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十大领域各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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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特征

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特征

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特征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一、客体要件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

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

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导读:
一、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虽然都是涉及资金的非法行为,但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基金证券或其
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的行为。

2.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集资可能只是未经批准而进行的资金筹集,而集资诈骗
则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集资。

二、
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无权限部门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的情况。

2.非法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3.非法集资通常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以广泛吸引公众参与。

4.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实质,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伪装。

三、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存在,即未经批准向公众筹集资金。

2.集资行为必须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如虚构项目、夸大收益等欺骗手段。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

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

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 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

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答题

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答题

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答题摘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和手段三、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四、遇到非法集资怎么办正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本文将对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常见形式、识别和防范方法以及遇到非法集资时应该如何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1.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2.特点:(1)未经批准:非法集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身份;(2)公开宣传:非法集资往往通过媒体、网络、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3)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者为吸引投资者,通常会承诺高额回报;(4)非法集资对象不特定:非法集资活动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对象。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和手段1.非法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的名义,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投资理财: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3.商品营销:利用商品营销手段,非法集资;4.股权投资:以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5.借款:以借款为名,非法集资;6.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亲情、朋友关系等手段,欺骗投资者。

三、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1.增强防范意识:了解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和形式,提高防范意识;2.查询资质:查询集资主体的资质,是否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3.分析投资项目: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盈利模式;4.警惕高额回报:不轻信非法集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理性分析投资风险;5.咨询专业人士:在投资前,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寻求意见;6.及时举报: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遇到非法集资怎么办1.保持冷静:遇到非法集资,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慌张;2.收集证据:尽量收集与非法集资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据、录音等;3.及时报警:将非法集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提供相关证据;4.寻求法律帮助: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遇到非法集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构项目、虚假宣传、利用熟人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

为防范非法集资,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1.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合法的集资活动需要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集资则未经批准,游离于监管之外。

2.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实际上,投资回报越高,风险越大。

3.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非法集资行为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涉及人数众多。

4.资金运作不透明。

非法集资往往资金运作不透明,投资者无法了解资金的真实去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借贷型非法集资。

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

2.商品销售型非法集资。

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购买商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吸引公众投资。

3.投资理财型非法集资。

以投资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4.网络借贷型非法集资。

通过网络平台,以借贷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5.房地产、涉矿、涉农等领域非法集资。

以开发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项目等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提高警惕。

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对高额回报保持警惕,防止被非法集资所骗。

2.理性投资。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追求暴利,谨慎投资。

3.查询资质。

在投资前,要查询相关企业的资质和合法性,确保投资安全。

4.保护个人信息。

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

5.及时举报。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总之,防范非法集资需要我们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警惕,理性投资。

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 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 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 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 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 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 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 动荡。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 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 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 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 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 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 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 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 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 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 “拢会”41个,向90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 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 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 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点评]戴雁、梁莉案的发生,明显暴露出一些地区仍然 存在着地下金融活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执法机关 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断提升发现、预警、打击此类违法 犯罪活动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 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防范意 识,做到不受诱惑,不参与类似的活动。

防范非法集资基本常识

防范非法集资基本常识

防范非法集资基本常识防范非法集资基本常识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通过公众筹集资金、存款或者其他财产,承诺给予不合理高额利息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承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广大居民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我们需要了解并积累一些防范非法集资的基本常识。

一、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1. 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投资者高额利息或者其他回报,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 高风险。

非法集资项目存在较高的风险。

这些项目通常缺乏正规的监管机构,经验缺乏,管理混乱,容易造成投资损失。

3. 缺乏透明度。

非法集资通常缺乏透明度,不提供真实的信息披露,难以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判断。

4. 掩盖手段。

非法集资往往采用夸大宣传、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迷惑投资者判断。

二、提高金融素养1. 学习金融基础知识。

了解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包括投资、理财、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和投资意识。

2. 多渠道获取信息。

通过多种途径了解金融市场的动态和相关政策,关注正规媒体、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信息,不盲目相信传闻和非官方渠道的消息。

3. 做好投资风险评估。

在投资前,要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理性判断风险收益比,避免盲目跟风。

三、识别非法集资项目1. 看清“高回报”陷阱。

谨慎对待天上掉馅饼的承诺,过高的回报往往意味着高风险。

2. 注意项目合规性。

合法的项目通常有完善的相应运作制度和监管机构,所以要仔细了解项目背景和运作方式。

3. 注重信息透明度。

非法集资往往不提供真实的信息披露,缺乏详尽的文件资料和可追溯的渠道,所以要选择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项目。

4. 慎重对待保证金要求。

非法集资往往要求投资者缴纳一笔保证金,或者以保证金扣除的方式实现利益分配,这种方式往往是非法的。

四、保护自身权益1. 不贪小便宜。

避免因为追求高回报而不顾风险,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判断投资风险。

2. 不相信“内部消息”。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非法集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总结

非法集资总结

非法集资总结非法集资总结简介非法集资是指以欺诈、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法,非法集资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公众资金,违反法律规定,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

非法集资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严重犯罪活动,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总结非法集资的概念、主要特点、危害以及相关防范措施。

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发行证券、设立基金等合法民间金融业务资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项目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款项的行为。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投资者的贪婪心理,让其对高风险项目毫无防范之心。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1. 欺诈性高:非法集资往往以虚构的项目、夸大的回报等手法吸引投资者,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2. 风险性大:非法集资参与者往往缺乏合法资格,缺乏监管,投资风险极高,并且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3. 危害性严重: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巨大,影响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以下是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1. 经济损失:非法集资涉及的资金极其巨大,投资者一旦遭受损失,将导致他们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害,进而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2. 社会影响: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引发公众对金融市场的担忧,削弱公众对投资市场的信心和对法律的信任,造成社会不稳定。

3. 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损害了金融秩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集资的发生,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政府宣传部门等渠道,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度与防范意识。

2. 案件追查:加强执法力度,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打击,追回被非法集资的资金,给予受害者及时救济。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立法和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型非法集资的特点及防范处置研究

新型非法集资的特点及防范处置研究

新型非法集资的特点及防范处置研究作者:张爱华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6期张爱华摘要随着近年来移动联网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活动。

与早期的传统集资不同,新型的非法集资主要借助互联网组织进行,这就使得非法集资的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积也进一步蔓延。

本文对新型非法集资的特点和特征进行分析,并针对此情况提出相对应的防范处置对策。

关键词新型非法集资特点防范处置一、新型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和特点新型非法集资主要有集资方式多样、宣传力度大、犯罪行为交织三大基本特征。

首先,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的社交媒体功能,借助合法经营的形式,向其他人编造虚假的项目吸引资金。

一般来讲,他们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打着境外投资项目旗号或者虚构出一个知名的公司,诱骗群众汇入资金,然后卷款逃走。

而另一些人则看重了老年市场,首先举办免费的养生讲座、免费体验并发放小恩小惠,引诱老年人投资。

在宣传方面,犯罪分子将前期大量资金用于此处,他们会利用媒体造势,甚至还能请到明星为其代言。

在这种基础上,普通人很难分辨出真假,并且很快就会被犯罪分子的暴利宣传吸引。

例如,快鹿系P2P公司就曾经和娱乐圈人士合作,并投资了多部电影。

它以投资电影和分享电影的票房收益为名,对外吸引资金,但是随着之后的票房造假、税务问题等多重情况,快鹿系公司很快倒闭,并连累一系列的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是互联网还是影视明星站台都不能相信,对于投资我们应当理性对待。

最后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犯罪行为交织,犯罪分子会通过看似合法的合同签订形式来让人放松警惕,但其实签订的合同本身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合同诈骗。

同时,犯罪分子还会采用传销的手段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

在初期阶段,犯罪分子会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并给予集资人员一些原定的利息作为引诱,吸引群众投入更多的本金,最后卷款逃逸。

非法集资案件也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未经过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的形式吸引资金。

新形势下的非法集资特点及对策

新形势下的非法集资特点及对策

新形势下的非法集资特点及对策作者:段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32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不法分子违反国家规定,以联营入股或种植养殖等新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团结。

因此,在当前探讨非法集资活动的新特点、处理原则、防治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集资呈现的新特点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当前,这类问题表现出以下五个特点:(一)集资手段多样、新颖日前,某省银监局面向社会通报了当前非法集资的几种形式:1.借鉴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大力发展会员,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2.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4.以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声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侵害对象多元化目前,我国股市的投资人群出现低龄化趋势,不仅包括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城市职工、退休人员,一些个体企业主和在校读书的学生也加入了投资者的队伍。

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抓住当前社会闲散资金急于投资的时机,利用一些人缺乏投资经验和容易受蛊惑、急于获利的心理,打着各种幌子,许诺高额回报,将侵害的对象不断扩大。

(三)涉案数额巨大据统计,某省自2004年以来,共发生17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2.6亿元。

已查的非法集资涉案数额持续攀升,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

(四)犯罪组织严密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运作方式有融合趋势,组织严密,并具有详细的运作规则。

非法集资策划者往往采取幕后或远程遥控指挥的方式,设立若干子公司,然后再由公司招募人员进行宣传,层层发展下线。

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者会让先期投资的人获利或在子公司担任负责人,并以此为诱饵作宣传,诱惑更多的人把资金投入进来。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界定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界定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界定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是指以非法手段从社会公众中非法募集资金,并以不退还或逃避退还本金、非法占有、欺诈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欺诈性和瞬时性的特点,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较大威胁。

因此,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界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特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1. 涉及广泛: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以高额回报、低门槛的投资为诱饵,显得很有吸引力。

因此,容易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所接受,并引发社会传播。

2. 非法行为:非法集资活动通常违背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取得合法许可证件,缺乏必要的风险备案或风险提示。

3. 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常常利用虚假宣传、夸大回报、假冒名目等手段进行欺骗,让受害人相信自己是在进行合法投资。

4. 难以退还:一旦发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常规手段难以收回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很多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将资金以高消费、房地产、股票等形式进行洗钱,使受害人难以追回损失。

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类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 传销:传销活动以多层次的形式吸引投资者,并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取利润。

传销通常聚集了大量的投资者,形成了庞大的投资骨干。

然而,由于没有持续盈利的来源,一旦穿帮,整个传销组织可能会崩溃。

2. 金字塔模式:金字塔模式是一种通过招募新成员并向其收取会员费,然后将货款传递给已加入系统的成员的非法集资活动。

这种模式以不断发展的金字塔形式进行,最终会导致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3. 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是在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和合规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进行的投资活动。

这些交易往往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但缺乏任何实际的投资渠道和收益来源。

4. 虚拟货币投资:虚拟货币投资是指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非法集资活动。

虚拟货币投资虽然具有高风险性和波动性,但由于其不受监管,容易成为非法分子进行欺诈活动的温床。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一、高额回报承诺:非法集资犯罪常以高额回报承诺吸引投资人,吸
引人们对投资的欲望和期望,使他们愿意将资金投入。

二、非法手段:非法集资犯罪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欺骗,如编造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伪造假证明等,使投资人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虚拟交易:非法集资犯罪常以虚拟交易的方式进行,将资金从新
投资者中获取,并通过支付高额回报来回扣给早期投资人。

四、暴力威胁:一旦投资人要求退出或资金回收困难时,非法集资犯
罪组织往往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或搬迁等手段,以阻止他们要求退款。

面对非法集资犯罪,我们需要采取以下防控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二、建立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查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三、加强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的
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四、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非法
集资犯罪分子,对其进行重刑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五、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
发现和应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减少损失。

六、加强投资者保护: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人的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高额回报承诺、非法手段、虚拟交易和暴力威胁等特点,对其进行有效的防控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管体系、加强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措施的综合运用,以确保公众资金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要点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要点

非法集资宣传要点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

“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3.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4.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

(1)主导型案件。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5.正确的保险理念。

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

浅析非法集资

浅析非法集资

浅析非法集资作者:季知一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3期在我国,非法集资尚无统一的法律定义,目前较为通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极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刑法》规定涉及的非法集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涉及的非法集资罪名主要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以及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且手法不断翻新,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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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十大领域各自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

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

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

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

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吴堡县公安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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