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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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规范
①平等对待学生; ②关注个性差异,因材 施教; ③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 生; ④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 ⑤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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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师管理制度
①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 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②教师职务制度 ——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 不再分小学、中学系列。 ——评审制将改为评聘制。根据教育的 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师职务比例评聘符合规 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职务。
不能擅自降低或更改标准
5、学校安全(23-24条)《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管理办法》由 10个部委联合签发: 2006年6月30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 行。 ①树立“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16项制度; 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⑤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⑥加强教职工管理: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不适合从事 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 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 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 作物,打场,堆物,取土,等.这些行为均从不 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 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 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 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 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 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 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 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 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1)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 ①一般是指6-14岁或7-15岁的儿童少年; 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 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 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 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 儿童少年; ⑥残疾儿童少年; 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 良行为的适龄少年; 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 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6、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①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由政府全部负 责;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 员的平均工资水平;③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 殊岗位补助津贴;④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 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7、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流动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 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师培训;③ 应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
(2)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 施 (学校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 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 平,其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资 源”。)
①办学条件的均衡: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②经费投入的均衡: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 经费预算;向薄弱学校倾斜。
6、《教育法》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 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 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 定及处理办法.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 理办法。
[案例1]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 生死亡
2、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1)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核、选拔、任用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的法定职能部门。 (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3)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有任期的聘任制。 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 ③管理学生权;④工资报酬权;⑤进修培训权;⑥ 民主管理权。 (2)教师的义务: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③正确教育引导学生;④关 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⑥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素质
1、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 ①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 展特点; ②要面向全体学生; ③必须做到教书育人,将德、智、体、美等 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④重点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 力和实践能力; ⑤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 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 其亲属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 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 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 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 法所得。
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义 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 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20年前的 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 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对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突破与亮点。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
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 殊性,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 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新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 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7条)
(第6、22、32、45、8、52条) 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 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
〔案例3〕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 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 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 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 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 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 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有些人不经 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 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 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 法行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教师队建设, 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统一。
1、校长的任职条件 (1) 任职资格: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
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2) 任职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良好;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 组织管理能力;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⑤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A.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1、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 法的核心和灵魂。 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 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 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 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权利的确认: 第4条 凡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 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 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 教育的义务。)
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 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 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 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 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 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 度的义务..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台州学院 林 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 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一、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
3、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4、办学条件和要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1)办学条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3)校长条件 (4)财产归属
(2)权利的体现
①九年制义务教育; ②按时入学;
③免试入学;
④就近入学。
(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
(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
利)
义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
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
原法:“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③师资队伍的均衡:严格执行编制标准,向 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师,组 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
④不得办重点校、重点班,确保师资、生
1、学校设置规划(第15条) 规划的依据:
(1)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 况; (2)国家有关规定; (3)新建居民区学校的建设 2、学校建设(第16条) ①符合办学标准 ②符合选址要求 ③符合建设标准
〔案例2〕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 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 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 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 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 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 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 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 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 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1、教育性质与方针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
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 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 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2、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 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四)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五)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 (六)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 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 守罪两项罪名.
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 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 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 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 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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