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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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一、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城市形象与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市容市貌。

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市民的视觉感受,还会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因此,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

2. 市民生活质量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城市形象,还可能会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例如,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不当、灯光过于刺眼等问题,都会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一些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还可能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例如,广告牌所使用的材料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也可能会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

因此,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

二、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广告牌设置的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处罚措施等内容,以便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

2. 规划和区划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和区划管理,对城市的户外广告牌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合理控制户外广告牌的数量和规模,控制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规范户外广告牌的风格和造型,从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3. 设立审批机构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审批和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

这些审批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做到严格管理、公正执法、规范操作。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户外广告牌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取缔和清理。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天津市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1 / 1 天津市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语、宣传品包括: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充气类造型等宣传类广告。

DB12_313-2007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B12_313-2007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ICS91.040.10P33DB1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Tianji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ies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 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 要求 (2)5 设计、施工 (5)6 维护、保洁、检测和拆除 (5)前 言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等文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鸿尧、韩金兰、袁小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要求、设计、施工、维护、保洁、检测、维护及拆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拆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JGJ/T 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津城管景规〔2020〕4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津城管景规〔2020〕4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
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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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办公室:
为加强市容景观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3、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结束——。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概括。

以下是一种例子:概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是指对城市和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章。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已经成为重要的宣传和推广方式,也是丰富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不合理的广告和招牌设置可能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如视觉污染、道路交通隐患、城市形象受损等。

因此,建立和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的目标是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广告和招牌的数量、位置、尺寸、材质等进行限制和指导,从而保护城市的环境质量,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并促进商业活动的良性发展。

同时,管理制度也为广告商和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使其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更加合理和有序。

本文将通过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进行探讨,理解管理制度对城市发展和商业环境的重要作用。

同时,将提出建立有效管理制度的建议,以实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通过这些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城市管理者、广告从业者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思路和借鉴,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文章结构部分是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本篇长文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下面是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进行概述,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将对户外广告的定义和作用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理解户外广告在市场推广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我们将深入探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重要性,重点分析现有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结论部分将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并强调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必要性。

此外,我们还将提出一些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建议,以改善户外广告行业的管理水平。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制度

通过对广告效果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受众 的反应和广告效果,不断优化广告内容和投 放策略。
户外广告资源获取与开发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在市中心区域租赁了一块大型广告牌,通过精准的目 标受众定位和创意设计,成功地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额 。
案例二
某企业通过与公共交通公司合作,在公交车身上投放广告,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广告效果不佳,随后调整了广告内容和投 放策略,最终实现了良好的广告效果。
原则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严格审批 、有偿使用、权责统一。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要点一
历史
要点二
现状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初,随着城市化进程 的加速和商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利用户外空 间发布广告。在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户外广告 市场存在很多混乱现象,如私自设置广告牌、广告内容 不规范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开始出台相关法规 进行管理。
2023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制度
目录
•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总论 • 户外广告资源获取与开发 • 户外广告资源整合与利用 • 户外广告资源优化与创新 •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与
提升
01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总论
户外广告资源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户外广告资源是指用于发布广告的空间和载体,包括户外广告牌、LED显示 屏、公共交通工具等。
户外广告资源开发的策略与技巧
确定目标受众
创意设计
了解广告受众的需求和兴趣,根据目标受众 的喜好和行为习惯,选择合适的广告形式和 传播渠道。
根据目标受众和广告主题,设计富有创意和 吸引力的广告内容,突出产品的特点和优势 。

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要求

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要求

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要求天津城管部门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对建筑物上的广告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管理。

以下是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的要求:1. 广告审批:任何建筑物上的广告都需要经过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广告主必须在申请前提供广告内容、尺寸、材料和位置等相关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交申请。

2.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禁止宣传违法、违规和有害的产品或服务。

广告不能含有淫秽、恶俗、暴力、恶意攻击等不良内容,不能引起社会不稳定。

3. 广告尺寸和位置:广告在建筑物上的尺寸和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美观要求。

对于历史建筑或保护区域,更加严格的标准将适用。

4. 广告材料及质量要求:广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防火、防水、防腐等特性,并具备一定的耐久性。

城管部门将定期对广告进行检查,以确保广告的质量和稳定性。

5. 广告管理责任: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其建筑物上的广告负有管理责任。

他们必须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广告材料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6.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未经城管部门许可或违反相关要求的广告,将被要求及时撤下。

如果广告主或建筑物所有者拒不配合,城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建筑物广告进行检测和监督,以确保广告符合要求。

同时,他们也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和环境。

天津城管对建筑物广告的检测要求严格,旨在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告主、建筑物所有者和市民都有责任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空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17〕 11 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7〕1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日关于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实施方案按照全市迎全运会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加强城市管理,治理高速公路两侧违法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静海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罗振胜成员: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办、法制办、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林业中心、高速沿线乡镇、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彦和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推动落实。

二、治理原则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治理应按照“统一组织,全面治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突出重点,稳妥推进;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治理任务至2017年5月底,通过开展综合治理,全面拆除静海境内高速公路沿线违法设置的234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提升城市形象。

四、治理费用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全面成效,按照市政府要求,凡属市城投集团设置的广告设施由其自行拆除,其他产权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广告设施,给予一次性拆除施工费用补贴。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八) 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二)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三)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四)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五)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六)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七)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等);(八)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九)涉及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十)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十一)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准予设置的许可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津城管综〔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综〔202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2日天津市202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推进创卫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干净、整洁、靓丽、大气的城市环境,助推天津高质量发展。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现就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提升环境卫生水平1.开展环境卫生清整。

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清整清洗,抓好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特别是河道、工地、区间结合部以及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清除各类垃圾杂物和卫生死角;清整居民社区、背街里巷、拆迁片区及接壤“插花地”环境卫生;清理农贸市场、商业街区、公交场站、停车场卫生死角。

(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2.严格生活垃圾收处。

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完善全流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营造浓厚的垃圾分类宣传氛围,引导市民分类投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及时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

(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3.强化日常清扫保洁。

全面落实可机扫水洗城市道路机扫水洗全覆盖,加大对主次干道、入市口、重点区域、“三站一场”、国家会展中心的清扫清洗保洁频次;对背街里巷、小街小路等薄弱区域实施集中清理,实现清扫保洁全覆盖;加大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清洁消杀力度,确保环卫设施干净整洁。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津容街〔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容街〔2018〕52号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巩固城市综合整治成果,全面强化后全运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街景立面管理质量,依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市市容园林委2018年工作要点》和市领导“务必把违法广告反弹的势头遏制住”的指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中心城区主干道路、次支道路、重点繁华地区和外环线两侧;滨海新区和其他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建成区主干道路和出入市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

二、治理标准(一)拆除楼顶广告、楼顶单体字和标识。

凡未经行政许可和已过行政许可期的楼顶广告、楼顶单体字和标识,依法予以拆除。

(二)治理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整治户外广告设施。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破损、脏污、倾斜、残缺、陈旧等问题,灯光照明良好。

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天的,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四)治理商业牌匾和标识。

凡擅自私改综合整治统一规范设置的牌匾和标识,限期治理恢复;凡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商业牌匾和标识,依法拆除,规范治理;对脏污破旧、缺笔短划、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灯光不亮的沿街商业牌匾进行全面整改。

(五)规范公共公用设施户外广告。

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行政许可后规范设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津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本着统一规划、服从市容、市场运作、依法设置、提高水准的原则,重点治理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依据本通知精神确定本地区治理范围。

二、治理内容(一)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二)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拆除。

(三)在外环线内(不含外环线)设置的大型占地立柱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一律拆除;高速公路和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规划调整设置。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在禁设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五)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不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予以拆除;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

对户外广告业发展的思考摘 要:户外广告在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环境方面逐渐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近几年天津市户外广告业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在某些方面仍不尽人意。

随着市场化进展速度的加快以及竞争的加剧,天津市户外广告业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从天津户外广告发展现状分析入手,分析户外广告业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天津户外广告业的发展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户外广告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户外广告 发展 对策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户外广告在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环境方面逐渐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商品经济的繁荣,各种招牌广告已由小型悬挂发展到大型的广告牌,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路牌广告、跨街天桥广告、悬挑式广告、屋顶广告、墙壁面广告、交通广告、空中广告、旗帜广告、灯箱广告、海报招贴等等,广告已经逐步发展到由静态到动态,从动态走向电动霓虹灯广告,从平面到立体,从单一到组合的阶段。

一、天津户外广告发展现状分析天津市的户外广告是伴随着天津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因其表现手法丰富、色彩鲜明、时效性强、可选择性强、价格低廉,故而受到广告主的重视。

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开始投资户外广告,以配合其他促销方式和媒体广告,使自己的产品、服务或企业形象深入人心。

天津市户外广告经过多年的成长,已基本形成一定的体系,城区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路灯、人行道、过街天桥等广告密布,数量繁多。

城市户外广告的整体范围,随着城市空间的拓展而扩大,且设计、制作、安装及材质运用有了较大的进步,形成了以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屏、路牌、实物造型、公告栏、宣传栏、车站牌等各种户外广告形式并存的格局,成为天津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

对增加财政收入、繁荣市场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它不仅使人们获取经济服务信息的重要渠道,而且对美化城市环境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七年四月九日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1.0引言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2.7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限制性规范4.1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8〕21号各街、局,各委、办:《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1日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河西区城市管理秩序,切实加强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着力构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更好展示我区文明城区的品位和景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美丽河西、首善之区的目标,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依法清理、整治各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面提升我区市容环境水平。

二、查处范围及类型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各公共活动场所、街区地段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设置在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上,以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各类广告。

三、查处对象1.户外广告未经许可设置的;2.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

四、查处程序(一)发现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立即立案1.发现各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移送,及时发现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2.立即立案发现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后,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立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并迅速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1.现场调查。

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在立案后,立即安排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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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九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十七条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占道手续。

第十八条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第十九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 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

第二十四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
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未经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或办理占道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维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户外广告许可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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