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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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条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第四条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教务处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院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公章和院长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院办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横向科技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

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财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个横向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均是横向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监督使用。

资产设备处是横向科研经费采购大宗材料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

审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部门。

各院、系、所、研究中心是横向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据实、科学合理的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其他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服务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的合作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第三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横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促进科研与地方经济、社会紧密结合,规范科研行为,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不断开拓科技服务的新领域,提升学校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贡献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我校相关科研人员或团队开展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文社科类咨询和智库建设等项目课题。

通过竞争性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境外资助的项目课题,若资金提供方没有正式批文,视为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是开展以上横向科研活动获得的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属于学校科研事业收入,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好监管职责,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监督和检查。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采用契约管理方式。

项目的获取属于市场配置资源行为,委托方为校内外项目出资单位,受托方为XX学院,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坚持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原则。

合同必须以XX学院名义签订(不能以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账户。

未经科技处审批签订合同、经费未转入学校账户的,不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在科研奖励、工作量考核以及职称、人才称号评定等方面一律不予认可。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校横向科研项⽬及经费管理办法⾼校横向科研项⽬及经费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管理,提⾼横向科研项⽬经费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校科研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步规范⾼校科研⾏为的意见》《关于进⼀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资⾦管理等政策的若⼲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横向科研项⽬(以下简称“项⽬”)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纵向类科研项⽬,以及由政府部门⾮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

横向科研项⽬按照科研合同执⾏。

第三条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当事⼈,与其他平等主体的⾃然⼈、法⼈及组织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负责⼈是指项⽬的具体执⾏⼈,应为学校教职⼯(包括在职、退休或兼职)、博⼠后。

项⽬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级单位是项⽬的⼆级管理单位。

在校学⽣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项⽬负责⼈⼀般应由其导师担任。

第⼆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实⾏分级管理,由项⽬负责⼈、⼆级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能,分⼯负责。

第六条项⽬负责⼈是项⽬实施的直接责任⼈。

项⽬负责⼈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恪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为;对项⽬经费使⽤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因项⽬负责⼈及课题组未严格履⾏合同条款,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履约能⼒及项⽬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为项⽬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持并实施监督。

第⼋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项⽬的全过程管理及项⽬形成⽆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账、变动、处置等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单位及个⼈进⾏⽇常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策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社会和企事业等单位或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

第三条我国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的是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支出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20条,以及《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3日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中央财政或省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执行,不属于该办法的范畴。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教研处审核后,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有效。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合作方(如有合作方)等原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教研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出资方要求据实编制财务决算、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教研处备案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由教研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第一篇: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社科研字【2017】14号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

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

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

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课题管理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备案。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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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科研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归属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项目洽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第六条项目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合同书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章方可有效。

第七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项目组须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交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根据职责负责项目的合同审查、监督以及成果鉴定、专利申报、宣传推广等工作;各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协调、论证、保障、结项、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二)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二)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开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

进展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效劳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工程研发经费。

第三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工程立项,学校按照工程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工程主持人负责制。

科技处、方案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效劳、监视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工程负责人编制工程经费预算,监管工程主持人按照工程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方案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工程经费使用方案(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工程经费的使用进展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工程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工程经费使用方案(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方案财务处和工程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工程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

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工程,在工程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工程所在单位。

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工程,单项工程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局部管理费减半提取。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纵向类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科研合同执行。

第三条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教职工(包括在职、退休或兼职)、博士后。

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

在校学生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其导师担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二级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恪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因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履约能力及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入账、变动、处置等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日常管理。

学校横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学校横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学校横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横向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课题,是指学校教师及其他科研人员与企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非学校单位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研课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立项管理第四条横向科研课题的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课题合作单位与学校教师或其他科研人员达成合作意向;(二)课题负责人填写《学校横向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学院;(三)学院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四)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五)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课题正式立项。

第五条横向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课题名称;(二)课题合作单位;(三)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四)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及预期成果;(五)课题研究周期及经费预算;(六)课题合作单位的经费资助及其他支持条件;(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经费管理第六条横向科研课题的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课题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审核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四、过程管理第九条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告课题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横向科研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课题研究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五、成果管理第十二条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材料仅供参考X学院横向科研经费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一步强化和标准横向科研经费治理,完善内部操作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资金平安和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以市场托付方法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经费,以及学校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并以合约方法获得的工程经费。

具体形式包含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转让、托付开发、规划设计等。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治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横向经费的使用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依据托付单位与工程负责人签订的合约进行治理。

第四条学校禁止个人私自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横向科研工程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当,触犯法律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治理机制第五条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工程归口治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工程的过程治理、合约治理,建立横向科研工程台账;指导工程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横向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约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约登记〔含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工程验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工程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各学院〔部〕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治理单位,对横向科研活动及横向科研工程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当监管责任。

各学院〔部〕应依据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工程执行提供条件保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合约、资产及耗材治理等,监督工程执行。

第七条工程负责人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实际组织和实施者,对合约履行承当直接责任,并对科研工程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当完全责任,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立项与入账治理第八条工程经费到账后,工程负责人持合约原件、经费到账凭证、《X学院横向科研工程登记表》等材料至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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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管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

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

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

第七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成本核算,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科研管理费、特支费、科研人员的劳务酬金及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纳入科研成本并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其中劳务费(税前≤30%)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助研费(税前≤20%)指项目组以外成员的劳务费,特支费(税前≤20%)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经费。

第八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

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4.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版面费、审稿费等费用。

5.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小型“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会议费用。

6.咨询劳务费、助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调研及科研成果的论证、鉴定、结题验收、专家咨询等所支出的评审费、报告费以及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的课题组人员(劳务费)及课题组以外人员(助研费)支付的劳务费用等(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费用的50%)。

7.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要的通讯费。

8.专利申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

9.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特支费: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过程中所需要的业务招待费。

11.其它费用:以上未包含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及要求:
1.个人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所有票据(票据有效期为一年)分类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持《****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审核及报销或转账手续。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有明确预算,并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确因实验急需的仪器设备需要购置时,应按照特事特办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第三方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任务委托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批。

4. 教师因课题研发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项目组成员(校外)可持相关发票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转拨款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40%。

第十一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按照预算在项目研发期间有效使用经费,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研项目结项后,其科研经费可以办理结转手续,并作为策划新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主持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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