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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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技能比武试题(试卷)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技能比武试题(试卷)

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技能比武初试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指出,要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__________。

2.《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__________。

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__________,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制度实施和审查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实施第三方评估。

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__________,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5.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__________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__________等进行限制。

6.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对特定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7.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监督与责任追究”的规定,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__________。

二、单选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一项文件被市场监管总局列入 2023 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中?()A.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B.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C.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D.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2.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XXX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XXX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XXX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建立完善XXX交通运输局内部审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各单位、科室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对照《意见》明确的有关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单位、科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各单位、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八条各单位、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之优化路径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之优化路径

第21卷第2期2021年2月Vol.21No.2Feb.2021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6-3874(2021)02-0125-06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之优化路径李鑫(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公权力机关逐步加大竞争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为限制政策制定者滥用公权力、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我国逐步探索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首次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第三方评估制度,作为新兴事物,开展一年多以来,对如何合法有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存在经验与制度上不足。

需不断优化实施路径,细化评估机制,才能真正发挥第三方评估制度的作用,培育良好的竞争评估土壤。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优化路径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职能,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此举表明在不断深化机构改革的进程中,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竞争壁垒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坚持政府中立的公平竞争方式已经箭在弦上。

2016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全国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提出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意见》为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四个维度十八个标准,并且在13条中强调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政策制定中的协助作用。

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word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一、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

公平竞争不仅能够刺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够使市场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并、收购、垄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从而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与原则(一)目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产生,保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原则1. 公平性原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规定。

2. 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不得歧视任何市场主体,应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3. 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序,并保护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4. 独立性原则: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独立于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行使独立的权力和职责,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的审查结果。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一)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合并、收购、垄断行为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主体合并、收购的审查: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并、收购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影响。

2. 垄断行为的审查: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程序1. 申报:市场主体在进行合并、收购等具有竞争影响的行为前,应向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申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2. 审查和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市场调研数据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合并、收购等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3. 审查结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合并、收购等行为的决定,并给予必要的监管措施。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有利于推动市场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由参与、公平竞争。

2.原则:(1)公平竞争第一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机会,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2)市场监督与法制建设原则: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力度,构建健全法制环境。

(3)容错与惩罚并举原则:对具备改正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透明、公正、公开原则: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公正性。

三、实施方案1.设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成立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审查的范围:对涉及独占、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

3.审查的程序:(1)主动申报审查:市场主体可自愿向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证书。

(2)被动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根据举报或监测信息等渠道获取到的线索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

(3)审查结果公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审查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申诉渠道:对审查结果不满意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及时处理。

4.审查的标准: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和指南,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多部门合作: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与工商、价格、质监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6.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将结合具体情况采取警示、处罚等手段,推动市场主体修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四、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通过市级财政投入和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的正常运转。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

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2017年10月23日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1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实施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实施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实施机制研究万江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专项重点项目《市场规制权纵向配置的法治优化研究》(2020XZZD-10)、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2020ZDSC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尽管并不严格,但为行文简便,本文在同时涉及地方立法、地方行政、地方行政部门时以“地方政府”进行了简化。

2. 参见万江:《中国的地方法治建设竞争》,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一、问题的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如何得以实施?(一)公平竞争审查面临的政策实施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虽不断放松市场管制,但肇始于计划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一直顽强地影响着市场经济运行。

尤其是地方政府基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产业政策,1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影响。

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提高产权保护水平、改进行政执法等方式改善了地方营商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不乏地方政府采取封锁市场、调整监管力度、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

2开放、统一、公平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

只有市场参与者能够公平竞争,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方可得以发挥。

为防止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影响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但考虑到地方部门从行政垄断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仅采取责令改正的纠正措施恐难有效威慑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冲动。

要保证政府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理当进行事前防范,禁止制定限制、排除竞争的规则。

在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日渐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我国开始推行公平竞争审查,构建由政策制定机关事前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进行事后监督的双重机制,3以规范地方行政权力。

国务院2014年发文提出,要通过清理法规、规章、规定和做法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模板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模板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第四条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政策措施是否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是否存在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企业垄断等情形;(三)政策措施是否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是否能够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政策措施是否符合例外规定,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程序:(一)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政策措施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二)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等方面代表参与审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三)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或者补充;(四)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备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一、总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而制定的。

本细则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事项进行详细规定。

二、审查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

三、审查范围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涉及竞争限制协议的;2.涉及垄断行为的;3.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4.涉及经营者集中的。

四、审查程序4.1 提出申请经营者在涉及到竞争限制协议、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营者集中时,应当在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4.2 受理与登记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申请材料和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4.3 审查核实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4.4 审查决定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决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

4.5 申请复核当经营者对审查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结果应当作为最终决定。

五、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审查的相关程序、标准、决定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本细则中所述相关术语和定义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中的规定进行解释。

结束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周 晨 方 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摘 要]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受计划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减少法规政策的不公平导向,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内容。

具有事前预防和控制行政性垄断功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不仅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在具体的制度实践和评价标准中也存在交互性与契合性,因而成为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实现路径。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一是自我审查模式的成效不彰,存在流于形式、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缺失制度约束与激励机制,致使审查主体的积极性不高。

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采用“自我初步审查——第三方深度评估”模式,理顺自我审查与第三方评估的关系。

同时,可探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机制,这既是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审查积极性的有益举措。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的总指标可分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可细化形成9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进而形成一套体系完备、内容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机制。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评价体系[中图分类号]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3575(2021)01-0129-11收稿日期:2020-09-27*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法制裁的现代化研究”(18AFX019)作者简介:周晨,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研究;方翔,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竞争法研究。

第4卷第1期2021年1月深圳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 in ShenzhenVo4. No.1 J an. 2021·130·深圳社会科学2021年第4卷一、问题背景与提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仍然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可参考附件二)。

出台政策措施现“本地区注册企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出台政策措施现“本地区注册企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大鱼缸边界
小鱼缸 A地域管 辖边界图一大鱼缸边界
地域管 辖边界 小鱼缸 B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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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类行政许可具有两个效力边界,使 得地方政府小鱼缸的边界会因为政策措施中所指 向的效力边界的不同而变化。而这也是分歧和争 议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始终都只能在小鱼缸 B 范围内发放奖补的,如果对小鱼缸 A(也就是 大鱼缸)里的小鱼发放,就是“肥水流入了外人田”, 本地的地方财政没有理由去支持非本地的企业;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地方政府始终都应当在小鱼 缸 A 的范围内发放奖补,如果地方政府只对小鱼 缸 B 的小鱼发放,就是排除了市场竞争,妨碍了 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 4 期
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49 号)(以下简称 49 号文件)所确定 的原则:“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由 中央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地方负责,跨 省(区、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与地方共同 负责。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地方财政事权, 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 致,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 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 支出责任”,因此,改革的方向是要将中央与地 方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晰。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 4 期
公平竞争
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重复支持”。因此,切不可忽视我国的财税体制 现状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否则就可能出现 结果背离初衷。
综上所述,两种观点都不可偏废,需要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事实上,确定小鱼缸的边界到底在 A 还是在 B,关键就是要确定政策措施奖补所针对的市场 主体经营行为的结果是否可以合法地在本地发生。 如果对于非本地注册企业无需在本地注册同样可 以使政策措施所针对的行为结果合法地发生在本 地的话,那么涉及到的就是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全 国有效的问题,小鱼缸的边界应在小鱼缸 A;如 果非本地注册企业不在本地注册就不能使政策措 施所针对的行为结果合法地发生在本地,那么这 里涉及到的就是营业执照的地域管辖问题,小鱼 缸的边界就在小鱼缸 B。地方政府只要对确定好 的小鱼缸边界内的市场主体实施奖补就不用担心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或者担心地方财政支出责 任与其财政事权不匹配。

26308859_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

26308859_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

33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举措。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目的在于防止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具有排斥、限制竞争的影响,从源头上为经济主体创建营商环境更良好、竞争环境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可以说,公平竞争审查就是借助政府部门的事前主动审查、自我审查,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从而与事后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合力,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

公平竞争审查具有事前防御和事后纠正的功能,能□文/杨瑞雪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够有效监督、约束政府机构的行为,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对处理好“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的关系有重大意义。

《实施细则》的发布也再次表明国家对行政垄断行为实施坚决打击的态度,以及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决心。

《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制定招标采购政策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且部分条款直接或间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提出详细要求,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互呼应,对深入推进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采购是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对多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人进行评审,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招标采购是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进行的,以确保招标人能够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商品和服务,同时确保所有意向投标人能得到公平待遇。

招标采购具有合理降低成本的作用,通过鼓励投标企业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能力,提高生产效率。

因此,必须把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竞争放在重要地位,从政策制定上就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最大限度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要把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作为优先事项

优化营商环境:要把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作为优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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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专题
COVER TOPIC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建立,增量审 查和存量清理陆续展开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防范政府 部门出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各类措施,是确 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必然要求。2015 年党中 央提出要“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①,2016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简称 34 号文)做出明确 要求。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快落实,推进增量审 查和存量清理工作,主要进展如下:
三 是 企 业 认 为 政 策 实 质 平 等 还 有 努 力 空 间。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应 在资金安排、税费减免等八个方面公平对待市场主 体②。过去五年来,各地对存量文件清理了一遍, 但从 9 省 18 市随机抽取的 779 家企业匿名问卷看③, 在平等获得支持方面,企业认为这一政策非常重要 (得 4.65 分)、满意度总体上也处于高位(4.43 分);
但分企业类型看,大中型民企对平等获得支持的重 要性赋分最高,满意度却最低,落差最大;对比之 下,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满意度最高,说明距离企 业间的实质公平还有努力空间(图 1 )。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距离预期有差 距的深层原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距离预期还有差距, 剖析其深层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① 四大类标准分别是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② 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
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③ 按所有制类型统计,民营企业占 66.8%,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则分别占 21.1% 和 12.1%。按企业规模大小统计,中小微企业合计占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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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仔细阅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为广大业内朋友梳理了如下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

34号文提出了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黄勇教授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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