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考试批次《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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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考试批次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学生姓名学习中心

学号

专业年级层次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7年8月2日--9月11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2) 结课作业课程均需通过“离线作业”栏目提交电子版,学院不收取纸介的结课作业,以纸介回寄的作业一律视为无效;

3)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阅卷时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结课作业为准,截止日期过后将关闭平台,逾期不交或科目提交错误者,按0分处理;

4) 提交文档要求:提交的文档格式为doc、rar,大小10M以内;

5) 必须严格按照每门课程的答题要求完成作业,没有按照学院要求来做的结课作业,将酌情扣分。

论述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0分,总分100分)

答题要求:请同学们按照题目要求详细全面的回答,答案至少应当包含所有的要点,在答题过程中涉及其他题目的,也应当详细的解释。答题字数每题不少于150字。

一、试论述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原则。

答: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 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任行使债权的清求权,这种债权的清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二、论述责任保险的作用。

答: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有形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独到的作用有如下五个方面:1.责任保险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能降低社会成本,

分担政府责任。发生重特大煤矿事故、公众场合的火灾事故、重大食品中毒事故,不仅受害者及其家属长期被卷入责任事故的赔偿纠纷之中,政府有关部门也基本上是天天在进行责任事故调查、时时在为责任事故“埋单”。但是,如果通过责任保险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仅可以使政府部门从繁杂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得以解脱,大大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且能达到降低社会诉讼成本的作用,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3.有助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4.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产生是以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但责任保险的发展又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5.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与文明。

三、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海上保险分为哪几类?

答: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四、试论述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十年甚至终生。

五、论述保险市场的主体有哪些。

答: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形式、私营形式、合营形式、合作形式等。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和合作保险人等。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就是保险营销学所界定的“保险市场”即“需求市场”,它由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为满足保险需求的缴费能力和投保意愿三个主要因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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