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与人工照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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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1.1为规范我厂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时有充足的照明,现对我厂范围内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如下规范。

1.2本制度规定的自然照明设施是指生产现场和非生产现场的自然采光用玻璃窗户、玻璃门、落地玻璃窗、天窗等设施;人工照明设施是指电厂生产现场和非生产现场的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设施等。生产现场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指设备厂房、设备本体照明设施,厂房照明包括主厂房、化学设备厂房、燃油泵房、升压站等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设备本体照明是指开关柜、水位计等设备本体附带的照明设施,非生产区域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指电厂办公楼、公寓、检修楼以及电厂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 2 引用标准

2.1 GB 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2.2 DL/T 5390—2007<<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2.3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建设部2004.12.1发布)

2.4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设部(200

3.12.4)

3 专用术语定义

3.1 一般照明: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3.2 局部照明:为满足某些部位(通常限定在很小范围,如工作台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3.3 混合照明: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3.4应急照明(事故疏散照明):在正常照明系统失效的情况下,为使人们能容易而准确无误地找到建筑物出口而设的辅助照明。

3.5备用照明(事故工作照明):在正常照明系统失效时,使工作能继续进行的照明。 国投大同电厂 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管理制度 编号:

Q/DTDC-GL-107.10-2012

起 草 审 核 批 准 第 1 版 第1次修订

李斌 冯运清 孔方德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日

3.6 工作面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参考平面。

3.7 采光系数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3.8 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3.9 采光系数最低值 :侧面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最低一点的数值。

3.10 采光系数平均值 :顶部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的平均值。

3.11照度(平面照度):单位面积上的光通量。

4 职责分工

4.1 检修公司电气专业队负责全厂生产现场及办公楼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2 检修公司电气专业队接受设备管理部照明负责人的直接管理.

4.3 综合管理部负责电厂办公楼、集控、主厂房玻璃等自然采光照明设施的维护。

4.4 发电管理部负责生产区域照明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及时开启和关闭。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日常维护

5.1.1生产现场照明设施发生缺陷时,检修公司设备负责人应及时消除,保证现场正常照明,

5.1.2在进行照明消缺时,工作负责人应办理工作票,确保消缺安全。

5.1.3 设备负责人应每月对所辖区域的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对损坏的灯具、开关、照明分线盒、照明箱和玻璃及时修理或更换。对于油库、蓄电池室等安装的防爆灯具要着重检查其密封部件的老化程度。

5.1.4 发电部巡检员每天应对生产现场的照明设备进行巡检,巡检周期为每值一次,随现场主要设备一起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在缺陷管理系统上登记,联系检修人员处理。

5.1.5事故照明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事故照明的自动投入情况,对于自池式应急照明灯,每年应对其电池性能进行一次检验,发现不能达到出厂规定要求应及时更换电池。

5.1.6 检修公司设备专责人应对生产现场和非生产区域的照明设施定期清理,以保证透光

良好,对于灰尘较多区域(如煤场或灰场)的照明灯具和玻璃窗户每月进行一次清理;对于一般办公室或其它污染较轻的场的照明灯具,每半年清理一次。

5.1.7生产区域每年进行一次照度测试,以保证照度是合格的,发现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整改。

5.1.8 照明元素负责人负责对照明系统整改计划、方案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5.1.9 生产现场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改造需报请设备部、厂领导批复后方可进行,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照明线路、灯具以及玻璃窗户进行更改。

5.1.10 对于新投用的建筑要按照GB/T 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的采光标准,进行测量,不符合标准的要按照该标准进行整改。

5.1.11 对于新装的高层建筑玻璃窗或落地玻璃窗,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安装安全玻璃。

5.1.12 对需要更换安全玻璃的要全部更换,如暂时不能更换须在玻璃上加装塑料薄板以满足所需的安全要求。

5.1.13 照明设备维护负责人应对全厂范围内的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玻璃建立台帐,并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做好维护记录。

5.2 技术标准

5.2.1 照度标准

5.2.1.1全厂区域的人工照明照度最低不低于《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的要求、最高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要求。

5.2.1.2 新增加建筑物人工照明设计必须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要求,竣工验收前进行照度测试检查。

表8.0.1-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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