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电器使用的补充协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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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电器使用的补充协议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协议中有关房屋及电器使用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昆山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两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或者收据由甲方给予乙方现金或者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直接扣除;如因甲方不维修委托乙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意外责任由甲方进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电器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电器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电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电器进行改善,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3、租赁期间如因自然因素或者合理使用造成电器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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