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降尘措施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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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尘措施记录表

降尘措施应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每月填写二次。每次记录配有现场照片。

若项目施工曾受到主管部门因扬尘超标的处罚,本条不得分。

降尘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土方工程、进出车辆、堆放土方、易飞扬材料的运输与保存、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高空垃圾清运。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了土方工程外,还有诸如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切割工程、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等。降尘措施应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每月填写不少于一次。上表为降尘措施记录表,表中的施工阶段分为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三个阶段。降尘对象要明确、详细。

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具体降尘措施有: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对运输车辆采取保洁措施。

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8.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使用清洁能源。

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与本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规定:

3.3.1 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宜搭设封闭式垃圾站。

2 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封闭堆放、存储和运输。

3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施工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4 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m,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m,不得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5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宜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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