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
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c14040 《转融通业务介绍》——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转融通业务中,不需要由证券公司或证金公司对出借人进行权益补偿的是()。
D. 收购二、多项选择题2. 转融通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向证券市场注入增量资金,为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B. 建立了我国证券融通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C.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创新D. 盘活长期投资者的闲置证券,挤压股价泡沫,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投资大盘蓝筹股,强化价值投资理念3. 我国转融通业务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
A. 证券金融公司B. 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所C. 借入人D. 证券出借人4. 卖空交易可以分为()两类。
A. 裸卖空 D. 有担保的卖空5.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成为转融通借入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A.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B.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C.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D.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6.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其资金可以来自()几个方面。
A. 短期融资券B. 公司债和其它债务融资工具C. 自有资本D. 次级债7. 境外证券借贷业务的开展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等几方面的目的。
A. 建立空头头寸B. 满足套利交易需要C. 满足做市需要D. 满足证券交割需求三、判断题8. 转融通业务分为转融资和转融券。
()正确9. 转融通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正确10. 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分别为分散式和集中式。
分散式证券借贷业务模式没有集中式的证券金融公司。
()正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规范转融通业务操作,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用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保证金及支付费用的行为。
转融通主要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转融通业务的总规模,决定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委会”)是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经理层授权下开展工作,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融委会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决定公司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转融通业务规模;(二)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听取和审议与转融通有关的业务开展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业务计划等;(四)审议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经理层授予的其他与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信用业务部是负责转融通业务管理和运作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客户需求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与跟踪,拟定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拟定转融通业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提交融委会审批;(二)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提出转融通业务额度、期限的管理建议,提交融委会审批;(三)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方案内容,并对营业部出借人资质审核;(四)按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参与人资格、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人资格等相关材料;(五)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六)根据客户的融资融券、证券出借需求进行转融通资券的融入、展期、偿还及证券出借的管理;(七)负责实时监控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转融通业务规模、转融通合约期限等指标;(八)处理涉及转融通业务的客户投诉、业务应急;(九)负责转融通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证券出借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工作,规范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和业务操作方式,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二、转融通交易的对象为证券公司及其客户通过特定交易平台进行流动性融资的业务。
具体交易规则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三、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基本原则:(一)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交易的安全、公正、透明。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及客户资金安全。
(三)监控借贷双方的市场行为,掌握交易风险。
(四)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加强业务风险管理。
四、券商客户交易盯市管理(一)对于公司客户,交易前采取了严格的风险测算和审查,负责人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确认客户了解和同意相关风险。
(二)对于规定的提取资金比例及客户持仓比例上限,公司应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已达到或超过限制,则立即通知客户,要求其适当调整交易规模,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对于审核通过的客户,应及时向其提供交易明细、资产明细和定期交易风险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公司内部管理(一)转融通交易风险及结算情况应每日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对风险管理部门和结算部门的监管和考核,将监管责任明确化, 领导到岗踏实, 定期抽样检查工作。
(三)在转融通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方面应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防止风险情况的出现。
(四)在转融通交易中强化真实性、准确性的监控,防止虚假交易情况。
六、管理人员的职责公司内相关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管理职责。
发现交易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公司高层,并主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控制风险。
同时,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内部将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销业务资格等等几种措施,同时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将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融通担保证券表决权行使相关事项的通知各证券公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转融通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之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涉及表决权行使的,权益登记日担保证券中包含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表达投票意见,由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现将证券公司表达投票意见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及时关注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情况,并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渠道查询相关公告。
二、转融通担保证券发行人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代为征集投票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网络征集证券持有人会议投票意见业务指南(适用于转融通)》等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转融通征集投票系统提交投票意见。
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委托的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渠道,按照转融通征集投票系统投票意见征集结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证金公司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或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针对上海市场网络投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本公司须于会议召开日前一交易日上传网络投票申请及股权明细文件。
遇会议召开日为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参与上海市场担保证券网络投票的证券公司应当于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30前以邮件、电话方式与本公司确认投票事宜。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中登-转通融担保品管理方案概况
附件1:转融通担保品管理方案概况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证券公司交存的、用于担保其因转融通业务而对证券金融公司所负债务的证券或资金。
保证金包括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受证券金融公司委托,为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转融通保证金提供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买卖、替换、临时使用、盯市、权益处理、处置等一系列保证金管理服务,即转融通保证金管理。
结算公司总部开发与运营维护担保品管理系统。
担保品管理系统与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证券公司业务系统、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通讯系统等外部系统连接,协作实现转融通保证金管理职能。
一、账户设置(一)担保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委托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全体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
经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账户号码由结算公司分配),该账户分别为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和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二)保证金台账结算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分别设立保证金台账,记录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其明细账户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证券公司也自行设立保证金台账,记录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二、数据传递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结算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证券公司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传递通过深圳通实现,结算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与结算公司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通过PROP、DCOM 连接。
具体数据传递包括:1、交易日开市前,转融通业务平台向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当日保证金风险管理参数,包括:各证券公司转融通授信额度、转融通负债总额、维持保证金比例、提取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要求、担保证券清单和折算率等。
科创板与注册制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对照
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网下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七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 第六条【出借标的范围】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
证券范围一致。
致。
第八条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
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 第三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 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顺序调整A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 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顺序调整B
第二十条 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应 第二十一条【转融券申报数量】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转融
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 简称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证券出借以多边
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款新增,原文无
6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适用于所有证券出借交易客户的事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公告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乙方及其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布;
(二)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
(三)通过乙方官网公布;
(四)通过手机短信公布。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改稿
原文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科创板约定申报出借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后,确认提前了结的,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归还日前且与借入人同一交易日提出提前了结申报,提交提前了结委托申请,并通过乙方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2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转融通业务规则2023
转融通业务规则2023转融通业务是指借助债券市场上流动性较好的可再融资债券,进行买入成为质押品,通过回购操作获取短期资金的一种金融业务。
转融通业务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有效性以及满足金融机构资金需求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转融通业务,保护相关交易参与方的利益,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转融通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则。
首先,在转融通业务方面,该规则规定了业务参与主体和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参与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规定的非金融机构。
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债券质押、回购交易、资金交割等环节。
转融通业务的参与主体需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并设置了监管要求。
比如金融机构需要有一定规模的资本金和风险承受能力,非金融机构需符合特定的运营要求。
其次,在风险控制方面,规则明确了风险防范措施。
转融通业务涉及许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规则要求参与主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等。
规则还规定了质押品要求,例如债券的品种、评级、流动性等,并设置了质押品质量监控机制,确保质押品的价值和流动性。
再次,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则对转融通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转融通业务是非公开交易,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对交易各方造成不公平。
为了保障信息透明度,规则要求参与主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包括债券的基本信息、质押品的种类和状态、回购交易的利率和期限等。
同时,规则还规定了信息保密要求,要求参与主体严格保护相关交易信息,禁止泄露、篡改等行为。
最后,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则加强了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管。
监管部门要求参与主体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并要求独立审计机构进行业务审计。
监管部门还会组织对参与主体的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质押品评估,确保转融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行。
总之,转融通业务规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降低了各方的交易风险。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2.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年8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二、证券账户开立三、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四、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第二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和资金的划转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二、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第三章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一、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三、保证金替换四、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五、资金交收账户计息第四章其他事项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三、收费标准四、数据接口附件一附件二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以下简称《担保品管理细则》)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还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并用于办理上海市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买卖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转融通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合理有效管理公司保证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转融通保证金,是指公司交存的、用于担保公司因转融通所生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债务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条公司保证金管理包括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转融通保证金由信用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运营中心、证券投资部与固定收益部共同管理。
信用业务部负责对转融通保证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计划财务部、运营中心负责保证金资金的划转操作;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统筹管理担保证券的购置、划转、交易、权益处理等事宜。
第二章保证金的构成及比例第五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将存在以下情形的资产提交为保证金:(一)未取得流通权或被限制流通的证券;(二)已被设定质押、担保,或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限制性措施的资产等。
第七条公司转融通保证金比例和保证金比例档次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保证金比例应满足证券金融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档次要求。
第八条公司保证金构成中,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须不低于15%,相关计算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规定执行。
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是指本公司保证金中的资金与应缴保证金总额的比值。
应缴保证金总额指按照公司未偿还的转融通债务总额与保证金比例档次所计算出的保证金总额。
第三章保证金的交存、提取、替换及交易第一节业务操作原则第九条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申报和撤销指令,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的划转。
公司申请保证金交易的,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转融通业务简单介绍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来确定保证金比例档次。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其中,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15%。 保证金比例不足,当天无法申报。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3.业务流程-保证金管理
日常操作 权益处理 盯市追缴 违约处置
担保品交存
担保品提取
证券类担保 品权益处理( 分红派息、 配股、投票 、优先认购)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1.参与主体准入—证券出借人
出借人资质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 承受能力;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 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2年8月
2011年11月-2012年8月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0月26日
证监会发布《转融 通业务监督管理试 行办法》
中国证券金融 公司成立
拟定配套业 务规则 系统搭建及 联网测试
相关业务规 则征求意见稿 陆续出台 通关测试 券商递交材 料
8月30日,率 先推出转融资, 当日成交55亿
券借入人(证券金融公司)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 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转融通业务概述
1.业务概览及定义
企业信用
资金/证券担保 证金 公司
证券 公司 转融资/转融券
资金/证券担保
出借人
投资者
证券借入/归还
融资/融券
证券出借
转融通
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概述
2.转融通业务筹备介绍
展期条件
2
借入人信用记录良好,未出现转融通违约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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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
(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
(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
(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应当先了结其全部的转融通债权、债务,并将其保证金全部划出。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相关账户予以注销: (一)开户资料不真实; (二)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 (三)其他经监管机构或者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账户。
本公司注销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先了结其全部的转融通债权、债务,并将其保证金全部划出。
证券公司未及时划出的,本公司可以通过结算公司将剩余保证金划回证券公司报备的自营证券账户及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和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在处分证券公司保证金,实现因向其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实际产生的利息计入相应证券公司的保证金。
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进行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等。
第三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本公司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5%,其他上市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0%,被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连续停牌达三十个交易日以上的A 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5%;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5%;
(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证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情况及风险管理的需要等对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及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四章保证金的交存、提取、替换及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结算公司发
送申报指令,结算公司将申报指令转发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办理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的划转。
证券公司交存的证券应当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且交存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的比例应当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保证金比例超过100%时,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证金。
申请提取担保资金的,还需满足本公司关于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申请提取不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或折算率为0%的证券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满足其保证金比例档次的要求。
本公司将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分别存放在本公司在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任一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提取资金。
证券公司申请替换保证金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换入的保证金价(1663.00,-12.60,-0.75%)值不低于换出的保证金价值;
(二)换入的证券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且换入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的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三)换出担保资金后,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保证金交易的,应当于交易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申报指令,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指令提交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申报买入证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买入的证券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 (二)保证金比例和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三)申报成交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对于资金的划入、划出及证券的划出,本公司在日间计算证券公司保证金余额时予以增加或者扣除;对于证券的划入,日终计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余额。
证券公司进行保证金交易的,本公司在日间按成交回报实时计算其保证金比例及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
第五章保证金盯市、追缴、处分及有偿使用
本公司在日间按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当前市价以及本公司确定的折算率计算证券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值,在日终按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当日收盘
价以及折算率进行计算。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当日无交易的,当前市价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达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当前市价按照结算公司提供的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
本公司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在途权益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值计算。
证券公司日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应当根据本公司发送的追缴通知在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的,本公司有权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并每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证券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转融通负债,超过两个交易日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转融通负债。
因证券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转融通负债而导致本公司在办理转融通交收时证券、资金不足,在处分该违约证券公司保证金后仍无法清偿其到期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有偿使用其他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资金、证券的交收。
有偿使用保证金的费用由本公司与被有偿使用保证金的证券公司约定,并由违约证券公司承担。
本公司依法追缴违约证券公司所欠资金和证券,并归还借用的保证金。
本公司可以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保证金的,有偿使用部分仍纳入该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和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计算。
第六章权益处理
担保证券涉及表决权行使的,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征集证券公司的意愿,并由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派发利息、送股、转增股或者派发权证的,由结算公司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证券发行人配售股份、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所记载的认购权通过本公司提交申报,并办理认购手续。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证券公司应当申请将该证券划回。
证券公司未及时办理的,本公司可以主动通过结算公司将该证券划回证券公司报备的自营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未及时划回导致终止上市后本公司担保证券账户内仍存在相关担
保证券的,证券公司需凭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主张权利。
有偿使用担保证券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本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向被有偿使用担保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
第七章附则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本细则已经证监会批准,自2012年8月 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