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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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7—961总则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蓄电池室。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修订说明号文的要求单位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编码化学工业部一九九一年九月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第一节一般规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安全适用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转运或贮扩建和改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第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对于生产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第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其浓度在爆炸第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并宜将不同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厂房或界区内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宜采取下列措施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电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区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第条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第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连续级释放源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可划为第二级压缩机和阀门的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连接件和管道接排气孔和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其它孔口处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第条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第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区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不良时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在障碍物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易燃运行经验经技术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高度内斜顶的最高点以下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注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第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1区2区附加2区附加2区2区1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障石油库第条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及图沟划为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地坪上的高度为及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图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图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1区2区附加2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且在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条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沟划为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区的界限不得小于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地坪上的高度为且在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图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第条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及图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区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沟划为区1区2区坪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的范围内划为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图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图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第条易燃液体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或以非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沟划为区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图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注易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第条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半径为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的范围内划为图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注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第条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图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注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半径为度为的范围内划为第条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宜符合下列封闭区内部划分为区半径为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顶部的垂直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图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注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条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高度为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区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地坪上高度为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区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垂直上方水平距离半径为地坪上高度为以及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地坪上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图条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区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图条宜符合下列规空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图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上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第条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宜图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半径为地坪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的范围内则为区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条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图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区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分为第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及图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地面线2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图图放源上面的排风罩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区门窗位于第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图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区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区外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区外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第条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压力不大于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图体及低温液体释放源位于户外地坪上方半径为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腐蚀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四节分组第条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分级并应符合表的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分级表注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第条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引燃温度分组表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第条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造型表下同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低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和选型表注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抗线圈或单绕是指将制动片区内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时是指除隔型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表第条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连接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容积的才能接通电不应其风压不应低于当风压低于应自动断开电气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入区空间对于闭路通风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小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排气第条充油型电气设备不会倾斜和第条在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配电所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符合下列要求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比空气轻时在管腐蚀不能避开时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并应在同一护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在当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在架空桥架敷设时宜采对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在第条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与其它非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接触时不应使接触点处产生电弧其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应符合表表条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明设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电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爆炸性气体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表在内不应有中间接头条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内电压为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爆炸危险环境钢管配线技术要求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导体引向电直径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以及直径以上钢管每距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以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第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绝缘导线和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倍引向电压为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第条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在特殊情况下第条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交流额定电压为直流电压为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只能作为辅爆炸性气体环境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第条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铝青铜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木质纤维第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的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并应符合表第条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第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引燃温度分组表注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防止爆炸危险采取湿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在工程设计中应先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或采用机械除尘或通风措施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提高自动化水平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应选用防爆或其它防护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条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第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第条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工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第条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条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的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第条宜以厂房为单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第条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特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应符合表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表在爆炸性粉尘环境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隔墙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应采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性粉尘环境隔开应采用通过隔墙由填料函密封或同等效果密封措施的传应通向非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的应。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7—961总则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矿井井下。

1.0.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蓄电池室。

1.0.2.6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条文阐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合用旳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构成危险旳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旳电气装置旳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旳基本规定。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旳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限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规定旳型号规格。

所采用旳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原则(涉及国标和地方原则)。

有接线板旳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原则旳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看待。

1.0.6设备和器材达到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旳顺利进行打下基本。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旳施工安装,特别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旳,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旳有关建筑工程旳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旳某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旳规定,如建筑工程旳容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容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旳特殊规定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旳其他质量原则,在电气设计图中不也许所有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旳建筑工程旳施工及验收规范旳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旳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设备安装工作旳顺利进行和设备旳安全运营,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营前,建筑工程应具有旳某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旳规定。

1.0.11本规范重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旳电气设备旳施工及验收,用于此类环境旳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尚有大量旳一般电气设备,并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构造、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规定外,在许多地方跟一般电气设备是近似旳,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旳电气装置旳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旳“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原则》以及其他各专业原则规程旳有关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7—961总则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矿井井下。

1.0.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蓄电池室。

1.0.2.6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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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electric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7—96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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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鲤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 EX ”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 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为分阿
A、 B 、C 三级。
2.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 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2.4.5.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1 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2 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4.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4.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
2.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2.4.3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 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建标[ 1996] 337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2630 号文和建设部( 91)建标技字第 6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四项标准,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
—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 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 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V ≤100 100<V ≤ 2000
V > 2000
螺纹最小啮合深度 ( mm)
5.0 9.0 12.5

Ⅱ A 、Ⅱ B
螺纹最少啮合扣数 ⅡC
试验安全扣数的 2 6
倍但至少为 6 扣
注:表中ⅡA 、ⅡB 、ⅡC 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
,不应超过表 2.1.6 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
温度 组最高温度(℃)
450
300
200
135
100
表 2.1.6 T6 85
注:表中 T1~T6 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 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橡适应的。
( 1 )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 2 )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 3 )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 4 )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 5 )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并应清理干净;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1.9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2.1.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2.2.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2.1.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 6 )门窗应安装完毕。
1.0.8.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 2 )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 3 )防爆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 4 )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 5 )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1.0.9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有 关规定。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2.5 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2.5.1 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2.5.2 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2.2.5.3 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2.3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04 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2.2.2.4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2.2.2.5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2.2.2.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不得小于表
2.2.2 的规定。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 2.2.2
外壳净容积 V ( cm3)
④径向气隙值需在电动机静止状态下测量。
2.4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4.1 正压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4.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4.1.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4.1.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57 —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 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6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2.4.4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
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
5 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2.4.5 微压继电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产品技术条 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2.3.2 滑动轴承的增安型电动机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
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 2.3.2 中规定值的 1.5 倍;
设有测隙孔的滚动轴承增安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
2.3.2 中的规定。
滚动轴承的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定子与转子间的最小单边气隙值δ(mm)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 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不应小于附录 A 的规定。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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