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2014]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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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证券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证券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根据《证券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私募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备案:
1.合法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已经依法设立、注册,并具有股权或合法控制权。

2.具备资质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3.符合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备案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不得进行非法集资。

4.具备管理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5.信息披露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备案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6.其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备案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如备案前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后应按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各类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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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 )”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集合投资形式,常常是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发起组建,向少数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种资产,以谋求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由于其具有灵活性高、透明度低等特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制度应运而生,为严格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下面我们将根据类别,为大家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备案申报备案申报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第一步,申报者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报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其中申报书应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投资策略、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等重要信息。

同时,还要将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一并提交,并需要披露成立情况、投资风险等相关内容。

备案前置条件备案前置条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管理经验、财务状况和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

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是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或个人。

此外,备案前也需要有一定的基金管理经验和较好的财务状况,特别是持有相应的管理资质证书的机构,还需证实其管理人员曾具有与所管理基金投资策略相符合的投资经验;同时,申请人及其他基金管理人员不能有刑事犯罪等不利记录。

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是指备案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基金管理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情况信息、基金管理人财务状况等等。

特别是基金募集说明书和基金管理合同等文件,应包含充分的投资风险提示内容,以供投资者参考。

备案结果备案结果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备案资料审核后,作出的是否允许该基金发行的结论。

备案结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通过,则需要基金管理人整改后重新提交基金备案申请。

如果审批通过,则可以进行发行、募集工作以及前期准备工作。

备案切入点备案切入点是指备案申请人应该关注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基金组建原则性问题、基金类型及其投资范围问题、基金管理人资质、基金募集资金来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配额受理进程等。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的备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备案主体: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备案编码。

2. 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需要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3. 投资领域:明确投资领域,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4. 人员要求: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更新。

6. 信息披露: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报送备案信息,并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相关信息。

7.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 其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有其他相关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备案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私募基金证券产品类型、投资策略、管理人资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备案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确保符合各项条件要求。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一、指引制定的背景(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采取受托管理的,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按照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后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公司法人挂靠有什么风险?

基金公司法人挂靠有什么风险?

基金公司法人挂靠有什么风险?1.中基协处分:针对挂靠行为的个人来说,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不能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受到行政处分、罚款。

5.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我国法律对基金公司法人代表的担任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催生了许多法人挂靠的情形,许多有从业资格的人员将自己的资格证挂靠在基金公司担任法人代表,从而获得一定的报酬。

那基金公司法人挂靠有什么风险?小编将在下文中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于私募机构的风险1、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中基协指出私募机构为完成登记备案而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行为,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由此可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经查实存在“挂靠”行为的,将会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影响到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称,因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的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经查实后,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因此,在面临私募管理人采取挂靠行为的逆向选择时,中介机构可能忌惮于“被连累”,从而谨慎选取合作对象,或者通过抬高费用以弥补其承担的风险。

▲二、对于挂靠者的风险一般而言,对于大多数寻找挂靠人的私募机构来说,总体实力比较有限,往往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发生违规事件的概率比较高。

此外,挂靠者并不了解公司的具体活动,一旦公司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可能“连坐”到挂靠者,轻者引致中基协处分、影响日后的法定代表人资格,重者与法人一起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随着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成为了监管的重要环节。

为了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地了解登记备案流程和要求,以下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指引。

1. 概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强监管。

2. 登记备案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登记备案:(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 并具备投研能力,拥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业经历或其他相关经验;(3) 具备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风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 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备,且按规定记录相关信息;(6) 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规模不低于一定金额。

3. 登记备案流程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如下:(1) 在证监会官网上下载《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申请表》;(2)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3) 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4) 审核通过后,领取《私募投资基金登记证书》。

4. 配套指引在进行登记备案前,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了解以下配套指引:(1)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具备投研团队、内部合规部门和风险控制团队等专业部门,确保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2)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要做到完备,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信息管理系统;(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市场风险等信息;(4)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监管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独立投研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从而增强基金的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2020年度修订)一、总体目标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掌握基本业务规范。

为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平,特设《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掌握: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

(二)理解:考生须对该考点的概念、理念、原则、意义、应用范围等有清晰的认识。

(三)了解:作为泛读内容,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三、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

其他参考法规及自律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国家主席令第5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国家主席令第71号);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9号);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45号);5、《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6、《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2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5号);8、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10、《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协字[2016]21号);1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基协字[2016]23号);(中基协字[2017]21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12、13、《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基协字[2020]30号)。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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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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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如果有投资研究、交易、销售、运营、合规风控等外包业务, 则需要填写外包信息情况表。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外包信息情况, 点击 ,填写相关信息。
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实际控制人,点击 ,填写实际控制人 基本信息;保存后须点击附表-实际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信息表,补充实际控 制人详细信息。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 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 B 委托投资管理公司 C 进行管理, 则公司 C 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 B 作为 C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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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一、系统介绍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包括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三个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须进行 基金事后备案,并对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 新。 1、在系统登记备案的主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 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非会 员管理人在首次登录本系统后,应当选择“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选项,然后进行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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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三、填写会员代表信息
首次登录系统,界面显示如下:
基金业协会会员请直接填写会员代表信息。如果不是基金业 协会会员,请仔细阅读《协会会员章程》,并勾选“同意会员章 程,并申请加入基金业协会”,然后填写会员代表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摘要: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与登记的区别概述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流程三、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的具体流程四、备案与登记对私募基金管理的影响五、结语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备案与登记是私募基金合规运作的关键环节,那么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呢?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与登记的区别概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相关信息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备案主要是为了让协会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以便于后续的监管。

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则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相关信息向协会进行登记,以取得协会颁发的基金登记证明。

登记是为了确保私募基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流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备案材料: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验资报告等。

2.提交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

3.协会审核:协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备案完成:审核通过后,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备案证明。

三、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的具体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登记材料:包括基金设立文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基金托管人协议等。

2.提交登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

3.协会审核:协会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登记完成:审核通过后,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登记信息,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基金登记证明。

四、备案与登记对私募基金管理的影响私募基金备案与登记是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等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7.1 基金合同;7.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7.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7.4 基金的投资情况;7.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7.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7.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7.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7.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7.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04-10发布时间: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申请材料中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指什么,如何办理这两项材料?答:上述两项证明文件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办理上述材料的具体事宜请联系基金业协会。

2、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答: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3、申请人可以在哪里办理私募基金开户业务?答:申请私募基金开户业务,需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4、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采用何种结算模式?答: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券商的普通经纪客户,通过券商的经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5、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答:可以,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03-25发布时间: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现将私募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挂靠”有什么风险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挂靠”有什么风险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挂靠”有什么风险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挂靠”有什么风险呢?基金业协会对此做出以下回应:根据近期媒体报道,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基金业协会对此做出以下回应:私募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

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相关阅读】中基协:私募基金不得找人“挂靠”规避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解答了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等相关问题。

从业资格注册将全面放开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基金经理基金业协会备案条件6个月投资自营记录

基金经理基金业协会备案条件6个月投资自营记录

基金经理基金业协会备案条件6个月投资自营记录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投身于基金经理这一职业。

为了规范基金经理市场,我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经理的备案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本文将对基金经理备案条件进行简要分析,并重点讨论投资自营记录的重要性,为广大基金经理候选人提供实用的建议。

一、基金经理备案条件概述根据我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基金经理备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良好;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本科以上的学位;3.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4.具有至少6个月的投资自营记录;5.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6.满足协会规定的其他备案要求。

二、投资自营记录重要性投资自营记录作为备案条件之一,体现了协会对基金经理投资能力的重视。

投资自营记录能够反映基金经理在实际操作中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业绩表现。

具备良好的投资自营记录,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人声誉,还能为基金经理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满足备案条件的具体措施为了满足投资自营记录的备案条件,广大基金经理候选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积累实际操作经验:在担任基金经理前,可以通过从事投资相关岗位,如研究员、投资经理等,积累实际操作经验,提升投资能力;2.参加投资培训课程:报名参加投资培训课程,学习专业的投资理念、方法和技巧,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3.深入了解投资市场:关注市场动态,学习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等知识,为自己的投资决策奠定基础;4.建立投资组合:在实际操作中,学会运用各种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基金等,构建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5.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掌握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如止损、分散投资等,降低投资风险。

四、总结与建议基金经理备案条件的设置,旨在选拔具备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基金经理。

投资自营记录作为备案条件之一,反映了协会对基金经理投资能力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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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
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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