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问题答疑(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问题答疑(二)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纳税人│││││││││││││││┃┃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申请时间:┏━━━━┯━━━━━━━━━━━━┯━━━━┯━━━━━━━━━━━━┓┃经营地址││经济性质│┃┠────┼────────────┼────┼────────────┨┃法人代表││经营方式│┃┠────┼────────────┼────┴─┬──────────┨┃主管部门││申请免税项目│┃┠────┴────────────┴──────┴──────────┨┃纳税人申请简要说明:┃┃┃┃(公章)┃┃年月日┃┠───────────────────────────────────┨┃县、市(区)国税局机关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市、州局意见:│省局意见:┃┃│┃┃(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此表一式四份,企业、县(区)、市(州)、省局各一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9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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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军队转业干部,税收政策问题,自主择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2004﹞482号
【发文日期】2004-10-10
【实施时间】2004-10-1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1093号)。
针对执行中区县局、分局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重庆晨报作者:时间:2011-12-02 01:01:55
1.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责任编辑:黄丽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九日——结束——。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自主择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国转联﹝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8-24【实施时间】2001-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
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
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1)财税字018号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二)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二、对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这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四、军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军队系统所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1994年12月2日
——结束——。
2020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20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20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
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
民政部:2016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民政部:2016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财税〔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或就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该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前三年内,其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减免企业所得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企业,在前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减免。
3.免征土地使用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企业,在前三年内,其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免征印花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企业,在前三年内,其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免征印花税。
总的来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好的创业和就业环境,鼓励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中。
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国家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军人自主创业能够享受到哪一些政策呢?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军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吧,欢迎阅读!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
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2]60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2.27
【实施日期】2002.12.2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2]6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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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19•【字号】浙地税发[2001]13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33号2001年11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三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文件精神,现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管理的权限审批。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各县(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免税金额和情况,每年汇总一次,并按《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减免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的规定,将情况上报给上级地税机关。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0.10
•【字号】京地税企[2004]482号
•【施行日期】2004.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04]4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1093号)。
针对执行中区县局、分局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退伍军人补贴申请书怎么写?有哪些补贴政策?
退伍军⼈补贴申请书怎么写?有哪些补贴政策?内容中详细标注出⾃⼰姓名年龄还有政治⾯貌,所在部队与退伍时间,表明⾃⼰的申请理由,结尾签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部、城镇退役⼠兵和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在⼩编印象中,军⼈⼀直都是⼀个国家的风⾻。
每⼀位军⼈都为⼀个国家的安定与⼈民的权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因如此,我国也针对军⼈出台了补贴政策。
下⾯就和⼩编⼀起了解⼀下退伍军⼈补贴申请书与我国的补贴政策。
⼀、退伍军⼈补贴申请书怎么写退伍军⼈补贴申请书是由退伍军⼈向民政局申请,内容中详细标注出⾃⼰姓名年龄还有政治⾯貌,所在部队与退伍时间的⽂书。
⼆、退伍军⼈有哪些补贴政策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1⽇以后⼊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兵,⾃2011年8⽉1⽇起发给⽼年⽣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年义务兵役每⽉10元,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农户籍的⼈员。
上述⼈员中不包括已享受或城镇职⼯⾦待遇的⼈员。
1、退伍军⼈可享受政策财税〔2005〕1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兵⾃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部、城镇退役⼠兵和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7⼈(含7⼈)以下的个体经营⾏为,军队转业⼲部、城镇退役⼠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8⼈(含8⼈)以上的,⽆论其领取的是否注明为个体⼯商业户,军队转业⼲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湘财税[2013]39号
•【施行日期】2013.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3〕39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扶持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3
年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三、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0日。
退伍军人满60岁补贴新政策
退伍军人满60岁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满60岁补贴新政策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人补贴问题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1、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
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
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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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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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3﹞26号
【发文日期】2003-04-09
【实施时间】2003-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