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合集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第一条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效率,维护审核工作秩序,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上市(以下简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转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应由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文件应由两名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每名保荐代表人可在创业板同时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可在创业板负责一家在审企业:(一)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二)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转板上市、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申报项目时,保荐人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其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是否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第四条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06月0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65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5)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7)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7)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1)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1)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3)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它重大事件管理 (71)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1)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 2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5)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1)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6)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7)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 1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除本指引指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本所同意。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经本所同意豁免的,发行人可不披露相关信息,但应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保持文字简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机构.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股权激励第十节破产第十一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65 号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治理2第一节总体要求2第二节股东大会3第三节董事会4第四节监事会4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4第一节总体要求4第二节任职管理5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7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9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9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10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11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11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2第一节总体要求1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13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15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16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17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17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19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21第一节总体要求21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2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3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24第七章其它重大事件管理25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5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6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7第八章内部控制29第一节总体要求29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29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30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3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32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3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3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34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34第十章社会责任36第十一章附则36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二、修订原则修订后的《指引》仍定位为《上市规则》的细化补充,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充分评估现有制度执行效果并借鉴- 1 -其他板块成熟经验做法。

二是优化规则体系,做好规则瘦身,将《指引》中部分原则性、稳定性条款上移至《上市规则》,将《上市规则》中部分较为具体的规定下移至《指引》,吸收备忘录中原则性条款和实质性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与放松管制并举,强化精准监管,抓好关键领域和“关键少数”,在信息披露豁免及暂缓、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四是立足创业板定位和特色,进一步提高规则条款的针对性和差异化,更好适应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需要。

三、主要修订内容现行《指引》共11章409条,修订后共11章389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精简规则体系,优化章节内容一是理顺规则体系。

原《指引》中部分原则性条款内容上移至《上市规则》,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要求、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不得为董监高及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等条款。

《上市规则》中较为具体的条款下移至《指引》,包括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任职管理,上市公司内外部信息管理政策等。

二是优化章节体系。

将内部控制一章内容调整到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管理等章节;将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相关规定调整至权益变动相关规则;完善“承诺及承诺履行”有关内容,承诺主体范围拓展至各类承诺人;完善“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一章内容,增加提供担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承诺及承诺履行、变更公司名称四节内容,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部分增加资产减值相关内容。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7)第一节总体要求 (7)第二节任职管理 (9)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3)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9)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0)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25)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25)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31)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35)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35)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40)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3)第八章内部控制 (47)第一节总体要求 (47)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9)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51)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53)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5)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56)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58)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60)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61)第十章社会责任 (65)第十一章附则 (67)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6.12
•【文号】深证上〔2020〕486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深证上〔2020〕486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所根据证券品种分别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 公司治理\t1.1 董事会设置与运作\t\t1.1.1 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与选举\t\t1.1.2 董事会议事规则\t\t1.1.3 董事会职责与权限\t\t1.1.4 董事会决策程序\t\t1.1.5 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的关系\t1.2 独立董事\t\t1.2.1 独立董事的资格与选拔\t\t1.2.2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限\t\t1.2.3 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t1.3 高级管理层\t\t1.3.1 高层管理层的组成与选拔\t\t1.3.2 高层管理层的职责与权限2. 资本运作\t2.1 股权结构\t\t2.1.1 股东权益的保护与约束\t\t2.1.2 股权变动的公告与披露\t\t2.1.3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策\t2.2 资本增减\t\t2.2.1 股权融资的审批与披露\t\t2.2.2 资本减少与股份回购\t\t2.2.3 资本增减引起的权益变动处理3. 经营活动\t3.1 准备上市\t\t3.1.1 上市申请的准备工作\t\t3.1.2 上市计划的制定与实施\t\t3.1.3 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t3.2 上市后运作\t\t3.2.1 上市后绩效与财务指标的披露\t\t3.2.2 上市公告的时效性与准确性\t\t3.2.3 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t3.3 经营风险与控制\t\t3.3.1 经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t\t3.3.2 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4. 监管与合规\t4.1 法律法规遵从\t\t4.1.1 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沟通\t\t4.1.2 合法合规的运营管理\t\t4.1.3 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与时效性\t4.2 内部控制与审计\t\t4.2.1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t\t4.2.2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估\t\t4.2.3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情况披露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附件2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存托凭证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第四节存托凭证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相关机构及其意见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红筹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除本指引指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3)第一节独立性 (3)第二节股东大会 (4)第三节董事会 (6)第四节监事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8)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12)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15)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7)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19)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21)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6)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32)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35)第七章内部控制 (42)第一节总体要求 (42)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44)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5)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7)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49)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0)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1)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56)第九章社会责任 (59)第十章附则 (6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 37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1-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49 第三节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 53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 54 -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 - 45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者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上市公告书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公告日期等,可以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者其他标记、图案等;(五)上市公告书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或者题字。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于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

提示性公告应当披露下列内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XX网(www.xxxx.xxx),供投资者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简称;(二)股票代码;(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发行人可以将上市公告书或者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各方,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声明与提示的,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境外注册地法律、境外上市地的规则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可的标准,对相关承诺、声明与提示的表述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作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风险提示应结合涨跌幅限制放宽、流通股数量较少、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如适用)、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等因素,有针对性地作出描述。

第十五条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公司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者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风险作特别提示。

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事项和公司治理等信息,提醒投资者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说明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是否在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由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性意见。

红筹企业应当说明,投资者能否依据境内法律或者发行人注册地法律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及相关民事判决、裁定的可执行性;投资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否能够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以及相应保障性措施。

第十八条红筹企业应当充分披露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下列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持有的发行人依据境外注册地公司法律发行的股份在股东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二)发行人依据境外注册地公司法律发行股份,其股票持有人名册登记机构、持股信息变动记载方式、股份登记及托管要求、与境内市场股份登记及托管方式存在差异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三)因发行人多地上市、证券交易规则差异、基础股票价格波动等,造成境内发行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四)在境外增发证券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五)已在境外上市的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六)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十九条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申请调整适用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定的,应披露调整适用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并作重要提示。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披露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主要包括:(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二)上市时间;(三)股票简称;(四)股票代码;(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分别披露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后总股本);(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分别披露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以表格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1)逐项列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应当分股东列明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十四)股票登记机构;(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当披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其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境内外股票、债券情况等。

(具体格式见附件2)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对象、数量、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行权、限售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以列表形式披露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3)。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分股东列明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期限(具体格式见附件4)。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披露本次上市前持有表决权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数量、持有表决权数量及比例(具体格式见附件5)。

第三十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发行人应当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等事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