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备课讲稿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纠纷可能会难以避免。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以下解决方案,以应对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
1. 纠纷解决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纠纷解决的程序
和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的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等内容。
2. 违约责任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后果,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措施。
3. 终止合同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
和程序,以及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4. 保密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包括保密条款,保护双方商业
机密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5. 合同修订和变更,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规定双方对合同的修订
和变更程序,确保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以上是我为您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的范本。
如果
您需要定制化的合同范本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作者:韩乔亚在当前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海淀法院对涉及现代特许加盟产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刚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
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为例,从2013年起海淀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中关村法庭集中审理。
六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量均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30件,审结278件。
2013年收案量为51件,结案量为40件;2014年收案量为38件,结案量为45件;2015年收案量为61件,同比增长60.5%,结案量为57件,同比增长26.7%。
2017年收案量基本与2014年收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达66件,收案量达到新峰值,结案量达62件,同比增长130%。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收案件量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
本文就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做出提示与建议,希望对类型化纠纷的解决、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裨益。
案件审理的情况六年来,在海淀法院审结的278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判决结案系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共计120件,占比43%,其中涉及反诉的案件占到近1/3。
其次为撤诉结案方式,共计80件,占比29%。
再次为调解结案方式,共计65件,占比23%。
至于按撤诉处理、移送、驳回起诉等其他结案方式绝对数量较少,共计13件,占比近5%。
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判决率相对较高,审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主体类型方面:原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89件,其中,原告为被特许人的,基本上为小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为特许人的,基本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品牌企业。
北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背景北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在北京地区发生的特许经营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由特许人向特许经营者提供商标、技术或经营方案等,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特定产品或服务。
然而,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到商标权、技术转让、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容易引发各种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家特许经营公司与一名特许经营者的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公司拥有一家知名连锁快餐店的品牌和经营方式,并以特许经营形式向特许经营者提供品牌授权和技术支持。
特许经营者则负责在北京地区开设和管理快餐店,并按照特许经营公司的要求经营。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特许经营者发现特许经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持和服务,使得其经营困难。
特许经营者认为特许经营公司违约,导致其投资失败,要求特许经营公司赔偿损失。
主要争议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有效性: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或不合法的条款?2.合同履行:特许经营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支持和服务?3.违约责任:如果特许经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得到保护?4.损失赔偿: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经营失败,应该获得怎样的损失赔偿?法律依据在解决本案时,法院将参考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获取、保护、使用、转让等进行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专利权、著作权等方面进行了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诉讼过程本案经过以下诉讼程序:1.提起诉讼:特许经营者将特许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特许经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受理案件: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并确定了案件类型,组成合适的审理法庭。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一、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1、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2、60% 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二、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一)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营模式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可以获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可以获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 较低的运营成本;4.独家经营,排除竞争。
劣势在于:1.締约信息不对称;2. 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
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 1.利用他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 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营成本。
劣势在于: 1 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 难于寻找合适的加盟商。
(二)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 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
2 ,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业良莠不齐。
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群体性特征,由于部分特许人不具备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环节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
4,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项目商业价值、判断市场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相对弱势, 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条款或者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
在所有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几乎没有,但促使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复杂多样,其中包括出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的;追随其他被特许人起诉,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的而提起诉讼。
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 3 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
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并就特许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权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
而这些纠纷案件,通常需要由法院来予以审理。
本文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一关键点。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否则,一旦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存在瑕疵,或是因为有人虚假签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就需要法院予以解决。
在实际案例中,有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违规情况,如虚构业绩、约定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权衡双方之间的责任和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并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定。
2.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
在一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存在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无法承认的内容,比如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时,法院除了需要权衡合同内容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外,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情形是否构成合同的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3. 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最后一个重要关键点。
一些特许经营合同在签订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拖延、违约、协作疏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履行问题时,法院需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综合考虑,并鉴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所存在的问题是否达到了违约或者履行不当的程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与一家国际知名品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该品牌在中国的店铺,合同期为十年。
在合同期内,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品牌推广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最终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分析1. 合同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未能达到品牌方的要求,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经营管理分歧在合同期内,企业与品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品牌的标准进行店铺的装修和经营管理,导致店铺形象不佳,影响了品牌的市场形象。
而企业则认为品牌方要求过于苛刻,导致经营成本过高,难以盈利。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3. 品牌推广费用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用于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和宣传。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效果不佳。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结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以达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特许经营销售合同纠纷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品牌服装连锁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与一家服装店(以下简称“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并在约定的区域内开展服装销售业务。
同时,被特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特许经营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的执行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特许人认为,被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宣传,损害了其品牌形象,要求被特许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被特许人则认为,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营支持,如产品供应、技术培训等,导致其经营困难,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还就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区域保护、合同解除等条款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1. 广告宣传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特许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维护特许人品牌形象。
在本案中,被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宣传,损害了特许人的品牌形象。
因此,被特许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特许人损失。
2. 经营支持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必要的经营支持,包括产品供应、技术培训等。
在本案中,若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营支持,导致被特许人经营困难,特许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特许经营费用、区域保护、合同解除等条款(1)特许经营费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在本案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2)区域保护: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保障被特许人在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经营权。
若特许人违反约定,被特许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若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此外, 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 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正文开始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 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 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但如何认定特许经营 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如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条款对认定特许经 营合同是否有及有什么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经销合同如何区分?一般认
特许经营费用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也是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
质的一个要件。当事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特许经营费用的,通常可以
直接根据该约定认定特许经营费用。但从调研情况来看,一些当事人在实际订立 的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
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品牌保证金、经营保证金、权益保证金、 参股保险金、定金、订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虽然名称不统一,但是 在约定“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品牌 保证金”等费用名目的情况下,一般还是可以将该约定费用与特许经营费用对应 起来。也有相当比例的特许经营合同并未约定带有上述字样的费用,而是仅约 定了“保证金、保险金、定金、订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费用名目。 在发生纠纷后,特许人经常提出的抗辩主张是,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应支付特
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解析
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解析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解析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
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一种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特许者提供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支持,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控制权等,而且还由商务部专门为此制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这些都与以往传统的经营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
正由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涉及特许经营这一新型的商事行为的案件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作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这一案由的三级案由。
这一新案由的出台,虽然把“特许经营”行为与其他传统经营行为区分开来,但是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经营行为中识别出哪些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却成为各级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该合同特征的分析和对其他极易混淆的商业合同比较分析中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
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事件背景】时间:2005年6月地点:北京市2005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将获得A公司品牌和技术的使用权,开设连锁店,并按照一定的销售额进行特许费的支付。
合同规定,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
A公司将提供培训、物流、广告等支持。
【合同履行过程】时间:2005年6月- 2015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开设了十家连锁店,并在短期内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成绩。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和广告支持,而且物流配送的效率也不尽如人意。
这些问题导致B公司的销售陷入困境,利润急剧下降。
于是,B公司多次向A公司提出了改善服务质量的要求,希望能够优化合作关系并实现双赢。
然而,A公司未予理睬,一直以来都对B公司的诉求置之不理。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间:2015年7月由于长期以来的不满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B公司于2015年7月向A公司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申请。
B公司认为,A公司违背了合同约定,无法提供合作所需的支持,并对特许经营过程造成了重大困扰。
在解除合同的申请中,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解除合同的损失,并赔偿由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时间:2016年3月- 2017年11月B公司提起诉讼,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合同解除进行审理,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经过一年多的等待,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相关合同文件,证明A 公司无视合同条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B公司还提供了收入、支出、广告费用等相关财务证据,证明其在特许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A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特许经营的效果并非由其一方所能控制,拒绝承担责任。
经过多次开庭和庭审程序,案件于2017年11月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审,并进入了判决阶段。
【法院判决】时间:2018年1月2018年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分析》范文
《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分析》篇一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近年来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涉及到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构成要素、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商业合同的特殊形式,其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特许经营权内容:包括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权利范围、经营方式、商品或服务种类等。
3. 合同期限与续约条件:明确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及续约的条件和程序。
4. 费用支付:包括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类型、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
5. 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双方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条款。
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特许经营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格,受许人是否符合特许人的准入条件。
2.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如权利义务不明确、费用支付标准不清晰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如何协商处理。
4.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5. 违约责任认定与执行:当一方违约时,如何认定违约责任并确保责任的执行。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确保特许经营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对特许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权。
2. 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避免歧义和模糊的表述。
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会讲话(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这次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会,旨在深入剖析近期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次案件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情简介近日,我公司因与某供应商发生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
该供应商称,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我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双方合同约定是否有效;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二、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问题经调查,我公司收到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供应商主张我公司违约的依据不足。
(二)合同约定有效性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导致纠纷发生。
(三)违约责任承担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我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属于正当行使权利,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经验教训(一)加强合同管理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等情况,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可行。
2. 增强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二)加强质量监控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监控产品质量。
2. 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员工质量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三)加强法律风险防范1.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公司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法律案件分析会演讲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法律案件分析会,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以期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促进法律实践的发展。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为大家带来本次案件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涉及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材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建筑材料,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一批建筑材料,但甲公司并未按期支付货款。
随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了催款通知,但甲公司仍未支付。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材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建材供应合同》的约定,乙公司负责向甲公司供应建筑材料。
在本案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一批建筑材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前所述,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律案件分析演讲稿范文(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将就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希望通过我的演讲,能够为大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
以下是本起案件的背景、分析以及结论。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则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具体来说,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加工任务,导致成品未能按期交付给下游客户。
随后,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甲公司无奈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主体合格,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加工任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条款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4.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5. 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三、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会讲话(2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会,旨在深入探讨近期发生的一些典型法律纠纷案件,分析其成因、解决路径以及对我们工作带来的启示。
下面,我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讨论。
一、案件概述1.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于2020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以种种理由拖延发货,导致甲方利益受损。
甲方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二:丙丁双方因侵权纠纷引发诉讼丙丁双方系邻居,丙方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一棵大树,树冠伸展至丁方土地。
丁方认为大树影响了采光和通风,多次与丙方协商,要求砍伐或修剪大树。
但丙方拒绝配合,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丁方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3. 案例三:戊己双方因劳动争议引发仲裁戊方是一家企业,己方为该公司员工。
因公司经营困难,戊方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己方认为自己的岗位不属于裁员范围,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判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甲方损失。
2. 案例二分析本案中,丙丁双方因树木侵权引发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案中,丁方因大树影响采光和通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法院应依法判决丙方赔偿丁方的损失。
3. 案例三分析本案中,己方认为自己的岗位不属于裁员范围,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报告一、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现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相较于欧美国家起步虽晚,但是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4月10日,在商务部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数量为5383家,涉及餐饮业、零售业、其他商业服务业、民生服务、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其中餐饮业企业占全国备案企业比例最高,为38.03%。
北京、上海、广东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占多数,全国排名前三,重庆市内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总数排名全国第七,备案企业数量为277家,占比4.99%。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具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然而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较多的北京和上海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争议现状笔者尝试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争议现状出发,就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争议特点以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
笔者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了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且全文不包含“政府特许经营”的案例,截至2020年3月30日,全国共有20675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案件。
(一)纠纷数量统计根据上图数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诉案件呈逐年攀升的趋势。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首份生效法律文书于2002年作出,从2013年起至2019年的案件数量增幅比较明显,2019年的纠纷案件数量(6027件)达到历史上的最高值,2018年的纠纷案件数量增幅稍有回落,但生效的裁判文书仍然超过4000件。
(二)纠纷地域分布据上图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30日,在全国已发生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山东的纠纷案件数量为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纠纷案件数量的前五位,其中上海和北京地区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均超过了3000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要点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要点分析作者:陈勇近些年来,商业特许经营日益成为了企业品牌扩张的一种重要发展模式,也成为了中小投资者投资创业良好机会。
如今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经营品牌鱼龙混杂,一些特许品牌在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没有成熟运作经验的情况下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直接导致了加盟商的投资失败,从而引发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不断增多。
本文以作者代理的被特许人为原告(以下称加盟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为案例,阐述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要点,以及加盟商在签约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案例综述2017年6月16日,加盟商到北京参加了被告(以下称特许品牌)的品牌推荐会,当月26日,加盟商与特许品牌签订了深圳两家店的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每家加盟店支付了加盟费20万元、保证金10万元,开业包39万元,合计99万元。
此后,加盟商即开始准备第一家店的开业事宜,选址、租赁商铺到装修、设备安装、人员招聘培训,半年之后第一家加盟店开业。
开业后,加盟店运营并不理想,由于南方地区物料损耗大、原材料申请规则不合理、货物配送不及时、长时间没有新品推出以及产品价格过高销路不畅、店铺租金人员工资高等原因,店铺经营一直入不敷出且没有改善的迹象,维持了半年多的时间,第一家加盟店便歇业了。
第二家加盟店的计划也就停滞了。
加盟商在与特许品牌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委托了广森律师提起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
广森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应把对方违约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特许品牌故意隐瞒特许经营有关信息。
在加盟过程中,特许品牌未能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由于特许品牌故意隐瞒有关信息,致使加盟商在未能获得完整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了加盟决定。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二、特许品牌未能按要求进行备案。
在签订合同时,特许品牌未能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条件并进行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研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研究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例如经营主体资格问题、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等,进行综合性分析,并简要介绍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提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型与审查对策,希望可以给相关学者提供良好借鉴。
标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审查难点所谓特许经营,主要指的是拥有注册商标与专业的经营资源企业,采用合同形式,将其自身所拥有的经营资源。
许可给被特许人所使用,被特许人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在规定的经营模式之下,进行一系列的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本文保证合同纠纷得到更好解决,本文重点探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新动向与解决对策。
1、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分析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具体见表1。
2、特许经营权优势特许经营权具有以下优势,具体见表2。
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型与审查难点研究3.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型3.1.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者和加盟者间,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之内,亦或是合同终止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发生,一般是特许合同中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双方均出现违约行为,进而引发纠纷[1]。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当中,由于加盟费约定不合理,容易引发较多合同纠纷,特许加盟方特别重视费用收取的比例,忘记一次性所交纳的费用与保证金,如果合同出现提前解除现象,已经交纳的加盟费与保证金没有及时退还,容易引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采用任何方式,企业出现盈利或者亏损现象,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加盟者不能够完全认为,签订完特许经营合同之后,能够彻底消除企业经营风险。
3.1.2侵权纠纷结合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得知,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而且此类行为逐年减少,故本文不做详细阐述。
3.2案件审查难点和解决对策3.2.1经营主体资格审查难点与解决对策为了保证特许经营主体资格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求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特许人,一定是企业,在实际当中,一些被特许人和个人并没有直接与企业签订相应的特许经营合同,最终引发严重纠纷,此合同也严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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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一、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1、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2、60%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二、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一)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营模式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可以获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可以获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较低的运营成本;4.独家经营,排除竞争。
劣势在于:1.締约信息不对称;2.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
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用他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营成本。
劣势在于:1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难于寻找合适的加盟商。
(二)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
2,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业良莠不齐。
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群体性特征,由于部分特许人不具备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环节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
4,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项目商业价值、判断市场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条款或者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
5,在所有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几乎没有,但促使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复杂多样,其中包括出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的;追随其他被特许人起诉,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的而提起诉讼。
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1)特许人拥有(包括所有和控制)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
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
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
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
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
被特许人取得特许权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种对价的规范名称应当是特许权使用费。
实际订立的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参股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约40%的合同中仅约定了'保证金、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
此时,特许人经常抗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应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对此,笔者认为,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其获取特许权所支付的对价。
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人的权利。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应条款,应视为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
同时,特许人虽然没有具体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从整个合同而言,约定了其他名目的费用,已经体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偿性特征,并且通过其他费用,特许人已经能够间接地实现其许可他人使用其特许权获得收益的经济目的,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因此,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就否定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效力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构成合同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笔者认为,第一,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法律对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作出'两店一年'的规定,是力图确保特许人在实际运作和经营中积累能够产生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和经营经验,从而维护被特许人利益和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运行。
因此,《特许条例》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直接关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特定群体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直接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从文义解释来看,《特许条例》第33条规定2007年5月1日以前开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条件。
该条款对上述特许人赋予了'两店一年'条件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不仅适用于备案而且适用于上述特许人开展的所有特许经营活动。
从此可知,《特许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属于对部分特许人进行经营资质管理的条款,而并非意在建立严格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制度;第三,从维护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考虑,由于《特许条例》第33条的存在,如果司法实践中以'两店一年'作为无效条件的话,势必造成'同案不同判'的错觉:同样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有些合同被认定有效,有些合同被认定无效。
综上,笔者认为,'两店一年'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规定的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何理解'直营店'?直营店是否仅指特许人直接经营的店?笔者认为,直营店应当包括特许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所经营的店。
首先,从立法目的解释上来看,《条例》作出'两店一年'的规定,是出于确保特许人具有特许经营实力的目的,无论这种实力是通过其直接经营获取的,还是通过其关联公司或者其他途径能够为其所控制的,都应当视为满足了该规定。
其次,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中直接认定相关特许经营资源系由特许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什么样的公司属于上述论及的特许人的关联公司?笔者认为,为确保特许人对关联公司具有足够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便具有相应的特许经营实力,在认定直营店的关联公司时,应当以特许人对该公司具有全部或者绝对控股关系为标准,即特许人对该公司的资本控股在50%以上。
同时,该公司的实际运营业务应当与特许经营业务相同。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笔者认为,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
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可以从事特许经营?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得出否定的结论。
因为从《特许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特许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
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仅仅具有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
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
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四)特许经营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问题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特许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
特许经营具有公众性和融资性的特点,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投资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特许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但是实践中,许多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特许人隐满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最髙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通常应当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际发生;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到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夸大特许经营加盟者的收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从而激发被特许人的投资欲望,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中,特许人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施和被特许人陷于错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均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