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判例之机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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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裁判员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功用

论日本裁判员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功用
闫 雨, 王鹏 祥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 学研究院, 北京 1 0 0 8 7 5 )
摘 要: 在人 民参与 审判 的世界 趋势 下, 日本也在诉 讼 制度 上设 计 了裁 判 员制度 作 为人 民参 与 审判 的运 作机 制 。裁判 员
制度 的 实行 , 使 公判 审理 的 口头审理主 义、 直接 审理主 义与 无 罪推 定原 则 实质化 , 在侦 查阶段 强化 了嫌疑 人的 权利 保 障。 由于
河 南师 范大 学法学 院副院长 , 教授 , 硕 士研 究生导 师 , 主要 从 事刑事 法学研 究。

①《 日本裁判 员法》 第6 7 条第 l 款规 定 : “ 评议 由法 官及 裁判 员双方 意见均 包含 在 内之 舍议庭人 数过 半之意 见为之 。 ” ②在 日 本 刑事诉 讼程序 中, 只有犯 罪嫌疑 人被检 察官起 诉之后 , 其 身份 才变成“ 被告” 。
第6 期

雨, 等: 论E l 本裁判员制度在刑事 司法中的功用 义 等 原 则 在 实 际 上 徒 具形 骸 有 将公 判 自侦 查 独 立 出来 的效 果 口 ] 。但 是 , 日本 实
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轨迹 , 不难发现这样的规律 : 行 得出有罪结论 , 可以说裁判员制度是缩小简化 的法 国陪 政行为的发展经历了从 民众单纯接受命令到开启 民众参 审团。对于 日 本裁判员制度 的研究 , 国内学者大多泛泛 大多 与机制的转变 。相应地, 攸关人 民权利 义务与 国家社会 介绍该制度的基本情况并指 出我 国可以借鉴之处 , 纷争评断的法院 系统 , 也加入 了人 民参与审判 的机 制。 数研究成果对于裁判员制度没有进行深入 的研究 。本文 各 国人 民参与审判的制度在不同法系的国家制度设计上 拟对 日本裁判员制度在刑事司法 中的功能与作用进行研 对该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存在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 系以人民接受 陪审团审判 究 ,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日本刑法是从形式犯罪论的立场出发的。

形式的犯罪论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法益,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持社会秩序才是刑法的目的之所在。

根据这一观点,尽管保护法益也是重要的,但是由于刑罚是残酷的制裁手段,为了不侵犯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事先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只能将在形式上符合该种规定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只有将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相协调的刑事司法才能获得国民的信赖,也才能对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与之相区别的是实质的犯罪论,实质的犯罪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这种生活利益或者法益,犯罪或者刑罚只有在能够保护该种法益的限度之内,才具有意义和存在理由。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该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

刑法是为防止犯罪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以实现维持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制定的。

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以及其他刑罚法规。

刑法典是所有的刑罚法规的基础。

刑法通过防止犯罪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来实现维持、发展社会秩序的目的,该目的通过刑法的社会机能来实现。

刑法的社会机能,是指刑法在社会上应当具有的固定机能和固有的作用,分为规制机能和维持社会秩序机能两种等等等等。

日本现代刑法以及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贝卡利亚,强调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适用批评等以及一般预防,反对酷刑,主张贯彻合理主义、理性主义;费尔巴哈,主张将法律和道德严格区分,犯罪不是对伦理的违反而是对法律的违反,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权利、罪行均衡为基础的客观主义以及罪刑法定原则;边沁,心理强制说为基础的一般预防论。

近代报应刑论发端于康德,他认为,刑罚不是为了实现公众利益目的的手段,作为正义的要求,仅仅是因为罪犯犯了罪,所以才受到处罚。

因为,如果没有自己内在的目的的话,就不可能成为对理性的最高实践原理。

而且,作为科刑原理,只能是同态复仇,康德在主张犯罪和刑罚均衡的同时,还彻底拒绝将人作为手段,而提倡以市民阶级的勃兴为北京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刑罚观。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其刑事司法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评价。

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魅力。

本文将从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角度,解析日本刑事司法体系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二、日本刑事司法体系概述日本刑事司法体系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1. 侦查阶段日本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警察侦查:日本警察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逮捕等。

(2)侦查手段:日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询问、讯问、调查、搜查等。

(3)侦查期限:日本侦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2. 起诉阶段日本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起诉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

(2)起诉标准:日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刑罚必要性为标准。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作出起诉、不起诉或终止侦查的决定。

3. 审判阶段日本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审判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审判:日本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陪审制度:日本实行陪审制度,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辩护制度:日本实行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4. 执行阶段日本执行机关负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执行。

执行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罚金等。

(2)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

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

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日〕后藤武秀Ξ(一)序言在由以制定法为中心的法秩序规定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人间行动之现代社会,判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即使正从人治走向法治之转换时期的中国现阶段虽然说不承认判例的法源性,但我认为:重视判例的时代即将到来。

为此,本人在本报告中,就判例在近代以后的日本占什么样的位置,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做一简单论述。

(二)什么是判例讲到判例,简单而言审判例,即:审判的判决,且又是构成先例的。

对某个事件,法院做的判决,作为其本身只是一次性的,但同样的案件下一次在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很可能做出与以前同样的判决。

如此,由于类似的判决反复重复(当然其中也有只有一次的时候),事实上已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

尚且,一般作为先例具有约束力的,是判决中的理由(用英美法来说:ratio decidendi)部分,但做为傍论的部分并不是不具有约束力(大正4年1月26日,大审院连合部判决,阐述傍论中,以事实婚的作法不适当作为不履行婚约而承认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此傍论在大正8年4月23日大审院判决中,被作为先例引用至今,成为判例)。

(三)判例在日本所处的位置在日本,现行法上判例的先例约束力没有制度化,审判员没必要必须遵守判例。

再则,下级法院做出与上级法院先例不同的判决,在制度上也是可能的。

但是,现实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

因为,其一,关于变更判例,法院法第10条3项中,“关于宪法及其他法令适用的解释、意见与以前的最高法院的审判不同时”,规定必须在大法庭(由15名审判员构成)进行审判。

变更判例的权限之所以限定在大法庭,是出自于防止小法庭相互变更其他小法庭的判例,通过对变更判例采取慎重的态度力求提高解释法律的统一性及稳定性之考虑。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第2项里提到“做出与最高的判例相反的判断时”,第3项里规定“没有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时,大审院或者上告裁判所之高等裁判所的判例、其法律施行后的控诉裁判所之高等裁判所相反的判断时”之作为上告理由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94条,民事诉讼法规则第48条)。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根据日本法律,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终极处罚。

日本对待死刑的态度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有人则认为死刑制度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

本文将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探讨其背后的复杂现象。

我们来看一下日本的死刑制度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在日本,死刑的执行是由法务大臣签发,然后由司法省长和相关人员进行执行。

在执行之前,被告人会被通知执行死刑的日期,但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则是保密的。

在执行死刑之前,被告人和其家属都不会被告知具体的时间,这一点备受批评,认为是对被告人和家属的一种精神折磨。

在执行死刑之后,相关信息都会被司法部门公开。

日本目前采用绞刑和注射刑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其中注射刑是在2006年进行改革后引入的。

绞刑的执行过程是在监狱内进行,而注射刑的执行地点是位于东京的东京拘留所。

日本的法律规定,死刑可以适用于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

在日本,被判死刑的罪犯必须经历一个漫长而严格的司法程序,其中包括对犯罪事实的审理、对被告人的辩护等程序。

日本的死刑制度备受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关于人权的问题。

批评者认为,日本的死刑制度存在很多严重的人权问题,包括对被告人的审判程序不公平、对死刑执行的保密制度等。

在日本,死刑的执行日期是完全保密的,被告人和其家属并不知道具体的执行时间,这一点备受争议。

批评者认为,这种做法对被告人和其家属构成了一种严重的精神折磨,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日本的死刑制度也存在关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有报道称,日本的司法系统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对被告人的审判不公平、对判决结果的质疑等。

在日本,被告人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导致很多判决存在着瑕疵。

批评者认为,日本的死刑制度存在司法公正性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对死刑的态度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日本社会中,有很多人支持死刑制度,认为死刑可以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保护社会的安全。

日本法律死刑案件(3篇)

日本法律死刑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项刑罚,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存在争议。

日本作为唯一一个在和平时期继续执行死刑的发达国家,其死刑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日本法律死刑案件的历史背景、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日本法律死刑案件的历史背景1. 死刑的起源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日本,死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7世纪的《大宝律令》。

此后,日本刑法多次修订,死刑制度逐渐完善。

2. 死刑的存废之争自20世纪以来,日本社会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方面,主张废除死刑的声音认为,死刑无法真正消除犯罪,反而可能引发冤假错案;另一方面,支持死刑的声音则认为,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日本法律死刑案件的法律制度1. 刑法规定日本《刑法》第99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大的,处死刑。

”此外,日本刑法还规定了其他适用于死刑的罪名,如强盗罪、放火罪等。

2. 审判程序日本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与其他案件基本相同。

首先,由地方法院进行一审;如果一审判决死刑,被告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被告不服终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 判决执行日本死刑的执行方式为绞刑。

判决生效后,被告有30天的上诉期限。

如果被告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判决即生效。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将被告送至刑场执行死刑。

四、日本法律死刑案件的执行情况1. 死刑执行数量近年来,日本死刑执行数量逐年减少。

据统计,2010年至2020年,日本共执行死刑48人,平均每年约4.8人。

2. 死刑执行争议尽管日本死刑执行数量减少,但仍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部分死刑案件存在疑点,如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另一方面,死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也引发了社会关注。

五、日本法律死刑案件的社会影响1. 对犯罪率的抑制作用有观点认为,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降低犯罪率。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仍然保持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虽然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存在对死刑制度的争议。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日本的死刑制度进行浅析。

日本死刑制度的适用范围很广。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嫌犯犯下了被定为最重的犯罪,如谋杀或恐怖袭击等,法庭可以判处嫌犯死刑。

在战争罪行、人口贩卖、恐怖主义以及杀害警察、国会议员等公职人员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判处死刑。

这使得日本的死刑制度得以广泛应用,以对重大犯罪进行镇压。

日本的死刑制度执行起来相对迅速。

一旦嫌犯被判处死刑,通常会在数年之内执行,这与一些其他国家相比是相当快速的。

这种迅速的执行速度一方面得益于日本的法律程序比较高效,同时也是为了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快速”公正的回应。

一些批评者认为这种快速执行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有时候司法误判在一些案件中并不少见。

日本的死刑制度面临一些关键批评。

最主要的是,批评者认为死刑是违反人权的。

尽管日本政府声称死刑只在极端罪行中使用,但这并不能掩盖可能冤假错案或判决偏差的风险。

死刑也被视为一种残忍和不合道德的惩罚方式,违反了禁止虐待的国际人权法。

一些人主张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以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保护的双重目的。

日本的死刑制度可能对死刑执行方式产生了一些影响和改变。

日本通常采用绞刑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这一方式相对较为快捷,但也因此引起了一定争议。

近年来,有些国际组织以及国内人权团体对日本使用绞刑方式进行了抗议,并呼吁改用更为人道的执行方式,如注射死刑等。

日本的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尽管政府认为死刑是对重大犯罪的惩罚,但也有人质疑其人道性和正当性。

未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国际人权标准的不断提高,日本的死刑制度是否会产生改变,仍然留待观察。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4年3月20日,日本东京地铁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毒气事件。

一名名叫松本沙耶香的女子在东京地铁中央线、千代田线、半藏门线上投放沙林毒气,造成10人死亡,约5500人受伤。

该事件是日本战后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人被捕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于3月21日将嫌疑人松本沙耶香逮捕。

随后,警方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大量沙林毒气和相关工具。

2. 侦查和起诉东京地方检察院对松本沙耶香进行了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

2004年5月,东京地方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2005年2月,东京地方法院对松本沙耶香进行了一审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听取了辩护人和原告方的意见。

4. 一审判决2005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对松本沙耶香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判处其死刑。

5. 上诉和终审判决松本沙耶香不服一审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5月,东京高等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根据日本刑法,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2. 刑事责任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中,被告人松本沙耶香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其刑事责任包括:(1)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导致10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伤害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导致5500余人受伤,构成伤害罪。

(3)使用毒气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违反了日本《毒气及毒物取缔法》,构成使用毒气罪。

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6000字

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6000字

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60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通过以上中日起诉便宜主义指导下相关制度的论述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起诉中存在着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过小,而刑事诉讼法又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监督机制做了严格的规定,这样的双重限制更加使得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定在狭窄的范围。

而我国并没有暂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来对案件进行监督和更正,这样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相应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我国有人民监督委员制度,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革。

对于这些问题,本部分旨在反思和借鉴日本制度的基础上,尝试提出适合我国本土的刑事起诉制度改革措施。

(一)取消公诉转自诉制度,明确自诉和公诉的界限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确实侵犯了他的人身、财产权利,那么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材料移送给人民法院,案件此时由公诉转为自诉①。

虽然它在性质上应当由检察院起诉,但是最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被转接到公民个人手中。

我国之所以建立公诉转自诉制度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被害人的一项救济机制,还可以约束和监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督促他们依法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职权。

这样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它显现出的弊端使得立法初衷难以实现,首先,公诉转自诉案件本身是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必须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按照社会契约的思想,人们按照契约组成国家,将自己的部分权利包括惩罚权利交给国家以便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这样国家作为全体公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必须公正的尽职的行使其刑罚权,而公诉转自诉案件却是国家公权交给公民私人,这不符合社会契约论也不符合诉讼理论②。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日本死刑制度是指日本法律对犯有极重罪行的犯人实施死刑的一种制度。

日本的死刑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一直保持了死刑制度,成为目前世界上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死刑制度在执行上非常严格和高效。

在判决死刑之前,法庭要经过多次审判,确保证据确凿、案件审查无误。

死刑执行前,犯人会被告知自己的死刑宣告以及执行日期,通常会在数小时或者数天后被执行。

死刑一般是通过绞刑实施,而且死刑执行场所也是保密的。

这些措施都旨在保护受刑人的隐私和尊严。

日本政府主张死刑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支持者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它能够向其他人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告诉他们犯罪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支持者也指出,死刑是对犯人罪行的合理报复。

他们认为,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来说,死亡是他们应该承担的结果,也是符合道义的。

日本死刑制度也面临一些批评和争议。

批评者认为,这个制度侵犯了人权,违反了人的尊严。

他们指出,死刑是一种无法挽回的处罚,而且经常会发生错误判决的情况。

死刑无法比对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无法修复受害者家属的伤痛。

批评者主张废除死刑制度,将刑罚转变为终身监禁或者其他形式的惩罚,以实现更加人道和公正的刑罚制度。

日本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而批评者则主张废除这种制度并寻找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

当前,日本政府继续执行死刑,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逐渐废除死刑制度,这使得日本死刑制度面临更多的讨论和审视。

江歌案件法律意义(3篇)

江歌案件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日本的江歌案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该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不仅牵动了中日两国人民的情感,更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江歌案件的法律意义。

二、案件背景江歌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11月3日,日本东京都中野区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持刀杀害了江歌。

江歌是刘鑫的室友,两人共同居住在日本。

案发当晚,江歌为保护刘鑫,被陈世峰杀害。

刘鑫事后报警,陈世峰被捕。

三、法律意义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故意杀人罪是指陈世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陈世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之前,曾用刀划伤刘鑫。

虽然刘鑫的伤势并不严重,但陈世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3.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是指陈世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之前,曾将刘鑫非法拘禁在公寓内。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案件对国际法律关系的启示江歌案件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中日两国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法律关系。

本案中,江歌作为我国公民,在日本遭受犯罪侵害,引发了我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关注。

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决维护我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批游客前往日本旅游。

在游览富士山时,由于导游未能及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导致游客小明在登山过程中不慎滑倒,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我国某旅游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某旅游公司则认为,事故是由于小明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导游在事故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三、法律分析1. 导游在事故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

”在本案中,导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然而,在本案中,导游未能及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导致小明发生事故。

因此,导游在事故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的,由活动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事故是由于小明自身原因造成的,但由于导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导游所在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导游在事故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旅游服务提供者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 本案也提醒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景区规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六、总结本案通过对富士山旅游事故赔偿案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重要性。

同时,也为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近年来,在刑法学界,利用和借鉴日本刑法学的理论,分析探讨我国刑法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究其原因,除了日本刑法和我国刑法在形式上类似,互相可以交流对话之处甚多以外,主要恐怕还是因为承认了“日本近代刑法学的研究比我国的刑法学的研究要先进,具有借鉴参考的价值”这一事实。

但是,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发展,也不过是近一百多年来的事情。

在此之前,日本刑法以及刑法学研究一直是以我国为师的。

那么,在这短短的一百多年中,日本刑法学的研究为什么能够取得后来居上的骄人成绩呢?对此很少有人专门探讨。

当然,这是个涉及到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难以用一言两语把问题说清楚。

本文试对日本近代特别是战后刑法学研究发展史进行考察,总结出某些规律性现象,以期对我国当前刑法学的研究提供启示。

一、战前(明治、大正、昭和初期)日本近代刑法是和明治维新同时起步的。

但是,维新之后所制定的《假刑律》(1868年)和《新律纲领》(1870年)以及《改定例律》(1874年),从内容上看,是日本德川刑法和中国古代刑法的折衷,不承认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在熟悉近代西欧法制的学者当中,就有了制定近代刑法典的强烈愿望。

同时,明治政府为了废除和诸外国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迫切需要建立近代法律体系。

这样,民间和政府在必须制定近代刑法的方向上达成了共识。

1.明治时期的刑法和刑法学起草新刑法的任务落在了1874年以来一直在明法宗教授法国刑事法的法国人波索纳德(gustave e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1825-1910)身上。

他以法国1810年刑法典为基础,并参考了法国新古典学派刑法理论,草拟了所谓“波索纳德刑法草案”。

这就是在1880年公布,188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旧刑法。

旧刑法是日本最初的近代刑法,其中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2条)和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第3条),并从罪刑均衡的立场出发,整体上缓和了刑罚。

同时,还将犯罪类型作详细划分,规定与此相应的法定刑。

日本法律刺杀罪案例分析(3篇)

日本法律刺杀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严谨,对于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

在众多犯罪类型中,刺杀罪因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犯罪性质,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日本刺杀罪的案例分析,探讨日本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2015年,日本东京某市发生了一起刺杀案件。

犯罪嫌疑人小林(化名)因与前女友纠纷,持刀将其刺死。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小林。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认为小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对其立案侦查。

2. 审判过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官根据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小林的行为进行了审理。

(三)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日本刑法第199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小林持刀刺杀前女友,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判决结果法官根据小林的行为严重程度、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判决小林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日本法律在处理刺杀罪案件的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日本法律在处理刺杀罪案件时,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确保司法公正。

(二)重罪重罚原则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他人生命权益的犯罪行为,日本法律采取重罪重罚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官对小林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体现了重罪重罚的原则。

(三)宽严相济原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采取宽严相济的处罚措施。

在本案中,虽然小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悔罪态度较好,法官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四、结论通过对日本刺杀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日本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坚持罪刑法定、重罪重罚和宽严相济的原则。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国,也应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关键词: 刑事判例制度有权刑法解释模式启示借鉴内容提要: 日本刑事判例制度不仅对刑事司法发挥重大作用而且还影响立法,这种判例制度对于解决立法滞后与现实活发之间的矛盾发挥着重大作用,相应地,司法中以判例实质地创制法规范等做法也可能一定程度上消解罪刑法定原则。

日本的刑事判例制度给我国目前的有权司法解释模式提供了启示,如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等。

应当借鉴该判例制度构建我国的“一元个体判决式”的刑法解释模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有权刑法解释模式是二元一级抽象式的解释模式,笔者认为该解释模式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⑴,应予改变。

而如何改变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对此,借鉴他国的经验,不失为一条捷径。

中国与日本同属亚洲国家,有很深的文化方面的联系,因此了解日本的有权刑法解释模式,应该是有现实意义的。

在日本,判例,尤其是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对司法具有重大的作用,无论是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都是如此。

那么,这种判例对司法的作用意味着什么,尤其是在刑事方面,它是具有法规范的性质,还是仅具有参考的意义?这样的问题,与中国现在的状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对此问题的研究,当有益于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选择。

一、日本刑事判例的性质刑事判例对司法的作用在日本,存在着大量的判例,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对判例的研究。

一方面,学校教学中,老师在研究判例,学生也在研究判例。

笔者参加过日本一个大学关于刑事法的研究会,其内容就是研究刑事判例。

通过对判例之事件内容、判决及其理由的分析,提出应该研究的课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研究判例,通过判例的研究,为自己的裁判提供参考。

这种判例研究的广泛性在日本是一个应被注目的事实。

也就是说,学界在研究判例,其目的是通过判例把握司法机关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司法机关也在研究判例,以确定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决方式,或者援用案例,或者做出不同的判例,以表明司法者对法条的理解。

日本改法律判死刑的案例(3篇)

日本改法律判死刑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历来备受争议。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对死刑的适用标准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在死刑问题上也经历了多次法律改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日本死刑案例的分析,探讨日本死刑法律改革的过程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2007年,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杀人案。

被告人小岛义男,因涉嫌杀害一名女性和一名儿童,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小岛义男提出了上诉,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日本死刑法律改革的导火索。

三、案例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小岛义男提出了精神疾病辩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岛义男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驳回其辩护意见,维持死刑判决。

2. 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时,小岛义男再次提出精神疾病辩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岛义男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驳回其辩护意见,维持死刑判决。

3.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审理时,小岛义男再次提出精神疾病辩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岛义男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驳回其辩护意见,维持死刑判决。

4. 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审理时,小岛义男再次提出精神疾病辩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岛义男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驳回其辩护意见,维持死刑判决。

四、日本死刑法律改革1. 修改《刑法》针对此案,日本政府开始反思死刑制度。

2009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刑法》,将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纳入审查范围。

这一改革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避免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误判。

2. 限制死刑适用范围2010年,日本政府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只有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人,且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判处死刑。

3. 建立死刑复核制度2013年,日本政府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

关于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在日本,继承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关于《日本民法》中继承权的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日本继承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为兄妹,父母已故。

甲在父母生前,一直负责照顾家庭和父母的生活。

乙、丙在父母生前,因工作繁忙,未能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三人争夺父母留下的房产。

甲认为,自己在父母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

乙、丙则认为,继承权应按照法定比例分配,不应仅因赡养义务而改变继承比例。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日本民法》中,继承权的认定是否仅依据法定比例,还是应考虑赡养义务等因素。

四、案例分析1.《日本民法》关于继承权的规定《日本民法》第901条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继承人应当依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

”从该规定来看,日本继承法律制度以法定继承顺序和法定比例为基本原则。

2.赡养义务在继承权认定中的作用《日本民法》第903条规定:“继承人中有尽赡养义务的人,其继承份额可以适当增加。

”这一规定表明,在继承权的认定中,赡养义务是一个重要因素。

3.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在父母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而乙、丙未能尽到赡养义务。

根据《日本民法》第903条的规定,甲的继承份额可以适当增加。

然而,乙、丙认为,继承权应按照法定比例分配,不应仅因赡养义务而改变继承比例。

对此,有以下几点分析:(1)赡养义务在继承权认定中的重要性。

赡养义务是家庭成员间应尽的义务,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关系。

在继承权的认定中,考虑赡养义务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体现公平原则。

(2)法定比例与赡养义务的平衡。

虽然《日本民法》规定继承权应按照法定比例分配,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赡养义务等因素。

对于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互爱。

黎宏: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黎宏: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黎宏: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原刊“涉外法治研究”专题按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法学教育、司法制度交流日益深入,作为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刑法学说,对我国刑法学术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在形形色色的精致理论笼罩之下,日本法官处理刑事案件时如何面对法律规定与法学理论,兼顾法律与政治、传统及时代变迁等关系,清华大学黎宏教授结合多年教学研究及中日学术交流经历,融合大量典型判例,深入阐述了日本法官在刑事办案中是如何讲政治、讲道理、讲传统的,对我国刑事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或有裨益。

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全文转载自公众号“中国应用法学”。

—内容提要:刑事审判中,如何释法说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日本刑事裁判中的三个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是讲政治,即在案件的审理上,考虑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对和政治思想有关的劳动、公安、教育事件从严、强调秩序,相反地,在没有政治色彩的一般事件上则重视人权、大胆审判;二是讲道理,即将法律问题技术化,通过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对不明确的法律用语进行扩张或者限缩解释,以对现实中的事实进行涵摄;三是讲传统,即不盲从理论,而是将审判实践中的有益传统上升为理论,并引领理论发展。

关键词:释法说理日本刑事司法讲政治讲道理讲传统近年来,随着不同国家之间法学交流日益深入,作为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刑法学说对我国的刑法学术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法益、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机能司法等来自日本的术语在我国刑法学人中已经耳熟能详、人尽皆知。

那么,在上述形形色色的精致理论笼罩之下的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呢?经常有人向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

确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是相互映照的互动关系,任何特定理论,必然会有其特别的滋生土壤。

相反地,任何理论都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特别是像刑事法学这样以犯罪与刑罚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不经过实践判断,是无法称之为(社会)科学的。

日本刑事判例之机能与作用(翻译)

日本刑事判例之机能与作用(翻译)

日本民事、刑事法判例制度檢討會2010.10.29學習院大學法科大學院教授龍岡資晃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生楊 耕譯日本刑事判例之機能與作用1.首先,我由衷地感謝孫老師及參與本次研討會的各位,給予我跟大家介紹關於日本刑事判例的機會。

我在任教於學習院大學法科大學院之前,約有40年的時間從事法官職務。

在此期間,主要於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負責刑事事件之審理,其中有九年的時間擔任最高法院刑事調查官職務,因此能夠實際了解最高法院是如何審理案件及最高法院之判例是如何形成。

我將藉由這樣的經驗,介紹日本刑事判例之機能與作用並檢討之,以提供各位參考。

2.最高法院判例(1)最高法院所做出之裁判中,被認為重要者,每月由最高法院法官委員(由三個小法廷中各選出兩名法官)組成的判例委員會1,針對是否可刊載於判例集、判決事項、判例要旨及參考條文等項目作檢討,經過准予刊載之決議者,便刊載於判例集中2。

(2)案件負責之調查官,會針對該刊載於判例集之判例撰寫判例解說。

亦即調查官針對該案件之事實概要、一審以來之事實經過、爭點、最高法院所採之論點及判決要旨、相關之判例學說等之解說。

該解說刊載於法曹會所發行之法曹時報中,且由1954(昭和29)年開始,每年度按民、刑事案件,彙整成最高法院判例解說並發行之。

判例解說本身是以該案件調查官之個人見解為主,探討該判例之射程範圍等,以提供實務作參考。

1最高法院的判例委員會除了委員外,在民事案件,由首席調查官及民事、行政調查官,在刑事案件,由首席調查官及刑事調查官,以監事之身分出席。

2最高法院之網站上亦有刊載。

其他對外公開的裁判集有高等法院裁判集、大審院裁判集等,而下級審法院的主要裁判書亦可由網站閱覽。

此外,判例時報、判例タイムズ等法律雜誌亦刊載附有判決評論的重要裁判書。

判例時報雜誌並會針對一年內最高法院的民、刑事關係判決等,分別作整理及介紹。

關於刑事關係,除了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廢棄等情況」為題,介紹受到最高法院判決廢棄之刑事判決外,亦包含具爭議性之案件及具參考價值之案件的介紹。

日本法律刑事案件(3篇)

日本法律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日本某市发生了一起入室抢劫案。

受害者李某(化名)在夜间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财物损失达数万元。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抓获。

二、案件审理1. 起诉阶段陈某被警方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审查起诉。

根据调查结果,陈某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2. 审判阶段(1)一审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对抢劫罪的事实进行了否认,认为自己并未实施抢劫行为。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在案发当晚,曾潜入李某家中,盗窃了李某的财物。

根据《日本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陈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上诉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为:案发当晚,自己并未进入李某家中,而是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收集了证据,证实陈某实施了抢劫行为。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陈某在服刑期间,一直对一、二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并未实施抢劫行为。

于是,陈某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最高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启示1. 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在日本,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本案中,陈某虽然对一、二审判决表示不服,但最终仍然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

2. 证据的重要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陈某实施了抢劫行为。

因此,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 法律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案件,对陈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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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刑事法判例制度检讨会2010.10.29学习院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龙冈资晃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硕士生杨 耕译日本刑事判例之机能与作用1.首先,我由衷地感谢孙老师及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位,给予我跟大家介绍关于日本刑事判例的机会。

我在任教于学习院大学法科大学院之前,约有40年的时间从事法官职务。

在此期间,主要于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负责刑事事件之审理,其中有九年的时间担任最高法院刑事调查官职务,因此能够实际了解最高法院是如何审理案件及最高法院之判例是如何形成。

我将藉由这样的经验,介绍日本刑事判例之机能与作用并检讨之,以提供各位参考。

2.最高法院判例(1)最高法院所做出之裁判中,被认为重要者,每月由最高法院法官委员(由三个小法廷中各选出两名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1,针对是否可刊载于判例集、判决事项、判例要旨及参考条文等项目作检讨,经过准予刊载之决议者,便刊载于判例集中2。

(2)案件负责之调查官,会针对该刊载于判例集之判例撰写判例解说。

亦即调查官针对该案件之事实概要、一审以来之事实经过、争点、最高法院所采之论点及判决要旨、相关之判例学说等之解说。

该解说刊载于法曹会所发行之法曹时报中,且由1954(昭和29)年开始,每年度按民、刑事案件,汇整成最高法院判例解说并发行之。

判例解说本身是以该案件调查官之个人见解为主,探讨该判例之射程范围等,以提供实务作参考。

1最高法院的判例委员会除了委员外,在民事案件,由首席调查官及民事、行政调查官,在刑事案件,由首席调查官及刑事调查官,以监事之身分出席。

2最高法院之网站上亦有刊载。

其他对外公开的裁判集有高等法院裁判集、大审院裁判集等,而下级审法院的主要裁判书亦可由网站阅览。

此外,判例時報、判例タイムズ等法律雜誌亦刊載附有判決評論的重要裁判書。

判例时报杂志并会针对一年内最高法院的民、刑事关系判决等,分别作整理及介绍。

关于刑事关系,除了以「最高法院刑事判决废弃等情况」为题,介绍受到最高法院判决废弃之刑事判决外,亦包含具争议性之案件及具参考价值之案件的介绍。

判例时报2055号、2056号、2057号中,刊载了2008(平成20)年度的案件。

其中,该年度有6件判决驳回之案件(上诉最高法院案件3件、非常上诉案件2件、再抗告案件1件)、24件刊载于判例集之案件(该年度新收案件为2497件,审理终结案件为2500件)。

顺带一提,从最高法院判例集发行的1947(昭和22)年起,至去年2009(平成21)年为止,刊载于判例集者,民事合计4171件(13万6776页),刑事为3869件(9万9943页)。

3.最高法院判例之机能及作用─以刑事判例为主(1)罪刑法定主义与判例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05条规定,关于合法上诉之理由,除了该判决违反最高法院判例外,无最高法院判例时,高等法院判决或最高法院成立前之大审院(最高审级)判决之违反,亦可作为合法上诉之理由3。

本文原则上以最高法院之法律判断所形成的判决为论述对象。

日本为成文法国家,特别是关于刑事关系,因应近代各国所普遍承认的罪刑法定主义,日本亦采法律主义。

因此,何者为犯罪,针对犯罪应如何科与刑责,在法律未予事先规定下,不得处罚(宪法第31条)。

虽然如此,但在事件之性质上,法律应具有一定之概括性与抽象性。

由于实际发生之案件千差万别,其评价亦随时代及社会情势之变动而有所变化,因此,于此变化下,为期具体导出适当之结论,针对法官于现有法令下,能柔软地及有弹性地解释并适用该法令之必要性,当无庸否认。

但关于刑罚之法令,在司法权独立性及法官独立性(宪法第76条)原则之下,若无任何限制,而允许自由地类推适用并解释法令,纵使具体的妥当性得以确保,但仍可能因容许任意地反面解释法令,而造成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之虞。

(2)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以下,我将以日本最高法院之刑事判例为主,就判例与立法之关系等,做若干检讨。

上级审法院的判断,对于下级审有一定的拘束力(裁判所法第4条)。

但于此情形外,特别是做为最高审级之最高法院所为之法律判断,一般而言,会超越该具体案件而适用于与该案件相类似的同种类案件,纵使没有特别的合理事由,在违反该判断的情况下,该案件仍会于上诉审法院遭驳回(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第2款、第410条等)。

此外,判例之变更,原则上必须由全体最高法院法官15名所组成的大法廷做成(裁判所法第10条第2款)。

如此一来,特别是最高法院判例,做为法令解释及适用的方针,具有引导实务及促进裁判上法令解释统一之机能。

因此,检讨此类判例拘束力所及之射程范围成为判例研究之重要课题。

2)如上述,藉由以判例违反与否做为得否上诉最高法院等之理由(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第433条、少年法第35条等),在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三审制中,判例得以逐渐统一,并形成具有理论上整合性的「判例理论」之理论体系(大致与民事判例之情形相同)。

在判例的形成上,虽然没有如同制定法或具有统一性理论研究成果的学说般,明确地有着井然有序的体系,但由其于实务上不断被参酌,在没有特别情事的状况下,制度性地承认判决得以其作3其他下级审之「判决」,虽然无法如同本文所述,具有先例拘束性而受诉讼法承认之「判例」一般,作为合法上诉之理由,但其具有先例之价值,在实务上,当无同种类之判例时,做为先例供参酌,仍具有一定之影响力。

为判断基准等事实看来,无法否认其亦具有相当于法令之作用。

(3)最高法院判例之角色与机能1)最高法院判例对于具体事件,有规范法院之首要作用。

法官有尊重及遵循判例之职务上之义务。

然而,「若以事前之行政規則等,對法官下達『此條文應當如此解釋』的一般性指令,將可能會違反法官對於法律解釋之權限僅受憲法及法律拘束之規定(憲法第76條第3項),且亦可能會侵害到法官之獨立性」(中野次雄編,<判例とその読み方>,〔3訂版〕,頁57 ,東京:有斐閣)。

除此情况外,藉由广泛地尊重判例,关于同种类的案件累积相同的判断,进而成为确定的判例,以规制下级审法院在同样的事件中做出相同的决定,如此一来,将可产生预测之可能性,并能够确保法律的安定性。

因此,如上述般,若判例着重于以事实上裁判之规范及社会性之规范为机能,则判例将具有所谓「不成文法」之效力(同前揭书,中野次雄编(2009),页27)。

2)此外,对于具体案件之解决,未必为必要之法律判断者,称为傍论。

原则上傍论不具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纵使因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之上诉理由,而驳回其上诉,但针对与该案件相关之具体争点及论点,具有应适用于同种类案件之先例性的事项,依职权做出法律上的判断者,不在少数。

由上诉驳回的形式判断来看,最高法院关于未必需要判断的事项做出实体判断,此并非无法称之为傍论。

然而,虽然不具备上诉理由,但对于该案件之结论做出实体上应予维持的判断,亦即,虽然不具备上诉理由,但对于成为争点及论点者做出无理由之判断,也可以说对于上诉驳回之结论表示其实体上之正当性。

由此可知,此也不完全称之为傍论。

(4)最高法院判例之作用1)如此一来,最高法院判例在刑事诉讼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及对于实务之引导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这样的拘束力,如同事实上的法令一般,有着规范社会生活的一面。

若将重点置于上述判例之机能与作用,则对于判例之创造,将可认其扮演着立法的角色。

这也是判例之所以被称之为「判例法」4的原因。

举例而言,关于最高法院对于法令及行政处分等之司法审查(宪法第81条),有宪法学者认为,以最高法院自行创造出的宪法判例,来界定统治行为理论或立法裁量理论等之范围与界限,这样的判例目前存在且将其视为妥适之法律的情形,不容忽视(户松秀典(2000),<宪法诉讼>,东京:有斐阁〕,页57),并且一般亦指出判例具有法律之性质。

2)然而,法院,纵使是最高法院,拥有作为司法机关对于具体事件之诉讼、4成为判例法之核心者为「判例理论」。

此为「关于特定法律问题所产生的众多判例(结论命题)中,法院一般性的法律见解」,且「对于某一些判例能够做整体性说明的共通理论」便称之为「判例理论。

」纷争解决之使命,但其并未被赋予具备立法机能之角色(宪法第76条第1项)5。

判决与裁定虽然偶尔会出现法律的一般论,但其仅为对于具体事件之解决及论证该判断之正当性之说理时,所表示之前提性法理论(法律命题),并非一定具有确立一般性法律规范之意图与目的6。

当然,关于最高法院的判例,如同上述最高法院之机能,亦即所谓对于同种类之案件应做相同判断的拘束力,以及对于该判断之妥适与否作充分检讨之惯例等事实看来,并无法否定判例具有立法性质之要素。

但其终究为顺应该具体案件所做出之法令适用解释及法律判断,该判断仍非法律规范,仅有对于后来之同种类案件适用法令之解释时提供参考,即仅具有事实上的指导力。

判例之创造,立法作用并非为其首要意义,而是以诉讼法上之制度性结果,所伴随而来的作用。

也就是说,应该将其视为反射效果,附随效果或波及效用7。

3)如此一来,以限定性、谦抑性地司法作用所容许之范围,来理解判例之作用与机能,对于守护三权分立下之司法审判独立性,及充分发挥法院所扮演之角色上,具有重大之意义。

4.具体案例以下举2、3个与上述相关之案例。

(1)伪造复印件与伪造文书罪的成立与否日本刑法第17章第154条以下规定了关于伪造及行使公文书、私文书等之处罚。

此处所谓「文书」是指该文书之原本而言。

然而,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廷1976(昭和51)年4月30日判决(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30卷3号453页)却承认了复印件之文书性。

随着复印机技术之进步,能够制做出与原本相当之正确及精密的复印件,以及以此复印件得代替原稿作为证明之方法,亦广泛被使用等背景,这样的社会机能受到重视,并产生对于复印件本身之信用性保护的必要。

因此,承认其文书性,进而对于足以使人信任有原本存在之复印件的伪造,亦承认其构成伪造文书罪。

关于此判例,最高法院以文书与复印件的类似性为依据做出类推解释,与重新制定刑事法律相当,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等,受到学说上强烈的批判。

然而,我认为这样的批判并不妥当。

在原本灭失的情形及复印件本身即原本之情形,无制作该复印件之权限者伪造该复印件,将构成伪造文书罪。

因此,以得视为原本存在者为前提,该复印件与原本有同样的使用目的时,其具有原本之性质,或者,简言之,其有做为原本之文书性。

如此解释具有合理性,且5最高法院关于诉讼程序等事项由于有司法自主性,作为实现该自主性之方法,其拥有制定内部规则之权(宪法第77条)。

但并未被赋予确立与法律效力相同之一般性法规范之权限。

6前揭书中野次雄编(2009),页57中提及,虽然国会所制定之法律法官必须遵守,但最高法院统一解释法令之机能乃透过各个案件之裁判,于事后发挥,并非以事前达到一般性的统一为目的。

7前揭书中野次雄编(2009),页57中提及,纵使仅将判例视为一种结论命题,「该结论命题乃最高法院本于职权,对于各该案件之裁判,所作出应有的判断内容,纵使做为判例而达到某种拘束力,其仅为裁判上所当然伴随之附随及反射效果,并无法与裁判切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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