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到商品后发现与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在联系卖家退换货时,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遂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卖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卖家销售的假冒品牌手机壳,与品牌方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监管失职的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卖家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判决卖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
同时,电商平台因监管失职,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但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
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商家推出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详细介绍了该食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并配有大量用户好评截图。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消费者发现该食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减肥功效。
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表明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
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虚假宣传罚款案1.1 案情描述:公司A在其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虚假宣传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
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但并未见效。
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感到被欺骗,并要求公司A退款并赔偿。
1.2 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公司A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1.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A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裁定公司A退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2.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2.1 案情描述:公司B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一款外观与公司C的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公司C认为公司B侵犯了其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并诉诸法律。
2.2 法律问题:- 公司B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公司C是否可以获得赔偿?2.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B的产品构成了对公司C外观设计的侵权,裁定公司B赔偿公司C损失。
3. 案例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3.1 案情描述:用户D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侵犯了个人隐私的文章,被涉事个人E发现后诉诸法律要求删除该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
3.2 法律问题:- 用户D是否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涉事个人E能否获得赔偿?3.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用户D的行为构成了网络侵权责任,并判决用户D删除文章并赔偿涉事个人E精神损失。
4. 案例四:电商平台售假罚款案4.1 案情描述:电商平台F上有商家G销售了一批假冒名牌产品,被知名品牌H发现后向平台F投诉,要求平台F关闭商家G店铺并赔偿损失。
4.2 法律问题:- 电商平台F是否应承担售假责任?- 知名品牌H能否获得赔偿?4.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电商平台F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判处罚款并赔偿知名品牌H损失。
5. 案例五: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案5.1 案情描述:公司I在其电商平台上发生了一起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涉及大量用户的隐私泄露给第三方,引起用户J的关注,并要求公司I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的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店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
收到手机后,王先生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了裂纹。
王先生立即与店铺客服联系,要求退货。
然而,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王先生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
二、案件焦点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退货条件?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介入处理?三、案例分析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退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在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
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介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处理。
”在本案中,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电商平台应当介入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电商平台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店铺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电商平台对店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店铺退还王先生的购物款。
同时,电商平台对王先生表示歉意,并承诺加强平台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启示与建议1. 电子商务从业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品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电商平台应加强自身监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信息,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4. 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近年来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频发,为广大电子商务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发现另一电商平台(以下简称“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且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A平台认为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B平台是否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2. 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若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A平台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B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B平台未经A平台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B平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电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修订)
210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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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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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商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消费者权 益和规范电商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电商运营过程中,企业应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消费者 也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合规 经营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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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电商 平台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该更加谨慎。 电商平台应该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 审核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商 品信息真实可靠。如果电商平台对 供应商的审核不严格,或者没有及 时发现供应商的虚假宣传行为,那
么电商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电商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电商平台 与供应商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电 商平台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 与供应商共同承担责任,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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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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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消费者发现该产品实际上并不支持5G网络
消费者投诉后,A公司表示其宣传是基于与供应商的合 同条款,而非产品实际功能
260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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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分析
2Hale Waihona Puke 法律法规分析1 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宣传该产品为"全球 首款5G手机",但实际上并不支持5G网络,属于虚假宣传
电商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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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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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法律法规分析
处理建议
电商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在电商行业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电商平台上假冒商品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货后发现手机壳与商品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一番调查,王某发现该手机壳并非正品,而是假冒伪劣商品。
王某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赔。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认定卖家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但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无奈之下,将卖家和电商平台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卖家是否构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卖家是否构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手机壳与商品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调查确认并非正品。
因此,卖家构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卖家销售假冒商品,且在核实情况后,仍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的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知名电商平台“X宝”上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的保健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保健品实际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遂向“X宝”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家则辩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且广告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商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虚假宣传的,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功效,故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商家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王某误信商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从而购买该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王某购买保健品的货款,并赔偿王某购买保健品价款的三倍。
四、案例评析1.该案例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的严重性。
在电商平台,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夸大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2.该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商家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平台,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电商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电商平台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电商热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产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是普通食品,且产品包装上的宣传语与实际不符。
王某遂向该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未对王某的要求给予合理处理,导致王某将该平台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平台,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负有审核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在明知商品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2)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2)在媒体上公开道歉;(3)消除影响,恢复消费者名誉。
电商法律案件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便捷购物体验的同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原告张三在被告李四经营的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双方在购买过程中,李四承诺该手机为全新正品,并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张三在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于是,张三联系李四要求退换货,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2. 被告李四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四、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关系的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网络购物行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形成了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2.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李四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但实际未能履行。
因此,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李四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
这表明,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履行承诺,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四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3.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消费者,购买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被告”)上的某品牌手机。
被告:某电商平台。
2021年5月,原告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被告销售的一款某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被告在其商品页面宣称该手机具有“超长续航”、“高清摄像头”、“快速充电”等显著性能。
原告甲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的续航能力并未达到宣传的“超长续航”标准,摄像头拍摄效果也未达到“高清”程度,且充电速度远低于“快速充电”的宣传。
原告甲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在其商品页面上对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进行了宣传,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原告甲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与被告的宣传不符。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甲货款人民币XX元;2. 被告赔偿原告甲损失人民币XX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原告甲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电子商务行业具有警示意义,提醒电商平台在商品宣传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对商品宣传内容进行核实,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 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
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关于电商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电商繁荣的背后,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规范电商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商行业进行监管。
本文将以某知名电商平台假冒伪劣商品事件为例,分析电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电商平台在2019年年底被曝光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
这些假冒商品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化妆品、服饰、电子产品等。
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与宣传不符,甚至出现了安全隐患。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危机。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未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规范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未能保证商品质量,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电商法律实用案例详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规模逐年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电商法律问题进行详解。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女士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儿童玩具,收货后发现玩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张女士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调查后,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卖家为张女士退款。
然而,卖家拒绝退款,张女士遂将卖家诉至法院。
三、案例详解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以及卖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分析(1)电商平台责任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卖家为消费者退款。
这表明电商平台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方面做得较为到位。
(2)卖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卖家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在本案中,卖家提供的玩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卖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提供的玩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电子商务证据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商平台消费者维权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证据法法律案例。
原告小王在电商平台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卖家沟通退换货。
卖家以小王未提供购买凭证为由拒绝处理。
小王在维权过程中,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购买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事实2018年10月,原告小王在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购买后,小王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不稳定等问题。
小王联系卖家要求退换货,但卖家以小王未提供购买凭证为由拒绝处理。
小王认为,自己已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了购物流程,并收到了商品,电商平台应为其提供购物凭证。
于是,小王向电商平台提交了投诉,要求平台协助其维权。
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要求小王提供购买凭证。
小王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查询功能,找到了自己的购物记录,并截图保存。
同时,小王还提供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已与卖家沟通过退换货事宜。
电商平台将小王的电子证据提交给卖家,要求其处理退换货事宜。
卖家仍然以小王未提供购买凭证为由拒绝处理。
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以及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如何提供电子证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凭证。
凭证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小王在电商平台购买手机,电商平台有义务为小王提供购物凭证。
关于电子证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小王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查询功能,找到了自己的购物记录,并截图保存,该证据足以证明小王的购买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卖家退还原告小王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电子商务法律小案例额(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一位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在知名电商平台“XX购物”上购买了一款价格为2000元的智能手机。
购买后,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严重影响使用体验。
甲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服,但客服表示无法直接解决问题,需要甲将手机寄回原产地进行检测。
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遂要求“XX购物”平台承担退货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品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已明显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属于商品质量问题。
2. 经营者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商品存在瑕疵,即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3.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XX购物”平台作为电商平台,对甲购买的智能手机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商品存在瑕疵,即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XX购物”平台作为电商平台,对甲购买的智能手机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小案例额(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女,35岁,某城市居民。
乙,男,30岁,某电商平台卖家。
甲在乙的网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乙协商无果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的义务?三、案件分析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甲在乙的网店下单购买手机,乙确认订单并发货,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尽管合同形式为电子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乙作为电商平台卖家,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因此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
2. 乙是否应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的义务?(1)退货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作为卖家有义务为甲提供退货服务。
(2)赔偿损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乙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甲要求乙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报告(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
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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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
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
2015年4月16日,被告民众公司向其出具发票一张,载明:”付款单位王素芳,品名采瑞玛咖咀嚼片,数量1,单价648元,品名汉诺金5190,数量1,单价929元,金额合计1577元。
”被告民众公司在发票联上盖章。
原告王素芳提交的京东商城网页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商品名称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京东价格为979元,网页宣传商品二合一配方,防治心脏病。
原告王素芳提交的商品实物”采瑞玛咖咀嚼片”,商品外包装注明挥洒生命活力,缔造和谐生活,净含量0.8g/片*50片/瓶,配料表玛咖粉、麦芽糖醇、硬脂酸镁,贮藏方法存放在阴凉干燥处,执行标准SB/T10347-2008,保质期24个月,产地北京市,生产日期见瓶盖内。
商品”采瑞玛咖咀嚼片”外包装未标明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
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地址截屏显示:公司名称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环以内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联系人姓名董心悦。
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关店记录显示:店铺名称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店铺类型专营店,开通时间2015-03-09,店铺状态停用,停用原因合同到期,停用时间2015-12-09。
庭审中,原告王素芳陈述其购买的商品”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但是网页宣传中却宣传具有医疗功效,防治心脏病,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被告京东公司陈述原告王素芳购买涉案商品后,未及时与被告京东公司联系,导致直至起诉时被告京东公司才知晓案件情况,被告民众公司已经从被告京东公司撤店,无法联系对方获取有效的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民众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王素芳从京东公司网络平台购买涉案商品,由被告民众公司发货并出具发票,原告王素芳与被告民众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原告王素芳购买的涉案商品”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系保健用品,被告民众公司在其网站宣传该商品防治心脏病,其宣传用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原告王素芳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对其要求被告民众公司退货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王素芳购买的涉案商品“采瑞玛咖咀嚼片”未标明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玛咖咀嚼片外包装未注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民众公司退还购物款6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对于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民众公司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6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京东公司在其平台上公布了商家名称、所在地、客服电话等商家信息,且至起诉时被告民众公司已经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撤店,导致被告京东公司无法提供商家后续的联系方式,且原告王素芳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后与被告京东公司联系获取被告民众公司的联系方式,导致起诉时被告民众公司无法联系,原告王素芳亦存在过错。
故对于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决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素芳购物款648元;原告王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二、被告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素芳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6480元;三、驳回原告王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看法:在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有权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哪怕网页上并未标注赔偿十倍。
若我们购买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时,我们需要举证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否则没有举证,则相关诉讼请求不成立。
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