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井采区回采率管理第四条矿井采区回采率是指矿井采区内所有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采区回采率 = (采区采出煤量 / 采区动用储量)× 100%第五条矿井采区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85%;(二)中厚煤层:不低于80%;(三)厚煤层:不低于75%。
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确保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采区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采区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面回采率管理第九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工作面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工作面回采率 = (工作面采出煤量 / 工作面动用储量)× 100%第十条工作面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97%;(二)中厚煤层:不低于95%;(三)厚煤层:不低于93%。
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面设计方案,确保工作面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加强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矿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t)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山东省境内的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产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在省外建设的生产煤矿、各企业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生产煤矿应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开采的相关规定,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生产煤矿的矿长(公司总经理)是各生产煤矿煤炭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达到考核要求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回采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生产技术部门对回采率进行技术管理,组织采区、工作面资源回采率设计编制和审查,提出并落实保障回采率达标的具体措施,确保设计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煤矿的回采率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七条 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可采煤层的最低开采厚度按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最低开采厚度,若开采煤厚小于0.6m 的,编制专题研究,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八条 生产煤矿各开采煤层若可采厚度、可采层数、可采面积、可采量有较大变化要及时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九条 采区、工作面回采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煤类采区、工作面回采率标准特殊和稀缺煤类的采区回采率,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标准各提高3%。
第十条 工作面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100⨯+=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回采率 (1) 式中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煤量。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1. 引言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是矿井经营的关键指标之一。
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矿井生产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2. 制度内容2.1 回采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取出的矿石客观地反映出的比例,也称回收率。
其计算方法为:回采率 = 工作面取出矿石重量÷ 工作面预测储量2.2 采区回采率目标及考核根据国家规定,煤矿回采率不得低于85%。
矿井采区回采率的目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技术水平而定,但不得低于85%。
对于回采率未达标的采区,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
对于一些行业标准未满足而又具有技术变革意义的采区,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递减的目标,但目标不得低于75%。
考核方式可采用带权法进行加权平均,考核方法如下:工作面回采率考核得分 = 回采率目标值÷ 实际回采率× 100考核等级分值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一般60~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2.3 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在工作面实施回采率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对矿井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回采率重要性的认识。
•制定科学的生产计划,合理制定采煤工艺,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耗。
•采用合理的设备和工艺,不断提高矿井生产效率。
•定期开展工作面的回采率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2.4 采区回采率管理采区回采率管理是整个矿井运营过程中的关键地段,实施管理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合理采取采煤工艺,提高成品率和产出量。
•持续重视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状态良好,降低进料的损耗和工艺浪费。
•加强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制度和方案的有效实施。
•强化对环境的保护,不断提高矿井的环保水平。
•建立科学完善的综合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矿井的永续发展能力。
2024年煤业公司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提高煤矿的回采率,合理利用煤炭资源,降低能源浪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回采工作。
三、回采率定义回采率是指煤矿从探矿到矿井工作面采出的煤炭与探明煤炭储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四、回采率目标1.提高煤矿回采率,降低煤炭资源浪费;2.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提高煤矿生产能力;3.推动煤矿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回采率管理措施1.加强勘探工作,提高煤矿资源探明率;2.完善矿井设计和煤矿开采方案;3.合理分析矿井煤层构造,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法;4.加强矿井通风和排水工程,提高采煤条件;5.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安全;6.建立健全回采率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7.制定回采率考核制度,激励单位和个人主动提高回采率;8.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矿井开采技术和设备;9.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废弃物排放。
六、回采率考核标准1.回采率考核应按照每季度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2.回采率考核标准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制定,但一般应达到80%以上;3.回采率考核结果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并提出对考核结果的疑议和申诉。
七、奖惩措施1.回采率较低的煤矿,由煤矿管理部门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理;2.回采率较高的煤矿,给予表彰和奖励;3.个人因优异业绩获得奖励,对违反回采率管理制度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与检查1.煤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矿进行回采率的监督与检查;2.对于未达到回采率考核标准的煤矿,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煤矿采取措施提高回采率;3.煤矿应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九、制度宣传为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了解回采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细则由煤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执行。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应经过煤矿管理层批准,并及时通知和培训煤矿职工。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制度目的
1. 规范煤矿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
2.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3. 促进煤矿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煤矿回采方案,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
2.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回采作业监督和指导;
4.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回采计划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回采计划,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加强技术培训
煤矿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应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监督检查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六、管理责任
1. 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回采率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技术人员负责回采作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煤种│炼焦│长焰、不粘、│ 无烟煤│褐煤││标准││││││项目│用煤│粘、贫煤│││├─┬─┬─┬─────┼────┼──────┼────┼─────┤│最│矿│倾│<25°│0.7│0.8│0.8│1.5││低│井│├─────┼────┼──────┼────┼─────┤│可│开││25° ̄45°│0.6│0.7│0.7│1.4││采│采│角├─────┼────┼──────┼────┼─────┤│厚│││>45°│0.5│0.6│0.6│1.3││度├─┴─┼─────┼────┴──────┴────┴─────┤│( │ 露天││ 1.0 ││m)│ 开采│││├─┴───┴─────┼──────────────────────┤│最高可采灰分Ad(%) │40│├───────────┼─────┬─────┬────┬─────┤│最低可采发│-│17.0│22.1│15.7││热量Qnet, d(Mj/k g) │││││└───────────┴─────┴─────┴────┴─────┘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国家发改委公布《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公布《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
【年(卷),期】2012(38)12
【摘要】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旨在提高煤炭资
源回采率。
对于煤矿回采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煤矿采区的回采率按照不同煤层厚度设置不同要求,在井工煤矿采区,煤层厚度小于1.3m的,回采率要达到85%;煤层厚度在1.3~3.5m之间的,回采率要达到80%;煤层厚度大于3.5m的,回采率要达到75%。
【总页数】2页(P121-122)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煤矿企业;回采率;管理;生产;第一责任人;煤层厚度;煤矿采区【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8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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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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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发改委公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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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井回采作业,提高矿井回采率,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回采作业管理,包括煤矿、金属矿矿山等。
三、回采率计算方法1.定义回采率:回采率是指矿井在一定时间内采出的矿石量与可采储量的比值,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2.计算公式:回采率=采出矿石量/可采储量×100%3.计算周期:回采率通常以月为周期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周期。
四、回采率管理1.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合理规划回采作业,保证回采率的实现。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回采率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的生产情况,并对不达标的矿井进行管理整改。
3.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4.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维护维修,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确保回采率的实现。
五、回采率考核1.定期进行回采率考核,对矿井的回采率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
2.建立奖励机制,对回采率高的矿井给予奖励,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3.建立惩罚机制,对回采率低的矿井进行处罚,促使其提高回采率。
6、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矿山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总结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有效监督矿井回采作业的进度,提高回采率,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矿山各单位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矿山的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发改委出台《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出台《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项《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办法》,对1988年制定颁布并已经实施了近30年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3年1月9日新规定开始施行。
此次新规定不再区分设计能力,也不再对设计生产能力较低的小煤矿采取较低的回采标准,同时明确了按煤层厚度划分的标准,增加了露天煤矿的回采标准。
按照新规定要求,井工煤矿采区,煤层厚度小于1.3米的矿区,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大于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5%。
露天煤矿采区,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0%;厚度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为3.5米至6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大于6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95%。
在1988年颁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中,设计能力为9万吨∕年以下3万吨∕年以上的矿区,回采率要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
而在刚刚发布的新管理办法中,已经不再做这样的要求。
新方法明确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开采储量20%、15%和10%的;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取开采范围50%的。
新规定要求,对于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增加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矿区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
具备分层开采条件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
对采用一次采全高方式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做假顶。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修订)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9•【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原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煤种┃炼焦┃长焰\不粘\┃┃┃┃标准┃┃┃┃┃┃┃┃┃无烟煤┃褐煤┃┃项目┃用煤┃粘\贫煤┃┃┃┣━━┳━━┳━━┳━━━━━━━━╋━━━━╋━━━━━━━╋━━━━━╋━━━━━┫┃最┃井┃煤┃<250┃0.7 ┃0.8┃0.8┃ 1.5┃┃┃┃┣━━━━━━━━╋━━━━╋━━━━━━━╋━━━━━╋━━━━━┫┃低┃工┃层┃┃┃┃┃┃┃可┃┃┃ 2 50~4 50┃0.6┃0.7┃0.7┃ 1.4┃┃采┃开┃倾┃┃┃┃┃┃┃┃┃┣━━━━━━━━╋━━━━╋━━━━━━━╋━━━━━╋━━━━━┫┃厚┃采┃角┃>450┃0.5 ┃0.6┃0.6┃ 1.3┃┃度┃┃┃┃┃┃┃┃┃┣━━┻━━┻━━━━━━━━╋━━━━┻━━━━━━━┻━━━━━┻━━━━━┫┃(m) ┃露天开采┃ 1.0┃┣━━┻━━━━━━━━━━━━━━╋━━━━━━━━━━━━━━━━━━━━━━━━┫┃最高可采灰分Ad(%)┃ 4 0┃┣━━━━━━━━━━━━━━━━━╋━━━━┳━━━━━━━┳━━━━━┳━━━━━┫┃最低可采发热量┃┃┃┃┃┃┃┃17.0┃22.1┃15.7┃┃Qnet,d(MJ/kg)┃┃┃┃┃┗━━━━━━━━━━━━━━━━━┻━━━━┻━━━━━━━┻━━━━━┻━━━━━┛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陕西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煤炭开采秩序,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根据《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炭生产矿井。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市属煤矿、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30万吨以下的煤矿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煤矿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省煤炭地质测量技术中心负责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抽检、评估工作。
第四条煤炭矿区规划和煤炭开发规划应充分考虑地质特征,合理利用资源;矿井设计应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范,按规定设计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章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基础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建立矿井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报表、图表和台帐,按时报送有关信息,加强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机构,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矿井建成投产前,按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和矿井设计,计算矿井和采区保有储量,经省煤炭地质测量技术中心评估,按管理权限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矿井投产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永久煤柱备案手续。
第八条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实行计划管理考核,煤矿企业每年年初编制储量(动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回采率年度计划报告,按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定并统一下达执行。
第三章开采过程中的储量和回采率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考核工作中,要将采区回采率作为企业和企业领导层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合理配置煤炭采矿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管理,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四条煤矿应制定资源回采率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采率的合理范围,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二章资源回采率的计算方法第五条资源回采率是指煤矿实际回采的煤炭量与矿床潜在可采储量的比值。
第六条资源回采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源回采率=煤矿实际回采煤炭量/矿床潜在可采储量*100%。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资源回采率的测算,以监督和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回采量与储量的统计档案,便于计算和查询资源回采率。
第三章资源回采率管理措施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储量的科学评估和勘探工作,确保准确掌握矿床的储量情况。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采煤工艺的研究和改进,提高采煤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煤矿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运输的管理,减少煤炭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资源回采率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对资源回采率进行考核,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回采率达到或超过目标的煤矿,应予以奖励,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于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连续多次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内容的解释和修改,由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
矿井回采率规定
矿井回采率规定井是矿物资源开采的主要形式,在针对不同矿种的开采中,通常采用回采率来衡量开采效率及其经济性。
在开采管理工作中,回采率是控制和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
以下就是有关矿井回采率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矿井回采率的概念矿井回采率是指矿井中采掘出来的矿石量占矿井总储量的比例。
矿井回采率的计算公式是:毛矿石产量÷(抽取的矿石量+残留的矿石量)×100%,即回采率 =矿石产量÷矿井总储量×100%。
矿井回采率是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进行矿井生产经济性评价的基本参数。
二、矿井回采率的规定(1)矿井回采率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井回采率规定》于2002年颁布,主要规定了矿井回采率的核定标准与管理办法。
其中,根据矿种不同,矿井回采率的主要内容有:(1)重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50%,如果矿石质量有明显降低,回采率可以按延长矿山生命周期进行调整;(2)矿矿井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0%;(3)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5%;(4)仓回采率,一般不低于75%。
(2)矿井回采率的管理办法根据《矿井回采率规定》,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矿井经营计划,并在本省矿山等级分类审批中考虑,并发挥其在矿井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回采率不达标的矿山,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回采率的提高。
处于紧急状况的矿山,可以在矿井回采率标准下调整。
三、矿井回采率影响因素1、矿石质量:矿物资源的储量和矿石质量是影响矿井回采率的两个主要因素,矿石质量低导致矿井回采率降低;2、地质条件:地质条件越复杂,矿井回采率越低;3、采掘方法:采用不同的采掘方法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比如采用静质设备的矿井原矿回采率相对较高;4、矿山管理:矿山管理水平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良好的矿山管理可以提高开采效率,提高矿井回采率。
四、矿井回采率的重要性矿井回采率是衡量矿井经营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矿山是否可持续开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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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
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可采煤层标准
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采区回采率=)
()
(t t 采区动用储量采区采出煤量╳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九条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下3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
对地质构造复杂,开采经济效益差,煤层不稳定及采用特殊采煤方法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可根据开采难易程度进行修正,分类处理。
采区回采率修正系数由矿务局(矿)聘请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残采、复采、报废矿井及开采不符合可采煤层标准煤炭资源的,均不计算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对采区回采率实行逐级检查和考核制度。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对全国各类煤矿实行重点抽查,并根据需要委派储量督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煤炭企业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每半年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检查一次。
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机构是煤矿企业资源合理开采和采区回采率实测计算、检查、监督的管理机构。
未设地质测量机构的各类煤矿企业必须设有储量管理人员。
地质测量机构和储量管理人员行使规定的职能时,有权对不合理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有权制止乱挖滥采等破坏浪费资源行为,可以提出处理意见越级上报。
第十三条煤矿矿井的储量及采区回采率计算,必须执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按规定建立建全各类图纸及台帐,并做到真实、准确。
(一)违反开采程序丢弃的煤层、零星块段、中厚及厚煤层的顶底煤,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二)储量注销、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报损,必须按照《规程》中规定的权限审批,不经批准丢弃不采的,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三)计算采区回采率时,采出量和损失量应采用实测数据,并有实测采掘工程平面图。
无法实测的,可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按照《规程》第28条的规定,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量改正。
(四)实行矿井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制度。
年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对采煤队的采区回采率实行月考核。
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由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考核;乡镇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考核。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采区回采率,把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内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煤炭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的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的;
(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的;
(三)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进行复采,最大限度地采出的。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造成资源损失者,由煤炭管理部
门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
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二)采区回采率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虚报采区回采率或发生不合理损失不如实上报的。
第十八条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到煤炭资源回采率不加制止或滥用处罚权的;
(二)对执行本规定的煤矿企业或个人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