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 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 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 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 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 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 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 则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 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 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 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 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文档模板范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编号:[2002]10号文修订版本:2002年修订本适用范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名称本标准叫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收费原则1. 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当根据勘察设计任务的性质、工作量及其复杂程度、技术水平、所需时间和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
2. 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标准及优惠政策应当公开。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条收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基础性收费和附加性收费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收费是指勘测设计任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附加性收费是指可选择性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收费结算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不得采取提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收费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异常、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基础性收费第七条勘测设计费的组成勘测设计费由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组成。
1. 基本收费基本收费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确定的标准收费,可分为以下三种标准:(1) 水平标准收费:适用于一般工程,按照每项工程建设投资的百分比计算。
(2) 高标准收费:适用于大型、重要工程,按照每项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3) 特殊标准收费:适用于非常罕见或者特别复杂的工程,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计算。
2. 附加收费附加收费是指在基本收费基础上,根据条件、要求而增加的收费,包括如下几种:(1) 临时性任务收费:适用于工程勘测设计中未事先预定的任务。
(2) 现场勘测设计收费:适用于现场勘测设计工作和材料购置等方面的费用。
(3) 资质认证收费:适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评审、认证等相关费用。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002年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统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加强管理,保障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标准范围包括项目审查费、勘察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综合费等。
第二章项目审查费第五条项目审查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和审核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项目审查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具体费率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缴纳项目审查费。
第三章勘察费第八条勘察费是指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条勘察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勘察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设计费第十一条设计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设计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咨询费第十四条咨询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咨询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咨询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咨询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理费第十七条监理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监理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监理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自改)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
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 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录
1. 总则 2. 工程测量 3. 岩石工程勘察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 水文地质勘察 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 工程物探 8. 室内试验 9. 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 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设计费计算公式:设计费=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1) 基本设计费。
计算公式:基本设计费=收费基价(见附表一)×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注1:专业调整系数为1.2;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为1注2: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2009.0250020.93100038.843000103.855000163.968000249.6710000304.8820000566. 89400001054.010*********.211800001960.1121000002393.4132000004450.814400000 8276.71560000011897.51680000015391.417100000018793.818200000034948.9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2) 其他设计费。
计算公式:其他设计费 =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文件编制费a.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计算公式: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 基本设计费× 10.00 %b.竣工图文件编制费。
计算公式:竣工图文件编制费 = 基本设计费×8.0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1. 0. 5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 0. 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 0. 7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目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4)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5)1 总则 (5)2 工程测量 (7)3 岩土工程勘察 (12)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17)5 水文地质勘察 (20)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25)7 工程物探 (27)8 室内试验 (31)9 煤炭工程勘察 (35)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36)11 电力工程勘察 (41)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47)13 铁路工程勘察 (49)14 公路工程勘察 (51)15. 通信工程勘察 (52)16 海洋工程勘察 (56)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61)1 总则 (61)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66)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71)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74)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76)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79)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84)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89)9 附表 (9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新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以下是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收费标准包括勘察设计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一、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是指工程勘察和设计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勘察设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材料费等。
勘察设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工程类型收费标准(元/万)建筑工程 3.5 - 5.5市政工程 3.5 - 6.5交通工程 4.5 - 7.5水利工程 4.5 - 7.5二、勘察费勘察费是指工程勘察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勘察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材料费等。
勘察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勘察范围和难度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勘察范围收费标准(元/万)区域勘察 1.5 - 3.5详细勘察 3.5 - 6.5专项勘察 6.5 - 9.5三、设计费设计费是指工程设计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设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材料费等。
设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设计类型和难度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设计类型收费标准(元/万)初步设计 2.5 - 4.5施工图设计 4.5 - 7.5专项设计7.5 - 10.5四、监理费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材料费等。
监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工程类型收费标准(元/万)建筑工程0.5 - 1.5市政工程0.5 - 1.5交通工程 1.5 - 3.5水利工程 1.5 - 3.5以上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为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收费标准应该合理、公正、透明,避免出现收费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本文介绍工程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矿山采选、加工冶炼、石油化工、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建筑市政和农业林业等领域。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部分,主要介绍了矿山采选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为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标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一、总则1.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收费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1.2 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1.3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二、收费标准2.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2.2 基本收费包括勘察费、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
附加收费包括特殊技术要求、加急、变更等费用。
2.3 各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表》。
三、收费依据3.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合同约定,合同中应明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
3.2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四、收费管理4.1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2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纳入企业财务核算,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附则5.1 本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负责解释。
5.2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为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标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浮动。
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XXX、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质量、技术难度、工程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不得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保证其质量。
如因勘察设计人员的原因导致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
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以未收到勘察设计费用为由拒绝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XXX、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设计费=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的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是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指导价》确定的收费比例。
1.0.4工程设计收费应当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收费额。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设计项目,可以在政府指导价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自改)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文件
鲁邮电规设[2002]14号
关于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的通知
各专业所:
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并要求自三月一日起施行。
由于该标准为一多行业、综合性收费标准,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特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通信工程勘察收费
详见《收费标准》P54—P56,通信管道及光(电)缆线路工程和微波、卫星及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收取勘察服务费。
其中通信管道及光(电)缆线路工程勘察收费计算方法解释如表一(代替《收费标准》中表15.4—1):
表一 通信管道及光电缆线路工程勘察收费计算
表中增量部分收费单价计算说明:
以通信管道项目0.2<L ≤1.0(Km)为例:
)km /(320002
.00.110003561元增量部分收费单价=--= 其它说明:
1、通信工程勘察的坑深均按照地面以下3m 以内计,超过
3m 的收费另议;
2、通信管道穿越桥、河及铁路的,穿越部分附加调整系数
为1.2;
=3200(元/Km) 3560-1000 增量部分收费单价
3、长途架空光(电)缆线路工程利用原有杆路架设光(电)缆的,附加调整系数为0.8。
4、收费基价计算值×附加调整系数×阶段工作量比例即为应收勘察费。
二、工程设计收费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收费见《收费标准》P82: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其中电信工程各阶段设计收费比例为:初步设计60%,施工图设计40%,一阶段设计没有规定,参照通信工程勘察,暂按80%计取。
《收费标准》P62总则中列出了工程设计收费的计算公式,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计算见表二(代替《收费标准》P88附表一)。
表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表中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以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准确定计费额分档。
单项工程划分参见《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附录一:工程项目划分表,表中未包含的数据通信以一个业务区(本地网)为一个单项工程。
建筑工程多专业(建筑、结构、设备)合并为一个单项工程。
专业调整系数通信、建筑均为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建筑工程依据收费标准表7.3-1确定,通信工程除市话线路、管道、直埋光缆工程按1.15计取外,其它均取1.0;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收费标准规定为1.1-1.4,具体取值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在顾客要求评审中确定。
其他附加调整系数取定及其他设计收费计算详见《收费标准》P62总则。
三、其他
1、勘察、设计收费中浮动幅度值暂不考虑。
2、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交付出版的设计一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原邮电部颁发的《通信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1992年)同时废止。
3、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相关内容,尤其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的“总则”。
本文件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收费通知
抄送:院内:院长、副院长、调研员、业务经营部、总工办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2年4月2日印发
关于2002设计勘察取费标准的说明
根据以上2002年取费标准,新的取费标准主要是:总设计费=(勘察费X一阶段系数0.8+设计费) X折扣系数。
其中勘察费分不同专业,根据施工测量的长度不同采用插值法进行计算(附表一);设计费根据投资额度不同进行计取,200万以内的0.045M (单位万元),200万以上的采用插值法进行计取(附表二)。
举例分析:
例一某本地网光缆工程,施工测量12.6km,建筑安装费用16.37万元,根据以上表一表二分析,该工程属于“管道光(电)缆线路、市内架空光(电)缆线路”中10-50km之间,投资在200万以内,则该工程总设计费计算如下:
总设计费=(勘察费+设计费)X0.45
={【15770+1130(12.6-10)】X0.8+(0.045X16.37)X10000}X0.45 =(18708 X0.8+7366.5) X0.45
=10049.8元
例二某本地网管道工程,敷设4孔管道,施工测量1.8km,建筑安装费用28.8万元,根据以上表一表二分析,该工程属于“通信管道”中1-3km之间,投资在200万以内,则该工程总设计费计算如下:
总设计费=(勘察费+设计费)X0.45
={【3560+2733(1.8-1)】X0.8+(0.045X28.8)X10000} X0.45 =(5746.4 X0.8+12960) X0.45
=7900.7元
例三某本地网光缆工程,施工测量0.86km,建筑安装费用0.75万元,根据以上表一表二分析,该工程属于“管道光(电)缆线路、市内架空光(电)缆线路”中小于1km,勘察费记取起点2000元,投资在200万以内,则该工程总设计费计算如下:
总设计费=(勘察费+设计费)X0.45
={2000 X0.8+(0.045X0.75)X10000} X0.45
=(2000 X0.8+337.5) X0.45
=87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