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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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患者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不当行为界定第三条医务人员不当行为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2. 隐瞒、谎报病情,导致严重后果的;3. 未取得患者同意,实施诊疗行为的;4.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违反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5. 侵犯患者隐私,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6. 歧视、侮辱、虐待患者,或对患者实施恶性行为的;7. 其他违反医疗卫生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纪律处罚第四条对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五个等级,具体处罚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及影响决定。

第五条警告:对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给予警告,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签订承诺书,如有再次发生,将加重处罚。

第六条记过:对违反医疗卫生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记过,除警告措施外,还需参加相关培训,并暂停执业活动一段时间。

第七条降级:对严重违反规定,给患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给予降级处理,降低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第八条撤职:对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给予撤职处理,取消其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身份。

第九条开除:对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开除,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罚程序第十条对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现医务人员不当行为,应当场制止,并详细记录;2. 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核实事实真相;3. 依据调查结果,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4. 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公示;5. 对受处罚的医务人员,应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1. 引言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理方案。

2. 违规行为分类本方案所称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的;-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的;- 泄露患者隐私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3. 处理流程3.1 违规行为的发现与报告- 医疗人员应主动报告自身发生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家属发现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可以向医疗机构反映;- 医疗机构应设立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3.2 违规行为的调查与核实- 医疗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录音、录像等。

3.3 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确认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吊销执业证书等;- 对涉及患者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处理结果的反馈- 医疗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对医疗人员的处理结果,应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对患者的反馈,应认真听取,及时改进医疗服务。

4. 违规行为处理的培训与监督-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处理流程。

5. 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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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工作,强化医院内部管理,依法依纪规范职工从业行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职工及科室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省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如有违反,给予科内、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利益相关方的钱、物。

违反规定者,经调查属实,除全额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要在科内检讨,接受批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由此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延误患者就诊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待岗教育1-3个月的处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扯皮,延误临床一线工作及患者诊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扣发1-3个月奖金,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待岗教育3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五、由于服务不规范,如:接待患者语言不文明,生、冷、硬、顶;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与病人发生纠纷,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的等原因,致使病人或家属投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给医院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3个月并给予待岗教育处理。

六、对在工作中,因协作性差与同事、科室沟通不畅,而影响工作,甚至恶语相向,动手打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科内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医生违规操作的纠正与惩罚

医生违规操作的纠正与惩罚

医生违规操作的纠正与惩罚一、医生违规操作的界定医生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违反医疗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医疗活动。

4. 未按照规定使用医疗设备和药品。

5. 未按照规定保存医疗文书和资料。

6. 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7. 其他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

二、纠正措施1. 口头警告:对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对医生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相关规定。

2. 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应给予医生书面警告,并明确指出其违规行为及后果。

3. 培训和教育:针对医生存在的知识或技能不足,应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暂停执业:对于情节恶劣的违规行为,应暂停医生的执业资格,直至其完成相应的整改和培训。

5. 调整工作岗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对医生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以减少其再次违规的风险。

三、惩罚措施1.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医生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理。

2. 职称降级:对于严重违规的医生,应将其职称降低一级,以示惩戒。

3. 取消执业资格:对于情节极其恶劣的违规行为,应取消医生的执业资格,终身不得从事医疗工作。

4. 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的违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纠正与惩罚的流程1. 发现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医生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记录和报告。

2. 调查与核实: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确认为事实的,应予以认定。

3. 纠正与惩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纠正与惩罚措施。

4. 反馈与跟踪:对纠正与惩罚的结果进行反馈,并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确保医生不再犯类似错误。

五、注意事项1. 保护患者权益:在纠正与惩罚医生的同时,要确保患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2. 保密原则:对医生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保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舆论和影响。

3. 公正公平:对医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避免偏袒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引言医护人员作为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职业群体,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然而,有时候医护人员也会出现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来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违纪违规行为的分类医护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不尊重患者、不遵守职业操守、不保护患者隐私等行为;2. 医疗操作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擅自更改医嘱、错误使用医疗设备等行为;3. 经济利益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索贿受贿、虚报医疗费用、滥开药物等行为;4. 工作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缺勤旷工、不履行职责等行为。

处理方式对于医护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1. 内部警告和教育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内部警告和教育来纠正。

医院管理部门可以与医护人员进行面谈,指出其违规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 取消相关职务或降职;- 暂停或吊销执业证书;- 给予经济处罚;- 转岗调离等。

3. 法律追责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报案并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机关应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审判和判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预防措施除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应加强预防措施,以减少医护人员的违规行为。

可以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来预防医护人员的违规行为。

结论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既要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医务处罚与纪律处分制度

医务处罚与纪律处分制度

医务惩罚与纪律处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医务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提升医院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订立本《医务惩罚与纪律处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全部岗位的医师、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遵守原则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德、医务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伦理要求,维护患者权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医务惩罚第四条医务违规行为医务人员如违反下列规定之一,将被予以医务惩罚: 1.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2. 执行非法、未经批准的医疗行为; 3. 违反医疗纪律,错误诊断或治疗导致严重后果; 4. 擅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5. 有意损害患者或其它医务人员;6.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7. 参加非法药品销售等违法行为; 8. 其他严重违反医务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五条惩罚种类医务惩罚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1. 扣减绩效考核分数; 2. 调整岗位,暂时停止晋升; 3. 经济惩罚,罚款或追缴违规所得; 4. 取消职称评定资格; 5. 暂时停止或停止与医院的合作关系; 6. 暂时停止或注销执业资格证书; 7. 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惩罚原则医务惩罚应遵从以下原则: 1. 程序正当,依法行使惩罚权; 2.惩罚权威,由医务管理部门负责惩罚决议; 3. 惩罚公正,依据事实、证据进行客观推断; 4. 惩罚适当,依据违纪程度和后果进行合理惩罚; 5. 惩罚人性化,敬重医务人员基本权益; 6. 惩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惩罚程序医务惩罚程序包含以下环节: 1. 事件调查:医务管理部门调查违规行为,收集证据料子; 2. 事实确认:依据证据料子,对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认; 3. 惩罚决议:医务管理部门依据调查结果,订立惩罚决议; 4. 通知告知:将惩罚决议书面告知被惩罚人,并说明申诉程序; 5. 申诉听证:被惩罚人可在通知告知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听证; 6. 惩罚执行:医务管理部门依照惩罚决议书进行惩罚执行。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违规处理细则制度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违规处理细则制度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违规处理细则制度为加强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1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1.2 医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从业。

1.3 医院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廉洁从业意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2.1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2.1.1 开单提成:严禁医生利用开处方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如接受药品回扣、提成等。

2.1.2 商业统方:严禁医生以商业目的进行药品、耗材等的统计和分析,为药品生产企业等提供便利。

2.1.3 安排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2.1.4 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2.1.5 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2.2 欺诈骗保行为2.2.1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2.3 过度诊疗行为2.3.1 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2.4 违规接受捐赠2.4.1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2.5 泄露患者隐私2.5.1 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2.6 牟利转介患者2.6.1 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牟利转介患者。

三、违规处理措施3.1 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3.1.1 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的人员给予警告。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合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 (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 ,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普通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发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 ,发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2. 不当行为定义不当行为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或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

3. 纪律处罚措施3.1 警告对于轻微不当行为,首次违规者可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内容应详细记录,并要求医务人员签署相关文件以示知悉。

3.2 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者同一医务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多次违规的情况,可给予记过处罚。

记过应作为医务人员个人档案的一部分,并在员工考核中予以记录。

3.3 留职察看对于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者同一医务人员多次违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给予留职察看处罚。

留职察看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医务人员不得参与与患者直接相关的工作,并应接受相关培训。

3.4 取消资格对于极为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者同一医务人员多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况,可取消其医务人员资格。

取消资格后,医务人员将失去从事医疗工作的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4. 执行机构纪律处罚规定的执行由医院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协会负责监督和执行。

相关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纪律处罚委员会,负责对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听证,并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5. 教育培训为了预防不当行为的发生,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6. 结论纪律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院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协会应密切合作,建立健全的纪律处罚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要重视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素养,以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

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

XX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医务人员工作行为,教育广大职工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杜绝违纪行为及工作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创造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处罚种类对失职人员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

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全院通报批评、降岗降职、开除,。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要求赔偿。

三、失职行为性质界定1、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2、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医院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医院和个人经济损失的;5、脱岗、窜岗、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6、工作态度冷漠或个人主观原因导致患者或部门投诉,查证属实的;7、工作信息沟通不及时,关联工作环节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交接、不主动协调或汇报的;8、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处罚程序1、对较为轻微的行为可口头警告外,处罚必须制作书面的处罚单,明确处罚责任人、处罚事由、时间、处罚决定、并由处罚责任人签字。

2、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应由责任人首先书面检讨事情经过及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及防范措施,经上级主管院长或相关会议根据情节轻重、个人认识态度、造成后果、影响大小等,讨论决定处罚结果。

3、所有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均由人事科存档备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人事科每月底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4、对于员工降岗降职、降薪的处罚,可根据员工的改进表现,经科室、人事科考察,报院长审批,减轻或撤销处分。

5、员工的奖罚记录将与个人考核、薪酬待遇、职位调整等挂钩。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的认定,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原则上分为:一般失职行为:行为本身、性质,由此导致的后果和影响较轻微、属初次违反、所违反的规定和要求为一般性要求、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未造成医院其他影响。

医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医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医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1. 背景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为了规范医生的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必须建立健全的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2. 违规违纪行为的定义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医生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擅自改变或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行为;- 伪造、篡改或泄露医疗文书、医疗记录等信息;- 接受贿赂、受贿或索贿;- 故意误诊、乱治疗或拒绝患者救治;- 虐待、侮辱患者或其他医务人员;- 不按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履行职责;- 违反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等。

3. 违规违纪处理机制为了保证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公正、公开的处理,建立以下处理机制:- 接受投诉和举报:任何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医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将对接收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医生的陈述和辩解;- 组织评议:根据调查结果,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形成处理意见;- 处理决定:相关部门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公示通报:对于处理决定,将及时公示通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申诉机制:医生可以对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相关部门会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4. 违规违纪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处分: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情况,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 记过处分:对于违规行为较重的情况,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影响医生的职业升迁;- 撤职处分:对于违纪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况,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取消医生的执业资格;- 罚款处分: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可以给予罚款处分;- 移交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况,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保障医生的权益和程序公正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应严格依法行事,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医生有权提供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并有权通过申诉机制寻求救济。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生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

医生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

医生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生失职行为,是指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医疗规范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纪律处分第三条对于医生失职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 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失职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2. 记过:对于情节较重的失职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降级:对于严重失职行为,给予降级处分。

4. 撤职:对于特别严重的失职行为,给予撤职处分。

5. 开除:对于触犯法律的失职行为,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对于医生失职行为,将根据失职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对于医生失职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三、纪律处分的实施第六条医院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医生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审理和处分决定。

第七条医生失职行为的调查由医院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第八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给出处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纪律处分委员会提交的处分意见,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医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医生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四、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医院纪律处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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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我院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是指医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医院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况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法规;(二)违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三)违反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四)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条有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一)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2.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进修学习等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3.扣发绩效工资;4.扣罚岗位津贴;5.责令停工学习;6.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7.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8.停职、缓聘、解职待聘,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9.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在药品使用监管中,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1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全院通报,并予3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2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警示谈话,并予5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纪检监察处介入调查,进行诫勉谈话,并予10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给予停岗学习并停止处方权1月,并予5000元罚款;对患者投诉的超常处方,经查实后按处方实际金额予以处罚。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一、违规违纪行为的分类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将医护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2.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滥用、乱用药品;3.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瞒报、谎报、迟报医疗事故;4.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5.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患者损害;6. 歧视、侮辱患者,侵犯患者权益;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处理程序1.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后,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 初步调查确认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交由医疗机构纪律审查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3. 纪律审查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定性;4. 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5. 医疗机构公布处理结果,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6. 对受到处理的医护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纪律处分、岗位调整等;7. 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处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整改;2.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3. 经济处罚:扣除奖金、罚款等,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4. 岗位调整:对不能胜任现岗位的医护人员,调整至其他岗位;5. 暂停执业:对严重违规的医护人员,暂停其执业资格;6. 取消执业资格: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医护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预防与整改1. 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2.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监督;4.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鼓励医护人员主动上报问题,对主动认错、及时纠正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通过以上处理方式,对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X X 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我院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是指医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医院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况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法规;(二)违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三)违反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四)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条有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一)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2.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进修学习等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3.扣发绩效工资;4.扣罚岗位津贴;5.责令停工学习;6.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7.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8.停职、缓聘、解职待聘,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9.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在药品使用监管中,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1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全院通报,并予3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2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警示谈话,并予5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纪检监察处介入调查,进行诫勉谈话,并予10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给予停岗学习并停止处方权1月,并予5000元罚款;对患者投诉的超常处方,经查实后按处方实际金额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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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工作,强化医院内部管理,依法依纪规范职工从业行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职工及科室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省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如有违反,给予科内、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利益相关方的钱、物。

违反规定者,经调查属实,除全额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要在科内检讨,接受批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由此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延误患者就诊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待岗教育1-3个月的处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扯皮,延误临床一线工作及患者诊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扣发1-3个月奖金,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待岗教育3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五、由于服务不规范,如:接待患者语言不文明,生、冷、硬、顶;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与病人发生纠纷,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的等原因,致使病人或家属投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给医院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3个月并给予待岗教育处理。

六、对在工作中,因协作性差与同事、科室沟通不畅,而影响工作,甚至恶语相向,动手打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科内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到外单位从事会诊、手术、检验、科研、讲学、“兼职”以及利用医院设备、药品等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收缴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全院通报批评、扣发1-6个月奖金、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对违法行医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建议卫生行政机关调销执业资格。

八、擅自将病人介绍给本院级别以下医疗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的,收缴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扣发1-3个月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

九、将医务人员之间、科室之间工作磨擦,披露给患者或其他人员,损害了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形象,给医院、科室、同事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纠纷的,经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发奖金1-3个月,科室检讨,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在职医务人员从事个体开业行医的,由所在科室进行批评、教育、纠正。

教育无效的,解聘其所任技术或行政职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一、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未执行或未完全有效执行有关规定而影响病人救治,视其不良后果和影响情况,予以待岗1-3个月,扣发奖金,情节较重的降职使用。

十二、在药品、设备、器械、试剂、材料、基建等业务往来中,违规收取利益相关方“回扣”、“好处费”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调离原工作岗位,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并按本规定第二条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十三、在医疗活动中,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物价收费标准,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科室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医院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科室、个人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代售、私售医院统一购置以外的药品、保健器材等有关物品,按违纪处理。

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商品、医疗卫生材料等收取现金,或私自截留医院收入,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除没收全部收入所得及剩余物品外,对科室及有关人员处以3-5倍经济处罚,并视情轻重节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患者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凡需交纳的各种费用,一律到医院的收费处交付,无论何种原因私自收取现金,均属违纪,经举报查实,追缴所收现金,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待岗教育1-3个月,并扣发奖金3-6个月处理。

十七、凡在医院从事实习、进修或其他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较坏影响的,本人承担有关责任,医院立即取消其实习、进修、培训等资格,退回原单位处理。

十八、医院临时工及其他合同制形式聘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制度规定,违反者予以严肃查处、解除合同或辞退。

十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违纪行为,视其违纪性质、情节、程度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在评优、晋级、晋职、调资中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待,责任人所在的科室和直接领导承担责任内的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全体职工(包括聘用及合同制人员)。

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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