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的改革。
在改革之前,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大部分税收,并通过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
而在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会更加合理、公平。
分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改革后,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权力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享有税源的保护。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划分税收收入,使地方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调控财政。
2. 调整税收划分比例。
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比重会有所调整。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征收与维持国家基本支出相关的税收,如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
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征收。
3. 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全国统一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改革后,中央政府有更多的经济收入,可以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有助于维持国家的基本运转。
地方政府则可以依靠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和税收征收来稳定地方财政,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
4. 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还包括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的基本财政需求。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平性。
5. 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体化。
改革后,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经济发展的有针对性政策制定。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促进各地区的协同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改善地区财政结构、增强地方政府自治权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财政收入预算难以平衡、税收逃避问题等。
因此,需要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推动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比例分享。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金融保险业 : 5,4、邮电通信业 : 3,5、文化体育业 :3,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11/6页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1.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
2.总体上说,中央与地方在财权的分配上是存在着一定矛盾的。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分税制”上。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名义上是实行“分税制”,但实际上,真正的“分税制”是税种分开,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主体税种,地方立法机构有地方税种的立法权。
而我国的税种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这就决定了税收的绝大部分利益都归集到了中央,对地方来说有点不公,有可能会降低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3.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布情况在中国,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例如增值税地方分享25%,中央分享7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中央分享80%;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被充实为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以及不含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由上可见,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是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原因。
4.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划分情况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我国的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分税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
按照目前的税收分配比例,中央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
这种不平衡的财力分配导致了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对策一:调整税收分配比例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适度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
可以考虑将部分税收收入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发展能力。
对策二: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除了调整税收分配比例,还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获取。
问题二:财政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财政权力分散、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存在着各自独立运作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财政分权不明确、财政运作效率不高。
对策一:建立财政协调机制为了加强财政分权的协调性,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协调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定期会商税收分配、财政支出等事项,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财政的合理分权和协调运作。
对策二: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了建立财政协调机制,还应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财政编制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制度等措施,加强对财政运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问题三: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
CPA考试《税法》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分钱)
②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部分
√(其余部分)
11.车辆购置税
√
12.耕地占用税
√
13.烟叶税
√
14.船舶吨税
√
15.房产税
√
16.车船税
√
17.印花税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18.契税
5.环境保护税
√
6.土地增值税
√
7.城镇土地使用税
√
8.企业所得税 ☆
①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缴纳部分
②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公司缴纳部分
√(其余部分):60%
√(其余部分):40%
9.个人所得税 ☆
? 除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60%
除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40%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
CPA考试《税法》
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分钱)
税种
收入划分
中央收入
地税收入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享有部分
地方享有部分
1.增值税 ☆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
增值税(其余部分):50%
增值税(其余部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
2.消费税
√(含进口合计海关代征消费税)
3.关税
√
4.资源税 ☆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
√(其余部分)
√
归纳:
1、中央收入(5项):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印花税。
2、地方收入(8项):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是指国家税收的划分和分配以及中央和地
方各级财政权责的明确和协调。
这种财政体制的实施能够充分发挥
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提高财政权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促进经
济和社会的发展。
下面,本文将对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进行详细的
阐述。
一、分税制的基本概念及原则
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的划分和分配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权
责的明确和协调。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1.中央地方分权,各级财政独立:中央和地方应当根据各自的
权责范围,在税收、财政和经济等方面实行分权管理,提高财政管
理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2.权责相符,分配合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财政收入和支出要保持平衡,重要投资项目要有中央财政支持,符
合分税制原则的地方税收返还制度要全面实施。
3.公开透明,监督制约: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财政管理进行
公开透明的监督制约,加强财务监管,防范腐败和浪费,保障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
二、分税制的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税种划分和收入分配如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新分配办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税收权限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首先体现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
根据宪法规定和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力。
中央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二、税收收入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其次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
根据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
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防、外交、中央行政机构等方面的支出,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三、税收政策的制定。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各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四、税收征管的协调。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协调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各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税收征管。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综上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权限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划分、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的协调。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什么是分税制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中共享划分比例:增值税:国家75%、地方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含外资):铁道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个人所得税:储蓄利息税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的比例分成同企业所得税相同城建税:同营业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国家,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什么是分税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体现范围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
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
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
各类税收中央地方分成表
土地增值税 (地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 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增值额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的;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详见备 注)
_
30%
45%
12.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 为40%;超过100%、未超过15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15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 12.5% 率为60%;(扣除项目主要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 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在实际增收过程中现南通地区采用3%征 收率预征,项目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 A大城市1.5元—30元;B中城市1.2—24元;C小城市0.9—18元;D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港闸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地段由原来的1元/平方米和1.5 元/平方米提高为3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税种
增值税 (国税)
征收范围
纳税义务人
税率
税收分成 中 省 市 区 开
75% 5%
备注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 务的单位;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 、修理修配劳务 供应税劳务的个人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整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 13.75% 3.125% 3.125% 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 产品。(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 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简介
分税制简介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
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财力和财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财权只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划分,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而财力考虑到了我国二元经济的发展状况,正视了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
因此,在分税制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财权、财力和事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给予地方必要税种立法权、税率变动权限等,在中央给予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的同时,可以考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以真正达到“财力和事权的一致”。
[1]分税制的实质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
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
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
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
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49-93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情况(明细)
相关名词解释:1.全国税收收入包括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收入。
2.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府分得的共享税收入。
3.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和收费等其他收入。
4.地方全部财政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收入和中央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主要参考文献: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2008,F812.42 L694-2 20082.吴立群、杨春玲,中国税制,F812.422 W4933.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F812.422 Z4414.刘佐,中国地方税制概览,F812422 L694(4) 20085 宋新中,当代中国财政史,F812.97/S677物资特别缺乏,社会秩序动乱2相关法规制度内容3(1)1953年8月周恩来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改进预算管理体制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指出,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和计划下,确定财政体制,划分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国家预算要在国家的统一预算内实行三级(中央、省市、县)预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和分散的情况,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大体比例。
地方收多于支者上交,收少于支者补助。
(2)邓小平提出六条方针的精神,1954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2相关法规制度3具体内容:(1)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体制,降低了集中程度,适当地下放了管理权限。
(2)预算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
属于中央的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每年调剂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分别核定。
(3)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划给调剂收入弥补。
收入超收、支出结余,一般留给各级人民政府支配;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支出必须增加时,也由各级政府负责调剂解决。
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91.5
90.9
89.8
88.9
88.4
86.9
2230.79 2870.75 3955.85 5699.81 7106.56 8962.18
8.5
9.1
10.2
11.1
11.6
13.1
26396.47 3164.29 38760.2 51321.78 61330.35 68476.88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v 第三,在非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只占小部分,地方政府则 占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
1994-200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结构
土地财政收入
案例:走出“土地财政”难在哪?
v 根据国土资源部披露: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 出让金收入累计超过1万多亿,其中近3年累计达 9100多亿,2005年属于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金” 总额达5505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6还多 ;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地方税收收入
收入来源
分享比例(% )
备注
增值税
中央 75 地方 25
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 所得税
与
地
方
共
享 收
资源税
入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海洋石油资 源税 其他资源税
中央 60 地方 40 中央 60 地方 40 中央 100 地方 0 中央 0 地方 100
v 从表一可以看出: v 第一,税收收入占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绝对比重
,一般占90%左右,但是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v 第二,非税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但是呈现逐
年上升趋势。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作者:杨一平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1期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历程以及意义,其次运用最小二乘法验证了营改增五五分成比例的科学性,测算结果表明改革后增值税分享比例五五分成基本可以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有所差异,对改革前后各省(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比例进行比较,发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更加趋近50%,不同省份分成比例的差异有所减小。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收入;分成比例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1-0224-021 问题的提出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经历了从区域试点到地域拓宽、行业扩围,再到全面推开的过程。
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起初只包含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至8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5月又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全国。
2013年8月和2014年上半年,惠及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也将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的探讨推向新的阶段。
营改增改革之前,营业税收入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
营业税课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财政部网站数据,2011年营业税收入总额13679亿元,其中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11830亿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了33.31%、22.51%。
毋庸置疑,营业税收入对地方政府举足轻重。
然而,营业税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地方政府自主权过大等问题,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也不利于现代税收体系的完善、分工协作的深化、科技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分税制是指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权责予以合理划分和明确,通过来优化财政体制,提高财政安全性和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合理的权责划分机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税收法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税收权责。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涉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保障地方政府的一定税收权。
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和管理税收,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2.统一税制。
当前中国税收体系比较复杂,存在多个税种,税率多样,税务管理繁杂等问题。
分税制可以通过逐步取消部分税种,实现统一税制的目标。
特别是对重叠征税的税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并或取消。
3.提高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比例。
对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全局性的支出,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税收比例;对于地方政府应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地方开发等支出,相应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划分比例。
4.完善税收分配机制。
建立统一的税收分配机制,确保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分成的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将税收收入分成归地方和归中央两部分,分配比例按照国家整体财政收支状况、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公平性等因素确定。
5.强化税收征管和监督。
在分税制过程中,要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准入机制。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建设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共享、数据比对、风险监测和处理的能力。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持税收征管的公正和严肃性。
6.加强地方政府财务独立性。
分税制旨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提高地方政府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
在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财政制度的支持力度。
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财政收支平衡等制度,确保地方政府行政和财政事务的独立性和合法性。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税收分成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扔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
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
享50%.。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是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
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有:①关税。
②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③消费税。
④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⑤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⑦车辆购置税。
⑧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2)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
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有: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5)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农牧业税。
9)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10)耕地占用税。
11)契税。
12)土地增值税。
13)城市房地产税。
14)车船使用牌照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
①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②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归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2年所得税收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确定。
同时,以2001年为基期,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若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
简述分税制的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内容
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中央与地方实行“中央税”和“地方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具体内容包括:
1. 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中央税是由中央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地方税是由地方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等。
2. 中央和地方对税收的分配:中央税和地方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中央税由中央政府全部留用,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全部留用。
3. 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中央和地方在税收管理方面各自负责自己的税种,互不干涉。
同时,中央政府还负责协调和监督地方税务管理的工作,确保税收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分税制的实施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开支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合理运用税收。
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中的分配方式。
在分税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征收税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
分税制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得到平衡,同时也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现行的分税制中,中央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口关税、增值税等,地方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分税制的实施需要依靠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分配机制。
同时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管和考核,防止地方政府财政不稳定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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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情况详解
中央独立税:消费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
省级独立税:营业税。
县级独立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遗产与赠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省级、县级共享税具体税种和分成比例见表2。
经过以上调整,中央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5%—60%左右,省级政府收入在22%左右,县级政府收入在20%左右。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
具体划分方式有:(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归属的。
(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
(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
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
(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共享税划分方式。
(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