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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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精神对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 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 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 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3.1.5 “四不放过”是指:“三种情况”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2 管理职能
3.2.1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对“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3.2.2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3.2.3 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
3.2.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5 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6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7 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由设备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8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9 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逐级负责。
3.3 管理规定
3.3.1 各部门对检查出的、上报的或职工举报的”三种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三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拿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批准。对“三种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班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吸取“三种情况”教训,防止重复“三种情况”的发生。
3.3.2 班组采取自查自纠方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在班组活动中认真组织分析,拿出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要有文字记录。
3.3.3 作业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作业区。
3.3.4 由各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由各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厂或职能部门。
3.3.5 由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6 由公司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7 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险肇,要立即逐级上报,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3.3.8 各部门要建立“三种情况”台帐,按时登记。
3.3.9 对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要保留现场,进行拍照,各种资料要妥善保存,作为安全教育材料。
3.3.10 对“三种情况”要做到百分之百建档、百分之百教育、百分之百考核、百分之百整改,并将“四不放过”处理结果于10日内上报相应专业管理部门。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4.2 对领导违章指挥、职工不服从监督检查或隐瞒“三种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3.4.3 对“三种情况” 部门没有及时按“四不放过”精神对待的,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3.4.4 对发生“三种情况”的部门按照专业管理部门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专业管理部门或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连带经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