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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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了员工的基本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1.为了规范浙江省工伤保险活动,保障劳动者受到伤害后得到充分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

3.浙江省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助或赔偿支付。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给予劳动者伤残、抚恤金等赔偿费用。

4.浙江省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职工身份、事故类别、职业病病况等,确定工伤认定依据以及赔偿金标准。

认定依据包括职业病诊断标准和伤残鉴定标准。

赔偿金标准根据不同认定依据分别规定,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类赔偿。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工伤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发挥领导、组织、教育、检查等重要作用,加强作业场所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和救治制度。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向当地保险机构报告,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7.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保险机构就工伤事故发生有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相关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劳动者的工伤或者职业病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统一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第六条政府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方式,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就业和工商业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待遇第七条本省各单位应当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也可自愿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等受到损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认定即实现、先诊疗后报销”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纳入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和少交费用。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安全、稳定、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少交工伤保险费的,责令补缴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补缴费用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制造工伤事故或者隐瞒、歪曲事实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工伤待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工伤认定和待遇的正常进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互衔接。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20180903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20180903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就医管理第三章工伤医疗待遇管理第四章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管理第五章伤残待遇管理第六章工亡待遇管理第七章定期待遇领取资格管理第八章特殊情形待遇管理第九章待遇核发与统一结算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简化办事流程、压缩经办时限,为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用;(二)工伤康复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伤残津贴;(九)生活护理费;(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就医管理第三章工伤医疗待遇管理第四章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管理第五章伤残待遇管理第六章工亡待遇管理第七章定期待遇领取资格管理第八章特殊情形待遇管理第九章待遇核发与统一结算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简化办事流程、压缩经办时限,为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用;(二)工伤康复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伤残津贴;(九)生活护理费;(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

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018年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8年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工伤赔偿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应向受伤员工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遭受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2018年哈尔滨地区工伤赔偿标准,包括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哈尔滨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确定对受害人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 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其中,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是伤残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伤残等级以及赔偿比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

2.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将由雇主承担。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材料费、住院日费以及康复费等。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医疗费用 =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根据工伤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计算。

3.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员工因工伤而无法从事工作时,由雇主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工资。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工伤津贴 = 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工伤津贴比例工伤津贴比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

4. 丧葬补助金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将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丧葬补助金 = 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丧葬费用比例丧葬费用比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

结论以上是2018年哈尔滨地区工伤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工伤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要求。

了解工伤赔偿标准对于员工和雇主都非常重要,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2018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及伤残鉴定标准

2018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及伤残鉴定标准

2018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及伤残鉴定标准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二、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5.6%..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价..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42516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2018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

2018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 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 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 较特别,参见以下)。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396元,比上年实际增长6.5%。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 总结。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 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 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 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2018年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受伤的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依法享有的赔偿项目所规定的金额。

那么,发生一至十级不同城都的工伤事故该如何赔偿呢?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又有怎样的标准呢?下面就不妨跟着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2018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2018年项目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2018最新】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word版本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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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小编搜罗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018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广东工伤赔偿标准【2018广东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结合最新的工伤赔偿政策,本文将详细介绍2018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二.工伤认定标准1. 工伤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者死亡。

2. 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广东省工伤认定和赔偿办法》规定,工伤认定应在工伤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并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工伤赔偿项目1. 医疗费用: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100%的医疗费用赔偿;- 二级伤残:80%的医疗费用赔偿;- 三级伤残:60%的医疗费用赔偿;- 四级伤残:40%的医疗费用赔偿;- 五级伤残:20%的医疗费用赔偿;- 六级以上伤残:10%的医疗费用赔偿。

2.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伤残津贴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月人工的90%;- 二级伤残:月人工的80%;- 三级伤残:月人工的70%;- 四级伤残:月人工的60%;- 五级伤残:月人工的50%;- 六级以上伤残:月人工的30%。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12个月的伤残津贴;- 二级伤残:10个月的伤残津贴;- 三级伤残:8个月的伤残津贴;- 四级伤残:6个月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4个月的伤残津贴;- 六级以上伤残:2个月的伤残津贴。

4.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亡人员的情况和遗属关系,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下:- 丧葬费:不超过死亡人员月人工的20倍;- 供养亲属生活费:按照死亡人员的供养比例,每月给付生活费;- 抚恤金:按照死亡人员供养人数和供养关系的不同,给付一次性抚恤金。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1. 《广东省工伤认定和赔偿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文件,用于对工伤进行定义、认定和赔偿等方面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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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分类、抢救、报告、调查、处理等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xx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3 管理职能
3.1安全环保处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3.2 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贯彻执行。

4 术语和定义
4.1本标准所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4.1.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4.1.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

4.1.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4.2按其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4.2.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2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2.3死亡事故:指由于事故造成生命的终结。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轻伤事故的处置程序
5.1.1轻伤事故的报告:当有轻伤事故发生时,事故的受害人(或见证人)要迅速报告本部门(或车间)负责人;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则迅速用电话报本公司总经理,并同时用电话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

安全环保处接报后,要迅速通知有关部门,以便于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5.1.2 轻伤事故的处置:部门(或车间)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将伤者送往
城阳区医院进行治疗。

并让陪同人员告知接诊大夫,医疗范围不能超出“三个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便于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谁同意的谁报销。

整个治疗过程都由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负责。

5.1.3 轻伤事故的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由发生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除要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事故的责任者调查清楚外,并要搜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最少俩人),要有证人的亲笔签名。

证词要指定专人保管,长期保留,以便备查。

并按工伤事故统计台帐的要求登记台帐。

一式两份,经总经理签字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份报集团安全环保处,一份部门(或子公司)留存备查。

5.1.4轻伤事故的善后:轻伤事故的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的原则来进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环保处将对事故情况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以引起高度重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5.2重伤事故的处置程序
5.2.1重伤事故的报告:当有重伤事故发生时,事故的见证人要迅速报告本部门(或车间)负责人,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则迅速报本公司总经理,并同时用电话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

安全环保处接报后,要迅速报总裁并通知有关部门,以便于重伤事故的调查以及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5.2.2重伤事故的处置:部门(或车间)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伤情迅速将伤者送往城阳区医院或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

并让陪同人员告知接诊大夫,医疗范围不能超出“三个目录”(急救、抢救期间除外),以便于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除急救、抢救期间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谁同意的谁报销。

整个治疗过程都由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负责。

5.2.3重伤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工会、设备工装处、电力处等对重伤事故进行调查。

发生重伤的子公司(或部门)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分管领导要组织生产、设备及见证人协助调查。

调查结果由安全环保处(用工作信息单)起草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与调查人员在会签栏签字。

调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和总裁。

经领导批示后,下发各相关部门/子公司,以从中吸取教训,做好预防工作,杜绝重伤事故的发生。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重伤事故进行登记、建帐工作。

5.2.4重伤事故的善后:重伤事故调查完后,重伤事故的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要迅速组织好全体员工,由安全环保处针对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对全体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举一反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伤事故的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安全环保处将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验证。

5.3死亡事故的处置程序
5.3.1死亡事故的报告:当有死亡事故发生时,事故的见证人要迅速报告本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用电话报总裁和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在征得总裁同意后,则迅速按国家规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和辖区派出所。

如由特种设备所导致的事故,则还应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5.3.2死亡事故的处置: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保护现场。

凡是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件及工件等,都不得随意变动(如伴随有轻、重伤,需进行抢救的,要对现场进行录象。

抢救完伤者后,再恢复原状。

),要保持好事发时的原始状态,以便调查组调查取证。

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3.3死亡事故的调查:由政府委派的调查组进行,安全环保处、工会、设备工装处、电力处以及事发子公司的总经理、生产、设备部门和见证人协助调查。

5.3.4死亡事故的善后:工会、办公室应做好工亡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安全环保处则对事发子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协助子公司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其落实,彻底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环保处应加强同事故调查组的联系,力争尽快结案。

工亡待遇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5.4工伤待遇
5.4.1工伤医疗费的报销
a)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于职工住院后15日内将门诊病历、身份证原件及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报告提交人资处,人资处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待治疗终结出院后,将门诊住院病历原件、住院收费费用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明细清单,一并提交人力资源处。

由人力资源处向劳动保障局办理工伤费用结算。

结算完后,人资处应将结果通报安全环保处,以便事故统计。

b)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当发生轻伤事故时,治疗终结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原件、住院收费费用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明细清单,交资金管理处,由资金管理处向保险公司办理工伤费用结算。

当发生重伤事故时,要迅速将书面材料报资金管理处,以便于理赔结算.结算完后,资金管理处应将结果通报安全环保处,以便事故统计。

c)未参加保险的,当治疗终结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原件、住院收费费用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明细清单,不属自费范围的,由事发的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安全环保处。

经安全环保处签字确认,统计后,报总裁。

经总裁签字后,子公司下帐报销。

5.4.2工伤治疗期的待遇
a)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伙食补助按照单位因公出差的70%计发。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因公出差规定报销。

b)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由安全环保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

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月,特殊情况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c)停工留薪期工资执行Q/QTG02—07—2005(S)《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d)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镶牙、义眼、拐杖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需填写《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连同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一并提交人资处,由人资处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属统筹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统筹范围外,谁同意的谁报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安全环保处签字确认,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办理。

5.4.3安全环保处会同工会、人力资源处对原休工伤假的职工定期进行会诊复查和劳动鉴定,经鉴定能正常工作的,应立即复工。

6.检查与考核
6.1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有关领导,按《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未尽事宜按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有关领导施以经济处罚,从100元起,直至下岗、降级等。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6.2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领导处下岗、降级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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