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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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货物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风险转移基本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2. 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

交付方式可依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3. 风险转移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1. 货物描述与检验(1)卖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等信息。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卖方。

2. 风险转移时间(1)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如双方约定采用代办托运方式,则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3)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延迟接收货物,风险自延迟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3. 风险转移前的责任(1)卖方负责货物在风险转移前的安全保管,并承担期间发生的损失。

(2)买方负责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因延迟付款导致的风险增加。

三、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1. 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系承运人责任造成,买方有权向承运人索赔。

2.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时,风险转移后,买方仍享有向卖方追究质量瑕疵责任的权利。

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等义务。

3. 若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如采用试用方式交易,则在试用期间风险由卖方承担。

试用期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是指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应由哪一方承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一般遵循交付主义原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风险负担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1. 买受人延迟受领:如果买受人延迟受领标的物,则在该期间内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如果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则合同生效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即自合同生效时起标的物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4.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 出卖人办理运输: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运至约定地点时由买受人负担。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 买受人下落不明或无理拒收标的物:如果买受人下落不明或无理拒收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7. 出卖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卖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的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风险负担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风险负担条款,以避免发生争议。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一、概述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谁应该承担损失,如何承担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所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涉及到责任的转移、理赔方案的确定、货物交付的时间、采购方支付款项的方式等等。

本文将重点阐述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移。

二、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支付后或货物交付后转移。

根据《合同法》和《商品销售合同法》,风险是指在物权转移之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事件给货物带来的损害风险。

1. 交付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在付款前,货物已发生损失,这时货物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没有承担责任,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或要求退款。

但是,如果卖方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例如天灾等,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承担责任的义务。

2. 交付后发生的事件如果在货物交付后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由其他原因所导致的货物损失,这时货物的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无需承担货物损失,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补偿。

但是,为了避免过多的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具体风险责任的规定,并达成统一的理赔方案。

三、风险责任的转移方式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移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条款来规定。

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有:1. CIF条款CIF条款是“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三个单词的英语缩写。

在这种方式下,货物在装船后,承运人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货物的运输、保险及装卸等。

当采购方选择CIF方式时,相当于他已承担了货物运输损失的风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采购方承担。

但是,如果货物损失是由承运方的过错造成的,采购方则可向承运方提出索赔。

2. FOB条款FOB条款是“离岸价”四个单词的英语缩写。

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的码头,将货物履行交付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

在此之后,买方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3. EXW条款EXW条款是“工厂交货价”五个单词的英语缩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1.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时间。

2. 在风险转移前,卖方应对货物进行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前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3.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避免因货物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4. 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前发生损坏或丢失,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来处理损失,包括赔偿责任和风险分担。

5. 在风险转移后,买方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后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6.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风险转移的具体条款,以满足
双方的特定需求和利益。

以上是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合同范本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经典习题集(第二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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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典习题集(第二十八期)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称为自益权。

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包括()。

A、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B、股份质押权C、股利分配请求权D、剩余财产分配权【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属于共益权。

【点评】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参与管理权又称为共益权,资产收益权又称为自益权。

参与管理权(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资产收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2021年1月15日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于当日发出信函通知乙公司,乙公司1月17日收到通知。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转让的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B、债权转让的行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C、诉讼时效于2021年1月15日起中断D、诉讼时效于2021年1月17日起中止【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是“通知到达”之日,而非“发出通知”之日,选项C错误。

【点评】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化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有义务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的有()。

A、监事B、董事C、职工代表D、控股股东【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清算。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7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7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项达成意向,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买卖合同风险,特制定本协议,以解答风险转移相关事项。

一、风险转移原则1. 本合同的风险转移应遵循公平原则,以法律为基础,明确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风险的界定与分类1. 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源风险、验收风险、运输风险等。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无法按时交付或存在质量问题,风险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风险、质量风险、售后风险等。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交付延迟或存在质量问题,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风险的转移条件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全款后,风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承担。

2. 在商品交付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双方应协商解决风险承担问题。

四、买卖双方的义务与责任1. 甲方应按时支付货款,确保交易资金的充足与安全。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支付或无法支付,风险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应确保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付货物。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或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风险及损失。

五、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1.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甲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乙方承担。

双方应确保交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分担风险损失。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1. 若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风险转移不当或承担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依法确定。

2. 若因违约导致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在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以及风险转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在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指合同双方在交付和付款的基础上,根据约定将物品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是:“物权完全归属于以物交付为标志的出卖方转称买受方。

”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固定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来说,所有权转移往往需要通过正式的过户手续来完成。

买受方需要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物权转移完成后,买受方就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

对于可移动物(如汽车、家具等)来说,所有权转移一般是通过交付来实现的。

一旦买受方接收到卖方交付的物品,并支付了全部购买款项,所有权就会立即转移到买受方名下。

二、物权转移除了所有权转移外,合同还涉及到物权转移的问题。

物权转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品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权的转移。

在一般的合同中,物权转移一般是在所有权转移后实现的。

物权转移的具体过程和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而不同。

例如,对于房屋转让合同来说,一般会约定在所有权转移后七天内,买受方需要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将物品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可移动物的转让合同来说,一般会约定交付和付款后立即完成物权转移。

在物权转移的过程中,双方需要保证物品的状态和质量无损坏,并确保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买受方也有权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风险转移在合同中,风险转移是指在交付和付款的基础上,物品的损坏或毁坏由哪一方承担。

一般来说,风险转移的原则是:“风险在以物交付为标志的交付时由出卖方转向买受方。

”也就是说,在交付完成后,物品的损坏或毁坏由买受方承担。

但是在具体的合同中,风险转移可能会有所变化。

例如,在一些贸易合同中,出卖方可能承担物品的运输风险,直到物品交付给买受方为止。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篇一: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车从甲公司所在地运回货物,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则风险就要由其自己承担,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货款。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

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了货物,双方合同生效后风险就由乙公司承担。

假如,货物由于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灭了,风险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了。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

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

如果本案中,甲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由承运人直接送货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则由乙公司承担。

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情况分为两种:第一、因试用而交付货物给买受人占有的,则;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届期沉默,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这种情形类似于上述的简易交付);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示范条款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示范条款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示范条款一、前言在进行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需要明确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能够规范双方在标的物损毁、毁损或丢失等情况下的责任,保障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转移条款,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风险转移条款1、当标的物交付买方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风险均转移给买方。

即使标的物在交付后发生任何损害或毁灭,买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2、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前毁损、损坏或丢失,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等。

3、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可以约定特定的风险转移条款,如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等。

此类特定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4、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标的物的交付应当在可靠的第三方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标的物在交付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若标的物属于易腐损、易受损害、易丢失等特殊性质,应在合同中特别加以规定。

买卖双方应当就此类特殊性质制定相应的风险转移方案,以降低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三、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1、风险转移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应当严格按照风险转移条款的规定行事,确保责任的落实和风险的转移。

2、如果在标的物交付后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参照风险转移条款的规定进行协商和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3、为避免争议的发生,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交流,明确彼此对于风险转移的理解和意见,并在合同中作出充分完善的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四、结论风险转移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规范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交流,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风险转移规定,并遵循风险转移条款的规定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双方也应当依据风险转移条款进行协商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范文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范文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它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还涉及到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

本文旨在研究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是指标的物在交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基本原则包括交付主义原则和所有权主义原则。

交付主义原则认为,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主义原则则认为,标的物风险自所有权转移时起转移。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尚不完善。

一方面,部分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导致后续纠纷频发;另一方面,即使有明确约定,也往往因法律解释的模糊性而引发争议。

此外,在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更加复杂。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法律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对于交付前的损失和交付后的损失如何界定、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先后顺序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交易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模式日趋多样化。

传统交易、在线交易、跨境电商等不同交易模式下,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存在较大差异。

特别是在新型交易模式下,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使得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更加复杂。

(三)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在买卖合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长时间的诉讼和调解过程,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解决方案与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解答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7篇

解答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7篇

解答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事项,特制定本合同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1. 风险转移是指买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在本合同下,双方应明确风险转移的具体事项和条件。

二、风险的种类与范围1. 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丢失、质量问题等。

货物风险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 运输风险: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如运输延误、货物损坏、运输事故等。

运输风险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买方承担。

三、风险的转移时点1. 货物的风险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时转移给买方:(1)货物交付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时;(2)货物按照合同规定在卖方场所交货时,交付完成后的搬运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四、双方义务与责任1. 卖方义务:(1)确保所售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按时交货并确保货物安全;(3)承担交货前的货物损失风险。

2. 买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承担交货后的货物损失风险;(3)确保收货人按时接收货物并妥善保管。

五、风险管理与应对措施1. 双方应共同协作,加强风险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买方应及时关注货物运输情况,确保货物安全。

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协助处理。

3.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货物质量证明和相关文件,以便买方进行验收和后续处理。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或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若因买方原因导致延迟接收货物或未按时支付货款,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若因第三方原因(如承运人)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买卖合同中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

出过特 别约定 .如果 买卖 双方有过特别 约定 .依 照合 同约定办
理; 最后 。 需 要买卖 双方对 风险的发生都 没有过错。如果风险 的
发生可归责于一方的过错 , 那 么有过错方承担货物毁损 、 灭失 的
杨 逸 南
( 沈 阳师范大学法学 院, 辽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摘 要】 风险是一个 内涵丰富的概念 ,即指人们 因对未来行 为的决策及亨观条件 的不确 定性而可能引起 的后果与预定 目标发生 多
种偏 离的综合。 合 同标 的物风险是规 定标 的物毁损 、 灭失时, 风险由谁承担 的问题 , 是风险 负担的重要 内容之一 , 在 买卖法中具有特别
的时间 。如 当事人可 以约定将风险转移 的时间提前到订立买卖
合 同之前 , 比如说 提前 至货物 交付运输 时 , 如果将风险转以免去调查 货物实际毁损 , 灭失
时 间的很多麻烦 。当然 , 要达成这样的合同 , 卖方通 常会 给买方

卖合 同订立之时 即交付之时 , 依据交付主义 , 买受人 承担货 物毁 损、 灭失 的风险并无不 当。另外 , 买方验收货 物之后 , 作为货物的
理论前沿2014年第6期买卖合同中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杨逸南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即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亨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 6 期
买卖合 同中在 途货物买卖的风 险转移规则
如果出卖人隐瞒 了货物已毁损的信息 , 即打破 了这种 信息对称 ,
对 买 受 人 不 公 平 .而 这 种情 况 下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货 物 风 险 弥 补 了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协议,通过该合同,卖方将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买方身上。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移转的相关问题。

1. 所有权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卖方通过合同表示自己愿意将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交付等方式来实现。

在书面协议中,买卖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方式。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货款支付完毕后所有权转移,或者约定在交付商品时所有权转移。

交付是实现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接收到商品后,成为商品的合法所有者。

2. 风险移转买卖合同在权益转移的同时,也将相应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风险移转是指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将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各种风险转移给对方。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移转通常与交付、运输和保险等有关。

一般来说,当卖方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时,风险就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身上。

在交付前,如果商品损坏或丢失,一般由卖方承担责任。

但一旦交付完成,风险就会移转给买方。

因此,买方在接收到商品后,应该对其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解决纠纷。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移转常见于长途运输的商品。

卖方通常会将商品交付给物流公司进行运输,而运输过程中的任何事故或损失,将由买方承担。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买方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潜在的风险损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移转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哪一方对特定风险负责,从而规定风险的分配。

3. 保证和风险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就商品的品质、数量、适用性和法律合规性等提供保证。

这些保证的目的是确保买方能够获得合乎预期的商品或服务。

一旦卖方提供了这些保证,买方在购买过程中就可以放心选择。

如果商品或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或其他条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修复、退款或其他救济措施。

购销合同常见十大问题及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常见十大问题及风险防范

购销合同常见十大问题及风险防范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90%的财富都与合同有关。

任何一家公司都免不了要对外签定合同,特别是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作为公司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合同,似乎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每个公司乃至一般经销人员都能签定。

然而要签定一份规范的、内容完善的、权利义务清晰的、在出现问题时能使己方处于优势的合同则并非每个人都所能及的。

为了帮助公司能够正确地签定、履行买卖合同,防范合同签订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人特就日常签订、履行合同中(主要以产品买卖合同为例)最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为十大问题,呈现给公司,希望对公司和企业能够有所帮助。

一、签约双方的主体问题及风险防范在日常经营往来中,时常出现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明确、主体混乱、甚至不知道与谁签订的合同,有的虽然有主体,但主体不适格、或者无权签订等。

风险防范:双方的合作如果是第一次,在确定要与对方签定合同前,尤其是涉及金额巨大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洽谈人的资格和代理权,一定要弄清与谁签定合同。

建议到对方的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这样可以了解签约人的身份,对方公司是否真实,对方公司的实力以及资格。

同时,还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工商档案,了解公司是否处于存续期内。

有的合同的签订还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在对外签订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这些签约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签定合同前的尽职调查。

一定要避免轻听经销人员或签约人的一面之词,避免签定合同带来风险。

二、合同的形式问题及风险防范在合同形式方面,易主观的问题:一是口头形式代替书面合同;二是使用传真形式进行往来签定,而事后又未取得合同原件;三是合同上双方公司名称前后不统一;四是双方的基本情况不详细;五是多页合同没有盖骑缝章;六是打印字体与手写字体同时存在等等。

防范措施:一是所有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不要使用口头合同。

紧急情况下采用了口头合同,之后也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国际上买卖双方为引进和销售货物而达成的合同,这种合同不仅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都具有重大影响。

首先,所有权及其转移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所有权即指货物的拥有权,包括货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权益,必须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规则。

通常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立即转移;二是约定所有权在货物交付时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规定,通常都是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这是因为货物交付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合同履行义务之一,只有货物交付了,才能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货物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交付实际控制权或者交付交叉凭证的方式进行。

其次,风险的转移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另一个重要问题。

货物在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风险的侵害,如损坏、灭失等。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风险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规定风险的转移规则。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是分开处理的。

具体来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无论是货物的实际交付还是交叉凭证的交付。

而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卖方对货物的保管和保险责任仍然存在。

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对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进行特别约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在特定的交付条件下,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

这种特别约定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规则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规定。

合同中对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的明确规定,可以帮助双方准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的有效履行提供保障。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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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毁损或灭失,风险自该原因发生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交付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2.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风险负担3.1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前,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标的物免受损失。

3.2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后,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接收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5.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买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协议书/合同/计划书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风险转移、交付、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3篇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3篇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3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货物交易,为明确双方在货物风险转移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1. 货物风险自乙方交付给甲方时转移。

在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交付的方式和时间1. 交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现场交货或物流运输方式进行交付。

具体交货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交货时间: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延迟交货,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三、风险的界定1. 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自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后,风险转移给甲方。

如因物流公司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甲方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 货物在交付前的保管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数量完整、质量良好。

如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货物验收风险,甲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如发现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但甲方验收并不改变风险的转移时点。

四、风险转移后的义务1. 风险转移后,甲方应当承担货物的保管义务,确保货物不被损失、盗窃或损坏。

如因甲方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或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如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特殊情况的约定1. 若双方另有约定,如采用货到付款等方式,则风险转移时间以具体约定为准。

2. 若因政府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货物被扣押、没收等风险,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

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

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货物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条件下进行货物交换。

在货物买卖过程中,所有权的转移是其中一个核心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

一、所有权的定义与特点所有权是指对一个物体或资源享有的最高权力,包括使用、收益和支配权利。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

所有权的转移满足以下特点:1. 一致性: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得到卖方和买方的一致意见,并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2. 相对性:所有权转移只涉及到合同中规定的双方,不涉及第三方。

3. 权责分离:所有权转移后,卖方不再享有货物的所有权,但可能仍然对货物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约定的条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移的条件,包括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例如,某一货物交付给买方时,所有权随之转移。

2. 交付与接受:卖方应当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买方应当接受货物。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也可以是整个货物的交付或部分交付。

3. 支付价款: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物的价款。

一般来说,货物的所有权在价款支付完毕后转移给买方。

4. 书面合同:为确保权利的保护,买卖双方通常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和条款等。

三、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与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指的是权利转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通常涉及到风险的承担。

1. 保留所有权:在一些情况下,卖方可能选择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尽管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但卖方仍保有对货物的所有权。

直到买方完成支付所有款项后,卖方才会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2. 风险承担:在货物买卖中,风险通常是在所有权转移时由买方承担的。

一旦所有权转移,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将由买方负责。

3. 异议的处理:如果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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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众所周知,在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

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

《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

”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

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

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债权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后者才是作为物权转移要件的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仍然转移,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

《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

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

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

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

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一一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

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

”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

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

”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

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一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

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

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

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

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

”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

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一一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

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 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

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 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 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

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 善意”问 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 善意”的判 断并无明显的不同。

可以看出,采 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

从 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 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 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 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 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 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 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

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 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 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 风 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 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 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 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

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标的物的风 是由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

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

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

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

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

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 应尽量简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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