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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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撤销和撤回

撤销和撤回

撤销和撤回导读: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导致的法律效力不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其法律后果是导致要约失效,撤销的条件是发出撤销的通知,且通知必须在相对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一、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在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其方法是撤销要约,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该要约的失效。

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提醒您,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要约正确发生的撤回时间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法第一百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1、要约效力。

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练习B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练习B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后练习(B)一、单项选择题1.合同当事人应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A.遵守公序良俗原则B.公平原则C.自愿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的行为。

A。

解除合同B。

变更合同C。

转让合同D。

中止履行合同义务3.若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了现行法律未能规定的情况,可根据《合同法》的( )进行价值补充。

A。

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B.公平原则C。

自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4.依照《合同法》规定,既具有对合同未违约方给予补偿,又具有对违约方实行制裁双重性质的是( )。

A.罚金B.赔偿金C.利息D.违约金5.某建设项目,承包人与分包人口头约定了施工合同内容,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承包人。

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应认定()。

A。

施工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施工合同成立,且已生效C.施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D。

施工合同不成立,但有效6.甲施工企业授权某采购员到乙公司采购钢材,但该采购员用盖有甲施工企业公章的空白。

合同文本,与乙公司订立了购买水泥的合同,则该合同()。

A.有效,但应由采购员向乙公司支付货款B.有效,由甲施工企业向乙公司支付货款C.无效,由采购员向乙公司支付货款D。

无效,甲施工企业退货,乙公司的损失由采购员承担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的,确定价款或.报酬时应按()的顺序履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B.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C。

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D.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8.某工程项目施工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经过承包人检验通过后用于工程.后来发现部分。

工程存在缺陷,原因属于材料质量问题,该部分工程需拆除重建,则()。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摘要: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贸易活动的需要。

大陆法国家一般不答应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关键词: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回于消灭的行为。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规则上两***系的差别较大,对两***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十分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of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

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可以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

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投递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身投递。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V.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

由于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

[1]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以为,由于要约这种许诺是单方面的,是不能强制实施的,因而限期内是可以撤销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⑵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

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⑶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哪里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哪里
在政府 采购实 践活动 中 ,撤 回和撤销两 个术语 ,
要约不得撤销 :
运用最多的是在投标文件上。投标文件 “ 撤回” 与“ 撤
销 ”存在较大 的法律差异 ,两者应 当分别适用 于不 同
定招标人拥有是 否退还投标保证金 的权利 。
代 汉语词典 》的解释 ,其 含义大概有两种 : 1 . 使驻在
外 面 的人员 回来 : 撤 回军队 、撤 回代表 。2 . 收回 ( 发 出去的文件等 ) : 撤 回提案 。可见 , 依据上述解释 , “ 撤
“ 撤回 ”、 “ 撤销 ”的法律 定
“ 撤 回" 与 “ 撤销" 的 区别在 哪里
口文 /中天世 纪 国际招标有限公 司 孙 志涛
在政府采购 中时常有 投标 文件 、招标计划 的 “ 撤 回” 与 “ 撤销 ” ,虽然 仅有一 字之差 ,但各 自的概念 内涵和法律效力各不相 同。对于两者之 间的实质性 区 别 ,政府采购供应商尤其要厘 清 ,以免参与招投标活
而 言 数 量较 多 ,相 关 法律 条 文 举 例如 下 : 1 . 《 合 同
去不复还 , 从而 造成损 失。那 么 , “ 撤 回”与 “ 撤销 ”
法 》第十八条规 定要约可 以撤销 ; 2 . 《 民法通则 》第
五 十九条规定被撤 销的 民事行 为从行为开始起无 效 ;
到底有哪些不 同?各 自在政府采 购 中的法律效力又如 何 ?笔者就此进行详 细分 析和探讨 ,希望广大从业人
在政府采购 活动 中 , 关 于投标文件 ( 要约 ) “ 撤 回”
回” 的词义 内涵重在 “ 回”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 ,即 撤 回军队 、代表 ,收 回发 出去文件等 。 “ 撤 回”用在法 律和行 政法 规之处 本不 多见 ,相 关 法 律 条 文举 例 如 下 : 1 . 《 招 标 投 标法 》第 二 十九 条规 定投 标人 可 在提 交投 标文 件 的截 止时 间前 撤 回 已提 交 的投 标 文 件 ; 2 . 《 合 同法 》第 十七 条规 定 要 约可 以撤 回 ,第二 十七条规定 承诺 可 以撤 回 ; 3 . 《 民 事 诉讼 法 》第 一百 五 十六 条规定 上诉 人 可 以 申请 撤 回上诉等 。

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题一

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题一

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题一一、单项选择1.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是( D )。

A.技术合同B.买卖合同C.委托合同D.监护合同2. 《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指( D )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A.业主B.承包商C.监理工程师D. 业主和承包商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C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A )。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5.甲欠乙2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

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C )。

A.甲有2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C.丙欠甲2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D.甲将价值2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6.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文件中,属于要约的是( B )。

A.招标公告B.投标书C.寄送的价目表D.招股说明书7.某小型施工项目,甲乙双方只订立了口头合同。

工程完工后,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而发生纠纷,应当认定该合同( C )。

A.未成立B.补签后成立C.成立D.备案登记后成立8.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C )。

A.提供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办公房屋B.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施C.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资料 D.提供工程进度计划9.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当相应增加违约金B.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当相应减少违约金C.处置违约行为后果时,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使用D.第三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赔偿10.下列关于合同变更的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2017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法律法规》是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之一,大家在备考时最好整理好每个章节的考点,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第四章一节,更多相关考试信息请关注店铺。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1.简述合同的订立原则?答: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

2.简述合同的分类?答:合同分为以下六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首先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适用(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注: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从随主”)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答:建设工程合同分为:(1)勘察合同;(2)设计合同;(3)施工合同。

(二)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简述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答:(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1)订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2)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要约与承诺(注:要约邀请不是必经阶段)(二)要约(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①要约内容具体确定;②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向不特定人发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们分别指的是合同订立前和订立后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对方接受之前,一方在作出要约后,撤回要约的行为;而撤销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主动解除合同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别解释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并分析它们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首先,要约的撤回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的。

契约自由是指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双方在没有任何干涉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要约,以及是否接受要约。

因此,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一方在对方接受之前撤回要约是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的。

要约的撤回应当是明确的、有态度的表示,并且在对方接受之前到达对方。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进行,只要能够体现出明确的撤回意愿,并在对方接受之前即可起效。

要约的撤回虽然是合法的行为,但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一方面,要约的撤回必须在对方接受之前生效,一旦对方已经接受,撤回行为即失效。

另一方面,要约的撤回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撤回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撤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撤回要约时,要慎重考虑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合同订立后的撤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经对方同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撤销行为应该是经过双方协商,或者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才能实现的。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撤销也适用上述原则。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因特定原因希望撤销合同时,应当与对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双方可能地理位置相隔较远,因此进行撤销行为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沟通方式,例如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协商与解除合同。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要约在实际中是⼀⽅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当事⼈接受的意思表⽰。

发出要约的⼀⽅称要约⼈,接受要约的⼀⽅称受要约⼈。

那么,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分别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某⽇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即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

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任何⼀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便能产⽣撤回的效⼒,视为要约⼈未发出要约。

允许要约⼈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并⽣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使要约的效⼒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要约发⽣在要约⽣效之前,⽽撤销要约则发⽣在要约已经⽣效但受要约⼈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给受要约⼈造成损害,要约⼈应负赔偿责任。

⽽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所以《民法典》第四百七⼗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同时,该法第四百七⼗六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页眉可删)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两者的含义不同还有两者的时间不同、条件也是不同的;要约是可以进行撤销和撤回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办理此事,不同的合同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1、含义不同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时效性的不同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3、作用不同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二、要约的成立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三、要约的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合同管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合同管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合同管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被保险人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承担给付职工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责任。

A.从事非法活动B.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C.从事建筑施工工作D.醉酒【答案】 C2、土方填筑工程的施工中,因连续降雨导致停工15 天,其中6 天的降雨强度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构成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则需要承包人承担的是()。

A.其中6 天的不利气候条件风险B.其余9 天的不利气候条件风险C.停工15 天的工期延误D.停工15 天造成的费用损失【答案】 B3、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提取货物,遇到政府上调价格时,应当按()执行。

A.原价格B.新价格C.市场价格D.原价和新价的平均价格【答案】 B4、按照《标准施工合同》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对丢失或损坏的施工控制网点应及时修复。

A.承包人B.发包人C.监理人D.勘察人【答案】 A5、以下()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进行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A.高空作业工程B.地下暗挖工程C.大爆破工程D.深水作业工程【答案】 B6、依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下列监理工作中,属于“额外监理工作”的是()A.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监理人编写采用新技术施工的质量验收标准B.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监理人办理开工许可手续C.因施工承包人严重违约,委托人解除合同后的善后工作D.因施工承包人延误工期,延长时间的监理工作【答案】 C7、关于防火门窗设置的要求,正确的是( )A.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B.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C.消防控制室与其他部位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D.空调机房与其他部位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灭门【答案】 D8、关于建筑材料采购招标的说法,错误的是()。

(新教材删除该知识点,题目仅供参考)A.同类材料可以一次招标分期交货,投标人对应供货总量报价B.不同材料分几个合同包一次招标,投标人可自主选择一个或几个合同包报价C.一个合同包内含有几种类型的材料,允许投标人只针对其中一种类型材料报价D.不同材料可以分阶段招标,投标人仅针对本次招标报价【答案】 C9、()是指出卖人允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买受人认可后再支付价款的交易。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
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撤回和撤销可能受到法律限制或禁止,如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方 面的要约。
在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的方式来进行要约撤回或撤销,如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等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04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影响
对合同订立的影响
不同点在于,国际法允许各国根据本 国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各国国内 法的规定各不相同。
相同点在于,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承认 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但具体操作细 节和限制条件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如果要约涉及跨国交易, 交易双方应当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 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03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实践操作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
汇报人: 2024-01-08
目录
•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基本概念 •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法律规定 •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实践操作 •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影响 •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案例分析
01要约撤回与ຫໍສະໝຸດ 销的基本概念要约撤回的定义
撤回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 前,要约人将其取消的行为。
撤回的目的是阻止要约生效, 使受要约人无法做出承诺。
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送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的定义
撤销是在要约已经送 达受要约人之后,要 约人将其取消的行为 。
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 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 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撤销的目的是取消已 经生效的要约,使受 要约人无法做出承诺 。
要约撤回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撤回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撤回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货物的交易量在不断增加,而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交易的基础。

为了确保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制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展开讨论。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指的是卖方在收到买方接受要约前,取消或者撤回提供给买方的要约的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约撤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买方通知卖方接受前,要约方可以任意地撤回要约;二是需要向买方通知要约撤回,这种情况下要求要约方在撤回通知到达之前,买方没有已经将要约接受通知发送给要约方。

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的撤回必须是及时的。

即要求要约方在买方接受要约前尽快发出要约撤回通知。

如果要约方迟迟不撤回,对方会误以为对方还有意向与自己交易,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撤销与要约撤回不同,撤销是指合同在生效前,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已经达成的合同的行为。

撤销可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决定。

撤销的前提是合同还未生效,否则需要考虑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撤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都应当签署。

撤销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注意的问题要约撤回和撤销都是合同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影响。

因此,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通知方式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通知方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应该尽可能地采用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以保留证据。

如果是口头通知,应该尽快跟进书面确认。

另外,在通知中应尽量表明意图,不要含含糊糊地说出“考虑一下”。

撤回和撤销的时限要撤回要约或者撤销合同,都需要严格遵守《公约》中规定的时限。

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方的困扰或者错误的解读。

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到时限的问题,及时完成相关操作。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的订立往往通过网络进行,这其中涉及到的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商家发布商品信息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要约。

那么,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呢?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中,要约的撤回相对较为简单,因为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方式较为有限。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信息传递的高速性和瞬时性,要约的撤回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点击“提交订单”按钮,这一行为通常被视为发出要约。

但由于网络传输的速度极快,要约可能在瞬间就到达了商家的服务器,使得撤回要约几乎成为不可能。

然而,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在其点击提交订单后,立即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试图撤回要约,比如及时联系商家客服或者通过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操作,并且商家在处理订单之前接收到了撤回的请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约的撤回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要约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在电子商务中,情况又有所不同。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由于交易的快速性和自动化处理,一旦消费者的要约被商家系统接收并处理,商家可能会迅速做出承诺或者开始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

这就使得消费者想要撤销要约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消费者下单购买了一件商品,商家在收到订单后立即安排发货,此时消费者再想要撤销要约,可能就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The sky is always cloudy, it is foggy now, and nothing can be seen in the distance, as if it is my fu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导读: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撤回和撤销,这两个词虽然长得有点像,但是二者却又本质上的区别。

撤回,很好理解,就是一个东西在还没有生效之前,撤销,可以阻止结果的发生。

而撤回。

是这个东西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想要让他停止,不让它发生这是撤销。

这仅仅是字面上的意思。

那我们来说一说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一、要约撤回和撤销区别是什么?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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