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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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消监字…2007‟111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公安部于2006年3月29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废止了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68号令)。

88号令中,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正确履行职责,我局制定了《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此前印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行政案件暂行规定》[消监字…2005)‟543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及时反馈至防火部法规处。

特此通知。

-1-附件: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二○○七年三月二十日-2-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管辖分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执法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章管辖与回避第四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及权限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各执法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消防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办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两个以上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协商解决,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执法单位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执法单位管辖。

-3-第六条对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的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应当报请市消防局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市消防局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七条军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的案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京(重二)公消检字(2006)第0010607075006号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根据你单位关于2006年8月23-25日在全国农业展览馆举办的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名品精品展览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局于近日派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同意举办此活动,并提出以下意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此次活动;二、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三、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四、布展材料(包括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

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高度一般不得超过3.5米;五、不得在展区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六、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除指定地点外,展区内禁止吸烟;七、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源线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变压器、调光器、高温灯具等与可燃材料应保持安全距离和进行隔热保护措施,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并应进行电气防火检测合格;八、展厅(室)内不得同时设置展品仓库,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围的环形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

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

包装物和废弃物,须由专人及时清理;九、布展不得压堵占用或损坏展厅内的各项消防设施设备;十、活动现场应依据相关规定配备轻便灭火器材。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北京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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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之窗()北京政府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编办·首都文明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纪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首规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委农工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市旅游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社会办·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民防局·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政府研究室·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站地区管委会·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市重大项目办·市南水北调办·市档案局·市公园管理中心·市投资促进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志编委会·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税局·市气象局·市台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北京海关·市密码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侨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爱卫会·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本市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的规定,现就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商(市)场均应遵守本通告,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大中型商(市)场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工作由商(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也参照执行本通告中的有关消防要求。

第二条商(市)场应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为商(市)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并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确定或变更时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应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市)场应设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四条距公安消防队较远,且消防水源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0平方米)应配备消防车并建立企业消防队。

第五条商(市)场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消防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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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单位办事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区位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消防局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1层1000538397004683978131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100035 82215133/34/35 西城区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金宝街52号--行政服务大厅100005 65258800-8112 东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75号100035 82141543 西城区北京市东城区第二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金宝街52号--行政服务大厅100005 65258800-8360 原崇文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培育胡同15号100052 83539879 原宣武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100023 87649559-1407 朝阳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阜石路66号--中关村行政服务大厅100036 68466367 海淀区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丰台区靛厂村325号100039 88249859-6100 丰台区北京市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厅100043 68862643石景山区北京市门头沟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门头沟区体北路18号102308 61865084-8203门头沟区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102488 81380077 房山区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龙水路22号--行政服务大厅102200 60718028 昌平区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顺义区马坡镇马坡桥东500米路北101318 80485119-551 顺义区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通州区万盛南街(北京卷烟厂南门对面)101101 52821199 通州区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102600 81296070 大兴区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平谷区林荫街13号101200 69980252 平谷区受理大厅北京市怀柔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开放路小白羊超市南--行政服务大厅101400 69687725 怀柔区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大厅新东路285号--行政服务大厅101500 69069661 密云县北京市延庆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大厅延庆县妫水南街10号102100 81198125 延庆县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0号100176 67878119-102 大兴区北京市清河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五科300481 85225040-5125清河地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天安门消防监督处东城区东交民巷37号100006 85223695 东城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公交消防处东城区炮局胡同21号100007 84093365 朝阳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燕山消防监督科房山区燕山公安分局东风街派出所310室102502 69342019-8006 房山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西站消防监督科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0号100055 63953640 丰台区。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停止使用和维修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停止使用和维修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停止使用和维修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的通告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是我国最早开发研制并投入生产使用的灭火器。

这类灭火器曾在扑救初起火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性能安全可靠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逐步取代了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较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构造复杂、零部件多、维修工艺繁杂;在贮存时此类灭火器筒体内干粉易吸潮结块,如若维护保管不当将影响到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性能;在使用过程中,平时不受压的筒体及密封连接处瞬间受压,一旦灭火器筒体承受不住瞬时充入的高压气体,就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为此我局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淘汰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的通知》,要求本市停止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的生产和销售。

此后,我市的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数量逐年减少,报废数量增多,为淘汰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减少爆炸伤人的恶性事故起到了推动作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鉴于近年来我市又接连发生几起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爆炸伤人、死人的恶性事故。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灭火器爆炸事故的发生,北京市消防局决定,停止使用和维修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律禁止使用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各灭火器维修厂对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一律不再维修,作报废处理;2、各单位应立即对所配置的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彻底地清理,对清理出的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要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并及时送往专业灭火器维修厂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3、各单位对淘汰下来的手提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应按照《建筑防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及时补充,以确保消防安全。

4、各单位对其配置的其它类型的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应有防护措施,不得放置在阳光暴晒或阴暗潮湿的地方。

单位应对全体职工加强培训,做到灭火器操作使用应知应会。

特此通告2001年4月18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我局制定了《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二)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三)对消防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批;(四)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组织消防宣传和培训。

第三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公安局、公安分(县)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分别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市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和考核,组织全市消防监督工作的政策和立法调研。

(二)负责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其监督单位的下列工作:1、对日常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抽样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2、对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对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4、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京公治字〔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34号治安总队,天安门、西站、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局: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原有工作规范己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按照市局要求,治安管理总队对治安系统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

下步工作中,请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本规范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反馈。

同时,《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6〕120号)予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市级或市级区级分条件行政许可事项(16项):1.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事项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80715645,89146529受理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市局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所在窗口:3 层 A区7、8 窗口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0715645投诉电话:62059251办理处(科)室:治安管理总队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复印件1份)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4、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复印件1份)5、主要办事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如场地是租赁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6、与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的必要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8、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9、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和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11、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确定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1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

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

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

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申请受理机关:建审处、各大队决定机关: 消防局一、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一)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1)目、第(2)目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京公法字〔2017〕1556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7〕1556号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局侦审一体化改革、机构职责优化调整的新情况,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首都公安执法规范体系,保障执法规范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依,2017年,市局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2件,其中:决定保留66件,决定保留并拟修改9件,决定废止7件(具体内容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附件:4.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4
决定保留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
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6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注:有效文件)。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公厅消发〔2011〕41号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州消防支队: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消[201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一是要及时制定相应配套工作规范。

各地要结合总队三十四项制度的-1-有关规定和本地行政执法活动的要求以及执法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的范围、程序以及权限,尽快制定本地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并报总队防火部法规处备案。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和制作。

各地必须统一使用、制作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文书,在部局未制发相关文书前,法律审核文书仍使用《四川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审核规则》配套的《阅卷笔录》,集体议案文书使用本次总队统一制发的《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文书式样附后)。

部局制发相关文书后,按部局要求执行。

三是要建立典型执法案例定期评析和公布机制。

总队将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及时收集全省典型执法案例,定期开展案例评析活动,并在内网开辟指导性案例专栏,指导全省消防执法活动。

各地也应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在贯彻执行《工作规范》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附件:文书式样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消[2010]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始建于1952年,是北京市公安局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北京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它是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政府合作设立的,旨在提供全面的消防安全服务和保护。

作为北京市的消防安全机构,消防局的官网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便于市民了解和参与消防工作。

首先,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提供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用户可以找到有关消防安全的最新法律法规,并了解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个人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网站还提供了各类消防安全宣传资料的下载,方便用户进行学习和参考。

其次,官网提供了北京市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信息。

通过官网,用户可以了解到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消防技术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报名参加。

这些培训项目旨在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让每个人都能有效应对火灾和其他突发灾害。

消防局官网还提供了各类消防设备的介绍和使用指南。

用户可以查询不同类型的消防设备,了解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官网还提供购买消防设备的信息和推荐,帮助用户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设备。

除了以上内容,消防局官网还提供了火灾事故案例的分析与预防。

用户可以查看过去发生的火灾事故案例,并学习案例中的教训与经验。

官网还提供了火灾预防知识和防火演练的指南,帮助用户提前做好应对火灾的准备工作。

另外,官网还提供了报警求救的渠道和方式。

用户可以通过官网了解到火警报警电话和其他突发灾害报警电话。

官网还介绍了报警流程和应急救援的指南,让每个人都能在紧急情况下知道如何及时求救和保护自己。

最后,消防局官网还提供了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的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官网了解消防安全检查的流程和标准,并申请进行自家或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

官网还提供了消防安全检查报告的查询,让用户可以随时查看自己家庭或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总之,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为市民提供了全面、便捷的消防安全服务。

通过官网,用户可以了解到最新的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购买合适的消防设备,了解火灾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以及及时报警求救和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组织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组织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组织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组织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消防设计技术人员: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要求,拟组织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考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为2010年1月4 日- 2月28日,超过报名时限概不受理,具体要求请登陆网站http:///xfj/查看,并按相关程序要求报名。

二、考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年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1999年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三、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联系人:孙广冲,联系电话:82215415;北京教育考试院联系人:赵老师、冯老师、董老师、何老师、沈老师,联系电话:67795988、67795989。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07.07
•【文号】公消[2008]350号
•【施行日期】2008.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

(公消[2008]350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取消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请示》(京公办字[2008]72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 [2003]84号)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先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才能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编制包括消防设计文件在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编制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法定依据,不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未作出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隐患整改设计”进行行政许可的规定。

对于既有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督促整改。

对需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整改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包括消防在内的有关建设手续。

公安部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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