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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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 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 宪的基本精神。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普遍性 特殊性 最高性 抽象性 稳定性
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权力制约(基本手段) 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 (逻辑起点 ) 法治(根本保障) (终极目的)

不直接用法治一词,但其内容却表明该宪法以 法治为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 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日本宪法》第14条规定:‚任何国民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政治上、经济 上或社会关系上之关系,不得因人种、 信仰、性别、社会的身份及门第而有所 差别。‛ 第97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规 范,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 、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一切行为的全 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意大利宪法》第3条规定:‚全体公民 ,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 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 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
(三)历史发展 霍布斯 同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 洛克 生命、财产、自由 卢梭 自由、平等、生命、财产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 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 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 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 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一切政 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 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权和反 抗压迫‛。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 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含义 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制定主体、 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方式)所形成的外 部表现形式。

制定主体的不同 制定主体→表现形式 全国人大 — 宪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宪法解释

制定主体相同,制定权限或程序不同 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 全国人大—制宪程序— 宪法典 全国人大 — 普通立法程序—宪法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 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 国家 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不直接用法治一词,但其内容却表明该宪法 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联邦宪法、法律为全国的最高 法律,州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它相抵触‛‚未 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和财产。‛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资本主义宪法:分权原则 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原则

美国式: 国会 总统 法院
美国式: 通过弹劾审判案弹劾总统 国会 对国会通过法案的否决权 批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国会 对国会通过法律的违宪审查 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总统 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 法院 法院 总统
三、宪法结构之正文
总则:基本原则、基本政治制度、基本 经济制定、基本文化制度等条款 分则: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 附则:宪法自身相关问题

法治与人治 法律权威>个人权威 → 法治 个人权威>法律权威 → 人治
德国‚磨坊案‛ 威廉一世(1797-1888)
(二)历史发展 古代 亚里斯多德 良法 普遍的遵守 现代 形式主义法治理论 富勒(八项原则):一般性、公布、非溯及既往 、 明确性、不自相矛盾、可行性、稳定性、一 致性

种类
(一)成文宪法典:特定制宪机关 集中、系统的体现宪法内容 特定制宪机关根据特定程序 (我国:全国人大) 最高法律效力 普遍采用
种类 (二)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 只体现部分宪法内容 普通立法机关制定 我国:主体相同、程序不同 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体现宪法内容→宪法本体法(不成文国家) 为实施宪法→宪法关联法 (成文、不成文国家)
(二)人民主权的含义 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三)进步意义: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转变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主人与受托者的关系 人民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前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 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之。‛ 我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 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 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 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二)历史发展 洛克(首倡者):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 孟德斯鸠(完成者):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论法的精神》: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一人之手,或 者归属于同一机关,就失却了自由。‛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 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 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 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发展 主权: 国家主权、君主主权、 人民主权、国民主权、 议会主权、法的主权(说)、 个人主权(说)、人类主权(说)、 主权概念无用(说)、主权概念死灭(说)



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 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整个主 权的本源都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个人 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的来自国民的权力‛; 1958年《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 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 决权来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或任 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 人民主权 间接形式:代议制 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直接形式:复决制 法国: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 的法律草案交公民复决 否决《欧盟宪法条约》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 民主权
第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人权的含义 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 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 有的权利。 (二)权利的层次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实有权利
英国式:
国王
解散 国会 选举 多数党 负责 请求 政府内阁

法国式:
总统 解散↙ 直 选 ↘提名任命主持 议会 ← ← 总理 选举 负责

中国式:
人大 ↙ ↓ ↘ 政 ← 法院 ← 检察 府 院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成文宪法体系: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 不成文宪法体系:地位平等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二、宪法的结构之序言
(一)分类 目的性序言 原则性序言 纲领性序言 综合性序言
(二)法律效力 规范性条文→规范作用 非规范性条文→教育、感化作用 (三)功能 国家宣言书 国家总纲领 指导作用,规定基本原则

现代 实质主义法治理论:韦伯、纽曼、德沃金 ‚某些实体权利是从法治引申而来,这些权利被 用于区分应允这些权利的良法与不应允这些权 利的恶法。‛这种法治观在法治中纳入了个人 权利


作为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 宣言》在第6条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 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 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 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 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 差别。‛




现代,西方各国三权的关系发生了重大 变迁: 立法机关的权力普遍弱化,行政权则不 断扩大化/肥大化; 司法权被不断强化,被赋予强大的宪法 审查权力,牵制行政权; 政党政治的普及和发达。
第五节 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
(一)法治的含义 ‚法的统治‛,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 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 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 系和运行状态。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规定基本人 权具体内容(我国)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专章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 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 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 宪法保护。特别是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讳言人权→予以确认→写入宪法


2、不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 民的基本权利(美国) 美国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除1791 年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外,随 着时代的进步,又不断增加了新的权利 内容,如选举权、男女平等权等。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对公民基本权利 的内容规定较少 法国1958宪法:主权、共和国总统 、政府、议会 、 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国际条约和协定、宪法委 员会、 司法、 特别高等法院、 经济与社会委员会 、地方公共团体、 共同体、联合的协定、宪法的 修改、 过渡条款 序言中‚法国人民庄严宣告: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 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 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

种类 (三)宪法惯例:国家元首、代议机关、政 府首脑、政党首领

无明文规定 反复适用 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
种类 (四)宪法判例:司法机关 无明文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形成 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 (五)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宪法

种类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主体 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 权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 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 酬公约》等 或(六)宪法修正案
三、建国后我国对法治的认识



1949——全盘苏化 取消论 1957——禁区 结合论 1979——法治与人治大讨论 社会主义人治论 1997——予以确认 法治论 1999——写入宪法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一、宪法形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 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 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形式 宪法的结构形式 宪法体系 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形式结构 (全部条文) 内容结构 (整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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