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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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 ~ 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FOB条款中有规定: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
当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其开始承担。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
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3.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考虑到长远利益:
一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
二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
三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
四卖方事先应慎重,量力而行。
4.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本案发生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对美国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2000通则》解释的区别;
2.运用该术语时两费用上的区别。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1.我方业务员对外成交时应注意《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与国际商会《2000通则》解释的区别,前者按FOB Vessel成交时,买方必须支付出口税捐及因领取出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美洲一此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采用FOB术语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采用哪一种解释。例如:
“FOB New York Subject To2000INCOTERMS”。
5.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
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
买方为此向买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不合理,在CIF下,卖方负责投保,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6.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7.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如果按买方所附加的要求,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CIF价格术语的特征是单证买卖,也称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卖方的附加条件显然与CIF合同的性质不符。
8.某外贸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L/C上均使用的是Apple Wine,我方出口单据上也是使用Apple Wine,单证完全一致。不料货到进口国遭海关扣留并罚款,原因是商品内外包装上均用的是Cider。海关认为货证不一致,属于伪报
L/ C业务中不仅单证要一致,货证也要一致。如果货名与L/C不符,应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换包装。
Cider的含义既可以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这两种含义在征税时是不一样的,应加以注意。如果是出口到伊斯兰教国家,由于这些国家一般禁止进口酒,不适宜用Apple Wine。
9.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