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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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指人们在行为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产生错误的情形。

认识错误的存在可能导致犯罪的结果与意图的差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处理。

一、认识错误的分类1.客观认识错误客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事物的认识出现错误。

如因对财产所属权的认识错误而侵犯他人财产,或因对危险行为后果的认识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意图、行为目的等主观意识产生错误的认识。

如因对刑法规定的意图不清而误以为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因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误以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

混淆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和主观意识的混淆误解,导致其行为与预期的结果不同。

如因酒后混淆认识而发生交通事故。

二、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对于客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刑法会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

但是,考虑到犯罪人的认识本身出现问题,法律也会对其进行限制性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出现错误,并已经尽可能减少了不良后果,则可依法对犯罪人进行从轻处罚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主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意识出现问题,所以其罪责较轻。

但是,在认定主观认识错误是否成立时,法庭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本身并未出现错误,仅仅是因为对法律的认识出现问题而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则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混淆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思维混乱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因此法律会考虑其认知能力上的限制,在惩罚时斟酌从轻处理。

但需要跟据事实找到混淆认识的是由于什么原因,被什么物质影响而导致错误发生的?如是思维上的混乱还是醉酒后犯了疑神疑鬼等?总之,对于认识错误的分类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依法进行处理。

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应当结合犯罪人的人格造诣、原因所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情况等综合考虑,合理适用刑法,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定义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

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解释为与故意相区别的责任要素,违法性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但该错误不可能回避时阻却责任,可能回避时只能减轻责任。

(1)严格责任说主张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能阻却故意);(2)限制责任说认为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2、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

2)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形式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回避可能性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察的具体契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认为提供了对法的状况确认的契机:1)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怀疑;2)行为人知道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例如证券业。

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业行为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法律规范调整;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1)因为是责任的判断,所以必须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

2)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的专门向的场合,也不能采取规范化的一般的标准,而是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一、认识错误怎么定罪(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假想不犯罪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

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等等。

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

如何处罚?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般财物。

如何处罚?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

3、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

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

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1、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务。

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犯)2、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

3、打击错误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 系。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了危害 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危害结果是他的第 二个行为造成的,这就是因果关系认识错 误。所以A是正确的。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 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 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 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 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 不一致(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而非对犯罪对象 认识的误差)。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 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2、 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 向的对象不一致。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 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 对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故 意对潘某本人实行打击行为,所以刘某并不存在 打击错误,所以B是正确的。
特征:



1、刑法上的错误是认识上的错误; 2、行为人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 行为的认识错误; 3、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 法律上的意义或行为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 的认识错误。
分类
法律上 认识的 错误
事实上 认识的 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对罪名与刑罚的错误 1、客体 2、对象 3、行为性质 4、手段 5、因果关系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 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当错误影响到行为人的认识或可能认识自己行 为的危害结果时,就应该排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当错误虽然对这种认识有影响,但未影响到这 种认识的可能性,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 但不能排除过失的责任; 当错误对这种认识毫无影响时,不能排除行为 人主观上的罪过,但可能对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有 影响。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 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 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 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 与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 而需要认真研究。

二、认识错误的分类
刑法学上的认识可以分为两类: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 另一种客体 3.行为实质性质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 的理解 4.工具的错误 如误把假药当毒药来毒杀他人,按犯罪未遂处 罚。不能犯未遂 5.因果关系的错误(四类)
(1)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 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 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例如:某甲开枪射杀乙,乙受伤后掉入水中溺死, 甲误以为乙是被其所杀。又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 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 人是被摔死的。这时,行为人应负杀人既遂的刑事 责任。笔者认为,认定这些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 题,只要看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 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 明确认识。笔者认为对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故意杀 人罪的既遂论处。
第一,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
即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 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 正确的理解。
2.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 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 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 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制裁。

在学习和理解刑法的过程中,人们可能会有一些错误的认识。

以下是一些相关知识点,可能会引发人们对刑法的错误理解。

1.刑法只关注罪犯的处罚,而不关注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一些人认为刑法只是用来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工具,而忽视了其重要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既有清晰的制裁规定,也包括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挽救的规定。

2.刑法的目的只是保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法确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但这不是它唯一的目的。

刑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护个人的权益,例如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等。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刑法追求社会中公正的实现。

3.刑法只适用于公民,不包括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

刑法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和职位。

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同样受到刑法的约束。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刑法能够制约他们的权力并保护公共利益。

对于国际犯罪来说,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在全球范围内追究国际犯罪责任。

4.刑法只关注犯罪事实,不考虑犯罪动机。

刑法不仅关注犯罪行为的事实,还考虑犯罪行为的动机。

犯罪行为的动机在判断罪行严重程度以及量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谋杀的刑罚可能因杀人动机的不同而不同。

刑法还考虑了法益的评估,即对于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5.执行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报复。

刑法并非仅仅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基于法律的原则和公正的需要。

刑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制裁罪行来实现公正,使罪犯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的其他目的包括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6.刑法是不变的,无法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法律环境。

刑法是一个活动的法律领域,不断修订和发展。

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刑法也需要随之调整。

例如,在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刑法需要对网络犯罪、数据保护等新形式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7.刑法只涉及到犯罪行为,不包括犯罪的思想。

刑法不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犯罪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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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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