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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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淇滨区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淇滨区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具体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工作的监

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三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和路政巡查计划,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路政巡查日志和交接班记录,不准弄虚作假,如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交通路政管理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编制下季度路政巡查计划,并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交通路政管理所在局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应加强同本系统建设、养护单位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节约路政巡查成本。

第六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3名(含)以上路政人员。路政人员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扎制式武装带或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七条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及法律文书、有关票据等。

第八条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和纠正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非公路标牌等行为;

(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监督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六)检查监督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七)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

(八)及时为求援(助)者提供帮助;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十)实施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分两个班组,即主班和副班,白天巡查为主班,夜间备勤为副班,主班和副班工作交替安排。主班和副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的早8点晚6点,如有变动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十条交通路政管理所为确保路政巡查人员安全,为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时,要指定安全员,负责关注所在班组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路政巡查人员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必须穿反光背心,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车时,车应开启双跳灯,遇有人拦车、求助或报警时,应立即下车,但不要离巡查车太远。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时巡查、徒步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每天巡查无特殊情况,只少巡查一条县道,五条乡道且巡查时间累计不少于7小时。每班组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14天。村道的巡查可结合县、乡道一同进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施工或半幅封闭交通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无规律巡查的模式;

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相邻市、县(区)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四条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路政巡查工作应当符合交通路政管理所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中的要求。

第十五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公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修建违法建筑、擅自设立非公路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交通路政中队巡查范围为淇滨区农村公路的路面情况、公路标志、标线、路肩、缘石、边坡、隔离墩、排水沟、桥涵通道、护栏、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状况、里程牌、养护等公路设施完好状况。具体涉路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行为:

1、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扩建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五)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

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六)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

(七)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

(九)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为。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

(十)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行为;

(十一)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

(十二)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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