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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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课件

生育保险课件

01
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包
括更多的职业和地区。
保障水平提升
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包括
更高的生育津贴、更全
生育保险将借助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
量。
政策调整方向预测
政策完善
生育保险政策将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 变化。
生育保险历史发展
早期探索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 年代,当时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
女职工的生育保障。
改革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生育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 不断扩大,福利水平逐步提高。
现代完善
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 善,政策更加人性化,如延长生育 假、提高生育津贴标准等,以更好 地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
案例四
某企业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 保障情况
经验分享与启示
经验分享
分享企业在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如宣传普 及、流程优化等。
启示
总结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改进建议 和未来发展趋势,如提高政策覆盖率、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等 。
06
生育保险未来发展 趋势与展望
发展趋势分析
覆盖范围扩大
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政策调整将更加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劳 动者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
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
政策将鼓励生育保险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人 群的需求。
未来展望
1 2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
未来生育保险可能会与医疗保险进行整合,以提 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办法

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办法
(四) 审核、 批复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 组织生育 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人口 与 计划生育部门 或者工作机构应当 为 参 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由生育 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 除补缴欠缴数 额外,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 用人单位所 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 准向职工支付。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生育职工本人领取,如遇 特殊情况委托他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 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被委 托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持委托人单位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自 治区内变换工作单位的, 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一)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 1 年以上, 并且继续为其 缴费;
(二) 符合国家和自 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规定生 育的。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符合《内蒙古自 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 的生育或流( 引)产的,享受产假和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 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二十五条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基数为依据, 按规定产假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规定假期时间计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 0.1%缴费的, 其生育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4年6月30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生育保险政策PPT课件

生育保险政策PPT课件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社保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基 金的投资和增值方式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生育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机制
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由经办机 构自行实施,外部监督则由社保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进行。
检查内容
生育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
生育保险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目的是为女性 职工提供生育保障。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保险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 到推广和应用。
中国生育保险
中国在1994年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 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生育保险政策的基本内容
保险对象
生育保险主要面向女性职工,部分国家还包 括男性职工。
智能化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生育保险政策的管理也将趋向智能化。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手段,可以实现生育保险政策的精准管理和服务,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效率。
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生育保险政策的经验和做法也可以相互借鉴和交流。通过国际合 作与交流,可以促进各国生育保险政策的共同发展和进步,为世界人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
对个人的影响
生育保险政策可以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减轻个人负担,让她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 系,促进女性职业发展。此外,生育保险政策还可以为新生儿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帮助家庭更好地 抚养和培养下一代。
生育保险政策对社会的贡献
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生育保险政策有助于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缩小性别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同时,生育保险政 策也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新社保法全文

新社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珠海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珠海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费用征缴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生育医疗管理第五章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财政、地税、卫计、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费用征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参保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4%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4%(含生育保险费用0.4%),个人缴纳2%。

第六章--生育保险制度PPT

第六章--生育保险制度PPT

保护特别规定》(202X.4.28国务院令第
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卫生、医
619号)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
可享受相应的休息假期。休假期间不影响
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
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儿,增加产假15天。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
《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
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
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
农村生育保障水平低;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 人口没有相应的生育 保障制度安排;
单位保障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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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生育保险全覆盖, 单位缴费方享待。 法定年龄和国策, 全部符合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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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延长假期,由医师决定。 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手术
费用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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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运行状况
——覆盖范围
背景;《劳动法》第70条;26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4]504号);264
表6—3
截至202X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3892万人,比上年 末增加1556万人,增长12.6%。
15
三、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 “国家规定”主要政策:
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 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0.7%的范围内,具体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之积。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

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和待遇方面存在重叠,需要合理界定两
者的职责和分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03
与就业政策的协调
生育保险政策需要与就业政策相配合,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
平等和就业公平。同时,需要关注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避免对企
业的经营造成过大的负担。
06 生育保险政策的未来发展 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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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
拓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规模和稳定性。
优化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益水平。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防止基金滥用和浪费。
互济性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实 现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互济互助, 均衡各方负担。
02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与对 象
参保范围
01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应 当参加生育保险。
02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 有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对象
女职工
未就业配偶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已婚女性 职工。
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
目录
• 生育保险政策概述 •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与对象 • 生育保险的待遇与福利 • 生育保险的申请与办理流程 • 生育保险政策的问题与挑战 • 生育保险政策的未来发展与建议
01 生育保险政策概述
生育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 为女性职工提供生育期间的医疗、生 育津贴和产假等福利,保障女性职工 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述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述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述(一)生育保险制度概念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尊重妇女生育的现实价值、维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及意义1.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

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

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

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

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

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

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22.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四章经办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制定了《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设区的市原则上实行市本级统筹。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第六章⽣育保险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五条⽣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职⼯⽣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育⼿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七条⽤⼈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

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第五⼗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享有产假。

这是⽣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

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育职⼯在分娩后的⼀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在这段期间内,⽣育的⼥职⼯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

产假的主要作⽤是使⼥职⼯在⽣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职⼯⽣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单位⽣育费⽤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单位)及其职⼯或者雇⼯(以下称职⼯),应当参加⽣育保险。

⽤⼈单位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三条国务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育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管理⼯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四条⽣育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收⼊和依法纳⼊⽣育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

第五条⽣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缴费⽐例⼀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

超过⼯资总额0.5%的,应当报⼈⼒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

第⼋条⽣育保险基⾦实⾏地(市)级统筹,逐步实⾏省级统筹。

第九条⽣育保险基⾦存⼊财政专户并实⾏预算管理,执⾏国家社会保险基⾦管理办法。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第⼗条职⼯所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的,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条⽣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和⽣育津贴。

第⼗⼆条⽣育医疗费⽤包括⽣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育保险基⾦⽀付的其他项⽬费⽤。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概念的由来①、生育保险的概念(国内外的概念)国内学者(刘金艳):生育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立法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行为承担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一般使用的概念: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本处选用承担者的原因在于,将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定义为女职工或生育妇女,这样定义有局限性,生育保险本质上应该是为生育行为的承担者即符合条件的妇女及男性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不能以生育保险因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的保障限制而缩小其在理论上的定义范围。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处于生育事件发生期间的生育责任承担者提供一定的经济、物质及服务等各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②、生育保险与相近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有写得好的就写上去)第一,生育保险与商业母婴险:商业母婴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母婴群体设立的商业保险险种,通常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死亡、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给付。

其保险形式主要有两种-附加型母婴险和主险的母婴险,由于生育保险只能对母婴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可以说商业母婴险对生育保险起到了补充作用。

(附加型母婴险通常在投保女性健康险或寿险后附加投保,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相对较长,投保年龄限制小;而主险的母婴险可单独投保,准妈妈作为第一保险人,新生儿为第二保险人,保险期间一般较短,市面上常见的为 1-6 年期。

(参见郭立刚.未雨绸缪育龄女性亟须关注生育保险[N].中国保险报, 2007,11-22.))联系:商业母婴险与生育保险一样都是为生育设立的险种,对被保险人都有年龄、资格等要求,都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生育保险与商业母婴险又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首先,二者性质不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内容,它既是国家对生育行为承担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往,又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话的强制干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生育保险知识大全

生育保险知识大全

生育保险知识大全现代社会,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生育成为了家庭的经济大事。

为了保障生育者的权益,在我国不断推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以下,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生育保险的知识。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女性生育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旨在减轻生育者的经济负担。

因此,生育保险主要针对女性,其中一部分内容也包括男性。

同时,保险承保的范围还包括与生育有关的疾病诊断、治疗,以及与生育相关的一些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缴费根据国家规定,生育保险金主要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其中,女职工每个月缴费40元,男职工每个月缴费20元。

缴费的起始时间为从参保之日起开始缴纳。

三、生育保险金发放生育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女性生育医疗费用,比如孕检费、分娩费、产后护理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等。

同时,也可以用于支持女性在工作和学习方面的权益。

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工资水平而定,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金可以享受较高的报销比例。

四、生育保险具体条款生育保险的具体条款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而异,以下是一些通用条款的简介。

1、生育保险承保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

2、生育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生育婴儿,受孕日期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

3、生育保险的理赔手续包括提交医院出具的医疗凭证、医院产假证明等。

4、理赔金额会根据地区不同而异,通常是当前居民平均工资的几倍。

五、生育保险常见问题1、如何申请生育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产科病历、诊断证明、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明细等。

同时,也需要与单位进行协商,确认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等问题。

2、生育保险和产假的关系?生育保险是为了减轻生育者的经济负担,而产假则是为了保障女性生育后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理论上来说,两者是有关系的,但并没有必然的关联。

3、参保时间对生育保险的理赔金额有影响吗?参保时间对理赔金额的影响不大,因为参保时间并不是生育保险补偿金计算的唯一依据,还包括所在地区的提供标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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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前
•15 •天
•产
•4 •个
•后 •月
•75 •内
•天
•15 •至
•30
•天
•4 •个 •月 •以 •上
•42 •天
第6章生育保险
其他待遇
• 1、怀孕期间减轻劳动量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生育保险改革的必然性
(1) 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 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 争。
(2)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 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 数。
(3) 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 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 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
从保障水平看,标准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从时间上看,生育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产前与 产后均享受的原则。
第6章生育保险
四、生育社会保险的作用
(1)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2)实行生育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3)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4)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具有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 (5)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贯彻执
第6章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实施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原则: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 金
提取比例: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 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 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 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夫妻双方都在厦门,先生单位投保了生育保险,而
妻子单位没有,则妻子生育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
待遇。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 案例2:
育社会保险

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
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 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

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
第6章生育保险
五、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
3、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统一了企业与机 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
4、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 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5、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2、均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
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障的目的均是对职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4、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第6章生育保险
二、作为某个具体的社会保险类型的比较 1、适用范围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育保险社的会待遇保?险
父亲育儿假。假期安排在母亲坐月子期间,主要目
的是为了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做法,让父 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
部分地区对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 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此外,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 个人仍应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后月生活津贴 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 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第6章生育保险
• 3、基本工资和劳动合同 •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6章生育保险
第三节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与存在问题
一、现状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为两种制度并存 一是生育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1988年以后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6章生育保险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第6章生育保险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 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 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办理。
•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 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 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 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 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 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 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 废止。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案例分析:(1) 公司的育做社法是会不保正确险的。
(2) 理由:
第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 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 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曹女士怀孕7个月流 产,理应享受42天的产假。该公司以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 为依据,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 。
行。
第6章生育保险
五、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
我国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 制度分别建立。 1、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 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的《关于女工作人员 生育假期的规定》;
挥; (3)社会化管理程度低; (4)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偏低; (5)生育费用连年上涨。
第6章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 人口政策和生育保障计划有密切联系。 • 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生育保障的发展。
– 1、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 2、生育保险的类型 – 3、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4、产假 – 5、生育补助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6章生育保险
• 3、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 4、调整生育的津贴发放基数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发
• 5、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 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 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育享受社对会象保险
从生育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来看,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范 围应为妇女劳动者。
世界各国: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国存在较大的差 异。 在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法 国等;有些国家规定仅限于妇女劳动者,也即只为职业妇女 提供生育社会保险。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女职工外,男职工 的妻子符合供养直系条件的,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生育社 会保险。
第6章生育保险
第二节 生育保险的内容和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
•医疗服务
•产假
•本
•企 •业 •上 •年
•药 •费
•治 •疗 •费
•接 •生 •费
•生 •育 •引 •起
•手 •术 •费
•检 •查 •费
•正 •常 •分 •娩
•流 •产
•度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疾 •病 •治 •疗
第6章生育保险
2020/11/26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育社会保险
第一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女子而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必要的物 质帮助的制度。 作为社会保险组成部分之一,生育社会保险在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等方 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6章生育保险
• 6、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
基金管理工作。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育社会保险
二、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比较窄; (2)生育保险政策体系不健全,保障功能不能充分发
第6章生育保险
案例3:
•第六章 生 育社会保险
曹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在怀孕之后因在 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流产。 曹女士向该公司人事部说明了情况,希望能休一个月 的产假。
该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女工 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天,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 工资待遇,即原工资的70%。请评析该公司的做法是 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 案例分析: 育社会保险

一个企业即使都是男员工,也要参保生育保险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统筹,避免企业用工上
的女性歧视。

女员工的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
由社会统筹支付,这样就为那些女性员工多的企业
减轻了负担。

案例中李先生的妻子所在的泉州单位如果也
参保了生育保险,那么就按泉州的规定办理。即使
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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