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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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及

依据(二)

(四百零一)、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

(四百零二)、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吊装

(四百零三)、超重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

(四百零四)、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五)、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六)、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在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七)在城市桥梁上搭建建(构)筑物

(四百零八)、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百零九)、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

(四百一十)、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四百一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百一十二)、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四百一十三)、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其他挂浮物

(四百一十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四百一十五)、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其他挂浮物

(四百一十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四百一十七)、其他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四百一十八)、其他损害桥梁的行为

(四百一十九)、其他侵占桥梁的行为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四百二十)、未按批准的位置挖掘城市道路

(四百二十一)、未按批准的面积挖掘城市道路

(四百二十二)、未安批准的期限挖掘城市道路

(四百二十三)、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

(四百二十四)、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

(四百二十五)、挖掘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四百二十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四百二十七)、未按批准的位置占用城市道路

(四百二十八)、未按批准的面积占用城市道路

(四百二十九)、未安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

(四百三十)、移动位置占用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百三十一)、移动位置挖掘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百三十二)、扩大面积占用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百三十三)、扩大面积挖掘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百三十四)、延长时间占用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百三十五)、延长时间挖掘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百三十六)、挖掘工程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

(四百三十七)、挖掘工程竣工后,未恢复道路功能

(四百三十八)、挖掘城市道路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百三十九)、挖掘城市道路压占检查井

(四百四十)、挖掘城市道路压占消防栓

(四百四十一)、挖掘城市道路压占雨水口

(四百四十二)、挖掘城市道路移位测量标志

(四百四十三)、挖掘城市道路移位地下管线

(四百四十四)、挖掘城市道路移位文物保护标志

(四百四十五)、挖掘城市道路损坏测量标志

(四百四十六)、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地下管线

(四百四十七)、挖掘城市道路损坏文物保护标志

1、《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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