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慢性病病种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的,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因后遗症造成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 级以下(不含IV 级)】),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病合并II 度以上心衰,复杂性心率失常、慢性房颤、III 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肾盂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肾病综合症(并发高血压、低钙血症、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一年以上每月一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6、II III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7、消化系统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肝硬化、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9、癌症门诊放、化疗(包括白血病)(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

10、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处于于活动期(血沉快、C3、C4低等)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11、器官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诊断明确,处于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期。

12、尿毒症(透析):诊断明确,肾实质受损达到衰竭。

1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门诊或住院)连续五年未愈(或至少复发三次),严重影响社会功能。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申报人员,需填写门诊慢性病申报表1份,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相关检验、化验报告单。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间统一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带齐以上资料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或《农行缴费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申报。如需增加慢性病种,按初次申报程序办理。审核通过后,拿已有证件直接签证即可。不接收有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申报。

申报时间:每年11月份申报,癌症(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可随时申报,每个月评审一次。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使用: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本统筹地区1-2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职或退休人员可选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点的本单位医疗机构,只限本单位职工选择)就医。参保人员如需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但每年只能更改一次。持证就医携药一般西药每次不超过15天量。中成药不超过7天的剂量。

异地安置: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办理慢性病医疗证时需携带《异地安置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以便选择定点医院用。

注:以上说明材料制作为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参考,具体事宜以每年申报时的要求和相关文件为准。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慢性病病种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的,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因后遗症造成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 级以下(不含IV 级)】),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病合并II 度以上心衰,复杂性心率失常、慢性房颤、III 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肾盂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肾病综合症(并发高血压、低钙血症、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一年以上每月一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6、II III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7、消化系统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肝硬化、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9、癌症门诊放、化疗(包括白血病)(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

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规定.doc

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规定 (1)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糖尿病伴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癫痫这十种疾病申请时需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并提供近期三个月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每月1至10日前送至西固区医保局申办; (2)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如需门诊放、化疗者,全额自费在门诊放、化疗,然后携带发票、处方、清单、社会保障卡每半年或一年带至县区医保局办理报销; (3)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申请需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并提供近期住院透析记录单(加盖医院公章),每月10日前送至县区医保局申办。 (4)支**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申请需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并提供本年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每月10日前送至县区医保局申办。 (5)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申请需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并提供器官移植手术的

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每月10日前送至县区医保局申办。 (6)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申请需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并提供心脏介入手术时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每月10日前送至县区医保局申办。 (7)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申请需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并提供心脏瓣膜置换时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每月10日前送至县区医保局申办。 (8)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申请(1)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并提供近期三个月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每月10日前送至县区医保局申办;(2)或指定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精神科以及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指定专家同时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门诊特殊慢性病

附件2 二十九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及诊断标准 一、各种恶性肿瘤 (一)非放、化疗 〔诊断标准〕 1.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 2.B超检查、X线或CT等检查见有典型的恶性肿瘤影像学征象; 3.病理或细胞学检查找到癌细胞。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4、确诊时的B超检查报告单、X线、CT或MRI等检查结果可见肿物; 5、病理报告单。 二、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诊断标准〕 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门诊长期进行抗排斥治疗者。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包括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4、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5、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三、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诊断标准〕 1.慢性肾脏疾病病史:如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狼疮性肾炎、糖尿病肾病、肾小动脉硬化(高血压肾病)等; 2.B超检查示双肾慢性、弥漫性病变; 3.生化:SCr(肌酐)>133umol/L ,

BUN(尿素氮)>7.8mmol/L , CCr(肌酐清除率)<90ml/min。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4、泌尿系B超检查报告单。 5、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Cr、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诊断标准〕 1.临床特征: ①症状:在原有咳嗽、咳痰等症状基础上出现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 ②体征:桶状胸、呼吸运动减弱、语颤减弱或消失、叩诊过清音。 2.胸部X线表现:胸廓扩张、肋间隙增宽、肺野透亮度增加。 3.肺功能检查:阻塞性或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及残气容积增加(残气量/肺总量比值增高)。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主要症状和体征); 4、肺部X线检查报告; 5、肺功能检查报告。 五、慢性充血性心衰 〔诊断标准〕 1.左心衰竭: 2.肺循环淤血为主的症状: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和咯血; 3.心排血量降低为主的症状:疲乏无力、苍白、紫绀、心动过速、血压降低等; 4.体征:心脏增大,并有原来心脏病的体征。 5.右心衰竭: 6.症状:各脏器慢性持续淤血、水肿引起的表现,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少尿、夜尿等; 7.体征:颈静脉充盈或怒张、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肿大和压痛、水肿、胸水和腹水等; 8.X线检查:心胸比例、肺淤血的程度; 超声心动图:心脏扩张以及收缩和舒张功能改变。

慢性病申请时间和 所需资料

慢性病申请时间和所需资料 一、申请时间 每年4月、7月、10月前来申请。 二、申请所带资料 1、医保本; 2、本人身份证; 3、两张一寸近期彩照; 4、 病历复印件。 三、病历复印件要求 1、近两年住院病历(二级以上医院)复印件和本年度 门诊病历复印件、病种检查化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糖尿病患者需提供近1—2个月内的空腹血糖化验资料复印 件,冠心病患者需提供冠状动脉造影资料复印件。 2、这两年如无住院,需提供以前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本 年度门诊病历复印件、医院相应化验报告单等资料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申请递交三个月后,请携带医保本和回执单到区医 保办查询是否通过,如若通过,请按照3号表(报销须知)准备相关事宜。如未通过,请继续补充相关材料。 2、申请通过一次,连续报销两年药费,两年后需要重 新申请。 3、由于政策在持续不断调整,所有政策解释以当年为 准。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 ------------------------------------------------------------------------------------------------------------------------------------------------------------------------------------------------------------------------------------------------------------------------------------------------------------------------------------------------------------------------------------------------------------------------------------------

慢性病、特殊病审核标准

省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云南医保 2008-4-3 省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申报所需相关 材料 申报特殊病、慢性病,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特殊病 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 申报材料: ①病理诊断报告(包括细胞学诊断结果),或三级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或MRI); ②近五年内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记录; ③近五年内因本病住院史或门诊抗肿瘤治疗史; ④三级医院临床确诊“恶性肿瘤”的证明资料。 申报要求:必备①②④条或①③④条。 2、慢性肾功能衰竭 申报材料: ①肾功能衰竭的相关检查化验报告; ②引起肾功能衰竭基础疾病的记录;

③长期透析记录。 申报要求:必备①条,加②③条其中一条。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申报材料: ①活体器官移植并存活的记录; ②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史。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4、系统性红斑狼疮 申报材料: ①三级医院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报告; ②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器官损害检查报告; ③有一次住院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③条必须同时具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申报材料: ①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 ②骨髓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告。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二)慢性病 1、精神病 申报材料:

精神分裂症 ①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精神分裂症”的病情证明; ②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条必须同时具备。 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①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 ②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2、癫痫 申报材料: ①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专科诊断“癫痫”的病情证明; ②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③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 申报要求:必备①条,加②③条其中一条。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申报材料: ①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 ②病史两年以上,有病历记录; ③因帕金森氏病住院病史。

慢性病申报须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 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二)脑血管疾病 1、脑梗塞、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三)心血管疾病 1、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复杂性心率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慢性房颤、Ⅲ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四)泌尿系统疾病 1、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肾病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五)内分泌系统疾病 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 2、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 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六)ⅡⅢ期高血压病 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七)消化系统疾病 1、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肝硬化: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八)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九)免疫系统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类风湿性关节炎:处于活动期(血沉快、C 3、C4低等),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十)精神分裂症 经系统治疗(门诊或住院)连续五年未愈(或至少复发三次),严重影响社会功能的。 (十一)癌症门诊放、化疗(包括白血病)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 (十二)尿毒症透析 诊断明确,肾实质受损达到衰竭。 (十三)器官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 诊断明确,处于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期。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需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表1份(贴好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相关检验、化验报告单。 1、三级医院 (1)市一院(2)市二院 2、二级医院 (1)中医院(2)市三院(3)妇幼医院(4)海港医院(5)港口医院(6)军工医院(7)肿瘤医院(8)黑龙江三院(9)九龙山医院(10)海军秦皇岛医院(11)281医院(12)北戴河医院(13)山海关人民医院(14)青龙县人民医院(15)抚宁县人民医院(16)卢龙县人民医院(17)昌黎县人民医院

郑州市慢性病申请标准01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 标准: 1.经病理学诊断确诊;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摄片、B超、CT、MRI及AFP、 PET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具备以上两条中的一条且目前必须放化疗者。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标准: 1.有明显慢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1)胃肠道表现; (2)血液系统表现; (3)心血管系统表现; (4)皮肤黏膜表现; (5)肾脏形态学检查:肾脏体积缩小。 2.有肾功能异常:尿素氮、血肌酐值符合失代偿期诊断标 准,且必须透析治疗。 以上两条需同时具备。 三、异体器官移植 标准: 肾脏、骨髓、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长期抗排异反应治疗者。 四、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标准:

1.半年内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出血、脑梗塞; 2.经CT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 3.有肢体的功能障碍,肢体肌力<Ⅲ级。 以上三条需同时具备。 五、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标准: 已确定的糖尿病患者并具备以下并发症 1.微血管病变:眼底血管病变三期以上、肾病三期以上; 2.大血管病变:脑梗塞、出血、心梗等。 六、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标准: 1.肝功能损害征候群:肝病面容、黄疸、贫血、蜘蛛痣、 肝掌及转氨酶增高、白球倒置; 2.门静脉高压症状; (1)肝肿大及脾亢; (2)侧枝循环的建立及开发; (3)腹水。 3.影像学检查证实。 必需具备肝功能异常、低蛋白血症及B超提示肝硬化影像或有腹水才能鉴定为肝硬化失代偿期。 七、心肌梗塞型冠心病 标准: 1.有急性心肌梗塞的病史(附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2.遗留有心肌梗塞的心电图改变或冠脉造影、放射性核素 心肌灌注显像有陈旧性心梗的证据; 3.目前有心绞痛症状、心脏扩大,心功能不全,室壁瘤等。以上三条需同时具备。 八、高血压病Ⅲ期 标准: 患有高血压病且具备以下其中一项: 1.高血压脑病; 2.脑出血; 3.肾功能出现明显异常,血肌肝>2.5mg/dl, BUN>9.0mmol/L; 4.眼底出血。 九、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标准: 1.有三年以上的慢性支气管炎病史伴肺气肿体征; 2.有相应的X线表现:两肺纹理增粗、紊乱,呈网状或条 索状、斑点状阴影、肺透亮度增加,肺气肿显著; 3.呼吸功能检查:第一秒用力呼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 减少(<70%),最大通气量减少(预计值的80%); 4.并发呼吸道感染。 以上四条需同时具备。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 标准: 1.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关节肿胀、变形,至少6周;

38种慢性病申报标准

附件5: 38种慢性病申报标准 (缴纳10%补助或补充保险) 一、恶性肿瘤 1、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报告。 2、有影像学、内窥镜诊断或相关诊断依据。 3、诊断明确有本专业医师建议需治疗者。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临床表现:有慢性咳嗽、咳痰、活动气短或呼吸困难、喘息和胸闷等或其他症状。 2、检查项目:胸部X线检查及肺功能检查。 3、申报标准:检查应结合病史、体征、胸部X线检查及肺功能检查综合判断。肺功能检测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后符合中度标准FEV1/FVC%<70%;30%≤FEV1<80%预计值,或重度标准FEV1/FVC%<70%;30%≤FEV1<50%预计值。胸片示肺气肿征象。使用支气管扩张剂治疗后FEV1/FVC%<70%。 三、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临床表现: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中枢神经系统、神经、肌肉、胸廓以及肺血管之病变);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肥厚扩大及(或)右心功能不全表现;临床上排除其他可以引起上述改变的心脏病。 2、检查项目: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主要根据病史、体征、心电图、X线、超声心电图判定。

3、申报标准:X线诊断标准(1)右肺下动脉扩张:横径≥15mm;或右肺下动脉横径与支气管横径比值≥1.07;或经动态观察较原右下肺动脉增宽2mm以上。(2)肺动脉段中度凸出或其高度≥3mm。(3)中心肺动脉扩张和外围分支纤细,两者形成鲜明的对照。(4)圆锥部显著凸出(右前斜45℃)或椎高≥7mm。(5)右心室增大(结合不同体位判断)(只有上述1—5项中的一项者可诊断)。 心电图:(l)额面平均电轴≥90o;(2)V1R/S≥1;(3)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4)RV1+SV5>1.05Mvl;(5)avR R/S或R/Q≥1;(6)V1-V3呈QS、Qr、qr(需除外心肌梗塞); (7)肺性P波:结合病史,具有上述一条主要条件可诊断。 超声心动图:(l)右室流出道≥30mm ;(2)右室舒张末期内径≥20mm;(3)右室前壁厚度≥5.0mm,或有振幅增强者; (4)左室与右室内径比值<2mm ;(5)右肺动脉内径≥18mm或主肺动脉内径≥20mm;(6)右室流出道与左房内径之比值>1.4;(7)肺动脉瓣超声心动图出现肺动脉高压征象者(“a”波低平或<2mm,有收缩中期关闭症) 四、支气管哮喘 1、临床表现:支气管哮喘是有高反应性,并可引起气道缩窄,表现为反复发作的喘息、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症状,常在夜间和(或)清晨发作、加剧,常常出现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多数患者自行缓解或经治疗缓解。多与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

湖南省省直医保特殊门诊申办须知

湖南省省直医保特殊门诊申办须知 (一)基本补助原则是“补助”而不是“补足”。 (二)特门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病、肺心病、风心病、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 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侵润型 肺结核、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中风、冠心 病合并心梗、多发性硬化、帕金森症、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多 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的硬化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垂体瘤、克隆 病、慢性心衰、痴呆、泛发性银屑病、癫痫。 (三)申报定点医院: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人民医院、长沙市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八医院。 (四)评审时间: 1、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慢性丙型肝炎等五种 特门病种于每月10日以前到定点医院的医保办申报。 2、其它特门慢性病种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以前, 请到申报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办理,我院于每年的12月、3月、6月、 9月收集特门资料。 3、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慢性丙型肝炎、肺结 核等病种到期需复审。 4、其它慢性病种到期后是否需要复审请咨询各初审申报定点医院。(五)所需资料: 1.申报表。 2.医保手册首页(有照片页)复印件。 3. 复审患者要上交特门病历。 4. 与申报疾病相关的近两年住院及门诊资料。在我院住过院的患者请带 身份证或医保手册及住院号到新门诊六楼病案信息科复印住院病历。 5. 1寸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贴申报表上。 (六)患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5日内不能享受特门待遇。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保中心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申报病种(35种)及时限 1、每年5月和11月集中申报的病种(24个) 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孤独症、苯丙酮尿症 2、确诊后即可申报的病种(11个) 慢性很功能衰竭透析、慢性很功能衰竭非透析、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重症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重症肝炎抗病毒治疗、脑血管病致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确诊后即可申请) 二、申报地点:向所在的乡镇人社中心,肺结核向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 三、提供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报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 3、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4、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5、未确诊的疾病,不能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 四、管理规定 (一)四定管理: 1、定点: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一定一年不变(肺结核定点为县疾控中心或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重症精神病定点为先中医院或宜昌市优抚医院 2、定额:年定额、月定额。当年未用完的部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当月未用完的可转下一月使用(患两种及以上符合准入标准的疾病,按照定额标准最高定额加上第二高病种一半的定额计算) 3、定项:仅支付医保目录内且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限定范围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 4、定量: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处方,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居住偏远地区者可酌情增加用量,患者要求开超量处方的,超量部分患者自费。 (二)因所患疾病病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再享受该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因其他疾病住院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可不终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使用治

门诊特殊病种须知

门诊特殊病种须知 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有多少种?如何办理申报鉴定手续?如何门诊就医?如何报销费用? 共14种。严重糖尿病、严重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出血、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1、申报。您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于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25日、10月20日至10月25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申报,并报送有关材料:近一年来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或门诊病历、近半年的相关检查及化验报各单、《特殊病种人员申报报表》、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查体鉴定费等。以上材料按人装档案袋报送; 2、鉴定。由单位于每年的5月10日至5月15日、11月10日至11月15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领取查体日程安排表,统一组织查体鉴定。符合条件者,发给《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自发证之日起享受本医疗年度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已办理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若发生新的特殊病种,需重新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1、选择定点医院。特病人员每医疗年度可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下一个医疗年度若变更,需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的特病人员可在居住地自选一家公立医院并报单位及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就医。 2、就医。您需到所选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门诊,出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由指定的医生为您服务。当您就医完毕后,请将所发生费用的门诊票据在门诊收费专用窗口即时录入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微机。门诊单据由单位按季度收讫,发票与处方或报告单按日期一一对应装订后报送。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特病费用赁发票、处方(需有每种药的单价)、医药费用详细清单、门诊病历报销。经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医疗年度末在减去500元起付线后,按照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的原则一次性结算。定点医院之外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慢性病申请流程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认定及申领须知一、初次认定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2月份(25日之前)接收申报资料。 (二)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将收集的资料按上述时间报送至经开区政务大厅27号窗口; (三)申报资料的内容: 1、《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初审汇总明细表》(一式两联,单位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2、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一式两联,个人填写),贴本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3、个人申报病历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所申报病种住院病历复印件(近3年二级以上医院2次以上住院资料);(3)门诊病历或抢救病历复印件;(4)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5)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的复印件。(申报资料要求齐全,否则不予接收) 3、注意事项:(1)申报资料报送复印件,所有资料都不予退还;(2)认定病种以申报的第一病种为准;(3)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两年,到期后请及时复审。 二复审认定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2月份(25日前) (二)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将收集的资料按上述时间报送至经开区政务大厅27号窗口; (三)申报资料的内容: 1、《西安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复审明细表》(一式两联,单位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2、认定当年的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 3、耐药性肺结核和慢性活动性肝炎复审时除上述资料还需提供近两年相关检查化验单及门诊或住院病历。 4、注意事项:除耐药性肺结核和慢性活动性肝炎外,其他慢性病种不需要再报送病历资料。 三、申领医疗费用补助的流程

(一) 补助标准 1、补助计算公式: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当年门诊有效发票总额-700元起付线)×70 %; 2、补助限额:一年内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被审批病种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当年文件公布标准为准) (二)补助流程 单位医保经办人于次年元月根据年底慢性病认定人员名单,收集个人当年门诊费用票据和处方——→统一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结算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汇总表》——→于次年1-2月将票据、处方和相应表格报送至经开区政务大厅27号窗口。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医保经办人收集发票时注意:(1)医院发票需对应处方,药店发票写清楚药名和单价需附费用明细小票(2)检查化验费需附检查化验报告单和发票;(3)必须是当年发生的检查治疗发票。(4)个人账户刷卡发票不再报销;(5)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票据(如挂号费,担架费等)不予报销。 2、单位医保经办人应认真填写补助费用个人结算表及补助费用汇总表,对填表错误的,将退回重新填写上报。 附: 2014年度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1、每年3月底前将表与资料交本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于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县社保中心。 2、附送资料:详见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1、糖尿病; 2、高血压二期以上; 3、肝硬化; 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脑梗塞后遗症; 7、脑出血后遗症; 8、慢性活动性肝炎; 9、系统性红斑狼疮;10、白血病;11、癫痫;12、帕金森氏病;13、结核病;14、各类型精神病;15、肺气肿;16、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 (一)初次申报所需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申报病种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单原件的相关资料。 4、实行全程代办制,申报资料提交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员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县社保中心,逾期后不予受理。 (二)复查确认: 1、复查确认的时间。对认定为特殊慢病且需长期门诊用药的患者,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复查确认,确认时间为满三年的3月份,对逾期不复查确认或经复查认定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从当年起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2、复查确认需提交的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与申报病种相符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报告单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事宜 1、在安康市境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在慢病刷卡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直接刷卡使用,上年度个人账户划拨的门诊费支付完毕后,对用药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2、各类精神病、癫痫病和市境外居住患者在次年的1月底前将购药发票交至社保中心,按60%比例报销。 3、特殊慢病医保卡年度结账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超过期限后,特种病余额自动清零。

门诊特殊慢性病 医疗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名称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二)申报手续。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 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 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 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 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 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 疗机构一年一定。 (三)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 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额。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 付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 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序号疾病名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年) 1 冠心病55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5500 3 糖尿病5500 4 甲亢55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55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500 7 银屑病5500 8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60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60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60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6000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60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6000 14 肝硬化8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8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25000 1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5000 18 血友病25000 19 慢性肾功能不全60000 20 各种恶性肿瘤60000 21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50000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

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 第一类重症疾病 一、恶性肿瘤 【用药范围】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1.5.2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限肝癌);4 .镇痛药物;8.1 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限前列腺癌);8.2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8.6 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物;9.调节免疫功能药物;10.抗肿瘤药物;1 2.7 镇静催眠药物;12.9 其他神经系统用药物; 14.呼吸系统药物;15.1.2.2 质子泵抑制药物;15.3 胃肠解痉药物; 15.5 止吐药物;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限肝癌);18.血液系统药物;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22.造影剂。 其中:白血病限4 .镇痛药物;9.调节免疫功能药物;10. 抗肿瘤药物;15.5 止吐药物;18.血液系统药物;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二)放射性同位素药物 (三)《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1.9.6 气血双补剂;1.1 2.9 活血消癥剂(限肝癌); 3.肿瘤 用药

(四)符合本病种治疗的民族药 (五)符合本病种治疗的中药饮片 【诊疗范围】 (一)一般治疗操作:采血、注射、输液、置管。 (二)一般实验室诊断:血液一般检验;血细胞学检验;血栓与止血检验;尿液一般检验;蛋白质及多肽类检验;酶及相关物质检验;小分子含氮物质检验;脂质及其相关物质检验;电解质、血气分析检验;色素及其相关物质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肿瘤标志物检验。 (三)影像学诊断:X 线摄影(限相关部位);X 线计算机体层检查(平扫、增强扫描、特殊三维成像)(限相关部位);彩色多普勒超声(限相关部位);心脏超声。 (四)临床诊断:相关部位穿刺术。 (五)临床手术治疗:局部麻醉。 (六)放射治疗 【医用材料】 一次性注射器(国产);采血器(国产);特殊采血管(国产);一次性输液器(国产);封闭式留置针(国产);封闭式安全留置针(国产);中心静脉导管(国产、进口);PIU 导管(国产、进口);埋入式化疗泵(国产、进口);一次性精密输液器(袋)(国产);一次性避光输液器(国产)。 二、尿毒症透析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一、办理 1. 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 知》,办理相关疾病的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 2. 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的医 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该院的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 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 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 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的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 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 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的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的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 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 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

8. 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 张处方的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超时超量开药或与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 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 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的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 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 (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3)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费用清单; (4)病员本人的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 (5)社保卡、身份证,若是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 (6)在门诊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需一并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报销 11.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2.精神类疾病,符合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的,每6个月审批、报销一次,报销时不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13.除上述第11条[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之外的疾病,每3月报销一次,报销时要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

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 重症慢性病申请注意事项

一、《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姓名”、“性别”、“年龄”栏以身份证为准填写,“人员类别”栏填写在职或退休,“所在单位”栏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申请就诊医院”栏填写后续就诊、购药的医院或药房。 二、申请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Ⅱ期以上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帕金森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非隐匿型者);()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癫痫病;()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伊文氏综合症;()干燥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标准》详见“人事信息网——服务指南——社会保险”)。患有多种重症慢性病的人员可同时申请认定多个病种,每申请认定一个病种填写一份《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并附一份病历复印件和病情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重症慢性病患者和原已申请但未通过认定病情加重后重新申请的患者。 四、受理单位和时间:重症慢性病申请认定工作受理单位为信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受理时间为每年月和月。 五、申请人员请按如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复印病历(信阳市就诊的须加盖红章)及其他病情证明材料;()请将上述材料于每年月下旬或月下旬(恶性肿瘤患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出院即可申报)送交人事处社保科(综合行政楼室);()社保科汇总、整理材料后上报信阳市医疗保险中心。信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受理时间为每年月和月。 五、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患者在异地门诊治疗时,应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县级以上的医院作为本人就诊医院,由本人填写《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审批表》(人事信息网——下载中心——社会保险),每年月份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所选异地就诊医院一年内不得变动。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日。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1寸照片2张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 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 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 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 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2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 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8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 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 二○一二年九月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至周五到重庆市肿瘤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结核病) 结核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每周二到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或市重庆市肺科医院(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或被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该病种治疗期原则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精神病) 精神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个人参保人员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有效证件每周二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或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员或被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肾、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肾、肝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到重庆新桥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特病证。肾、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只能选定重庆新桥医院、重庆大坪医院、重庆西南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为肾、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指定就医医院。同时可以选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