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材料管理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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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
氧化塘单位工程
现场材料管理标识规定Z2009-6/QA/PR/0003/A
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氧化塘单位工程EPC项目部
2011年12月
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
氧化塘单位工程
现场材料管理标识规定
Z2009-6/QA/PR/0003/A
A 2011.12.27 供审查
版次日期文件状态编制人核稿人审核人批准人
1 目的与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石化厂外排水管线及氧化塘项目氧化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产品和材料的标识管理。
2 职责
2.1项目经理负责对现场材料及产品标识的管理提出要求,以保证施工现场材料及产品标识能满足产品识别和追溯的要求,以及满足施工的要求。
2.2施工经理负责组织施工分承包商对材料及产品标识进行管理。2.3在材料的接收、搬运、贮存和交付安装中,各岗位都应负责对材料及产品标识进行保护。
2.4施工分承包商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材料及产品标识的保护和对标识的管理。
2.5试运行经理应在调试试运行、考核和验收(交付)的各个阶段,负责检查材料及产品。
3 管理规定
3.1 材料验收入库
3.1.1 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时或按合同约定送货到我方施工现场时,材料管理人员负责告之供货商我公司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可采用做标语牌的形式,悬挂于施工现场的进口醒目之处,以方便供货商阅知。
3.1.2 材料验收入库应按采购(订货)计划(合同)、材料入库验收单、发票、质量证明书等要求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3.1.3 材料的数量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可采取过磅、理论换算、量尺、量方、过目点数等方法进行。材料的验收数量与发票数量有差额时,如其差额在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按发票数量验收;其差额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查对核实,做出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3.1.4 材料的质量验收按《物资采购质量控制程序》规定办理。凡出现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库保管人员对该批材料应拒绝验收入库,并做好质量记录,如该批材料暂存放在仓库中的,仓库保管人员应分开存放,并标注“不合格品”。对验收发现的不合格材料,保管人员应及时通知材料主管领导和质量部门,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标识、发通知单、评审、处置。
3.1.5 仓库保管人员在进行材料入库验收时,应凭采购人员的入库验收单、核对发票、合同、质量证明书、材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验明数量、质量后签字认可。
3.1.6 仓库保管人员应向采购人员索取相关验收资料,经核对无误后,作为材料入库、发放、使用的依据。
3.1.7 凡需要证实的质量状况的技术资料不齐全时,应由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索取,仓库保管人员应将该材料作为待验收货物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直至技术资料齐全后,补办正式验收手续。
3.1.8 未经仓库保管人员签字验证的材料入库单,财务不得办理材料报销或付款手续。
3.1.9 仓库保管人员应建立《材料收发存明细卡片》、《材料收发存
报表》及相关材料入库质量档案。
3.2 材料贮存
3.2.1 入库材料贮存时,要求做到标识明确、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堆放平稳、安全、有一定距离、成行成方、便于清点,包装标识醒目,整齐有序。
3.2.2 材料贮存过程中要确保防止危害包括:洪水、冷冻、温度、湿度、通风、日光、雨雪、尘土、虫鼠类危害等。
3.2.3 化工类产品要注意“防爆、防毒、防挥发、防渗漏、防干裂老化、防潮溶解、防变质”,对于性质不同的容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化工产品应分库贮存,并有防潮设施,以免发生慢性化学反应,影响产品质量。
3.2.4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性物品,要单独设库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移动。
3.2.5 仓库要制定安全措施,责任到人,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沙、水池、铁锹、桶等灭火器材。
3.2.6 施工现场材料贮存条件简陋,并以露天存放为主,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a)对于露天存放的钢材应有支垫、防潮措施,排水要流畅,料场夯实平整;
b)水泥原则上不允许露天存放,若是短期露天存放的,必须有足够的苫垫措施,选择地势较高,且四周要有排水沟,严防受潮变质。散装水泥应使用散装水泥罐贮存,不同标号、品种的散装水泥严禁贮存
在同一个仓内;
C)砂、石等露天存放的材料,要求场地排水畅通,严禁污水、泥浆、油脂等有害杂物混入,影响质量。
3.2.7 所有的贮存材料,包装要保证被包装成品或零部件在箱内或器具内相对稳定,防止相互碰撞、损坏、泄漏,影响产品质量。
3.2.8 仓库保管人员应做好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对有押金的包装物,应负责回收,采购人员负责向供货单位退回包装物并收回押金。
3.2.9 库房内外,要求保持整洁,做到无杂草、无垃圾、无虫害,保持货架及苫垫材料的整洁。
3.2.10 仓库保管人员对不同类型的材料要根据材料保管贮存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倒垛、复验,确保材料在保管贮存期的使用价值。
3.2.11 现场物资管理部门每季度对仓库贮存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邀请质量部参与,如果发现因贮存条件不当或过期而造成的变质或不能保证质量要求的,质量部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处置,或是降级使用,或是报废。
3.2.12 对仓库贮存的材料必须进行月经济核算,按月核对、按季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
3.3 材料的标识
3.3.1 采购材料的标识
3.3.1.1 对在包装及标签上有材料的名称、规格、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内容标识的材料(如钢材、袋装水泥等),在运输过程中应对材料
的标识妥善地保护,防止标识损坏和丢失。
3.3.1.2 对无附带标识的材料(如散装水泥、砂、石等材料),应通过文件记录对其进行跟踪,记录材料的产地或生产厂家、进货日期、验收标准等,并在堆放区容易看到的地方用标识牌注明物资的标识内容。
3.3.1.3 材料验证合格,仓库保管人员负责进行标识,不同标识的材料应分开堆放。
3.3.1.4 标识内容应填写清楚,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必要时,应注明厂家。
3.3.2 贮存材料的标识
3.3.2.1 所有的贮存材料,均要有明显的标识,特种用料及容易相混的材料应有特殊标识,以避免误发。
3.3.2.2 保管人员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必要的“危险品”、“防火”、“防爆”、“有毒”、“有害”等标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颜色和标识。
3.3.2.3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必须牢固、清晰。保管人员在盘点时应检查标识情况,发现有不明、丢失、损坏等现象应及时补全。出库时应做到标识完整、清晰。
3.3.3 材料使用过程的标识
3.3.3.1 发放过程的标识:发放材料时,应在领用单上注明用途,如整批领用将标识一同领走;如领用部分材料,必要时,仓库保管人员应复制标识由领料人带走,原标识保留在存放点。
3.3.3.2 转运过程的标识:材料从仓库运到使用地点时,有标识的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