引起法官对被告人
的主观臆断,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研究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
运用,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情况,分析其优缺点及应用注意事项,以
此为切入点,为提高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文献
资料法主要是指对相关法律文献、学术文章和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梳理,以探讨品格
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案例分析法则是通过对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以发现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预期结果
本文预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果:
1. 从理论角度分析品格证据的定义、特征和运用方式;
2. 分析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优缺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应注意的事项;
3.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得出一些启示性结论;
4. 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运用品格证据,提高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品格证据制度
![品格证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b49e1f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30.png)
品格证据制度品格证据制度是一种以个人品格为基础的证据制度,旨在通过评估个人品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来收集和利用证据。
该制度通常应用于法律、医学、社会工作、心理治疗等领域。
品格证据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信任。
相比于基于身份、行为、时间等传统证据制度,品格证据制度更加强调个人品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是因为个人品格是个人行为和品质的体现,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因此,品格证据制度可以更好地反映一个人的真实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收集和利用证据。
品格证据制度的应用范围广泛。
在法律领域,品格证据可以用于证明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信誉度,从而作为评估其法律行为和影响的证据。
在医学领域,品格证据可以用于评估患者的品格和健康状况,以帮助医生更好地诊断和治疗疾病。
在社会工作领域,品格证据可以用于评估志愿者和工作人员的品格和道德标准,以帮助制定合适的政策和服务方案。
在心理治疗领域,品格证据可以用于评估患者的品德和道德观念,从而更好地治疗其心理问题。
品格证据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般来说,实施品格证据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 评估个人品格。
评估人员需要了解被评估人的个人品格和相关信息,以确定被评估人是否符合品格证据制度的评估标准。
2. 收集证据。
评估人员需要收集有关被评估人品格的证据,如个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 审核证据。
评估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4. 使用证据。
评估人员需要将收集到的证据用于评估被评估人的品格,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决策。
品格证据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好地反映一个人的真实情况,收集和利用更可靠的证据。
同时,该制度也需要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因此,该制度可以成为评估个人品格和道德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各个领域的客户提供更加准确和可靠的服务。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ea9e1ca8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dc.png)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在法律领域中,品格证据被用于证明当事人的性格、人品、信誉及道德水平等因素,以此推断其可能性或不可能性进行特定行为。
品格证据的证明方法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可证明品格的证人证据。
证人是法庭上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其证言通常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对于品格证据,可以通过跟被证明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其亲友、同事、上下级、下属等作为证人,他们可以提供关于被证明人的品格、嘉许、品行、声誉等方面的证词。
这些证人要能够提供具体的、可信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证词应该经过详细提问和询问,以确定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可信。
其次,可证明品格的证据文件。
对于品格证据,有时候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来证明。
例如,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证书、相关机构的认证和评价报告、写给被证明人的推荐信或感谢信、奖励信或奖状等等。
这些文件可以提供对被证明人性格的客观评价和有力证据,以证明其良好品格和道德修养。
第三,可证明品格的物证。
不仅仅是口头证据或书面文件,物证也可以作为品格证据的一种。
物证是指一些事实的实物或经过司法程序保存的实物,可以通过物理、生物或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审查。
例如,信誉记录、人表现的社交媒体帖子、关键与品格有关的照片或视频证据等。
物证能提供不容置疑的、客观的事实情况,对法庭辩论和裁决有重要意义。
第四,可证明品格的声誉证据。
品格的证明也可以通过他人对被证明人的声誉评价来进行。
这包括报纸、杂志、网络和其他媒体的报道、评论和评价,以及被证明人在社交圈、行业中的声誉等。
这类证据能够提供公众对被证明人的整体评价和看法,从而反映其品格和道德水平。
第五,可证明品格的自证证据。
自证证据是被告自愿提出以证明其权益的证据。
在品格证据方面,被证明人可以提供自己的声誉、荣誉、勋章、奖项和公众表彰等,以证明自己的品格和道德水平。
被证明人还可以提供自己的过往行为和言论来证明其积极的品格特质,以证明其在特定情况下不太可能有不道德或不负责任的行为。
谈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公诉部门的运用
![谈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公诉部门的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7c5220b1f121dd36a32d8280.png)
谈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公诉部门的运用[摘要]品格证据是证据规则中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对品格证据运用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文章从品格证据的概述、品格证据的域外制度考察结合我国在公诉环节对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运用的现状,分析品格证据在我国适用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并提出在公诉环节完善品格证据的设想。
[关键词]品格证据;现状;运用设计随着近年来证据立法逐渐提上日程,对证据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倾向于实际操作性,品格证据也受到司法实践视野中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品格证据概述品格证据主要包括两类基本的类型:一是关于对人的名声或一般评价的证言;二是关于某人特定行为的实例,主要是指犯罪的记录、伪证、前科等。
[1]二、从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分类看我国公诉环节中的运用现状及评析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的证明被告人的品格或品性特征方面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声誉证据、评价证据和具体行为证据。
根据品格证据分类,包括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一)良好品格证据良好品格证据一般指被告人在其工作、生活社区内的好声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曾经受过的奖励等,这类品格证据对综合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辅助作用,有助于全面把握案情,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1.良好品格证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关于品格证据的使用,在国内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度,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做不起诉决定之前,向其所在学校、社区、家庭等调查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是否良好,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是否具备教育、矫正条件等成为衡量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决定的依据。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使用品格证据的规定和做法,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和增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效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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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品格证据发展现状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证据制度,品格证据的 发展已趋于成熟。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品格证据 尚处在慢慢接受并逐步加深了解,以期吸收和借 鉴的阶段。
(1)我国法官认为的品格证据内涵
(2)为什么品格证据在我国得不到重视? 1.中国是人际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品格证据的依 据是诉讼参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而中国是没有信 用记录。 2.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而品格证据 的适用性是无法在成文法中予以界定的。 3.品格证据的运用在实践中易导致误判。不良品格 证据可能会引起司法者对行为人的偏见,或仅凭被告 人的良好品格就对其免于定罪处罚,从而影响对案件 的正确判断。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相隔不远,也可以采纳。
效率分析
在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当中,承办法官事前了解证人是否 诚实可信,是否拥有良好的口碑,从而确定对证人证言 是否予以采信。表面上看,这种做法耗时耗力,但是却 有着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效果,是防止证人作伪证,扰乱 庭审秩序,拖延庭审进程的良策,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案 件审理的速度,并能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是适当投入, 提高优质产出的明智之举,同时也是法院追求办案效率 的有效措施。
答:“我希望告诉你我很熟悉,一名银行家必须如此,我想我 大概知道这城里每一个人的首名。” 问:“齐夫先生,本案的被告人昨天传唤一位名叫克莱德·布什 马特的证人出庭。该证人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在本案中对我们 极为重要的那天的阿里白(不在场的辩护)。我想问你是否认识 克莱德·布什马特?” 答:“我认识他。” 问:“多久了?” 答:“大约有15年了。” 问:“我还想问你是否熟悉他在此中心市居民中关于诚实问题 的名声?” 答:“我知道他的名声。” 问:“他关于诚实的名声如何?” 答:“很不好。人们不能相信他会说实话。” 公诉律师:“谢谢,证人。”
品格证据规则探析
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规则概念
目 录
品格证据规则分析 我国品格证据的发展现、原因以及品格证 据的价值分析 结语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规则概念 (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的概念 品格证据的概念舶来于英美法。 美国法称character evidence 英国法称evidence of character 它是指表明某人品格和特定品格特征的证据。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英美法中,“品格”最 早指一个人在社区中的名声(reputation)
2.有关被害人方面的品格证据规则
3.以证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1.以被告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第一,不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鉴于品格证据与待证事实并 非具有必然的直接相关性,因此,在此项证据规则中不允许 控方以被告人之前的不良品格作为证明被告人犯当前罪名的 证据,此项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有利的。 第二,相关性规则。此项规则规定当被告人主动提出自己具 有良好品格证据时,控方应该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良好证据作 出相应的辩驳,不能提出这个之外的其他不相关的证据。即 反驳要具有针对性。 第三,对应性。此项可以说是第二条的延续,控方应该以被 告人提出自己具有良好品格证据的形式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良 好品格的证据。
从制定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 品格证据的表现形式有三: 一是名声 二是意见 三是特定行为实例
(二)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 品格之证据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根据主体的不同,概 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以被告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三、对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分析
规则401 规则404 规则405 规则406 规则607 规则608 规则609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品格证据的规定:
规则404 品性证据;犯罪或者其他行为 (a) 品性证据。 (1) 禁止使用。关于某人的品性或者品性特点的证据,不得采纳用来证明该人 在具体场合下的行为与之具有一致性。 (2) 刑事案件被告或者被害人的例外。以下例外适用于刑事案件: (A) 被告可以提供其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提 供证据来对之加以反驳; (B) 在遵守规则412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所称犯罪被害人 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 (i) 提供证据对之加以反驳; (ii) 提供被告具有相同品性特点的证据; (C) 在杀人案中,公诉人可以提供所称被害人具有平和品格特性的证据,以反 驳所称被害人是首先挑起事端者的证据 (3) 证人的例外。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 609采纳。
四、结语
苏力教授认为:“只要社会制约没有重大变化,从生物 学上看,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复自己先前的行 为、视角和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否则他就会呈现出 必定为社会所拒绝的多重人格。其实,即使是一个具 有高度创造力的人在更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重复的人”
3.以证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立法对证人品格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证人诚信方面的问题,可以有原告或者被告的任 意一方向法庭提供证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证 明证人诚信方面是否有瑕疵的目的。 第二,美国联邦法,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某一具体的行为 作为抨击或者支持证人证言可采信的证据。 第三点也可以说是对第二点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 有某种犯罪前科作为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理由。
2.有关被害人方面的品格证据规则
有关被害人方面品格证据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两类案件中: 性犯罪案件和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
在性犯罪案件当中英美证据立法一般情况下禁止被告方向 法庭提交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者意见证据。 而在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中,则与性犯罪案件正好相反 。《联邦证据规则》摒弃了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一般排除规 则。根据新修订的《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第404条第2项的 规定, 在该类犯罪案件中, 由被告提出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特 征的证据, 或者由控方对此提出的反驳证据, 或者在杀人案 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被害人先动手而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性格 一贯温和的证据等, 均不适用品格证据的一般排除规则 。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c) 赦免、撤销或者改过自新证明书的效力。 在下列情况下,定罪证据不可采: (1) 根据对被定罪或者改过自新的认定,对该定罪已经赦免、撤销或者已经发 给改过自新证明书,或者已经适用其他相当程序,并且此后该人未被判定犯 有可以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徒刑的罪行; (2) 根据无罪认定,对该定罪已经适用赦免、撤销或者适用其他相当程序。 (d) 未成年人判决。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关于未成年人判决的证据根据本条证据规则才具有可 采性: (1) 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 (2) 该判决是对被告之外的证人的判决; (3) 关于该罪行的成年人定罪判决证据可采纳用以攻击成年人的可信性; (4) 采纳该证据为公平确定有罪或者无罪所必需。 (e) 上诉未决。 符合本条规则的定罪判决具有可采性,即使上诉未决。关于上诉未决的证据, 也具有可采性
下述关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可以采纳: 被告人可以提出能证明自己优良品格的证据。 这有时被称为“把某人的品格提交争论”。那么,由于被告 人已“打开大门”,所以公诉方也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证明该 被告人的不良品格。 美国最高法院在1948年就米切尔森诉合众国一案中的裁定便 提供了一个例证。该案中的被告人被指控贿赂一位联邦税收 工作人员,他采用了一种迂回性辩护手段,他要求五名证人 出庭证明他那正直和诚实的好名声。在对其中四名品格证人 的交叉询问中,公诉律师问每个证人曾否听说过该被告人在 近30年前因接受盗窃物品而被捕的事情。最高法院裁定这可 以作为质疑该品格证人对被告人实际名声知晓程度的方法。 不过,陪审团不能将该证据用作认定该被告人犯有其被指控 之罪行的根据。
三、品格证据价值分析 (一)法律层面分析 1.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制衡 2.完善证据体系,推进证据立法 3.犯罪预防
从社会预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针对具体被告人的品格量刑 有利于准确实现个别预防;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表明 品格证据效率分析
然后是辩护律师对本方证人的询问。
辩护律师:“里维兰德·古德哈特,你知道布什马特先生在本 地居民中有关诚实问题的名声吗?”
答:“是的,我知道。”
问:“怎么样?” 答:“非常好。” 这两个例子表明一个证人的品格可以如何受到名声证据的攻击 然后又得到其支持,但是它们也揭示了当相互矛盾的品格证据 是由同等或几乎同等受尊敬之证人提供时,陪审员们所面临的 是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在这两个例子中,那两位品格证人对 正常陪审员思想的影响大概会互相抵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