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三、海湾
•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 1海里=1.852公里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 1、概念: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 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 穿越一国领海。 • 2、要求: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月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 决。1947年5月,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法 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
后英国政府胜诉。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 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 从事这种活动。而且,这种权利还是沿海国 所固有的,它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 或任何明文公告。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应用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应用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七成,自古以来便是人类文明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长期以来,海洋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积极开展了国际海洋法的研究与制定,并且在近几十年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与成就。
本文将探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应用,并重点讨论一些具体的问题。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巴黎公约》和《海牙公约》,但是真正奠定它法律地位的则是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确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并对海洋领土、海洋资源、航行自由、环境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此后,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的议定书、协议和宣言对公约进行了修订与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需求。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领土主权、航行自由、合作利用、和平利用以及保护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国际社会就海洋问题达成的共识,也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基础。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各国可以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三、国际海洋法的应用:海洋争端解决与资源管理国际海洋法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解决海洋争端。
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入,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也随之增多。
国际海洋法为各国提供了一套公正、公平的解决争端的机制,通过国际仲裁、法庭判决等方式,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共同发展。
另外,国际海洋法也在海洋资源的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海洋资源的管理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渔业管理、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国际海洋法在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国际海洋法的挑战与前景当然,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应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海洋资源的逐渐枯竭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平衡各国的利益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一个难题。
简述海洋法系
简述海洋法系什么是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海洋相关的法律体系。
由于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大部分面积,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国际协定,这就构成了海洋法系。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1. 近代国际公法发展背景•19世纪末,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经济、科技发展促进了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进步的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的逐渐形成,为国际海洋领域的法律规制奠定了基础。
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海洋法•1928年,《巴黎条约》制定,规定了渔业、航行、邮政等海洋事务。
•1930年,“宣布原则”得到普遍认可,强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原则。
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海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洋法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45年联合国成立,引导国际社会对海洋法问题进行合作与协商。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1. 领土主权原则•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有权管理自己领海内的一切事务。
•领海边界一般为12海里,超过12海里部分为专属经济区。
2. 合理利用原则•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时应遵循合理利用原则,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3. 保护和保护环境原则•根据国际海洋法,国家有责任保护和预防海洋环境污染。
•国际间合作,推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
4.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海洋法鼓励各国进行合作,通过协商寻求各方共同利益最大化。
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1.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2. 大陆架和大洋矿产开发制度•国际海洋法给予沿海国家在沿岸国和大陆架开发和研究上的优先权。
3. 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涉及油污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的规范。
4. 地区海洋合作制度•国际海洋法鼓励沿岸国家通过协定和协议进行海洋合作。
国际海洋争端解决1. 国际海事法庭•负责听取海洋争端案件并作出裁决。
2. 协商和谈判•国家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海洋争端。
浅谈海洋污染的国际法规制
浅谈海洋污染的国际法规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被分为不同的海洋区域。
这些区域包括国家主权管辖区域,例如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以外的海域,如公海和深海海床。
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所属国独立管辖,超过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流经不同国家的洋流也需要国家间的合作管理,同样,跨国污染也需要国家间合作以共同治理。
1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的历史演变20世纪中期,围绕着领海以外海域海洋权益产生了许多国际争端,如远洋渔场权利的争夺、对大陆架和深海海床的碳氢化合物和矿藏的争夺、跨境海洋污染争端等。
这些争端迫使国际社会寻求法律的最终解决方法,联合国接受这一重任,并让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家利用海洋的原则和规则,也正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使海洋法不断得以发展完善,1958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大会,采纳了四个独立的海洋法公约,分别处理公海、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等问题。
还通过了一个自愿的海洋争端解决议定书,此议定书具有强制性质。
然而,这四个公约都没有就海洋污染问题做出细节性的规定。
1960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海洋法大会无甚成果,1973年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海洋法大会却成绩卓著,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秩序,共包括十七大部分320条,每一部分涉及海洋的一个方面的主题,有关海洋污染防治的问题主要被规定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环境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该部分包括海洋保护的一般规定,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技术援助,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执行和保障办法,责任等。
主要的条款包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193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194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195条,不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观沧海教案: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家战略的转变,海洋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了解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议题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而观沧海教案,作为一项培养学生灵活掌握和利用国际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海洋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议题做一番研究,并探讨观沧海教案的应用。
一、国际海洋法的意义和发展历程国际海洋法是一门泛指国际公法中专门研究各国家之间海洋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海洋领域内各国家之间的海洋领土、海洋利益、海洋边界、海上交通和海上资源分配等问题。
同时,国际海洋法也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被称为国际法中的“晚生儿”。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成立前。
早在国际法被定义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学科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海洋边界的争议。
例如,英国和荷兰之间的重要的海洋领地斯佩伦岛(Spitsbergen)争议。
直到1930年,联合国成立后,国际海洋法才逐渐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
国际海洋法发展到现在,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了五大主题,即领海、渔业、大陆架、高海洋区和海洋环境保护。
这些制度虽然有时候存在争议,但对于全球海洋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海洋法中的相关议题1. 领海领海是指那些毗邻自然海岸保结的海域,它是国家海洋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
这是1994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协议,至今已经被193个国家采纳和批准。
但是,领海的划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一些重要的海域,比如南海,就有许多邻国存在领海划定的争议。
2. 渔业渔业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渔业资源是世界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但海洋渔业资源数量有限,需要国际上合作开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渔业资源应该是全球的共同财富。
同时,由于渔业资源在国家内部和国际社会之间的分配问题,也经常会引起争议。
比如近年来,美国和中国在南海渔业资源争夺上发生过多次摩擦。
海洋法适当注意义务
海洋法适当注意义务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探索,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在我国,海洋法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适当注意义务是一个核心概念,对我国在处理海洋争端和保护海洋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洋法的基本概念1.海洋法的定义海洋法是指调整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
海洋法包括海洋权益、海域划界、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海洋法的起源与发展海洋法起源于古代国际习惯法,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在我国,海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
3.我国海洋法的基本立场与实践我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主张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事务,推动全球海洋治理。
在我国的海洋法实践中,适当注意义务是一个重要原则。
三、适当注意义务的理解1.适当注意义务的内涵适当注意义务是指在行使海洋权益过程中,各国应当遵循国际法,尊重他国合法权益,维持海洋和平、安全与合作。
适当注意义务强调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的利益和安全。
2.适当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适当注意义务适用于海域划界、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各国应遵循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充分尊重他国合法权益。
3.适当注意义务的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履行要求各国在行使海洋权益时,做到以下几点:(1)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维护国际海洋秩序;(2)在处理海洋争端时,采取和平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3)在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中,注重生态保护,防止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海洋治理挑战。
四、适当注意义务在海洋法中的体现1.海域划界争端中的适当注意义务在海域划界争端中,各国应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定,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充分尊重他国合法权益,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着漫长的历史。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共有之物”,各国对海洋的利用较为自由和无序。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的争夺和利用逐渐加剧。
1609 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原则,即海洋对于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自由的。
这一观点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也引发了各国之间的争议。
进入 19 世纪,一些国家开始主张对领海的主权。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公约确立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
二、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内容(一)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港口、海湾、河口等。
内水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之下。
(二)领海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各国规定不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三)毗连区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行使必要的管制权,以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古代把海洋视作为“大家共有之物”,与空气一样不能被 个人所占有
• 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一些论证君主的权力 应扩及于海洋的主张。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论证了沿海 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意大利的贞提利斯提出了沿海 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伸,产生了最初的领水概念。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国际海底区域)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联盟时期
1921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四十多个国家在 西班牙巴塞罗那签订了《巴塞罗那公约》(实际 上包括两项公约,即《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 规约》和《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
①航程说 ②视野论 ③大炮射程论 ④海上要塞围墙论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
度的权利,但每一个国家确定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超过12海里的界限。
3、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
A、概念: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沿 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
• 1702年,荷兰的宾刻舒克在《海洋领土论》 中把海洋分为公海、领海。并提出武器射 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 19世纪,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诸多法学家的 承认。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 的原则。
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
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海洋,是地球表面上覆盖最大的一部分。
而海洋法则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领土和资源的权益以及促进海洋环境保护而制定的共同规则体系。
从人类几千年前开始就有利用海洋资源的历史,到现代国家间的海洋争端和环境问题,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需求紧密相连。
一、国际海洋法的起初阶段国际海洋法的演进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航海时代。
当时,各国为了争夺海上贸易利益而频繁发生争端,为了避免冲突,一些欧洲国家首次达成了一些海洋相关问题上的协定。
例如,1648年签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规定了关于海战战俘、私掠以及封锁等方面的规范。
随着科技进步和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对海洋法的需求日益增长。
于是,在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来讨论和制定有关海洋法的国际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会议是举行于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会议,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海牙公约。
这些公约囊括了海战的规则、海洋信号、灯塔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尽管这些公约对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始终还是缺乏统一和完整性。
二、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为了维护和平与发展,争端解决以及环保等问题,需要制定一个一揽子的、综合性的国际海洋法规则。
于是,1960年联合国开始了海洋法的立法工作。
1973年至1982年期间,联合国组织了四届国际海洋法大会,最终于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个公约规定了世界上大部分海域的划界原则、领土权益、经济利益、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它被认为是国际海洋法的宪法,被194个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签署和批准。
该公约在国际海洋法的立法中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它不仅创造了国际海洋法的体系,还为各国提供了解决争议的途径。
例如,根据公约,各国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或特别仲裁来解决海洋争端。
三、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是海洋法的重要里程碑,但它并不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终点。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历史梳理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历史梳理作者:邱薇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2期【摘要】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保护海洋环境对于保护环境的意义重大。
根据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程度和各阶段国际海洋保护立法的立法重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可以分为五个时期:1954年之前,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尝试;1954年-1982年,萌芽阶段;1982年-1992年,全面发展,各种立法活动繁荣发展;1992年-2002年,立法的繁荣时期;二十一世纪之后,国际海洋保护立法的新阶段。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国内外学者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有不少研究,然而国内外学者鲜少有专门的对国际海洋保护立法过程进行研究。
当今社会陆地资源稀缺,人类越来越着重海洋资源的利用,国与国之间难免会因为争夺海洋资源引发争端,在最近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方对中国的一项诉求就是中国在南沙群岛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南沙群岛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在发生环境争端之时,需要我们用理性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控制使用方式。
这个时候对于国际环境法中有关于海洋方面的保护发展的历史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怎样保护海洋环境和处理争端。
一、1954年之前: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尝试早在1954年之前,有些具有环保意识的国家就意识到海洋活动的开展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提出了要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活动。
1926年,美国就尝试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会议上缔结国际条约,希望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虽没有正式生效,但此次尝试说明了人类已经开始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初步认识到需要建立一个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体系。
1934年,英国政府向当时的国际联盟提出了关于海洋船舶污染的提案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但是之后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此次提案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进展。
1948年,在日内瓦制定了《建立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根据此公约建立了国际海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海洋立法的发展
我国海洋立法的发展
我国海洋立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国政府开始制定海洋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海洋立法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批准。
这标志着我国加入了国际海洋法体系,同时我国也开始着手制定和修改相关海洋法律法规,以适应国内外发展变化。
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国海洋立法着重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次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主权;第三是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这些方面的考虑,使得我国海洋立法更加完善和细致。
目前,我国海洋立法已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海岛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港口法》、《海洋渔业法》等。
同时,我国还在研究制定更多的海洋法律法规,以更好地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海洋立法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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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洋法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罗马时期:海洋共有 17世纪初真提利斯首次提出领水概念。逐渐形成三海里 领海宽度原则。1793年美国第一个承认3海里领海宽度; 17世纪格老秀斯首次提出“公海自由”原则,逐渐形成 公海制度;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告》, 1958年通 过《大陆架公约》,形成大陆架制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 制度
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原则上沿海国对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活动 都有司法管辖权,但实践中沿海国对无害通过 本国领海的船舶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 后果及于沿海国;或罪行属于扰乱当地的安全 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外国船长或外交代表或 领事要求管辖;或非法贩运麻醉品等药品的。 军舰;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 权。
海洋结构图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领海 陆地 公海
12海里 12海里
不超过200海里 海洋 海洋
领海基线
大陆架 200海里 国际海底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A. 如果海湾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 沿岸国可以在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 线内的水域为该国内水。该线也是该国的领海 基线。 B. 如果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该24海里直线 基线应该划在海湾内,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 入的最大水域。基线内的水域是该国的内水。
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海洋结构图陆地海洋领海12海里毗连区12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基线不超过200海里公海大陆架国际海底海洋200海里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海湾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沿岸国可以在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内的水域为该国内水
海洋法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 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中相互之间关系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
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1. 海洋划界的类型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
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国家享有独占的海洋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行为。
2015 5 国际海洋法
• 二、领海
• • • • • • • (一)领海(territorial sea)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海主权: 1.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 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 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 国防保卫权
• 2009年11 月18日,台“行政院”公告“领海基线”未包括金门 与马祖地区。 “行政院长”吴敦义23日表示,这是10年前就有 的规定,两岸对尚有争议的部分保持留白,也是搁置争议,避 免两岸为尚未确定的事产生不必要争端。两岸分治 60 年,要 “搁置争议,共创双赢”。这也是10 年来无论国民党或民进党 “执政”,都没有去变动的重要原因。
•
印度媒体援引一名外交官的话称:“越方完全支持这一计划,在周五的 会议上,越南对于继续这项工作表现得非常积极。他们完全同意继续这个项 目。”该官员还称:“双方在讨论中同意,这个勘探项目的继续完全不违背 国际法。周五的会议为OVL公司的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扩展铺平了道路。” 对印越两国此次达成的军事合作内容,两国媒体均未见更多报道。此前 有消息称,印度将为越南训练潜艇部队。
• 二、大陆架
• • • • 大陆架的定义 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外缘的两种划定方式 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大陆架的划界
• 北海大陆架案 •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 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 订了《德丹条约》,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 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 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 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 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 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 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 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 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 便属于特殊情况。 • 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 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 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 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海洋法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海洋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旨在规定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同时,国际海洋法也提供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机制和规则。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争夺日益加剧,国际社会意识到制定海洋法规则的必要性。
1958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多边海洋管辖布道公约》(即日内瓦公约),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此之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正式通过并开始生效,成为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
UNCLOS规定了海洋划界、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二、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是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的重要保障。
UNCLOS为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机制,如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
各种机制的选择取决于争端各方的同意和情况的具体性。
谈判是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各方可以通过对话沟通来化解分歧。
调解和仲裁则依赖于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帮助争端各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而国际法院则作为争端解决的最终裁决机构,处理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争端。
三、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众多,其中一些备受瞩目。
南海争端是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南海争端涉及多个主权国家在南海的领土、划界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争议。
相关国家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试图解决分歧,同时也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极争端是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多个国家在该地区存在领土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争议。
各国通过国际法院等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四、国际合作与海洋争端解决国际合作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国应该加强对国际海洋法规则的遵守,通过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等方式化解分歧。
同时,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等)的协调来推动解决海洋争端的进程,并促进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与共赢。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划界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划界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划界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方面,各国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和复杂的利益纠葛。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行国际法以及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入手,探讨国际海洋法中的领海划界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国际海洋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海牙国际公约。
这一公约首次明确规定了领海宽度,将领海的范围限定为距离海岸线12海里。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海洋开发技术的提高,12海里领海宽度被认为已经不再适应现实需求。
因此,各国纷纷提出自己的主张,试图将领海划界扩大至更远的距离。
现行国际法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被广泛认可为海洋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UNCLOS自1982年开始生效,目前已有约170个国家加入。
根据UNCLOS规定,一个国家的领海宽度应在12海里以内,但同时也允许将领海宽度扩大至不超过24海里或者更远的距离。
此外,UNCLOS还规定了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的划定办法,以保障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益。
然而,在领海划界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各国之间存在着众多争议和利益纠葛。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南海争端。
南海是世界上面积最大、资源最丰富的海域之一,涉及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
这些国家对于南海诸岛的归属、领海划界以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着巨大分歧。
此外,还有东海、北冰洋等地区也存在类似的争议问题。
争议的核心在于,各国对于海洋资源的争夺。
随着科技的进步,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海洋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各国之间很难达成共识,导致争端不断升级。
此外,一些国家还存在非法捕鱼、破坏海洋环境等问题,给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解决争端和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国际社会亟待加强合作和协调。
首先,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通过和平谈判等方式解决争端,而非通过武力或单方面行动。
国际海洋法及领海制度的发展历史浅析的论文
国际海洋法及领海制度的发展历史浅析的论文国际海洋法及领海制度的发展历史浅析国际海洋法是规范人类一切海洋活动的基本法律。
在海洋经济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之时,各国对国际海洋法的研究不断深入,运用国际海洋法趋利避害,已成为国家间争夺海洋权益的主要手段。
确定领海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际海洋法。
各沿海国在国际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之下,以维护本国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和修改本国的海洋法律制度,纷纷提出自己的领海制度、权利和利益主张。
因此,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海洋法及其领海制度,对于维护我海洋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工作,意义重大。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史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洋区域的法律制度和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利用各种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它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
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准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海洋法的各个领域。
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渊源。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些有关利用海洋的行为规则被不断重复,为各国所承认,从而具有约束力并成为国际上的习惯,这些习惯就构成了国际海洋法的最早的渊源。
时至今日,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世界各国在利用海洋的过程中,把历史上形成的国际习惯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或制订新的国际海洋法原则和规则以确定各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国际条约是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并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中的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是为了调整国家间海上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
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国际海洋法集中体现了不同时代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的特点,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在奴隶社会,海洋是各国的“共有之物”。
在封建社会,封建君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开始转向海洋,海洋强国对海洋竟相提出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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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2017-01-15 郁志荣郁志荣1235839 郁志荣1235839 微信号功能介绍介绍本人对时事政治学习的心得体会,查阅各媒体刊登的时政文章和信息,以互动的形式进行交流。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1%,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环境之一。
规范人类海上行为的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和国际法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
国际法起源于欧洲,故欧洲有国际海洋法的摇篮之称。
若将1493年教皇亚力山大六世裁定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世界海洋的告示作为国际海洋法的开端,那么国际海洋法的诞生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
纵观500多年来世界海洋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根据其时代特征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1493~1894年这个阶段经历了海洋垄断领有——海洋自由与领有的争论——领海与公海二元结构的传统海洋法律制度的形成、稳定及其动摇开始的过程。
根据教皇1493年的裁定,海洋通航垄断权以大西洋上的子午线为界,以西归西班牙,以东为葡萄牙所有。
从此,其他国家的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通行。
直到16世纪后半叶,荷兰和英国凭借实力袭击西班牙的贸易船只并将其无敌舰队歼灭,这才使世界海洋垄断领有的格局被打破。
接踵而来的是以荷兰格劳秀斯为首的海洋自由论和以英国塞尔顿为代表的海洋闭锁论的论战。
论战结果,不是整个海洋领有,而是将海洋分成领海和公海并适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不过当时没有明确领海的范围,英国为了排挤在其近海作业的荷兰渔船,于1609年提出了对周围海域的领有主张。
1702年,拜茵盖斯·福克在《海洋主权论》中提倡以大炮射程为领海范围,得到了广泛支持。
1782年,咖利阿尼建议将当时大炮极限射程——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
18世纪末,大炮射程距离与3海里同时表示领海界限在国际社会得到公认。
19世纪后半叶,制炮技术的进步和渔业引进先进技术,对领海范围的确定影响很大。
当时大炮的射程已远远超过3海里,在1864年的美国南北战争中,大炮的射程已达到5海里。
这标志着大炮的射程和3海里相提并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19世纪末渔船由帆船变成汽船,底拖捕鱼的方法对沿岸渔业有破坏性影响,3海里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沿岸渔业的要求。
有鉴于此,人们对领海范围3海里的信念开始动摇。
第二阶段为1894~1973年这是传统的二元结构海洋法律制度向多元化海洋法律制度的转换时期。
这一阶段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和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相继独立,重视海洋利益的国家越来越多,有关海洋法律制度的争论日益激烈,而且海洋国家的各种提案与日俱增,涉及海洋法律制度的领域日趋广泛。
他们不仅限于要求扩大领海宽度,还提出了设立毗连区、具有优先权的渔业水域、大陆架制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国际深海海底制度等要求。
本阶段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国际组织非常活跃,频繁开会,力争解决海洋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并使海洋法律制度成文化或法典化。
但是,由于海洋国家与沿海各国的利益冲突和意见对立,最终未能形成统一的海洋法律制度。
尽管如此,本阶段发生的许多事件对日后形成统一的海洋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1894年国际法学会和1895年国际法协会先后发表了关于领海问题的原则意见,即保护沿岸渔场不被底拖捕鱼作业破坏,两会呼吁领海宽度应该扩大到6海里,另外提出随着大炮射程的增加,战时中立国应有权在6海里至大炮射程距离之间决定中立水域。
1896年荷兰政府向各国发函倡议,提议依据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的决议精神,缔结领海宽度统一为6海里的国际公约。
但由于各国担心领海扩大后会限制本国海军、商船或渔船的活动范围,对荷兰的倡议反应消极,结果不了了之。
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典编篡会议,领海制度被列为适合法典化的课题之一。
在筹委会准备的预案“讨论基础”中指出:领海宽度原则上为3海里,仅对历史上一惯主张的国家给予承认3海里以上。
同时为防止违反关税、卫生上的规定和防止危害国土安全,沿海国可在距岸12海里内设定毗连区。
但由于对沿海国的渔业利益和有关适用战争法以及中立法的领海范围问题认识不足,同时各国对领海宽度存在利害冲突和意见对立,海牙法典化会议的领海制度成文化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海洋法基本稳定,保持着沿岸近海作为领海置于沿海国支配下,其外侧的所有海域均适用于公海自由原则的海洋法律制度。
然而战后的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陆架》和《沿岸渔业养护》两个海洋政策宣言,主张美国对其领海外的海底地下资源和沿岸渔业行使国家权利。
这一宣言在世界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国对海洋的主张不仅仅限于大陆架上的海底资源,还对大陆架上覆水的公海也主张排他性权利。
1952年,智利、秘鲁以及厄瓜多尔三国发表了《圣地亚哥宣言》,主张沿海国的领海扩大到200海里。
这一主张使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这种形势下,国际法委员会在进行传统的海洋法法典化的同时,开始起草有关大陆架资源开发和渔业资源养护问题的公约。
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以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海洋法草案为基础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领海及毗连区的公约》、《关于渔业及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的公约》、《大陆架公约》以及《公海公约》。
领海制度虽然被公约化,但对领海宽度仍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为解决这个问题,1960年在日内瓦专门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各国在领海宽度的问题上依然持不同意见,为消除这个分歧曾提出过一个折中方案,包括两种设想:一种是沿海国可在12海里以内决定领海的范围,同时不论领海宽度多少,在距岸12海里内可设渔业水域;另一种是领海宽度为6海里,其外侧再设6海里渔业水域。
以上两种设想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距岸12海里以内的渔业水域,沿岸国有排他性的渔业权;其不同之处是领海范围仅限6海里,还是允许扩大到12海里。
一旦领海扩大到12海里,成为领海的国际海峡就有100多处,人们担心会对通航海峡的船舶和飞机带来严重的影响。
直到会议结束,坚持的折中方案是领海6海里,其外侧6海里为渔业水域。
尽管这个折中方案以一票之差未能通过,但在以后的国家实践中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领海范围虽然不变,而将禁渔区扩大到12海里的国家数量剧增。
根据《大陆架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管辖权逐渐向公海海底资源扩大。
《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范围的定义,采用水深200米或开发极限两个标准。
但之后由于海底采矿技术日益进步,超越了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边缘,可能开发的海底区域从大陆坡延伸到大陆隆。
这样,水深200米作为大陆架范围的定义便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于是出现沿海国以开发极限为理由,依靠科技进步无限地把可能开发的海底主张为本国的大陆架。
面对这个现实,在1967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马尔他的巴尔德大使提出,在现行的大陆架制度外侧的海底设立国际深海海底制度。
该提案的要点是:随着技术进步,全世界海底都能开发,超越现在大陆架的深海海底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的猎物。
假如深海海底被国家瓜分,海底军备竞争加剧,无限的海底资源只为一小撮先进国的利益而开发,这样势必导致强国日益强大,富国越来越富。
为避免这种事态的发生,有必要在大陆架外侧海底设立新的国际制度。
新设的国际深海海底制度,并不是基于传统的公海自由,让具有开发能力的诸国为获取资源而自由竞争,而是将深海海底资源看作“人类的共同财富”,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人类利益而开发以及进行深海海底活动。
因此,为确保制度落实应该考虑设置新的国际机构。
联合国大会受理了该提案,从1968年起设置海底和平利用委员会并着手研究这个问题。
在1969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马尔他代表再度提出决议案,即为确定大陆架界限能否召开国际会议修改《大陆架公约》。
这个决议案最终不仅被采纳,还被改成不限大陆架问题,成为对整个海洋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审议海洋法方面的所有问题。
会上同时通过了《规定深海海底的原则宣言》,承认在大陆架外侧存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深海海底区域,深海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须建立将其利益公开分配的国际制度。
这个阶段的海洋制度又出现了一个新提法,就是防止海洋污染。
1967年“托利凯荣”号油船在公海上触礁,溢油严重污染了英、法两国的海岸,给旅游、渔业以及野生生物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阻止污染进一步扩大,英国采取紧急措施,出动军用飞机在公海上将该船炸沉。
以此次溢油事故为契机,航经沿岸近海的油船排油和海难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危害沿海国的问题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
依据传统海洋法的船旗国主张,船舶在公海上发生海洋污染仅限该船船旗国来处理,但是受船舶溢油危害的并不是船旗国而是离事故现场最近的国家。
为了缓和上述矛盾,1967年缔结了《关于公海油污染事故处理公约》。
该公约认定,沿海国为防止污染事故危害本国的海洋环境和海岸,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此规定不仅限于海难事故,还包括公海航行的外国船只排油。
为此,沿岸国在领海外侧设大面积的污染防止区,对航行于该区域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
例如,加拿大依据1970年的《北极海域污染防止法》,设立了距岸100海里的北极海域防污区。
此间,亚、非、拉美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发展成为在国际社会上占压倒多数的国家群体。
这些国家已经打破了过去那种按先进国家的提案判断自己的利害关系,然后再对提案作若干修改引出有利条件的被动做法。
他们已经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大集团,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积极地提出独立的提案。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非洲14国“雅乌迪”提案。
该提案主张所有国家有权在领海外设立排他性经济区以行使对天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均有权制定对该区域水生生物、非水生生物的管理规则以及具有开发乃至防止污染等管理上的专属管辖权,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第三阶段为1973年至今这一阶段召开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此一轮崭新的海洋法律制度诞生并被各国实行。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根据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召开的。
自1973~1982年连续10年先后召开了11期15次会议,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和50多个国际组织观察员与会,会议集中了各国的提案和意见,经过反复交涉和磋商,最终于1982年4月30日在联合国总部所在地纽约完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拟订工作,并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获得通过。
之后,于同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字开放。
按规定该公约在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12个月生效。
1993年11月16日,加纳交存第60份批准书,1994年11月16日公约正式生效。
公约由正文17部分320条和附加9个附件126条,共计446条组成,其内容涉及海洋法的各个方面,包括领海和毗连区、国际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封闭海或半封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权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