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那些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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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冤假错案,历历在目!1.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人已亡10年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鹿泉镇村民聂树斌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一下犯罪事实:被告人聂树斌偶遇女工康某,遂起歹意,欲将其强奸,因康某不从,聂树斌就将其勒死,而后对其尸体实施强奸。
1995年3月,聂树斌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聂树斌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聂树斌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
十年后,真凶王书全意外落网,并交代了曾奸杀康某的犯罪事实。
2005年3月,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但时至今日,此案仍没有定论。
难道“聂树斌案”的真相,已随着聂树斌一起,永远的死去?!2.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人还在1994年1月2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3.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人已亡17年1987年4月下旬,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的锦江河中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体。
屠夫滕兴善进入了警方视野,并于1987年9月2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988年12月13日湖南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滕兴善不服,以“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为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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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1. 周钟水冤案:1988年,周钟水被指控杀害一名学生,经过8年13天的监禁和10次软磨硬泡的审讯,周钟水最终被判无罪。
2. 冯绍元冤案:1996年,惠州市长冯绍元被指控受贿,披露大量贪腐官员和地下组织的罪行,但在2009年,冯绍元被平反,冤狱25年。
3. 河南十二指纹冤案:1993年,河南警方在一起盗窃案中抓获12名嫌犯,这些嫌犯虽未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根据肉眼观察和指纹比对,全部被定罪判刑。
20年后,这12名“罪犯”被证实无罪,权益得到赔偿。
4. 王芳案:2007年,王芳被指控在公交车上拿走一位老人的钱包,被依法判刑,但后来被证明是被陌生人放在王芳的手提包里。
2009年,王芳被平反。
5. 陕西祁连山抢劫杀人案:2002年,刘建华、李明和王治国三人被指控在抢劫中杀人,被判处死刑后被执行。
但经DNA检测和证人调查证实,三人均未涉及该案,案件于2016年被申请重新审判,最终三人被判得到了无罪。
6. 大连李燕案:2000年,李燕被指控虐待幼儿,被判刑11年,但李燕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2008年,经遗传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李燕被平反。
7. 祁东疑案:2002年,湖南祁东县发生一起杀人案,李景亮因与被害人有过节而被指控杀人。
但经过多次质证和证人出庭证言,李景亮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8. 滨州口供取证案:2005年,滨州警方在审讯中以虐待的方式迫使强奸案犯罗启龙“自首”,并造假证据,最终罗启龙被判刑20年。
2009年,罗启龙被平反。
9. 浙江义乌“4·29”爆炸案:1993年,浙江义乌发生一起爆炸案,游民获得第一时间质证,但未被重视。
当时被指控的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判刑,但后来李根、段勇、王森三人承认是制造爆炸案的真凶。
2010年,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平反。
10. 民警与企业签单作证案:2005年,湖南安化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林卫平被指控诈骗,但案件中大量证人出庭指证均是谎言。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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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法律冤案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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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河南省某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抢劫杀人案。
受害者是一名年轻女子,案发地点位于该县一居民小区。
经过警方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某的冤情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2003年某月某日,受害者小芳(化名)在家中遇害。
据邻居描述,案发当晚,小芳家中有争吵声,随后传来了尖叫声。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小芳被残忍杀害,家中财物被洗劫一空。
2. 犯罪嫌疑人锁定警方通过调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据邻居反映,案发当晚,李某某曾在小区附近出现,且与受害者有过节。
3. 李某某被刑拘警方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将李某某刑拘。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某多次承认犯罪事实,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4. 李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
5. 李某某上诉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李某某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新的证据。
6. 李某某冤情被揭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冤情逐渐被揭露。
原来,李某某在案发当晚曾与朋友外出,并有朋友作证。
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证据不足李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证据是自己的供述。
然而,在案发当晚,李某某有朋友作证,证明其不在场。
这说明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重大疏漏。
2. 程序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例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李某某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李某某承认犯罪事实。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审理不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存在审理不公的问题。
一方面,法院没有充分审查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某的辩护意见置若罔闻。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b1a272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a.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误判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误判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赵作海案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农民赵作海被控涉嫌杀害同村村民,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6年,被害人突然出现,证明赵作海无罪。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为“冤假错案”的典型代表。
分析:赵作海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人员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二审法院未认真审查一审判决,导致错判得以维持。
2. 案例二:李庄案2010年,重庆市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庄无罪,当庭释放。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律师职业权益的关注。
分析:李庄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机关对律师辩护权的不当限制,导致律师无法充分行使辩护职责。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影响了司法公正。
3. 案例三:聂树斌案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民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6年,被害人母亲发现儿子未死,警方调查发现聂树斌案存在重大疑点。
经重新审理,法院认为聂树斌无罪,改判其无罪。
分析:聂树斌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聂树斌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聂树斌的同情,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法律误判的影响及预防措施1. 法律误判的影响(1)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信力。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
(3)影响社会稳定,增加社会成本。
2. 预防法律误判的措施(1)加强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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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明,男,1980年出生,河南省某县农民。
2005年,张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明被判无期徒刑。
2010年,张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明无罪。
二、案件经过2004年,张明的邻居王女士在家中遇害。
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明有作案嫌疑。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询问目击者、走访群众等方式,逐步构建了一个指向张明的犯罪事实。
2005年,张明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取了张明的指纹、脚印等证据,并多次对张明进行审讯。
张明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但公安机关依然坚持指控。
2006年,张明被当地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张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张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了多家鉴定机构对原案中的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最终,鉴定结论显示,原案中的指纹、脚印等证据与张明不符。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明无罪。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误判的经典案例。
三、案例分析1. 侦查取证问题在张明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取证问题。
一方面,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直接证明张明有罪的物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提取指纹、脚印等证据时,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审判程序问题在张明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运用鉴定结论等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3. 法律适用问题在张明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四、启示张明案作为法律误判的经典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加强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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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案例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受到冤枉或者错判的情况。
这些案件不仅对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触动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底线。
以下将以中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为例,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一、衡阳疑似强奸案2024年,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疑似强奸案,原告杨秀珍指控多名男子轮奸自己并拍下了性爱视频。
然而,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杨秀珍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冤假错案,杨秀珍被判处拘役一年。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充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二是对法律程序的应用不当,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三是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了司法判断偏颇。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减少对案件判断的干扰。
二、四川强奸案2024年,四川广安发生了一起嫌疑人百万富翁“张爱玲”强奸案。
该案的被告人“张爱玲”自称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在公众眼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然而,经过警方调查和DNA比对,最终发现“张爱玲”实为一名普通女性,其自称的成功企业家身份纯属虚构。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是认定被告人身份的不准确和证据认定的不全面。
未能及时掌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调查其背后的动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针对这类案件,应加强对被告人身份的核实,提高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培养司法人员探究真相的勇气和能力,避免被舆论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三、河南诈骗案四、宁夏贩卖婴儿案2024年,宁夏发生了一起贩卖婴儿案,涉及多名被告人。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原告人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是在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的疏忽和不专业。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未能细致入微地分辨证据真实性,导致对被告人的无端指控。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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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农民,居住在河南省某县。
2010年,张三因涉嫌抢劫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三坚称自己无罪。
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二、案件经过1. 申诉阶段2015年,张三的家人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检察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张三的申诉理由成立,决定对该案进行复查。
2. 复查阶段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
据调查,案发现场只有一名目击证人,且其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此外,抢劫现场未发现张三的指纹、脚印等痕迹。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
被害人陈述称,在案发当晚,自己被张三用刀逼着交出钱财。
然而,被害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张三的描述,且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对张三的描述前后矛盾。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据调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进行了长时间的有罪供述,存在刑讯逼供嫌疑。
3. 重新审理检察院在复查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4. 无罪释放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1)案发现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
(2)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3)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三无罪,当庭宣判张三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1.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1)侦查人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办案现象。
本案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导致张三的有罪供述不可信。
(2)审判人员存在审判不公现象。
在原审中,审判人员未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本案中,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2. 预防冤假错案的措施(1)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法律误判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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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机关逮捕。
案件起因是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用木棍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轻微脑震荡。
李某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在争执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一时冲动,用木棍击打了李某某。
但他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李某某,而是想警告对方不要再来找麻烦。
2. 被害人的陈述李某某在陈述中称,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多次用言语侮辱自己,并用手推搡自己,使其感到极度愤怒。
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张某某用木棍击打了自己的头部,导致自己受伤。
3. 证人证言案发时,附近有多名目击者。
其中一名证人表示,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但并未看到他用木棍击打李某某。
另一名证人则表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曾主动攻击张某某,张某某只是进行防卫。
4. 法医鉴定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微脑震荡,不构成轻伤。
三、法院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木棍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轻微脑震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 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某无罪。
四、法律误判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实际上,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这种证据不足的情况,导致法院误判。
2. 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正确理解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将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这种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张某某受到错误的刑事处罚。
冤假错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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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案例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使得冤假错案的曝光频率不断增加。
这些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和反思,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以下将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冤假错案案例,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司法改革的思考和关注。
案例一:李某被错误认定为杀人犯李某是某省某市一家企业的职工,他因为与邻居在借用车位问题上发生争执,被控杀人罪。
由于李某平时与邻居关系不好,侦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主观偏见,忽视了其他可能的线索。
经过审判程序,李某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新的证据出现了。
一名陌生男子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他与邻居发生争执并实施杀人的事实。
检察机关立即介入调查,经过进一步审查比对,确认了陌生男子的供述与案发现场的证据完全吻合。
最终,李某被无罪释放,并且对当初错误认定的案件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整改。
案例二:张某因检测错误被错误判决张某是某大学的化学实验室主任,他因贪污学校的实验耗材被控盗窃罪。
尽管张某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是警方和检察机关根据实验室的耗材损耗记录以及财务审计结果,坚定地认定了他的罪行。
然而,在案件进一步调查的过程中,一位专家发现了化学实验室实验仪器的故障,导致对实验室耗材的计量发生了误差。
这个新发现彻底颠覆了之前对张某的指控。
经过重新检测耗材和修复实验仪器,结果显示并没有任何贪污行为。
最终,张某被确认无罪,并获得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道歉。
案例三:赵某遭遇错换身份赵某是某市一家财务公司的经理,他因涉嫌贪污被逮捕并起诉。
案件传到法庭后,赵某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是案件的证据看似确凿,包括大量的账目记录、财务报表和证人证言等。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一位陌生的女子突然冲进法庭,声称她就是真正的赵某,并且提供了充足的身份证明和相关工作资料。
经过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赵某确实遭遇了身份被冒用的错换情况。
在确认了真正的赵某身份后,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指控,并且对案件中的失误进行了调查。
结语以上只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冤假错案案例,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类似的案件。
法律案件冤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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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一时的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陈某在回家途中被两名歹徒残忍杀害,财物被洗劫一空。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通过大量调查取证,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赵某。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李某被误判为凶手,最终被执行死刑。
而真正的凶手赵某却逍遥法外,至今未归案。
二、案件经过1. 案发2000年6月,陈某在某市步行回家途中,遭遇两名歹徒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陈某被歹徒残忍杀害。
案发后,陈某的家人痛不欲生,警方也高度重视,迅速展开侦查。
2. 犯罪嫌疑人锁定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李某和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两人曾因盗窃被警方处理过,且案发当晚,李某和赵某在陈某被杀地点附近出现过。
3. 侦查取证警方对李某和赵某进行了审讯,两人均否认杀人。
但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警方发现李某曾购买过一把与现场凶器相似的刀。
此外,警方还提取了现场指纹,但与李某、赵某均不符。
4. 审判在审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官误判李某为凶手。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李某曾购买过一把与现场凶器相似的刀和现场指纹与李某不符就认定其有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三、冤案真相1. 真凶赵某逍遥法外在李某被执行死刑后,警方继续侦查此案。
经过多年的努力,警方终于发现赵某的踪迹。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赵某至今未归案。
2. 误判原因分析(1)证据不足:在审判过程中,警方仅凭李某曾购买过一把与现场凶器相似的刀和现场指纹与李某不符就认定其有罪。
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某就是凶手。
(2)法官主观臆断: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可能受到李某曾购买过一把与现场凶器相似的刀这一事实的影响,从而主观臆断李某为凶手。
(3)舆论压力:在当时的社会舆论压力下,警方和法官可能为了尽快破案,而忽视了案件的真相。
四、案件反思1.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
2. 加强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典型冤错案盘点
![近年典型冤错案盘点](https://img.taocdn.com/s3/m/3709bd0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a6.png)
近年典型冤错案盘点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
杜培武
杜培武,案发前系昆明市公安局民警。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
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
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确定为“4·22”专案的重大嫌疑人。
1998年7月26日,杜培武被批准逮捕,在审讯时杜推翻了原有供述,诉说以前的供述是侦查部门刑讯逼供的结果。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杜培武提出上诉。
1999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法将杜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
在他们交待的所犯大案中,也包括杀害抢劫两名警察的案件。
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其供述的内容属实。
至此,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基本认定就是杨天勇等3人。
2000年7月6日,杜培武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国家赔偿:他申请的国家赔偿得到有限满足,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缺少法律依据而被拒绝。
云南省高级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杜培武工资、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91141元。
当事人近况:2000年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恢复杜培武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
根据当时的工资水平,杜得到补偿近3万元。
重大刑事诉讼冤错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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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诉讼冤错案案例分析重大刑事诉讼冤错案件是指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相悖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刑事诉讼冤错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和社会信任度的降低。
下面将分析一些重大刑事诉讼冤错案例。
1.阿玛尔·卡赞案阿玛尔·卡赞是一位黑人男子,被控在1991年强奸了一名白人女子。
在经历了长达18小时的审讯之后,卡赞自白称自己是罪犯。
他被判处了生命刑,并在狱中度过了28年。
但在2019年,他通过DNA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获得了释放。
这起冤错案件凸显了审讯中的一些问题,例如审讯时间过长、强迫认罪等。
它还强调了DNA科技在确定罪犯方面的重要性。
2.中谷芽衣子案中谷芽衣子是一名在2007年7月自杀的年轻女子。
她在死前曾声称被强奸。
警方将嫌疑人定名为横山幸雄,并在审讯中获得了他的自白。
但在经过DNA证据的检查后,横山幸雄被证明是无辜的。
这起案件显示了警方在审讯中缺乏慎重和科学性。
他们过分依赖嫌疑人的自白,而忽略了法医证据的重要性。
当DNA证据为嫌疑人洗刷罪名时,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3.蓝洁瑛案蓝洁瑛是一名著名的华语电影演员,于1995年在家中身亡。
她被发现死于窒息和其他暴力伤害。
警方将其死亡定性为自杀,但蓝洁瑛的家人却怀疑她被谋杀。
经过近二十年的追查,最终证明了蓝洁瑛确实被杀害。
这起案件揭露了警方可能在处理女性暴力案件时存在的不公正和歧视。
4.杨佳案杨佳是一名曾在2008年在上海一次有争议的诉讼中被判处监禁的男子。
在9月25日,他持刀进入警察局杀害了6名警察。
他曾试图逃离现场,但最终被逮捕。
杨佳事后声称自己是为自卫而杀人。
这起案件让人们反思警察和个人之间的权力行使是否存在平衡。
它还引发了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外国人在中国暴力行为的讨论。
最终,杨佳被判处死刑。
总的来说,重大刑事诉讼冤错案件对社会和司法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它们让我们认识到司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反思我们应如何改进。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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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11f1ce05852458fb770b5675.png)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
1、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2、警方先入为主,急功近利,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3、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4、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5、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6、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7、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8、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9、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10、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12、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13、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
14、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典型法律案例冤假错案(3篇)
![典型法律案例冤假错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5b6c602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67.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伟,男,2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2010年7月,张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1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
张伟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伟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申诉,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伟案进行复查,最终认定张伟案为冤假错案。
二、案件经过2010年6月,张伟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用木棍击打张伟,张伟反抗,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随后,李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张伟打伤。
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张伟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在审讯过程中,张伟坚称自己并未打伤李某某,而是李某某先动手。
然而,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张伟与李某某的矛盾已久,且李某某有伤在身,于是认定张伟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了警方提供的证据,包括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报告等。
然而,在庭审中,李某某的证言出现矛盾,其先是称张伟用木棍击打自己,后又改称是张伟用拳头击打自己。
此外,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李某某身上的伤口与木棍击打的痕迹不符。
尽管存在诸多疑点,但法院仍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
张伟不服,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1. 警方调查取证不充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仅凭李某某的陈述和现场勘查报告,就认定张伟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然而,李某某的证言存在矛盾,现场勘查报告也存在问题,警方未对疑点进行深入调查。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了警方提供的证据,但对张伟提供的证据未予重视。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伟的辩护意见未给予充分关注。
3. 申诉程序不完善。
张伟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反映出我国申诉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冤假错案难以得到纠正。
四、案件影响及反思1. 案件影响张伟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
![冤假错案典型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1b461f1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0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华案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背景和过程。
2000年,某市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被残忍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通过目击者指认,将张华列为嫌疑人。
经过审讯,张华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在法庭上供认不讳。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张华的供词被证明是虚假的,他实际上是受害者。
二、案件经过1. 初审阶段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一名目击者声称在案发现场看到张华的身影。
警方据此将张华列为嫌疑人,并对其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张华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承认了犯罪事实。
随后,警方将张华移交给检察机关。
2.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张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华有期徒刑15年。
张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 再审阶段张华在服刑期间,始终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2010年,我国开始推行司法责任制,鼓励当事人申诉。
张华的家属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张华的供词存在重大疑点,于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张华的供词是虚假的。
同时,法院还查明,当初指认张华的目击者曾因涉嫌其他犯罪被警方调查,其指认张华的行为可能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宣告张华无罪。
三、案件分析张华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其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目击者指认存在虚假在张华案中,指认张华的目击者存在虚假指认的行为。
这可能是因为目击者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故意指认张华。
2. 警方审讯手段不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可能采用了不当手段,导致张华在心理压力下承认了犯罪事实。
3. 法院审理存在漏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错判。
4. 司法责任制不健全在张华案发生时,我国司法责任制尚不健全,导致错案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法律冤案案例(3篇)
![法律冤案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84bf52e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1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受害者为一名年仅18岁的少女。
警方经过调查,初步锁定嫌疑人李某。
李某因其母亲曾患有精神病,自己也存在精神异常的迹象,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后,李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冤案发生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李某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的疑点。
但法院认为,李某虽然存在精神异常,但并未达到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因此,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
2012年,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患癌症去世。
在李某去世后,其家属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提出了质疑。
经过调查,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三、真相大白1. 真凶落网经过多年调查,警方在李某去世后,终于找到了真凶。
原来,真凶曾因感情纠纷与受害者发生过争执,后因报复心理杀害了受害者。
在审理过程中,真凶因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一直未敢承认犯罪事实。
2.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认定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李某作案手段粗糙,不符合一个有丰富作案经验的成年人所为。
其次,李某在被抓获后,一直坚称自己无罪,这与一个精神异常的人不符。
最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李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充分评估,导致判决存在误判。
3. 法律漏洞在李某的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漏洞。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李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充分评估,导致判决存在误判。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导致判决存在瑕疵。
四、反思与启示1. 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李某的案件反映出我国法律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这警示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与严谨。
2. 证据的充分与确凿在审理案件时,证据的充分与确凿至关重要。
李某的案件反映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判决存在误判。
3. 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李某的案件还提醒我们,在审理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案件时,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真实被冤枉法律案例(3篇)
![真实被冤枉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35e16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4.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5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华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逮捕。
然而,经过多年审理,张华最终被证明无罪,并成功获得国家赔偿。
这起冤案背后,隐藏着诸多令人唏嘘的故事。
二、案发经过2005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
死者为一名年轻女子,被发现死于家中。
警方经过调查,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在案发现场,警方提取了指纹和DNA 等证据,并迅速将嫌疑人张华抓获。
张华,男,35岁,无业。
据其交代,案发当晚,他曾在死者家中逗留。
然而,他声称自己并无杀人动机,且在案发后立即离开了现场。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华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矛盾,于是将其列为嫌疑人。
三、审理过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张华坚决否认杀人指控。
然而,由于指纹和DNA等证据指向明确,法庭认为张华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华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张华的辩护律师提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且指纹和DNA证据存在瑕疵。
同时,张华还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华的上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真相大白重审期间,警方重新调查了案件。
经过仔细侦查,警方发现死者生前曾遭受家庭暴力,且死者与张华并无直接矛盾。
同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新的线索,证明张华在案发当晚并不在现场。
根据新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张华无罪,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张华被释放后,感慨万分,表示自己对法律的信任和感激。
五、反思与启示这起冤案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首先,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证据的瑕疵也是导致冤案的关键因素。
指纹和DNA等证据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就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
最后,这起冤案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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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
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
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
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5】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
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
十年后,2005 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
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
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
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6】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年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
2006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
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7】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孙万刚,云南巧家农民,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
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
2003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8】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阎胥庄农民,因“抢劫、盗窃”蒙冤入狱长达13年,2005年被无罪释放。
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
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
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
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9】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
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2002 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
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10】张绍友“奸杀侄女”案: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2002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凶杀案。
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声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
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
2008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监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冤假错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刑讯逼供问题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几乎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课题。
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高峰时期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主要原因是无法无天的去法律化,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被彻底否定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过拨乱反正,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并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但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应当成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课题。
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一、非法取证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
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但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
如果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甚至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措施的不彻底性。
遏制刑讯逼供,关键在于决心!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
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冲突,但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力干预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
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
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
这种干预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防止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积极作用,但同样也有过导致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
由于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
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
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无论是善意干预还是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排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否则,任何对于权力干预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