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中专期间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
4. 学业评定:中专学生学业评定是根据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来进行的。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制度,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5. 学籍管理奖惩:对于学生学籍管理不合规的行为,学校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
奖励可以包括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6.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应聘、升学、就业等需要提供学籍证明的场合。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籍管理是指对中职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考核评价、奖惩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中职学籍管理应以学生成长为本,服务学生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职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待遇,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籍管理应弘扬中职学校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爱校、尊师、乐学、守纪、重义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中职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考试选拔。
第七条中职学生入学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第八条中职学生应接受学校的新生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入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入学手续齐全。
第十条中职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须提前请假。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中职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中职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职学生应保持课堂纪律,不得传抄、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中职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考试和测验,不得舞弊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中职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外出,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中职学生表现突出、品学兼优者,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七条中职学生 misconduct 或违法犯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中职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鞥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六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八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后,应继续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条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第四章学籍终止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终止其学籍:(一)未按规定注册的;(二)休学期满未复学的;(三)转学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四)经学校批准退学的;(五)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六)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学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终止后,学校应及时将其学籍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保留、恢复和终止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学生本人负责维护自己的学籍权益,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定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学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学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1. 学校教务处是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2.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
3. 各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如考勤、请假等。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被录取。
2.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发放学生证。
2. 注册1.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并缴纳学费。
2.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学籍审核,对未注册的学生,应督促其尽快完成注册。
3. 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调查,了解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权益。
3. 成绩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
2.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应将学生的成绩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便于学生查询和学校管理。
4. 毕业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实习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2. 学校应对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3. 对未毕业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跟踪管理,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学生的权益。
四、学籍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学籍变更1. 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学籍变更。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22020年4月19日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32020年4月19日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下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2020年4月19日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职学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四)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相结合。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中职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自入学之日起正式建立,学籍管理期限为在校学习期间。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三)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一)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核实其身份信息,并登记在《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上;(二)学生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一)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二)学生学籍变动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动登记表》。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职学生学籍维护和管理准则
中职学生学籍维护和管理准则1. 目的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准则。
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我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3. 学籍定义学籍是指中学生在校的学习和成长记录,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注册、成绩、考勤、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信息。
4. 学籍维护和管理职责4.1 中职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4.2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4.3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学籍注册5.1 学生应当在中职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籍注册。
5.2 学籍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 学历证明- 体检报告- 其他规定的材料5.3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学生提交的注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6. 学籍信息维护6.1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2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3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学生信息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更新学籍信息。
7. 成绩和考勤管理7.1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成绩和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7.2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缺课、迟到、早退等情况应当进行记录。
7.3 学生成绩和考勤记录应当定期反馈给学生,以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
8. 学籍变动管理8.1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8.2 学生转学应当提供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并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8.3 学生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当提交相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转移、学籍档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学籍信息变更:中专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有个人信息变更(如户籍迁移、姓名变更等),需要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应的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3. 学籍管理:中专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学生学籍的查询和变更、学籍信息的保密等。
4. 学籍转移:中专学生如果需要转学或转入其他学校,需要提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学籍转移需要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5. 学籍档案:中专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积累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集合。
学生学籍档案需要妥善保存,并提供给学生和相关单位使用。
6. 学籍信息保密:中专学校需要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生学籍信息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查询,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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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
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
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
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
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资格、金额等;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学生的奖励、处分等情况;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生的毕业时间、毕业去向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需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转学学生应向转入学校提交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等材料。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中职生学籍的管理与处理规定
中职生学籍的管理与处理规定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职生学籍的管理与处理,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定义与范围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环节。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三、学籍管理的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监督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
2. 学校教务处设立学籍管理科,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四、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2. 转学1.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须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 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3. 休学1. 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 休学期间,学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4. 复学1.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休学,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2. 复学后,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入学。
5. 退学1.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2. 退学学生,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6. 毕业1. 学生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
2. 学校为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学籍处理的程序与方式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处理的日常工作,对学籍处理结果负责解释。
2. 学籍处理过程中,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
3. 学籍处理结果应在校园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六、学籍管理的监督与保障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最新一、学籍管理制度的背景及意义学籍管理制度是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
学生作为学校的一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形象,促进学校的发展。
学籍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加强学校和家庭的沟通,提高学生自律和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学籍管理制度还可以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帮助学生规划未来,促进教育教学的持续改进。
二、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学籍注册和变更学生入学时必须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相关表格等工作。
学生若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学校提供变更信息,学校才能及时更新学生档案。
学生转学或休学等情况也需要进行学籍变更手续,确保学籍管理的准确性。
2.考勤管理学校通过学生考勤系统记录学生上课、作业、考试等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
学生需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受到处罚。
考勤管理有助于学校监督学生的学习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教学质量。
3.行为管理学校规定了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言行举止、服装整洁、宿舍卫生等方面。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违纪违法。
学校会对违纪学生进行惩处,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4.学业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生需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学习课程内容,积极参加各类教学活动。
学校会根据学生成绩情况制定个性化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果。
5.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成绩和行为进行奖惩管理,激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引导学生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
学生实现优异成绩可以享受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学生也会进行相应处罚。
奖惩制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成长。
6.学籍维护学校建立了学生档案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学生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学校要妥善保存学生档案,保护学生隐私,避免信息泄露。
学生个人信息只能由相关人员查阅和使用,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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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
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7.体检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
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四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业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的技能水平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文化基础课和学科型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
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
项目型课程考试由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过程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
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或及格)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
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
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二十二条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五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第二十四条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
可以先试行学年学分制,后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
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
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评定。
优良级平均学分绩点,由各校自行确定。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
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或在校内创业和素质拓展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技能鉴定或行业认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学分。
(实施方案由学校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
单列德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
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六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