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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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作者:周江洪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 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

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民法总则》第188 条第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本条涉及民法通则数个条文的重大修改,故将其分开阐述。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历史由来民法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我国古代虽有受理田宅之诉等的时限规定,①但多认为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各地区多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我国大陆,民法通则未涉及取得时效,2007 年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

虽然各学者草案建议应当规定取得时效,但民法总则草案对此未作出规定。

是否规定,有待民法典编纂完善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决定。

诉讼时效,比较法上多称其为“消灭时效”,但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前苏联民法典,沿用了“诉讼时效”的称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第二部分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第三部分条文释义导言/21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围)/34【主旨】/34【释义】/34²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²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²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条(法定性)/62【主旨】/62【释义】/62²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²当事人不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68²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²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²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²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讼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69 【主旨】/69【释义】/69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82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²义务人诉讼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与义务人的权利保护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²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84【主旨】/84【释义】/85²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²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98²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²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01【主旨】/101【释义】101【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14²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²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19【主旨】/119【释义】119²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29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3【主旨】/144【释义】/144²撤销合同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²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²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57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9【主旨】/159【释义】/159²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63²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拾得物被恶意占有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66【主旨】/166²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²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168【主旨】/169【释义】/169²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主权利²以发送及数据电文主权利²以扣划欠款方式主权利²以公告方式主权利【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96²由于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²权利人在自己的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主了权利²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第十一条(主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228【释义】/229²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32²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分期履行²只主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234【主旨】/234【释义】/234²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42²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50²下列事项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63²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不同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重新起算²当事人在诉讼中主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后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申请行为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264【主旨】/264【释义】/265²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72²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解决纠纷权限应依照其性质和职能等进行认定²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²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73【主旨】/273【释义】/273²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²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84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²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决定)/285【主旨】/285【释义】/285²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改造义务”【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91²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291【主旨】/291【释义】/292²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14²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²主债务人与连带保护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护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16【主旨】/317【释义】/317²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券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23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25【主旨】/325【释义】/325²债权转让的,构成权利人主权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²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36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338【主旨】/338【释义】/338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应指导一致权利人不能主权利的客观情形【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45²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²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350【主旨】/350【释义】/350²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保证人未主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59²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²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抗辩以的放弃)/360【主旨】/360【释义】360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74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²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²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²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²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²主债务起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生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²义务人在权利人发生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²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381【主旨】/381【释义】/381²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²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386【主旨】/386【释义】/386²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选登²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与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391²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408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省市纺织厂、省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省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416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与省郸城县化肥厂、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实业、省郸城县热电厂、金丹乳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426²市升平煤矿与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437²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445后记/454。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81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李 媛,生于1987年,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李媛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则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问题,该问题能否获得适当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其制度设计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对于这样一个基础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难以解决变化中的实践问题,一些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司法裁判难以统一。

而理论界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这一问题虽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包括抽象层面的理解以及具体适用范围的争议。

本文拟通过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081-0002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诉讼时效制度是其中很重要的部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是“舶来品”,所以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内容主要参照的是德国等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

在实践领域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后,平衡了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对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时效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研究时效其他问题的前提。

通过对其深入研究,能够使我们对诉讼时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究竟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各国法律都各有规定,有的规定为民事权利本身,有的规定为诉权,有的规定为请求权等。

但并不是一切民事权利,一切诉权或一切请求权都可予以适用,其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和不应适用的分别是哪些。

故研究这一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

《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诉讼时效是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民法总则》将原先的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法律人士关注:●起算点的确定还要考虑是否知晓义务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民法总则》第188条则规定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理解:只有知道了权利主张的对象,才可能去主张权利,计算行使权利的期限才合理。

这一因素的增加,当然也会让诉讼案件中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一定程度复杂化。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新增的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

理解:《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为原则,《民法总则》对此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法院在今后的实体审理中会更为重视诉讼时效抗辩?我们不得而知。

●增加了一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增加了“(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理解:此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理解不妨宽泛一些,可以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抵销等。

这类事由的增加,也体现了《民法总则》对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变化的适应。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改变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修改为“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理解:这是考虑到有关中断事由的延续性,使得此处的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情形。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了列明:“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释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究竟规定多长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有的认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不变,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个人与组织的身份、资格都很明确,财产变化与流转速度加快,2年的期间已经能够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

二是《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比较熟悉,实践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三是诉讼时效制度应有利于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法院诉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实是为了提醒我国每位公民,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拖拖拉拉,导致超出了诉讼的时间的话,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根本得不到维护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一、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2017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1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奎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

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

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第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作者:王言自来源:《山东国资》 2019年第12期王言自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这表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义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义务人这一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我国法律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有着系列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证人能否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权利人怎样才算合理行使权力?保证人能够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关于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我国法律现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人”,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即是指义务人。

但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即,对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能够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会有所差异,概因二者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保证人能否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呢?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民法总则中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是我国⼤法之⼀,与我们⼈民的纠纷紧密相关,⽽法律中是有⼀定的诉讼时效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权利就有不同的时效,但是有些权利是不适应诉讼时效的要求,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这些不适宜的权利相关内容进⾏详细的分享。

⼀、民法总则中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1、⼈⾝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特定履⾏期限,存款⼈可以随时请求⾦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存利益,对于民众的⽣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

6、认购⼈是基于对国家和对⾦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融债产⽣的⽀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被他⼈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主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根据侵权⾏为要求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百九⼗六条 【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要求在⼀定的期限内不允许进⾏权利的⾏使,所以有些权利的⾏使是会受到时效的约束,在该时效内受到侵害的权利⼈是不能够⾏使系列的权利,对于这⽅⾯的时效知识还想深⼊了解,随时欢迎与店铺在线律师进⾏探讨,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正在改变,民法总则的出台也是法律适应社会的一个重大表现。

在民法总则中,将之前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很多人对于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比如说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正在改变,民法总则的出台也是法律适应社会的一个重大表现。

在民法总则中,将之前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很多人对于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比如说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是一部在平常的生活中对我们约束比较大的一部法律制定,他是有着举足亲重的地位的。

但是一般来说我们普通的大众对于这部法律都是不怎么清楚了解的,正好今天我们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问题,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一、本文概述诉讼时效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它旨在保护债务人免受长时间未行使的请求权的困扰,同时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秩序。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请求权,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就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将对《民法总则》第196条进行解读,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立法目的。

接着,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学理探讨,揭示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如请求权类型的界定不清、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标准不统一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请求权类型的界定标准、统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规则、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

通过这些措施,以期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研究,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完善我国民法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二、《民法总则》第196条的内容解析《民法总则》第196条对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它指出,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这些请求权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果这些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使得不法侵害者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其权利状态应当得到法律的长期保护。

因此,即使经过一定的时间,权利人仍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这些请求权涉及到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以及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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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邹挺谦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吸收了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整合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有力,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精神。

一体现了国家干预的谦抑原则。

首先,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诉讼时效的态度,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尊重程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表明,规定时效制度不是导致权利消灭,而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时效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其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需要延长的,法院只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权力对私权的有限介入原则。

这就修正了在实践中可以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精神依职权延长的做法。

再次,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私权处分的尊重,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更加详细、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

二限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六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了规定,分别是:
1、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2、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或者赡养费的;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在实践中,上述1-3项是明确无误的,关键是第4项这一兜底条款怎样理解的问题。

一般而言,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比如确认亲子关系、请求离婚、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父母请求第三人交还未成年子女等都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关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均因为符合消灭时效的法理,应纳入这个兜底条款,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改为三年。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较为严厉的权利限制制度,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比民法通则增加了一年,不难看出立法者缓和该制度严重后果的努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查全国人大关于民法总
则的立法说明等五份法律文件,均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故有待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从立法的原意看,一年的短期时效应该被三年的普通时效所取代。

这是因为,第一,从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定看,大部分国家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德国等,短一些的也有十五年,如台湾地区。

民法总则新规定的三年时效期间仍然为全球最短之一。

如果再沿用一年的短期时效,可能使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与世界潮流相悖。

第二,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民法典预计在2020年出台,此后,民法通则即告废止。

民法总则已经完成,不宜在民法分则中再规定诉讼时效制度。

因此,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写入民法总则,说明立法机关已经将该项规定予以废弃。

第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大多数已经不再执行。

该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中以第一第二项情形适用最为普遍。

比如第一项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于对受害人人权保护的需要,法院一般都能在起算点的计算上作出对受害人最有利的解释,使其不至于因时效届满而失去法律保护;第二项关于“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一年时效规定,在实践中执行了不到7年,即被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所取代。

该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关于二年时效规定的施行,实际上替代了民法通则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四维护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

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立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时效缩短或延长,并对相关的期限作出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也有学者建议对此作出规定,但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严肃性,即该制度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也不可以自行修改或创制法律规定。

但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察,该条文规定具有漏洞。

这一漏洞不予填补,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这是因为,当事人约定无非是两种情形,一是合法,二是违法。

如果约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一致,则当然有效;只有在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可能导致无效。

因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这句话必须写入条文。

而该定语没有落实到纸面上,成为该条的漏洞,需要将来以修改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的方法进行弥补。

具体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可资借鉴。

该条规定比较严密:“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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