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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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慢性病病种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的,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因后遗症造成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 级以下(不含IV 级)】),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病合并II 度以上心衰,复杂性心率失常、慢性房颤、III 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肾盂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肾病综合症(并发高血压、低钙血症、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一年以上每月一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6、II III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7、消化系统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肝硬化、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9、癌症门诊放、化疗(包括白血病)(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
10、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处于于活动期(血沉快、C3、C4低等)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11、器官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诊断明确,处于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期。
12、尿毒症(透析):诊断明确,肾实质受损达到衰竭。
1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门诊或住院)连续五年未愈(或至少复发三次),严重影响社会功能。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申报人员,需填写门诊慢性病申报表1份,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相关检验、化验报告单。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间统一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带齐以上资料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或《农行缴费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申报。如需增加慢性病种,按初次申报程序办理。审核通过后,拿已有证件直接签证即可。不接收有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申报。
申报时间:每年11月份申报,癌症(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可随时申报,每个月评审一次。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使用: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本统筹地区1-2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职或退休人员可选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点的本单位医疗机构,只限本单位职工选择)就医。参保人员如需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但每年只能更改一次。持证就医携药一般西药每次不超过15天量。中成药不超过7天的剂量。
异地安置: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办理慢性病医疗证时需携带《异地安置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以便选择定点医院用。
注:以上说明材料制作为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参考,具体事宜以每年申报时的要求和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