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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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24) 来源:综合安全处作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原则

第三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基本要求

第四章景区监控中心设置

第五章景区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设置

第六章景区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设置

第七章景区监控系统安装与管理

附件一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表

附件二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结论汇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

第三条制定本《规范》旨在逐步完善景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辖区内对游客、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景区资源进行有效监控,达到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之目的。

第四条景区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安防技术规范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第五条非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可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原则

第六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遵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防内盗、防外盗、防内外勾结盗、防智能化作案”的指导思想,从确保游客安全利益出发,以游客游览线路为重点,兼顾景区安全防范工作等内容,保障游客在景区内游览活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划分不同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防护措施时,应当采取局部重点防护。

第八条景区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覆盖严密、图像清晰、运行可靠、操作简单和维修方便。

第三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基本要求

第九条景区监控系统应当由摄像、传输、显示、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并对图像信号具有分配、切换、记录和回放等功能。

第十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包括确定摄像机位置、线路走向和监控中心地点,制定系统配置及选用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景区监控系统硬盘录像机应当存储并且保留30天的记录信息,该信息资料可以供其它功能使用或长期存档;回放图像质量应当达到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评价标准的四级(良)以上标准。

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评价标准

第四章

第十二条景区监控中心应当设置独立工作间,保证监控中心的散热、降噪,并设置专用报警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视墙,并制作电子地图,同时配置联动报警功能。在断电期间应当备有UPS供电设备,保证数据存储的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监控中心内应当设置摄像机和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应当具备和公安系统的视频/音频数据上传的功能接口。

第十四条监控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景区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设置

第十五条景区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安装部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包括:停车场、出入口、售票处、外币兑换、游览线路、索道缆车、游乐设施、游船码头、古建筑物、食宿设施、重点岗位、要害部位、游客疏导缓冲区及景区周界等。在安装摄像机部位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六条景区摄像机的设置必须以图像质量四级(良)以上为基本标准,安装以不破坏景区环境、古建筑风格为基本原则,同时和周边景观相匹配,做到色彩色调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景区摄像机镜头安装应当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避免逆光安装;如果必须逆光安装时,应当降低监视区域的光照对比度或选用具有逆光补偿的摄像机。

第十八条当区域照度差,且要求图像清晰度高时,可以设置黑白摄像机;如必须使用彩色摄像机,应当设置附加照明装置。

第十九条摄像机一般可选用定焦距镜头;镜头焦距的选择可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到监视目标的距离而定。

第二十条对景深大、视角范围广的监控区域,应当加装云台,并根据监控区域的大小选用相应的变焦镜头,或采用2只以上的固定摄像机分区覆盖。

第二十一条景区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应当设置室外彩色摄像机,且摄像机安装在防护罩内,室外安装摄像机应当加装避雷装置,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加装雨刷及防雪功能。

第二十二条景区应当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结合监控系统总体需求,在所有出入口应当设置彩色摄像机,对停车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三条在景区出入口、停车场等重点区域设置的旋转云台摄像机,监控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区域,摄像机应当使用变焦镜头,以能够辨清人的面部特征及车牌号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景区售票处和其它现金、票据、物品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固定角度彩色摄像机并进行实时录像。

第二十五条在大型游乐设施和游客聚集区,应当设置室外带云台可变焦摄像机,便于对现场情况进行随时监控。

第二十六条电梯轿厢内摄像机应当设置在开门对方顶部左或右上角,并能有效监视乘梯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抵达层数。

第二十七条景区索道缆车、滑道、速降、滚梯等上下站、应当分别设置室外定焦彩色摄像机,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游客流量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景区水面周边、漂流、游船码头等,应当设置室外带旋转云台彩色摄像机,监控范围应当覆盖漂流、游船码头及岸边游客聚集地等重点区域。

第二十九条景区大型游乐设施、蹦极等惊险刺激项目,应当设置宽动态彩色摄像机,能够全程实时监控,及时监测游乐设施运转情况。

第三十条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景区应当根据其风险等级,按照国家相关安防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应当明确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传输方式和数字化设备的类型;景区图像记录功能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的规定。

第六章景区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设置

第三十二条景区周界应当设置围墙、围栏、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以“阻挡为主、报警为辅”为宗旨,在停车场、重点游览区、游览线路的危险路段、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属的娱乐设施、重点要害部位、冬季封山防火区域等部位应当设置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能够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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