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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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方案编制与论证的要求

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办法”附件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考点)

(二)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2013案1.1)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012案4.1)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搭设跨度≥18m;施工总荷载≥15kN/m2;集中线荷载≥20kN/m。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100kN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

(3)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他

(1)施工高度≥50m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60m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张拉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专项方案编制

(一)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考点)

条件。

组织设计等。

三、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2014案3.2)

(一)应出席论证会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时,须察看施工现场,并听取施工、监理等人员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等情况的介绍。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四、专项方案实施(2012案4.4)

项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并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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