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力平价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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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力平价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三次试验性地参加了国际比较项目(亦即购买力平价)。结果显示,我国的人民币汇率与购买力平价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因此,从国内外比较情况看,现阶段以购买力平价为依据来确定人民币汇率的条件尚不成熟,我们应慎以购买力平价来确定人民币汇率。

一、购买力平价理论及其在国际上的应用

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两国货币的汇率等于两国价格水平之比,即当一国价格水平上升时,表明该国货币购买力下降,货币出现等比例的贬值;当一国价格水平下降时,则意味着该国货币购买力上升,货币出现等比例的升值。

从理论上说,购买力平价成立的条件是一个完全开放、充分自由贸易和充分竞争的世界经济环境,但是现实距离这种状态尚十分遥远。事实上,现阶段世界经济仍面临着贸易壁垒、非贸易品、垄断等情况,这就自然出现了世界各国汇率与其购买力平价明显不一致的结果。

有关国际组织测算的结果表明,现阶段购买力平价与汇率不一致

的现象还是较为明显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43个国家参加的1999年购买力平价项目结果显示,既存在购买力平价高于汇率的国家,又存在购买力平价低于汇率的国家,也有购买力平价接近于汇率的国家(见附表3-1)。世界银行公布的全球购买力平价数据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二、我国购买力平价的试算结果及其与汇率的比较

自1993年以来,我国以试验性的方式先后三次参加了有关国际机构组织的国际比较项目。

第一次是1993年以部分地区、双边比较的方式参加联合国亚太地区第六阶段国际比较项目,重点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开展了试点调查。

比较结果显示,1993年人民币与港币的购买力平价为0.465:1,即1港币的购买力相当于0.465元人民币。如果根据当年港币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6.6938:1来计算,1993年在广东,人民币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3.1427:1,而当年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为5.761,相差1.83倍。

第二次是1996年在联合国亚太地区第六阶段国际比较项目的调查框架下,组织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西安七个

城市开展试点调查,与香港地区进行了双边比较的内部测算工作。

七城市与香港地区双边比较的结果表明,1996年人民币与港币的购买力平价为0.73:1,即1港币的购买力相当于0.73元人民币。当年港币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7.81:1,由此可以换算出人民币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5.71:1,而当年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为8.31,二者相差1.45倍。

第三次是1999年参加了OECD组织的一轮国际比较项目的试验性合作研究活动,在上述七个城市进行了试点调查,以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哈尔滨、武汉、西安七个地区作为调查的试点地区,并将这七个城市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将OECD的29个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试验性双边比较。

比较的初步结果显示,1999年我国七个城市人民币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4.94:1,即1美元的购买力等于4.94元人民币,当年的汇率为8.28,二者相差1.68倍。

三、现阶段不宜以购买力平价来确定人民币汇率

针对人民币购买力平价高于人民币汇率的情况,国内外有关人士提出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了,人民币应该升值,这实际上是认为应以购买力平价为标准来确定人民币汇率。

如前所述,购买力平价与汇率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一个仍在向开放市场推进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用购买力平价为标准来确定我国人民币汇率的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小,国内存在着大量的非贸易品,这就使得购买力平价和人民币汇率所反映的范围各不相同。购买力平价包含了对比国之间GDP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比价关系,而汇率只反映贸易品部分的价格比率。通常情况下,以投资品和教育、医疗、政府公共消费等非市场服务项目为主要内容的非贸易品在GDP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估算,约为50%)。非贸易品往往由于质量较差,其价格也较低。如果将这部分的非贸易品与国际上优质高价的商品和服务相比,必须会高估人民币实际购买力,从而使人民币对美元的购买力平价远远高于汇率。

第二,我国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教育、医疗、房租、工资等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价格机制不甚完善,价格扭曲现象较为严重,有相当一部分服务的价格偏低。据统计,政府消费、居民服务性消费占GDP比重大约为30%左右。这样,与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的结果也会高估人民币购买力,进而也加大了人民币汇价与购买力平价的偏差程度。

第三,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购买力平价理论要求的条件相差较大。这也是目前在发展中国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世界银行和OECD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在不同国家中,汇率和购买力平价偏差幅度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较高,两者的偏差程度相对较小,一般在20%以内。例如,2001年欧元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0.89:1,汇率为1.022:1,两者相差15%左右;英镑对美元的汇率与其购买力平价只相差6%;而日元对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150:1,其汇价为121:1,相差24%。对于经济转型和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范围相对较小,市场经济不发达,致使汇率往往要低于购买力平价。例如,1999年韩圆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755:1,而汇率为1188.82:1,相差1.57倍;俄罗斯卢布与美元的购买力平价为5.54:1,而汇率为24.62:1,相差4.44倍;印度则相差5倍多,甚至高于我国。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我国应慎以购买力平价来确定人民币汇率,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决不能忽视购买力平价在确定人民币汇率中的重要作用。

附表3-1 1999年OECD购买力平价项目43个参加国比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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