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再担保电路出租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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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系统及电路出租业务合同

甲方: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地址: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2号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本着诚信相待、公平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提供专用电路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并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申请业务类型:

1.中国联通数据传输电路专线,具体业务种类为: SDH (SDH/ATM/FR),带宽: 2 M,电路发起端地址:甲方指定地址,落地端地址:联通宝视通网络交换机房。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 / 个公网IP地址。

第二条:乙方负责为甲方组织配置专用电路,放置光端机等终端接入设备,光端机等终端接入设备的产权属于乙方。

第三条:甲方和甲方用户负责免费提供放置乙方接入设备的场地和相应的设备用电(电压为220V),并负责提供乙方完成从勘察到业务开通整个过程中的协助与配合。

第四条:工程实施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后,甲方和甲方用户负责为乙方专线接入甲方机房施工做好如下准备:并在施工条件具备后及时通知乙方进入现场。

(1)甲方和甲方用户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条件和专线接入路由的勘测。

(2)甲方和甲方用户应提供施工用220伏的电源、设备放置场地,给施工人员创造必备的施工条件。

2.乙方在进行长途干线光缆及引接段光缆的维护工作时,甲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3.乙方负责干线光缆和甲方机房节点至乙方干线站的引接段光缆纤芯的施工,引接段光缆须放置到甲方机房的ODF架。乙方在进行光缆施工时,甲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4.乙方负责专线接入系统的调试、开通,甲方和甲方用户负责提供给乙方接入、调试、开通所需的配合与支持。

第五条:电路维护: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对所提供的专用电路或网络进行日常维护,甲方和甲方用户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及时向乙方申告。申告也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乙方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租用电路的故障申报。线路故障,乙方保证电话响应时间<5小时内响应,维护人员1小时内到现场,并保证 4 小时内修复。乙方提供甲方的专线电路在出现有12 小时以上的故障并影响甲方和甲方用户正常使用时(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中断及计划中断除外),经核实确定,如故障发生在乙方所负责任范围之内,则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在与甲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故障时长对甲方电路使用期限给予相应延长。

2.乙方对本单位的网络进行维护或改造时,如有可能影响甲方和甲方用户,应至少提前七天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方和甲方用户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维护或改造时,如需要对乙方接入电路进行变动,应提前壹天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和甲方用户负责。

第六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线路月租费: 800 元/月/条

2.支付方式

计费起始日: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准。

计费周期:自然月的月初至月末为本月的电路月租费周期(开通当月除外),开通当月按天计算。

结算办法:线路月租费由甲方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转帐方式支付,乙方收到甲方的付款后向付款单位开具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

结算日期:乙方将在次月的10~25日与甲方进行上月线路月租费结算。付费周期:半年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如甲方在合同期内提出退租要求,应提前30日以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提前退租补偿,支付标准为该条电路退租之日起至租赁有效期截止之日期间应交电路租用费的 3 %。因乙方电路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甲方和甲方用户正常使用而造成甲方提出退租的情况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

3.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合同。

第八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在专线网络上不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该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专线网络上散布、传播具有黄色、危及国家主权及安全内容的信息。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线路租用费,则甲方除需足额支付线路租用费外还需每日按应支付费用的3‰向乙方缴纳滞纳金,如甲方在没有正当理由并超过支付约定期限30日仍不履行支付费用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将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该电路或网络的服务,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均有对本意向书涉及的有关内容、资料、信息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意向书的任何一项权利或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五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两份,乙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从 2012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4 年12 月 30日止,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附件:<中国联通专线工程竣工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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