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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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王举平2011年2月主要内容(一)制订目的(二)工作简况(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一)制订目的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规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2009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提出制订任务。

2010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以(桂监函[2010]169号) 文列入了2010年第一批广西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10〕868号文通知,于2010年11月12日进行了审定为广西地方标准。

201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以2010年第12号(总第38号)发布公告,公告本规范2010-12-30 发布,2010年1月30日实施。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一、任务的由来灰岩矿位于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

委托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7)《土地复垦规定》;(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0)《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2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规]字第103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2006年6月5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
满足治理工程运行期满一年,按初步验收意见进行了逐一整改完善,经治理 效果监测、审计,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等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按 以下情况,对工程进行终验。
1)四川省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 程,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 资源厅组织或委托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终验。
1
《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7-2013)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40-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19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地下水监测规范》(SL/T 183-2005)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范》(DZ/T 013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J719-2007)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199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 年版)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1。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223—2007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GB78(30—92)—87 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 WBH002 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4术语和定义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4总则
4.1矿山地质坏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彖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圉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闱坏境不协调的 地形地5.1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2
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7
6.1监测对象7
6.2监测手段7
6.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7
6.4含水层破坏的监测7
6.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7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7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39-200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K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mining geo-environment
是指矿山建设与釆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 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第一篇: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发布单位】湖南省【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2007-04-23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湖南省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的要求,现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目录前言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4.总则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附录A(规划性附录)矿山植被恢复适应条件和判断标准(略)附录B(规划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与地质灾害和危险性分级(略)前言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与治理的达标程度进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服忠、李贵仁、王群、杨顺泉、周志权、李成秋、赵龙辉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验收层次的划分,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检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 161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

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治理与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一系列工程。

3.4主控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中对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 基本规定4.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4.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符合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要求;b)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c)所含单位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4.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d)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e)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区潜在地质灾害较发育、地质灾害分布在矿体及采空地段周围,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灾种、不同地段,必须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2、可持续发展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地质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控制生产中新的地质环境问题的出现,并逐步解决已有地质环境问题,把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4、总体规划、科学布置实施的原则: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规划,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连续性。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可行性分析该矿山开矿必然会导致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植被资源的破坏等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引起对评估区内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可行性是: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机制,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

通过现场调查,在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估区范围内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特征、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等;分析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分析采矿活动对土地植被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但大型以上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二)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五)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六)财政出资的,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承担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出资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逾期不答复,视为验收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八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专家库。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治理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要求及验收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评价,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监测,了解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为制定治理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全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矿山关闭后的环境修复计划。

治理方案应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和问题,并确保对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3.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减少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防止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次生污染。

4.矿山关闭后,需要进行环境恢复,恢复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

这包括对矿区土地、水体和植被的恢复,恢复采矿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修复以往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地形和地貌变化。

其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应该由专业的地质环境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收。

2.验收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和预期效果进行,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3.验收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样品采集,并进行实验室测试和分析。

验收机构应确保采样和测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验收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包括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对治理结果的确认。

同时,还需要提出治理不足和改进措施等建议。

总结起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这对于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矿山环境修复验收报告模板

矿山环境修复验收报告模板

矿山环境修复验收报告模板一、概述此次矿山环境修复验收报告为XXX矿山在XX年进行的环境修复工程验收报告,对该矿进行的环境修复措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评估。

二、修复项目及措施1. 项目介绍本次修复项目主要包括矿山的开采区域、堆放区域、废弃物处理场地等范围,对其中的污染问题进行改善和治理,从而达到环境修复的目的。

2. 修复措施(1)修复方案矿山环境修复采用了以下方案:•方案一: XXX•方案二: XXX•方案三: XXX(2)主要工程•开采区域: XXX•堆放区域: XXX•废弃物处理场地: XXX(3)实施情况实施环境修复工程期间,矿山采取了以下措施:•XXX•XXX•XXX三、修复效果评价1. 修复目标本次环境修复工程的主要目标是:•恢复开采区域、堆放区域和废弃物处理场地的生态功能;•减轻矿山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影响;•改善周边环境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

2. 评价方法评价环境修复效果的指标主要包括:•空气质量;•土壤质量;•水质质量;•生态环境指标等。

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现场采样分析、实测数据对比和对相关环境指标进行统计分析等方法。

3.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显示,修复项目的效果符合验收标准,即环境修复目标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开采区域、堆放区域和废弃物处理场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环境污染和影响已得到改善;•周边环境指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四、问题与改进意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需要在未来的修复工作中加以改进:•XXX•XXX•XXX以上建议将作为今后的环境修复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加以落实。

五、结论根据本次的环境修复验收报告,考虑到矿山对环境的整体影响及修复措施的实际效果,现已对其环境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并根据实测数据和评估结果,达到了环境修复的目的。

最后,希望未来该矿山在日常生产中,能够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规范开采,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尽可能减少,实现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放坡坡度
不大于设计值
注:基底平面尺寸测量时需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测量。
7.3 挡墙
7.3.1 基槽
7.3.1.1 主控项目
挡墙基槽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b)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验槽记录,检查承载力检验报告。 c)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检查试验报告。 d) 基底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50 mm。 检查数量:每20 m检查1点,每段基槽不少于3点。 检查方法:经纬仪、钢尺测量。 e) 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1) 人工开挖时,允许偏差为±50 mm; 2) 机械开挖时,允许偏差为±100 mm。 检查数量:每20 m检查1点,每段基槽不少于3点。 检查方法:水准仪测量。
6.2 专家会审
业主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按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会审验收。
7 检验项目
7.1 危岩体清除
7.1.1 主控项目
危岩体清除后山体坡面不得有松动破碎的岩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7.1.2 一般项目
危岩体清除后,山体表面应平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II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验收层次的划分,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检验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治理和恢复工作,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02
CHAPTER
矿山资源污染
地质灾害隐患
01
02
03
04
矿山开采导致地表地貌景观的改变,如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
经济损失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破坏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如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问题等。
社会问题
03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制定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利用价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目标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注重生态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治理措施。
05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评估与监测
通过对比治理前后的环境状况,评估治理措施的效果。
对比分析法
定量评估法
综合评价法
建立数学模型,用数值方式表示治理效果,如植被覆盖率、土壤质量等。
采用多种指标,综合评价治理恢复的整体效果。
03
02
01
监测治理区域内的土壤质量,包括土壤成分、重金属含量等。
土壤质量监测
通过矿山治理和恢复,可以开发矿山生态旅游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促进生态旅游发展
03
加强政策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01
注重环境保护
在未来的矿山开发中,应始终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02
采用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率。

某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某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 规范性引用文件《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造林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 术语定义矿山地质环境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

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矿山土地复垦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矿山植被恢复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 总则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ﻬ目录1。

总则…………………………………………………………………。

2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7 3.术语定义……………………………………………………………。

284.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28)5。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30 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要求……………………………….。

336.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要求…………………………………….336.2矿山含水层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346。

3矿山地形地貌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35)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

.36 附录B: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37 附录C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9附录D-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43 附录D-2: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47附录D-3: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

49附录D-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51 附录D-5: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53附录D-6: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

.55 附录E: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览表.................................。

57 附录F-1: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

58 附录F-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

59 附录F—3: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 (60)附录F-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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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1.1 地质灾害类治理 1.2 含水层破坏类治理 1.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


1.1地质灾害类治理
1. 崩塌、滑坡治理 2. 泥石流治理 3. 地面塌陷治理 4. 地面沉陷治理 5. 地裂缝治理
%;也可采用矿山废渣、废石、弃土,填土材料应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0~80 cm的表层达到≥93%,80 cm以下>90%。

1.1.2泥石流治理
主要由矿山废渣、废石、弃土为物源的泥石流,包括沟谷形泥石流和坡面泥石流二
类。
沟谷形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采取清理废渣、废石、
的规定确定,一、二、三级防治工程按设计荷载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分别要达到1.35、 1.25和1.15,按校核荷载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分别要达到1.30、1.20和1.10,危害极 其严重的,其稳定安全系数可增大0.5,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可减小0.5。
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 cm, 碎石含量为30%~80

1.2.4水质恶化的治理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
水层,防治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 水含水层串通。 可采用防渗辅垫方法防治采矿产生的有毒有害矿 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 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渗入主要供水含水 层。 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 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和有毒 有害废石、废渣、尾砂的治理和处置和管理应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中2.2.2、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 系数可降低0.2。
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1.1.3地面塌陷治理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面塌陷对居民的
居住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影 响的,可采取土地平整、固结灌浆、挖沟排水、 植被恢复等措施控制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
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恢复河流、水渠、
地表水体功能,不影响居民的居住安全和铁路、 公路等交通安全。

1.1.4地面沉陷治理
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宜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 达到稳沉状态的,可采取土地平整、固结灌浆、挖沟排水、 植被恢复或改造成鱼塘、景观池、蓄水池等综合治理措施。 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受损的建筑物(构)、道路管线等地 面基础设施进行了加固、修复,在规定监测期限内(在停止 开采或达到充分采动后,采深小于100 m的持续监测期一年 以上,采深100 m~200 m的持续监测期两年以上,采深200 m~300 m的持续监测期三年以上)累计变形不应大于10 mm。

1.1.5地裂缝治理
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可采取土石填充并
夯实,防渗处理等措施治理。 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可采取土石填充并 夯实、固结灌浆等工程措施治理。 暂不宜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又不宜治理的地质灾 害,要落实搬迁避让和预警预防措施。

1.2含水层破坏类治理

1.1.1崩塌、滑坡治理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治理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
工程(锚索、锚杆)、削方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关参数、设计计算地质剖面应与实际相吻合。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荷载一般为:自重+其它上覆荷载。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校核荷载一般为:自重+地震力+暴雨+其它上覆荷载。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按DZ/T 0219(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1.2.5供水困难的处理
含水层破坏暂不宜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达
不到目的的,应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 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

1.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
1. 山体治理类 2. 场地整治类

1.3.1山体治理类
1. 主要的治理工程 ○ 削方(坡)工程 ○ 边坡加固工程 ○ 护坡工程 2. 次要Hale Waihona Puke 程 ○ 排水工程 ○ 和植被恢复工程
1. 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2.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3. 水质恶化

1.2.1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
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
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含水层地下水的 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 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按EL/T 5148的有关规 定。 含水层顶底板破坏修复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 均地下水位埋深应不低于破坏前同期的25%。

1.3.1.1削方(坡)工程
阶梯形边坡:高度在30 m左右的边坡,可采用小平台阶梯状削坡工程。每一阶小平 台的密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小 平台宽1.5 m~3.0 m,台间距6 m~12 m。 大平台形边坡:大平台一般沿坡向20 m~30 m间距开设,平台宽度一般3 m~4 m, 大平台的间距与宽度可参照《地震区建筑技术规范》研究确定。大平台 尺寸基本确定后,需对边坡进行稳定性验算。 直线形边坡:边坡高度小于15 m,结构紧密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工程。从上 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定坡度;对有松散夹层地段,对其应采取 加固措施。 折线形边坡:边坡高度小于20 m,上部岩体因风化或其它原因强度比下部低的边坡, 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工程。 台阶修建工程:将破损山坡削坡后修整为阶梯状地势,防止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 害发生时,山石、洪水、泥砂等物质从山顶向山下运动的冲击力,减小 灾害损失。原则上边坡高度超过20 m时每6 m~12 m高处应设置有3 m左 右的宽平台,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建筑物的,要求台阶微向内倾斜, 沿内侧边线挖排水沟排水,无威胁物的岩质台阶的台面可微向外倾,向 坡下自然散水
弃土,和植被恢复,排水、拦挡,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坡面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清理废渣、废石、弃土、修筑坡面排水、
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
吻合。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39

1.2.3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 干)的治理
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井口封堵等堵截


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见5.2.2.2。 井口封堵主要是对水平井和斜井的封堵。 井口封堵段宜为井口向内的20 m长度段。 井口封堵段里外侧各砌1 m厚的浆砌片石墻。 井口封堵段充填材料可用一般的废弃土石、但当需要作防渗和治 溢水作用时,宜用粘土或粉质粘土。 工程措施治理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不低于破坏 前同期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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