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
摘要:公元前359年,秦开始了著名的商鞅变法,秦因此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逐渐从各诸侯国中脱颖而出,进而灭诸侯,一统天下。
本文以商鞅变法为视角从变法背景、变法治国思想浅谈为何卫鞅与秦孝公选择了霸道及以法治国之路来富国强兵。
并分析”以法治国”的形成背景、法治思想在变法中的具体体现。
进而论证秦”以法治国”理念仍然被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商鞅变法、法治思想、以法治国
一、商鞅变法与法治思想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秦国君主时,秦国国力远远落后于关东六国。
秦孝公广求天下人才以治秦强秦。
主张法治的卫鞅入秦准备向孝公推荐自己的变法主张。
”卫鞅向秦孝公列举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种治国之道,孝公和卫鞅互相经过的谈话,排除了帝道、王道,选择了更为直接彻底的霸道以图强秦。
霸道正是卫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孝公所期望的治国之道。
法乃霸道核心,离开法霸道无从谈起,采用霸道治国之路成功与否,其关键在于:是否坚持以法治国,是否坚持法的绝对权威”[1]27。
卫鞅和孝公坚信法治能使秦国繁荣强大起来。
法治思想的核心便是以法治国,该理念最先由法家先驱管仲提出,管仲坚持运用法来治理国家,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地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的治理好这个国家了。
继管仲
提出法治思想后,法家逐渐分为法术势三派。
卫鞅与管仲法治思想一脉相承,此处的法的特征概括说来就是赏功罚罪治理臣民之法,逐渐用”法治”来取代”人治”。
”以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使国家强盛。
二、法治思想在变法中的具体表现
(一)、君主立法
商鞅坚决主张国君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以保障变法的进行,君主的至上权威是在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君主立法的重要保障。
一切源于自秦躁公以后,秦国的宗室贵族操纵了国家的政权,少数庶长甚至可以任意决定国君的废立,争夺君位的斗争也时有发生,造成国君更替不迭,君臣乘乱的局面。
后菌改杀出子,迎接回公子连即位,即秦献公。
公元前362年献公卒,其子孝公即位。
贵族在秦国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利,国家大权还没有真正绝对集中在君主手中。
卫鞅入秦便向孝公提出了法治的治国之道,孝公也支持根本性的变法,但是迫于旧官僚集团的强大的阻力,孝公和卫鞅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为变法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一个开天辟地的新时代。
只有将立法权和法令解释权集中在君主手中,才能避免政出多门,确保了法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因此,在之后的具体变法中,所有法令必须经过国君的确认才能发生效力,国君享有法令的最高解释权。
(二)、功利主义
变法制定法令犹如一把双刃剑,利益和弊端是并存的,所以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它的利弊得失。
利大于弊,才可立。
这无疑是法家
的务实功利的价值观在立法领域中的反应。
[2]变法主要结合了先秦功利主义的传统。
在社会经济方面,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牛耕技术的推广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关东各主要诸侯国的生产力和军事实力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而秦国的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秦国军队使用的武器大多也是青铜武器。
在秦国,国人能接受大规模的变法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渴望生存、渴望强大。
在历史方面,”秦之祖先,起于戎狄”嬴秦原是渭水上游河谷草原上的游牧部落。
周平王东迁洛邑后,秦襄公才被封为诸侯,立国”丰岐之地”。
地处戎狄环绕中的秦国从建国开始,不仅没有受到商周先进的伦理文化的影响,反而融合了戎狄的落后风俗,这种风俗带有非常强烈的功利性。
变法考虑的功利性就在于权衡利弊,利大于弊时就可以施行。
实施变法之利在于,对庶民和国家有利,变法才具有广泛的支持者和推动力。
实施变法之弊端在于,贵族失利,变法因此而受到较大阻力。
显而易见,秦国改革变法乃形势所趋。
(三)、厚赏重罚
刑罚的轻重应随具体的国情而变。
《尚书.吕刑》记载:”刑罚世轻世重”;《周礼》有云:”刑兴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点”卫鞅认为依靠法治理好秦国的主要方法是”厚赏重罚”。
正如《商君书.修权》所言:”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
[3]110卫鞅认为赏是加恩,所以为文。
刑是为武,所以为武。
赏刑并用,就是文武并用,是法治的两个主要内
容。
概括的说就是赏加于有功之人,刑加于有罪之人。
功罪都依照法律所规定。
主要适用农事、战事、纠察奸人及其它方面。
卫鞅以重刑治秦,使得”秦人皆趋令”、”道不拾遗”、”山无盗贼”。
卫鞅以重赏治秦,对努力从事农战有功的人实行重奖,结果人们都勤劳务农、拼命作战,此之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可见厚赏重罚乃卫鞅治秦的主要方式。
(四)、宣传法治思想
法家主张加强法令宣传,使人们按照法令所规定的方式去做,即所谓的”以法为教”。
法家要全国之人都知法懂法,不违反法律,这实是利国利民的金玉良言。
当然,加强法律宣传,使民众了解法律以便自觉地约束自己减少犯罪乃至不犯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这也是明智的政治家的共识。
如公元前536年,子产就在郑国铸”刑鼎”,将法令条文铸十鼎上,公之于众。
[1]30法官专为解释法令、说明法令,以备吏民的询问。
就是专门以法令的罪名和内容教授吏民,使其知晓法令而依法行事。
如《商君书.定分》曰:”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3]187。
这种做法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因为人们都知法懂法,不但能使民众自觉守法而不误触法网,而且能防止各级官吏徇私枉法或玩弄法律陷害无辜,从而可保护广大民众的正当权利。
(五)、公正无私
法家主张执法时对臣民一视同仁,信赏必罚,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史记。
商鞍列传》记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
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
于是太子犯法。
卫鞍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太子嗣君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明日,秦人皆趋令。
……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
”[4]《战国策》也记载:”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
”[5]由此可见,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只有君主一人享有,其余所有人,一旦触犯国家法令,都必须加以惩处,无论是君主的宠臣,还是达官贵人,都不得例外。
而平民如果有功,照样得以加赏。
所以,法家所说的法,虽然在适用对象上有局限性,没有包括君主在内,但在执行上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无私。
三、结语
商鞅死后的秦国仍然依照新法治国,从而迅速崛起。
秦的经济发展迅速且占据了优越的地理优势,成为了易守难攻的四塞之国。
秦与关东六国相较,逐步取得了经济、军事上的绝对优势。
其根源在于,秦国采取了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治国方式,治理国家的法令大体上不变,只需根据实际情况稍作修正即可,从而减少了许多因人治而产生的弊政。
商鞅的以法治国思想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
而今天,以法治国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张峥.论秦王朝的以法治国之路[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3
(2).
[2]时显群.论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d].重庆:重庆大学法学院,2009:76.
[3]商鞅.商君书[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0.
[4]司马迁.史记[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7:349.
[5]缪文远,等译注.战国策[m].北京:中华书局,2006:23. 作者简介:罗桂英(1988- ),女,四川富顺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