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代农业模式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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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代农业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 日本现代农业水平在世界上处于前列, 通过介绍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做法, 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条件和我国有许多相似之处, 因此对我国建设现代农业有许多启示, 许多经验可以借鉴。
关键词: 日本; 现代农业; 模式借鉴; 启示
日本战后农业经历了60 多年的发展, 在农业自然资源极为不利, 农业规模较小的基础上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走了一条极富开创性的现代农业路子。目前, 日本现代农业水平在世界上处于前列, 日本现代农业之路颇值得我们重视与借鉴。
1 日本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容与措施
1.1 日本农地制度的变迁
1946~1948 年, 战后的日本为了生存和发展, 进行了农地改革运动。政府采取强硬措施, 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 1950年,政府颁布了《农地法》, 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 都、府、县3 公顷, 北海道12 公顷)和出租土地的最高限额(1 公顷),
超出的土地必须低价经政府转卖给其他农户。为了防止土地再次集中于少数人手中, 《农地法》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流转, 规定自有土地在3公顷以下的农户才有买地权, 土地买卖必须经都、道、府、县知事严格审查批准才能进行。
1959~1960 年, 根据当时的矛盾, 日本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农业问题进行了全国调查, 结论认为, 农业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占有过于分散, 未来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放宽《农地法》对土地占有和流动的限制, 扩大经营规模, 扶持“中心农户”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推进现代农业。1961 年, 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 明确地把以调整土地经营规模为中心的所谓“结构政策”摆在农业政策的首位。在农地政策方面强调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 鼓励农地向“中心农户”集中。1962 年, 日本政府又对《农地法》进行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放宽户有农地上限, 在自家劳力耕作的情况下, 所有土地可以超过3 公顷: 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 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 包括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取得农地的权力。
20 世纪70 年代初, 日本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 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 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占有给
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政府提出了“综合农政”, 通过放宽对农地租佃关系的限制来促进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1970 年和1982 年, 又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二、第三次大修改, 核心内容也是放宽对农地租赁的限制, 实行地租自由化。1980 年, 日本政府颁布了《农地利用增进法》, 其主要内容是: 以土地租佃为中心, 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 以地域为单位, 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 促进农地的集中联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 以农协为主, 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
扶持和发展各种农田合作组织, 扩大土地作业规模。针对许多农户不愿意出租或委托土地, 而农事活动季节性强, 农忙时田间作业又有困难的情况, 政府通过农协积极扶持各个农田作业环节上的协作。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 农产把土地的全部经营管理或生产过程中的某项或若干项作业委托给农协、中心农户或其他合作协作组织。这种协作方式受到了兼业农户和看重土地消遣价值的农户的欢迎。1999 年日本颁布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的新农业基本法。新基本法强调要发挥农业及农村在保护国土、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形成良好自然景观、保留传统文化等方面所具有的多方面的功能; 更进一步
理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指出农业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指如何保持和利用农业的自然循环作用, 而且还包括耕地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甚至还包括了如何形成合理的经营体制这类问题, 期望解决在旧基本法体制下耕地被过多占用或弃耕, 农业生产后继乏人等棘手的问题。
1.2 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
19 世纪80 年代中期到20 世纪初期是日本工业化第一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日本的农业剩余流入工业。但日本不像许多国家在工业化初期通过农业贸易条件恶化来汲取农业剩余, 而是在农业贸易条件改善的情况下, 主要靠征收高额农业税来汲取农业剩余。同时还积极扶持农业生产, 并把扶持农业生产和保证农业不断增长, 作为获得农业剩余的积极和可靠的途径。
20 世纪初期日本工业开始具有自我积累的发展能力, 工业化进入第二发展阶段, 到20 世纪60 年代初第二发展阶段结束。这一阶段, 为了使工农业平等发展, 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农业保护措施, 主要是: 减轻农业税, 增加对农业的投资, 进行农地改革,提供农业信贷资金, 以及促进农业协同组合的发展。
20 世纪60 年代初, 日本进入工业化第三阶段。1961 年, 日本颁布了《农业基本法》, 这是日本工业剩余开始回流农业的标志, 农业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这一阶段采取的农业保护措施主要是: ①价格支持,建立农产品成本与收入补偿制度, 主要用于对大米价格的支持。②采用进口限额和关税等措施, 限制农产品出口。③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促进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 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此外, 政府还通过发放财政补助金和长期低利贷款, 促进农业机械化, 推动农业基本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
1.3 日本农业社会服务化体系
日本农协起源于1910 年。二战后, 根据1947 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 农协得以重建, 至今它走过了60 多年的历程。
1956 年日本政府制定《农业整建措施法》, 进一步从法律上加强了对农协的保护和支持, 使各级农协在经营上趋于稳定, 1961 年又不失时机地推动了全国各地农协的大规模合并, 确立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 农协适应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在组织机构、农产品流通形式、事业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调整, 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发展。
20 世纪70 年代以后, 伴随着农业内外部条件的深刻变化, 日本农协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向: 一是加速合并与大型化; 二是农协经营的企业化和农协组织的脱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