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案例
中银原创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典型案例分析
中银原创夫妻⼀⽅出售共有房屋典型案例分析夫妻⼀⽅擅⾃出售共有房屋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权处分、善意取得等多⽅⾯法律问题,涉及《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多部门法法律适⽤。
如何平衡房产共有⼈利益、善意第三⼈利益及买受⼈交易安全,如何最⼤限度维护委托⼈合法利益,对于研究分析此类案件有重要现实意义。
⼀、房屋夫妻共有,房产证登记为⼆⼈,⼀⽅出售房屋典型案例:朱、⽥⼆⼈婚后购买房屋⼀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
朱某、江某、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份,约定朱某以400万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三⽅当事⼈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某不在场,⽥某签名并⾮本⼈书写,朱某未提供⽥某书⾯委托书。
合同签订后,江某实际⽀付购房款120万元,涉案房屋未交付、未过户。
江某诉⾄法院,要求朱、⽥⼆⼈继续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交付涉案房屋、办理过户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效⼒如何认定?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进⼀步明确,对于夫妻⽇常⽣活、⼦⼥抚养教育所产⽣的⽇常⽣活家事代理,夫妻⼀⽅处分⾏为有效,对于⾮⽇常⽣活家事代理,则需协商⼀致,否则对共有⼈不产⽣法律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款,⾏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朱某在未取得⽥某授权情况下,与江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朱某构成⽆权代理,合同效⼒待定。
由于事后⽥某拒绝对朱某的代理⾏为表⽰追认,合同因此确定⽆效。
律师建议:房屋买受⼈、居间⼈应尽注意义务,严格核查业主⾝份及授权⽂件真实性,代理⼈代为交易的,应及时向业主确认,并留存相关书⾯委托⼿续。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中介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店铺⼩编在这⾥为⼤家找到⼏件⾮常典型的中介纠纷案例,作了详细的分析,希望对您处理中介纠纷问题有帮助。
中介纠纷意向⾦不是定⾦是否可退案情: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套⼆⼿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周后签订买卖合同。
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
⼀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遭到中介拒绝。
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意向书对意向⾦的⽤途及处理⽅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转为购房定⾦,如承购⽅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则意向⾦由出售⽅没收”。
庭审中,中介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次⽇,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民币1万元。
据此,⼀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
秦某未上诉。
点评:意向⾦的处理不同于定⾦,其遵循“合同⾃由”原则,根据双⽅的约定处理。
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能否返还的关键。
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终⽌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应当返还。
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致或定⾦⽀付为准。
⼀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后,上下家产⽣定⾦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任何⼀⽅拒绝交易,都要按“定⾦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
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是意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约定;⼆是中介⽅应当履⾏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把意向⾦转为定⾦。
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元路上⼀套⼆⼿房挂牌出售,觉得⽐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1万元。
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为由拒绝卖房。
民法典居间服务合同(优秀16篇)
民法典居间服务合同(优秀16篇)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是一些居间合同的示例,希望对您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居间服务合同甲方:乙方:丙方: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为保障协议的履行及三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声明:甲、乙、丙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或公民,三方因本协议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融资服务内容:甲方因公司(或项目)急需找资金合作,特委托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
甲方所需资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因自有资金闲置,特委托丙方提供项目融资居间服务。
丙方根据甲乙的委托,并结合甲乙的各自实际需求,为甲乙双方的融资项目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三、融资合作协议:1、甲、乙双方根据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融资协议的具体谈判、协商,具体融资合作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议定,丙方做为见证方参与该融资项目的全过程。
2、甲、乙双方达成的具体融资协议仅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与丙方无任何关系。
四、佣金支付:在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或合同,签订该协议或合同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需资金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日内,将第一季度利息扣除后的余款全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当并且乙方支付了第一季度首付款后(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的三日内各自向丙方支付甲方所需资金总额%佣金,即元。
五、责任。
1、甲乙双方在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私下进行协商、谈判,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元。
2、甲乙双方不得私下以其它公司、自然人身份进行谈判接触,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元。
3、如甲乙双方私下以任何名义达成协议,甲乙不仅各自向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佣金,更要各自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元。
居间合同及案例
居间合同及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居间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呢?简单来说,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居间人只是提供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
其次,居间人的报酬通常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成功订立合同后才获得。
再者,居间人对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履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居间合同,让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小王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找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小王的需求,为他提供了多套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并带他实地看房。
最终,小王通过该中介公司成功购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中介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小王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小王在成功购房后支付了报酬。
案例二:_____公司想要寻找一家合适的原材料供应商,便委托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帮忙联系。
商务咨询公司经过多方打听和筛选,为_____公司介绍了几家潜在的供应商,并协助双方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和洽谈。
最终,_____公司与其中一家供应商成功签订了采购合同,并按照事先约定向商务咨询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居间合同案例,商务咨询公司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了委托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订立。
然而,在实际的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
比如,在案例一中,如果小王在看房后通过其他途径找到了同一套房子的卖家,并直接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没有通过中介公司,那么中介公司可能会认为小王违反了居间合同,要求小王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断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以及小王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支付报酬的行为。
又比如,在案例二中,如果_____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_____公司可能会认为商务咨询公司在筛选供应商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从而要求商务咨询公司承担责任。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判决书
工程居间合同案例判决书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居间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居间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介绍工程项目,成功后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居间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成功为甲方介绍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但双方就居间费用的支付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介绍的工程项目并未达到预期的利润,因此拒绝支付约定的居间费;乙方则认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得到相应的报酬。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真实有效,乙方确实为甲方介绍了工程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成功签约并开始施工。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居间费用。
至于甲方提出的工程项目利润未达预期的问题,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居间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责任范畴,因为居间人的职责仅限于介绍工程信息,并不保证工程的盈利情况。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有效;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三、驳回甲方关于工程项目利润未达预期因而拒付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由甲方承担。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居间合同的公正态度。
居间人在完成其媒介职责后,有权获得报酬,而无需对工程的盈亏负责。
这样的判决有助于规范居间市场,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提醒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未来的不必要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和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其所介绍的项目真实可靠;委托方则应当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收取一定的报酬,这种居间人行为是合法的。
接着,需要明白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承包活动期间收取工程“介绍费”是违法的。
如果不能证明所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另外,除了单位,个人也可以从事工程投标居间活动。
热门城市:宝清县律师辽阳律师抚宁县律师安平县律师葫芦岛律师邯山区律师北票市律师吉林市律师丛台区律师虽然现在的房价高居不降,看似广大人民群众买房变得越来越困难,实际上房地产业还是一路生意红火。
因此,工程居间合同也经常可见。
那么,大家曾经是否听说过一些▲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吗?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案例评析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
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
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八例全集)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发布时间: 2011-12-21 09:13:25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
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4.23•【分类】其他正文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目录?案例1:马来西亚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例2:德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案例3:涉外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系列案?案例4:柬埔寨某租赁公司与四川省某建筑公司管辖权异议案?案例5:某BVI公司与扬州某钢管公司、某石油技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案例6:江苏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7:四川某集团公司、美国某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8:陈某与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案例9: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四川某艾米奇淋自助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0: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商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马来西亚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马来西亚某旅行社公司主张2015年至2016年间其为成都某公司分公司提供了境外旅游地接服务,但成都某公司未支付2015、2016年的有关费用,故其诉至法院主张旅游地接服务团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
成都某公司辩称其与马来西亚某公司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马来西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来西亚某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分公司间存在2015年旅游目的地接待业务团款的结算单据、签订有2016年旅游契约书并且成都某公司实际支付了部分团款,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2015年团款成都某公司尚余150963元未支付,2016年团款成都某公司尚余27740元未支付。
同时,因马来西亚某公司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多次向成都某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马来西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遂判决成都某公司支付团款1787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位居间人(以下简称乙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先生负责为甲公司提供某大型工程项目的信息,并协助其成功签约。
作为报酬,甲公司同意在成功签约后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居间费给乙先生。
项目顺利签约后,甲公司却迟迟未支付居间费。
乙先生多次催促无果,最终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虽然项目确实签约了,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因此拒绝支付居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工程项目的盈亏无关。
只要居间人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帮助甲方成功签约,就有权获得约定的居间费。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居间费。
这个案例反映出几个关键点:1. 居间合同的独立性:居间合同与工程项目本身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居间人的报酬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对应,而不受项目盈亏的影响。
2.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关于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数额和时间等关键条款,以减少后续的争议。
3. 合理解决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居间人,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合理的风险分配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和居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或者在项目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允许双方重新协商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
借款居间合同范例(5篇)
借款居间合同范例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___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月。
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甲方代表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签约日期:借款居间合同范例(二)甲方(委托人):_____乙方(居间人):_____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
1、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2、乙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经济条件、物业情况、收入水平,并如实向甲方反映,以确保甲方的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匹配;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4、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5、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三门峡中院判决马建珉、李继华诉中建三局二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三门峡中院判决马建珉、李继华诉中建三局二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传时间:2008-3-26本案要旨《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
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
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
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
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
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
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引言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居间人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
居间人在该合同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协调各方利益、提供专业咨询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职能。
然而,由于合同各方之间利益分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争议,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的案例为例,介绍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判决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纠纷。
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为某建筑工程咨询公司,业主为某房地产开发商。
该居间合同约定了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工程设计咨询、协调各方合作、监督工程进度等。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业主认为居间人未尽到咨询和监督职责,导致了损失,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1. 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业主在诉讼中主张,居间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咨询和监督职责,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延期问题。
业主请求法院判决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人辩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职责,并提供了有效的咨询和监督服务。
居间人认为,工程问题是由施工方导致的,与其本身的工作无关。
2. 审理过程居间人与业主签订了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并约定了居间人的职责和义务。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事实。
能够证明工程问题与居间人的咨询和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
3.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居间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如下:居间人作为建筑工程的专业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履行相应的咨询和监督职责。
尽管施工方存在错误和过失,但居间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未尽到咨询和监督的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
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和业主的损失,法院判决居间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金额为某房地产开发商提出的部分损失赔偿金额。
结论本文以一个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为例,介绍了纠纷的背景、审理过程和最终的法院判决情况。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与居间人是否履行咨询和监督的义务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欠债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裁判规则】(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来源】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2)民四终字第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规则日期】2012.08.22【法宝引证码】CLI.C.370540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事实与理由——精选推荐
事实与理由案由:被告人:张本太,男,1964年5月3日。
住: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09号6栋5单元5号,系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工程承包人。
事实与理由:张本太组织黑恶势力,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受害人身体,用暴力非法占有受害人为投标付出的抵押物150万元并消灭其债务150万元,绑架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50万元。
2008年1月份,受害人就开始跟踪收集有关“四川省内江至遂宁高速公路土建工程路基施工段”资料并展开了营销活动,2009年8月10日,受害人收到了葛州坝集团三峡分公司分部发来的邀请参加“四川省内江至遂宁高速公路土建工程路基施工段”投标邀请书。
2009年8月13日中午,在成都市长融街品泉茶坊,受害人与张本太及肖四良(张本太随从)协商达成:双方合作管理投标承包工程,工程中标后,各占50%工程份额(股份)的口头协议。
张本太就本项口头协议,还征询了中间人张道华同意后,张道华为此写有书证,张本太才将用于投标、盖了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红章)的资质证书等资料送给了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口头合同,在2009年8月13日中午,张本太口头承诺时生效,该项协议也成为了事实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委托合同。
2009年8有16日,受害人再次接到葛州坝集团三峡分公司分部电话邀请投标,尔后带领张本太、肖四良、刘文华、文卓木等人到达安岳县城,参与投标活动。
受害人向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本太给付了投标必须需要的商业机会秘密和付出技术性劳务创造的商务标报价书“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占该项投标活动全部工作量70%。
2009年10月25日,在受害人的主持下,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四川省内江至遂宁高速公路土建工程LJ-8-6路基施工段(起止桩号84+121~~86+080)”,中标价27140653.00元。
由于张本太单方违约并拒绝履行双方达成协议,经过多次协商并于2009年11月3日达成执行方案,证人是刘泽民,受害人请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代全协调执行该方案时,李代全要求受害人找张本太具体办理。
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争议之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不可抗力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免责事由,但根据该条规定,认定特定事件为不可抗力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且不能预见、合同履行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还需证明该事件与其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在法律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较为丰富,并不局限于火山爆发、地震、海啸等此类教科书中经常列举的情形。
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在审判实践中,不可抗力的免责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就不可抗力的争点,本文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54号钦州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宝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宝盛公司解除讼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鑫鑫公司与宝盛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的《锰销售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对不可抗力发生时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为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4天内提交有关机构的证明;如不可抗力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2009年5月至8月,南非持续发生罢工事件,涉及建筑、交通运输、矿产、政府部门等各行业,当事人于罢工事件期间签订合同,对于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罢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但对于之后持续发生的罢工是无法预见的、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故持续发生的罢工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
持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宝盛公司与外方公司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宝盛公司依约于2009年8月17日告知鑫鑫公司,并与鑫鑫公司协商对讼争合同进行变更等事宜,鑫鑫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回复不同意变更后,宝盛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发出终止合同协议。
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6篇
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6篇篇1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第一条甲方为居间人,乙方为委托人,就乙方之委托事项,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委托甲方在乙方咨询乙方的意见,并在甲方指导下与对方进行洽谈,以乙方的名义涉及交易的事项,但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直接与对方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生产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乙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委托资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居间费:甲方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按照乙方与对方协商确定的交易金额的(百分之_)收取居间费,居间费在交易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时支付居间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生产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乙方与对方因交易事项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业务及其他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与对方之交易完成交付之日终止。
居间人(甲方):____________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鉴于委托人及居间人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内容,并经协商一致,特作此合同。
合同以一式两份,委托人及居间人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_________________(盖章)备注:如此合同有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
篇2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甲方(居间人): 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人): 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居间服务机构,具备居间服务资质,能够提供专业的居间服务;乙方是有相应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愿意委托甲方进行居间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1.1 甲方在居间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
居间合同协议书样书7篇
居间合同协议书样书7篇第1篇示例:居间合同协议书甲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居间进行相关事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1. 甲方作为居间人,负责协助乙方就_____________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和交涉,促成相关交易的达成。
2. 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严禁泄漏给第三方,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 乙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居间服务完成之日止,居间服务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其他约定1. 居间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居间合同协议书样书,经甲乙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愿双方诚信合作,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权益。
第2篇示例:居间合同协议书甲方(居间商):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从事居间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有意委托乙方进行相关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内容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
二、合作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履行居间服务,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2. 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日内将费用支付给甲方,逾期未支付的,每日按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
四、保密义务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均应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披露。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一、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大家对于居间合同很多人都不太熟悉这个名词,其实居间在我们生活就是中介服务的合同或者中介合同,就是将自己的房子委托给中介公司代为出租和代为出售时双方签订的合同,那么在我国对于居间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呢?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对于居间合同而言,因为其属于特殊的合同,所以在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认定的时候也是要通过对《合同法》中有关效力的问题进行认定。
即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居间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二、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一、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现行的《民法典》中没有对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已经改为中介合同。
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中介合同,对中介人和委托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判例
居间工程合同纠纷判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居间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推荐合适的施工队伍,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甲方则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对乙方推荐的施工队伍不满意,双方发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导致工程质量和进度受到影响,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居间费用。
乙方则坚持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居间费用。
此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法院经审查证据,确认乙方确实为甲方推荐了施工队伍,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但同时,法院也发现乙方推荐的施工队伍确实存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情况,且乙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关于居间费用的判决鉴于乙方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判决甲方应支付相应比例的居间费用。
对于剩余部分,由于乙方未能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法院认为,乙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甲方也应对未支付的居间费用承担迟延支付的责任。
通过这一判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居间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于居间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有具体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2. 及时沟通协商:一旦发现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单方面采取拒绝支付费用等极端措施。
3. 依法维权:当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合理分担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双方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责任,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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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பைடு நூலகம்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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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案例
张春生 赵振营
本案要旨
《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